浅谈自侦案件中行贿人翻证的原因
周翠兰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贿赂案件,向法院通常移送的是行贿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笔录,法院一般会当庭对行贿人的证人证言进行核实,行贿人缺少翻证的机会。但是,面对庭审制度的重大改革,以及司法界对证人需应质证的呼声,法院也更多地要求行贿人出庭作证。在一些贿赂案件中,行贿人翻证的比例越来越高。因此,必须要对行贿人翻证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遏制由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自侦行贿翻证原因
一、行贿人翻证的成因分析
从实践情况看,行贿人翻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贿赂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行贿人翻证的机率增加
1.贿赂犯罪隐蔽性和直接证据少的特点,提高了翻证的可能性,从而对行贿人翻证产生激励作用。由于贿赂犯罪大多是在非公开的情况下,以“一对一”的形态进行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行贿人翻证的成功可能性相对较高,一旦行贿人翻证,受贿人的供述基本上就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就难以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
2.受贿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给行贿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对行贿人翻证产生了推动作用。一般而言,受贿者都是具有一定地位、握有一定权利的人,具有较为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而行贿人都是在某些方面有求于这些受贿人,相对于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官员而言,行贿人的地位是低下弱势的。要他们对地位、实力、社会关系都要强很多的人进行指证,其心理上的压力可想而知,故行贿人缺乏指证受贿犯罪的充分动力,在迫于侦查人员强大攻势而作了交代之后,往往又会对自己作证的后果感到害怕,所以就会想办法、找借口进行翻证。
3.行贿人自身的特殊地位也对其顺利作证产生较大的阻碍作用。一方面,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了行贿罪,在有些情况下,行贿行为也构成了犯罪,行贿人如实交代也就意味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将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行贿人也是贿赂犯罪的受益者,他们付出部分金钱,却换取了原本得不到或很难得到的较大利益,如果如实交代了自已的行贿行为,也意味着自己将有可能失去已经获得的这部分利益,而付出的代价却不可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行贿人如实交代是没有利益产生的行为。正是由于行贿人在贿赂犯罪中的上述特殊地位,一则行贿人很不愿意和司法机关合作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二则行贿人迫于压力作了交代,又常常会基于利益的考虑而翻证。
(二)对自己声誉和今后利益的顾虑是行贿人翻证的重要心理原因
曾听到社会一种传闻,就是在检察机关始终没有交代行贿事实的行贿人,出去后生意做大了,朋友更多了,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是受贿人认为这种人靠得住,不会轻易出卖自己,接受这些人的贿赂较安全,所以很愿意和这样的人权钱交易,这是一个见不得人的潜规则。但是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对自己声誉和今后利益的顾虑是影响行贿人作证态度的重要心理因素,交代问题并不难,关键是交代完了之后今后有什么影响,对行贿人来说,这才是最重要的。他会在利益得失之间反复进行权衡,并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这样一种很奇特但不很合乎情理的现象就发生了:行贿人迫于侦查人员的强大压力,为了能够暂时过关,他就会选择与侦查人员合作,作一些交代,一旦侦查人员放松了控制,压力减少,他就会不失时机地选择翻证。
(三)来自于受贿人家属和亲友的种种干扰是影响行贿人翻证的一个重要因素(www.daowen.com)
受贿人家属和亲友为了使受贿人逃脱刑事责任,会想尽各种办法去寻找缺口,由于贿赂犯罪的自身特性和行贿人的特有弱点,加上检察机关为了获取行贿人的交代,在行贿人如实交代后一般都会改变强制措施,这都给受贿人家属和亲友做行贿人的工作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对行贿人或动之以情,或予之以利,或施以威胁,行贿人在如实交代后本来就心怀忐忑,在受贿人家属和亲友的种种干扰下,往往就会迅速转变态度,推翻原来的交代。
二、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止行贿人翻证
由于贿赂犯罪本身的特殊性,行贿人翻证是一个概率较高的现象,但是并不意味着面对行贿人的翻证,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就无所作为。针对由于心理、外界等因素而可能发生的翻证,应该事先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翻证的发生,达到行贿人“不想翻、不敢翻、不能翻”的效果。
(一)运用心理攻势,摧毁行贿人翻供的心理防线,使其不想翻证
针对行贿人合理的顾虑和担忧,要想办法化解其过重的心理负担,必要的话,还要采取措施保障如实交代的行贿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相对而言,对如实交代的行贿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会更有效地使行贿人放弃翻证的念头,选择与检察机关合作。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如果能够让行贿人感到如实交代之利大于翻证之害,就不必过于担心他还会在如实交代后再去翻证。对一些涉及数额巨大或者身份特殊的行贿人,在办案人做好侦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有时候还需要由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出面谈话,一是显示领导对案件的关注,打消其幻想和顾虑;二是根据其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的情况,给他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让他明白没有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进一步深入是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是为了保障他以后正常生产经营。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感化行贿人让其不想翻证的好办法。对一些罪行较轻或受贿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则可以利用受贿人来做行贿人的思想工作,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受贿人本人对受贿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和反省,或者其有自首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受贿人实际上不愿意行贿翻证,因为行贿人翻证反而会加重对其的处罚。违背其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受贿人做行贿人的思想工作。由于他们之间特殊的利害关系,行贿人会觉得既然受贿人都没有什么想法了,自己也没有必要再去多生是非了,这比侦查人员出面的效果要好得多。
(二)宽严相济,灵活应变,使行贿人畏惧法律之威严而不敢翻证
一是强制措施的灵活运用。尤其是对不能构成行贿犯罪的行贿人,务必要使强制措施与其作证态度密切相关。行贿人大多是企业、公司的经营者,如果被采取侦查羁押措施,将会对其企业、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行贿人尽管大多不愿意如实交代行贿事实,但慑于强制措施的威力,担心自己一旦被关押,企业、公司经营将大受影响,也往往会选择合作的态度。所以,对于因如实交代被取保候审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行贿人,就要使用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措施,让他在犹豫是否要翻证的时候始终感到有因此被刑拘甚至逮捕的可能。这样就会有效防止翻证的发生。二是加大对伪证和妨害作证的打击力度,在受贿事实已基本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行贿人翻证就意味着其后一次交代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其意图是隐匿举证。鉴于行贿人翻证的严重危害,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而受贿人家属和亲友通过种种手段进行干扰导致行贿人翻证,也构成妨害作证罪,对翻证和妨害作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让行贿人和受贿人家属及亲友切身体会到翻证和妨害作证所带来的痛苦,不敢轻易在翻证上做文章。三是对受贿者要慎重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表面上看,他与行贿人翻证关系不大,但是侦查机关对受贿者的态度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受贿者先是被刑拘或逮捕,但之后又被改变为取保候审,出现前紧后松的态度,这就会给行贿人产生错觉,认为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最终是雷声大、雨点小,真证假证无所谓。同时,受贿者被取保候审后还可能与行贿人进行串供,或者对行贿者施加压力,甚至打击报复,这些都在无形中对行贿人翻证产生了推动作用。因此,对受贿者适用取保候审时一定要慎重,不要只是考虑了有关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受贿者的认罪态度,而应全面考虑对整个案件的影响。如果侦查机关对受贿者态度坚决,措施严厉,传递给行贿者的信息就是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绝不手软,从而打消其翻证翻案的幻想。
(三)全面收集,多方固定,完善证据,让行贿人的翻证成为徒劳,使其陷入不能翻证的境地
鉴于行贿人翻证的必然性,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就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幻想行贿人不会翻证,而应做最坏的打算,做好在行贿人翻证的情况下怎么样证实受贿犯罪的准备。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就要全面收集证据,多方固定,完善证据,让行贿人不能翻证。
1.全面收集证据。一是查明赃款赃物的来龙去脉。行贿人常常以受贿人已将赃款赃物退还,或经手人未将赃款赃物交于受贿人而自己处理等为借口翻证,为了防止行贿人在这方面做文章,必须设法尽可能地查清赃款赃物的来龙去脉,与行、受贿双方的交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二是查明行、受贿双方的关系。实践中,行贿人还经常以与受贿人是个人之间礼尚往来、赞助、有债权债务关系等为由来否认行为的贿赂性质。为此,在询问行贿人的过程中,既要问其行贿的过程,还要问其与受贿者是什么关系,如果其有辩解,就应针对其辩解展开调查看是否属实,通过对行贿人辩解的否定来堵死日后翻证的退路。三是注重受贿的细节。这些细节虽然不是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行贿人对这些细节的记忆,却可以反证对行贿过程交代的真实性,从而堵住其日后翻证退路。因此,在讯问受贿人和询问行贿人的过程中,应当对行、受贿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周围环境、天气状况、在场人员、赃款赃物的物理特征等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在笔录中详细记载,同时还要尽可能地进行实地勘察,如发现与实际不符,则应及时再行讯问核实。有时候侦查人员虽然在笔录中详细记载了行、受贿的细节,但没有进行核实,结果由于这些细节与事实不符而给行贿人翻证、受贿人翻案提供了借口。四是注意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为了逃避罪责,蒙混过关,行、受贿双方及有关人员有可能在行、受贿之后进行各种掩盖行、受贿事实的行为,如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妨害行贿人作证、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账册或做假账等,在此过程中,必然会留下诸多马脚。这些再生证据虽然发生在行、受贿之后,但却可以从反面证明行、受贿事实的存在。而且这些企图掩盖行、受贿事实的行为一旦被查实,行、受贿事实双方日后将很难推翻原来的交代,否则就无法合理解释为什么要企图在掩盖行、受贿事实。
2.多方固定,完善证据。一是对行贿人讯问过程实行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经实践证明,这的确是制服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种手段。同步录音录像之所以能够有效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就是因为它是对讯问过程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过程的真实记录,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同时也可以有效约束侦查人员不文明办案的倾向,对犯罪嫌疑人以遭到刑讯逼供为由翻供进行有力反驳。而讯问笔录只是记载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部分,无法反映讯问的真实过程,所以在遇到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时显得苍白无力。受此启发,为了有效防止行贿人翻证,也应该对讯问行贿人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将行贿人在检察机关所作的自愿真实交代固定下来,当行贿人日后以遭到刑讯逼供、笔录记录有误等为由翻证时,当初的同步录音录像将是一个有力的反驳。二是让行贿人亲笔书写行贿过程,尤其是有关其从不愿讲到愿意讲转变的心路历程和对行贿行为的认识、态度,务必要写下来,这些内容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本身,却可以反映行贿人是在什么状况下交代的,可以证明其作证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是对其证据的有效固定,也是防止、驳斥日后翻证的有效手段。三是注意对行贿人交代材料的补强工作。行贿人的交代材料是一种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易变性的特点,但是行贿过程毕竟不是纯粹嘴皮子上的事,为了筹集行贿款项、与受贿人联系接触等等,都必须付诸实际的行动,这就必然会留下诸多的痕迹,如向人借钱、从财务上支钱、到财务上报销,由他人牵线或陪同去找受贿人,行贿后从受贿人处获得利益等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收集,完全可以将行贿人对行贿过程的交代固定下来成为一个客观的过程,而不再只是停留于行贿人的口头,行贿人日后就很难再以记忆出错等为由进行翻证了。
总之,行贿人翻证的原因很多,相应的对策也应有所不同,但总的原则是要把应对行贿人翻证的工作做在前,而不能事后亡羊补牢。只有在侦查阶段把工作做细做实,堵住行贿人翻证的退路,才能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增强行贿人证言的采信力,切实保证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质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