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兰州市法治论坛:揭示和谐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

兰州市法治论坛:揭示和谐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对策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学业、无职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2008年至2009年,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的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盗窃、抢劫、抢夺三类财产型犯罪案件就占犯罪案件总数的85.3%。

兰州市法治论坛:揭示和谐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

和谐视野中的闲散未成年人犯罪

韩荣翠

[内容提要]分析、研究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现状,对做好预防和减少闲散未成年人犯罪,达到司法实践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学业、无职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是青少年教育的难点,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障碍。笔者试通过对2008年以来城关区l4~18岁闲散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进行调查和分析,对做好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2008年以来城关区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闲散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在这些作案人员当中,社会闲散人员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对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相关数据的统计可以看出,2008年,闲散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137人,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为76.1%;2009年,闲散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118人,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上升到80%。

作者简介:韩荣翠,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以“两抢一盗”等侵财型案件为主

闲散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一旦环境因素决定了个人经济能力跟不上社会整体消费水平,自身的无经济收入状态与其心理期望值的差距过大时,极易诱发侵财型犯罪。2008年至2009年,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的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盗窃、抢劫、抢夺三类财产型犯罪案件就占犯罪案件总数的85.3%。

(三)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团伙性恶性犯罪的特点

闲散未成年人作案的特点之一,往往是纠集同一社区或曾经同一学校有着相同爱好、相似经历的同龄人。2008年至今,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办理的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5人中,属共同作案的191人,占74.9%,他们纠集在一起,对法律和刑罚的恐惧心理相对减弱,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增加,在团伙心理的支配下,往往实施单个个体所不敢或不能的犯罪行为,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如2009年,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处理的一个由3名闲散未成年人抢劫团伙,为获取钱财,纠集在一起,在一偏僻的巷道内,将一补课回家的学生劫持后,用砖块、铁链击打被害人头部劫取钱财,直至被害人倒地死亡。

(四)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被教唆性的特点

在闲散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常常以老带新,多面手带单面手,把自己违法犯罪的“技术”、“经验”传授给新伙伴,被教唆性极强。以来兰新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例,他们结伙来兰后,由于无人管理,又无生活来源,在被教唆犯罪得手之后,侥幸心里得到强化,进而疯狂犯罪,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五)闲散未成年犯罪人文化程度低

闲散未成年犯罪人文化程度低,大部分是初中以下文化,与无经济来源直接相关。不少犯罪闲散未成年人是较早辍学浪迹社会之人,他们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差,缺少谋生的知识和技能。面对各种诱惑,在无法凭借自身努力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2008年至2009年,城关区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的闲散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受理总数的80%以上。(www.daowen.com)

(六)在闲散未成年人犯罪中外来人口所占比例较高

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就业机会及工资差别,吸引了许多中小城市居民以及农民前来淘金,流动人口大城市人口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高。他们在为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导致孩子辍学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在2008—2009年度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外来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年受理数的56%,明显高于本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父母亲多是外地来兰的打工族。

二、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一)拓宽家庭教育范畴,注重道德品行教育

通过办案和调查发现,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在家庭教育方面呈现出两个特征,一是对孩子过分溺爱,简单地认为现代孩子们的压力大,学习艰苦,只要孩子们不在外面闯祸,能学多少是多少,只要有一个快乐的童年即可;二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都疏于道德品行教育,直至自己的孩子辍学后走向犯罪道路。因此,为适应现代教育的需求,必须拓宽家庭教育范畴、注重道德品行教育。可以在社区建立家长学校,由家长学校给为人父母者补上如何进行家庭教育的必要一课,特别是给那些溺爱型、棍棒型的家长,用法律、法规约束他们,让他们在自律的基础上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同时利用家长学校对他们进行法律、社会学常识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他们在道德品行方面教育子女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明确可为和不可为的行为范畴和道德底线。

(二)转化教育理念,改革现行教育体制

中学中专、职校、技校等教育部门应尽力减少“金字塔”式选拔制教育的弊端,造就实践型人才。改变社会和家长“只有考大学、上大学,才是成才之路”的错误认识。学校应结合在校生个体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设立“技能班”等,对学生进行分流,使他们感到只要努力,都能在不同的领域取得成功,成为有用之才。同时学校对于所谓的“双差生”(即学习差、表现差)要积极做好转化工作,引导他们健康成长。一些双差生由于沾染了不良习气,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生活目标,往往因为学习成绩差而逃学、弃学甚至离家出走。双差生可塑性强,如果对他们及时进行引导,采用适当的教育方法通常是能够转变的,但如果教育方法不当,则可能导致他们自暴自弃,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学校不应歧视这些学生,更不能轻易劝其退学或将他们开除出校推向社会,而应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教育和管理,减少教育措施的失误,鼓励他们努力上进,回到正常学生群体中来。另外,学校对寄读的外地务工人员子女也应一视同仁,积极进行文化和法制教育,避免这部分未成年人过早流入社会。

(三)积极开展教育,研究预防犯罪新举措

社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业特点和优势,有效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1.在有条件的社区,可以采取建立社区工作室等方式深入社区开展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采用较为灵活的方式,对社区闲散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维护他们的权益。如开展对闲散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偏差矫治,针对闲散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成长过程,进行未成年人道德品行等法制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带来的影响,增强其对犯罪行为的抵御能力;开展个案跟踪帮扶,有效地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更好地为青少年就业提供广泛服务,也可以使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走入正常生活轨道,还可以帮助青少年以及她们的家庭,同时也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重新犯罪的几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对帮助闲散未成年人升学、择业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专项课题,社区要进行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应的依据。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处理闲散未成年人犯罪

(1)降低逮捕率。应当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进行特别规定,尤其是对有“逮捕必要”进行细化。具体而言就是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犯后表现,着重从是否累犯、有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有无吸毒等恶习,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是否是从犯、胁从犯,是否主观恶性大、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等方面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从而为办案人提供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要件的明确标准,进而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果断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2)建立亲情通话、会见制度。为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主动认罪、悔罪,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公检法三机关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通话、会见。通过监护人与办案机关的配合,共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彻底悔改犯罪行为。

(3)实行分案起诉、提高不起诉率。分案起诉有利于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特点,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审查方式,将工作重心放在教育、感化上。同时可以有效解决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公开审理”这一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矛盾,有利于平衡判决的社会效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所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可建议全部作出不起诉决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大不起诉力度。

(4)把量刑建议制度化。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在法庭上,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将它确定。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案件量刑建议制度无法广泛实施的根本原因。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案件量刑建议的范围、时间及具体提出的刑期原则,以期量刑建议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