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思考
何金旭 万青平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是新时期维护正义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一项新的探索。要确保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持续健康发展,只有走多种渠道,才能解决案源数量少,质量差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是新时期维护正义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一项新的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近期以来检察工作发展的新亮点,是检察机关的民心工程,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如何进一步拓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摆脱困难走出困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大的课题,也是作为一名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应该尽心尽力思考的问题。
作者简介:何金旭,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万青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副科长。
一、案源缺乏的主要成因
(一)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过长,群众意见大,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对一个符合抗诉条件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先由做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检察院审查,然后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他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然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才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审案件抗诉须经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再向其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抗诉,然后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裁定再审,程序颇为复杂。无可否认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抗诉案件的质量。可是,法律仅仅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却没有关于时间的严格规定,这一级一级都需要时间,特别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各级的具体时间,再加上某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一个一审案件经过一年半载才能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则需要更长时间,这一年半载对于办案机关而言不觉得什么,但对于当事人而言,特别是处于被执行对象的申诉人而言,其所受的煎熬可想而知。“迟到的公正并非真正的公正”,程序的过长影响了群众利益的维护,也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再加上近年来法院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群众到法院申诉不再是难事,鉴于到法院申诉办案期限短,许多群众选择向法院申诉,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这是造成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少的重要原因。
(二)抗诉案件维持原判的现象影响某些群众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有些案件在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检、法两家认识不一,抗诉后未能满足申诉人的愿望,挫伤了部分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得不具体,导致检、法两家在某些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上认识不一,达不成共识,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维持原判,出现了“申诉时满怀希望,漫长等待后却充满了失望”的情况,尽管这些情况是少数,但使一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失去了信心,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三)法院判决质量的提高也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下降的重要原因
随着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深入开展,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力度的加大,以及法院内部错案追究制度的推行,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逐渐增强。近年来,法院判决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满意程度逐渐提高,申诉到检察机关的案件与前几年相比呈下降趋势,而且所申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判决有误的少,判决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的多,这也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下降的重要原因。
(四)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不够,社会公众知晓率不高
以往法制宣传,在宣传内容上往往侧重于打击职务犯罪职能,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缺乏深入宣传,社会公众缺乏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了解,即使对生效裁判不服,也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民众欲诉无门,也就不了了之,放弃了自身权利。(www.daowen.com)
二、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渠道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责任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也将逐步提升为最主要的法律监督工作之一,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的最后一条救助渠道,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二)加大提抗力度,确保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我们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在抗诉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上加快办案速度
各级检察机关要急群众之所急,进一步加快办案速度,上级检察机关要对同级法院加强督促,使其尽快作出裁定,尽快将案件发回重审,防止久拖不决。
(四)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
(五)加大宣传力度,开辟案源渠道
要确保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持续健康发展,只有走多种渠道,才能解决案源数量少、质量差的问题。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推介、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以及通过上街道、进工厂、入社区等多种形式,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知识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选择标的额大、改判效果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抗诉案件进行宣传,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名度,充分体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组织构建检察干警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热线,以案讲法;积极撰写稿件,编写民事行政案例,进行宣传报道;围绕民事行政工作中集中反映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深入社保,国土、城建、学校等部门进行法制教育。
(六)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的信访部门联系,从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来源
加大同民事行政申诉反映集中的部门协作。为及时掌握更多的案件线索,赢得办理抗诉案件的主动,与民事行政申诉反映较集中,社会热点、焦点大的社保局、国土局、城建局、安监局、公安派出所建立信息联系,定期不定期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
(七)加强同法律服务部门的联系,建立相关长效机制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手中有较多的民事行政案件线索,相关科室的干警应该到各个法律服务部门,分片包干,专人负责,广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受案范围、受案条件,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通过主动与本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加强交流与联系,大胆创新,延伸工作触角,尝试在法律服务部门建立长效机制,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强化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由律师代理群众向检察院申诉,指导群众申诉,及时掌握部分案件的案情、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态度,让联络员把他们认为法院判决有误的代理案件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部门,使那些不懂、不能、不愿申诉的当事人多了一条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途径,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提供便捷服务,使申诉人少走弯路,从而达到拓展案源之目的。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联系制度,一方面,法律服务部门及联络员及时提供案源;另一方面,民事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深入法律服务部门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拓展案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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