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
赵战斌
[内容提要]本文从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出发,结合在刑事案件工作中具体把握“宽严相济”的实际做法,讨论了“宽严相济”的含义、适用方面的部分问题,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宽严相济适用问题刑事审判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新的起点和落脚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犯罪,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减少了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基本情况
2007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86件,1568人;审结1066件,1541人,结案率98.16%。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74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17.78%;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67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82.22%。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160件,238人。缓刑适用率15.00%。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类型:盗窃34件,贩卖毒品5件,妨害公务5件,抢劫12件,交通肇事21件,故意伤害45件,诈骗5件,其他33件(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赌博、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介绍卖淫等每种类型3件以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21件,调解并执行94件,判决27件,调解率77.69%。自诉案件3件3人,调解2件,判决1件,和解率66.67%。
作者简介:赵战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8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06件,1488人;审结989件,1449人,结案率98.31%。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51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17.32%;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198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82.68%。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171件,281人。缓刑适用率17.29%。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类型:盗窃35件,贩卖毒品3件,妨害公务6件,抢劫18件,交通肇事32件,故意伤害40件,诈骗7件,其他30件(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赌博、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介绍卖淫等每种类型3件以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08件,调解并执行79件,判决29件,调解率73.15%。自诉案件8件8人,调解6件,判决2件,和解率75.0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做到宽之有度,严之有据。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端正执法指导思想
最高法院“五刑会”和省、市法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之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组织刑事法官认真学习会议精神,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和辩证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提高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是辩证统一的,必须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依法准确地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宽,是体现政策的宽,是实现社会效果的宽。严则是法律规定幅度内的严,是体现刑事政策的严,是反映社会效果的严。对严重的刑事罪犯予以从严打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对较轻的刑事罪犯从宽处罚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区别对待应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这一政策的核心或者说是灵魂。
(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事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底线和标准,也是宽严相济政策对刑事司法的一个具体而又较高的要求。宽严相济政策正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主观恶性的特点等方面为参考进行宽严相济,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中。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它的要求是既不能宽到法外施恩,也不能严到法外施暴。只有把宽严结合的尺度把握好,才能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把握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尺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时,不仅要求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求考虑被告人主观危险性的大小,把具有可悔改的犯罪分子与顽固不化分子相区别。这里仍然强调的是区别对待。
(一)“宽严相济”中“宽”的运用
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刑事审判工作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宽”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对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注意予以从宽处理;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宽大处理,而且从宽的幅度较酌定情节幅度会更大一些。对未成年犯罪、过失犯罪,因邻里矛盾、一时激愤引发的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伤害案、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均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对危害后果的修复程度,判断其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多适用一些非监禁刑罚,使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这样就能把法律威严的震慑力与强制力变成温暖的感化力,使罪犯从心灵深处悔罪服法,以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也要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把犯罪后被告人的可塑性在量刑中充分体现。同时,处罚中还注意结合各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民事赔偿是否到位等情况,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从宽进行处罚,给其一个改正悔过的机会。
(二)“宽严相济”中“严”的运用
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从严打击。同时,对那些顽固不化的犯罪分子,如累犯,或多次受过刑罚处罚,或多次犯罪,犯罪情节恶劣,无悔罪表现,没有修复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的,均从严处罚,以体现刑罚的惩罚性。从行为性质来看,“严”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暴力型犯罪,如强奸、抢劫、故意杀人、绑架等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等;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来看,“严”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累犯、惯犯、首犯、主犯、教唆犯。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
按照“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的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把握宽严相济的做法主要有:
第一,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坚决予以严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对手段凶残,主观恶性较深,造成被害人伤残等严重后果,虽有投案自首等情节,但仍然要坚持依法从重判处。同时,对犯有较轻罪行的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重,做到重点打击。(www.daowen.com)
第二,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刑罚以宽缓为主。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不公开审判和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规定。另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考察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的同时,还考察其监护人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对其进行管教。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尽量适用缓刑。当然,对于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未成年犯,在坚持“双向保护”原则的同时,也不一味从宽,体现出法律“严”的一面。
第三,对过失型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刑罚以宽缓为主。这一类型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往往不深,大部分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这部分人从宽进行处罚,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如审理的被告人曹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曹某的过失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被害人尸体停放长达半年之久,未能处理。在审理中,办案人员加大调解解决的力度,多次组织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曹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又提出从轻处罚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具体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既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对具有从宽量刑情节案件,被告人的刑罚以宽缓为主。审判实践中,在处刑上我们特别注意考虑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积极发挥这一刑事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以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该院审理的被告人易某盗窃一案,该案涉案金额28.8万元。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张某同居期间,窃取张某的银行卡,取走数额特别巨大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易某与张某之间确系恋爱关系并同居,且被告人易某为与张某结婚,辞去桂林的工作,来到兰州准备与张某结婚。期间易某因宫外孕而实施手术,后被告人易某发现张与其他女人关系不正常及对其有欺瞒等情况,一气之下,取走存折内的部分存款。易某在取出存款后即发短信告知张某。之后,易某还曾与张商量过退钱事宜,张某亦请求法院不要追究易某的刑事责任,且赃款未挥霍,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虽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于2008年9月17日以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报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
第五,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宽缓为主。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同学打闹、夫妻口角、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的角度从宽处理。以轻伤害案件为例,轻伤害案件一般发生于亲戚、邻里之间,审判人员向当事人提出意见,让被告人主动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使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化解矛盾,再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判决。这样不仅增加了被告人从宽处理情节,也解决了双方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对于轻微刑事案中被告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在审理过程中尽量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第六,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以宽缓为主。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被告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予以从宽处理。
第七,对由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中的一般参与者以宽缓为主。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利益冲突是其导火索,且往往是由于诉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引发,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此类案件,坚持惩治极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除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外,对一般参与者要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能从轻判处的尽量从轻判处,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如审理的被告人张某、赵某等五被告人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该案开发商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照兰州市政府的规划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屡次遭到张某、赵某等上百名小区居民的阻挠,打伤施工人员,砸坏机器设备,矛盾不断升级,公安人员多次出面,也遭殴打。居民多次上访,围堵市政府,并进入兰州车站卧轨拦车,严重影响了兰州市的城市改造建设步伐和社会稳定,以及兰州市的投资环境。城关区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并发布通告,均未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审理中,针对该案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案件复杂、双方都有互殴行为、社会影响大等一系列因素,耐心做好辖区居民的思想工作,对开发商一方的过错行为亦给予了批评教育。开庭前,城关区法院制定了严密的庭审安全防范方案,并向区委进行了汇报,区委对此高度重视,派警力维护庭审安全,通过一系列周密措施的实施,该案顺利开庭。在评议该案时,城关区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并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对该案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判决。各被告人均服判,城市改造进展顺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促进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和尽快回归社会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犯罪恶性化和低龄化发展趋势,城关区法院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庭审帮教制度,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多方配合,共同做教育、挽救工作,做到精心开庭、耐心帮教、慎重裁判。凡是作有罪判决的,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根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未成年犯提高认识,深刻反省,吸取教训。通过帮教,未成年犯及其家长都受到深刻教育,表示接受法院判决,真诚悔改,重新做人。判决生效后,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主动与学校联系,做学校的工作,使其重返校园学习,有效地遏制了未成年缓刑犯流入社会再次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并要求未成年人罪犯定期到法院汇报思想和接受监管、改造情况,约束了被告人的行为。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定期到劳改单位进行回访考察,帮助未成年犯提高认识,深刻反省,吸取教训,促进了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和尽快回归社会。如审理的被告人吴某抢劫一案,被告人吴某系某中学初三学生,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威胁后,抢得现金5元。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吴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吴某自父母离异后,生活在奶奶家,父母未能给予关心和教育,缺乏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因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办案人员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根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被告人吴某提高认识,深刻反省,吸取教训。通过庭审及法庭教育,被告人吴某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真诚悔改,重新做人。同时,还考察其监护人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对其进行管教。城关区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事实、具体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决定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办案人员又主动与学校联系,做学校的工作,使被告人吴某重返校园学习,有效地遏止了未成年缓刑犯流入社会再次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领导一直倡导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多做思想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该院将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工作,作为刑事审判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能,切实抓紧抓好,加大调解力度,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凡是有调解可能的千方百计予以调解,尽量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附带民事诉讼双方的调解,努力感化被告人及其家属,并引导被告人及其家属以实际行动来弥补被告人的罪责,以此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争取得到法庭的从宽处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有力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排解了被害人的怨恨,促进了社会和谐。如该院审理的被告人邓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因被害人海某(藏族)的家属以被告人的行为属故意杀人,要求判处其死刑为由,拒绝处理尸体,致使尸体停放长达一年六个月之久。本案的难点和焦点是做好被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尸体,化解矛盾,使被害人家属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在审理中,院、庭领导及办案人对此十分重视,对该案的审理进行了专门研究,确立了以先调解处理尸体为重点,力争做到案结事了的审理方案。庭领导及办案人加大调解解决的力度,怀着对工作、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精神,多次组织调解,对被害人家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方经济损失11万元。在处理尸体时,又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使尸体得到了妥善处理,使长达一年六个月之久的停尸案案结事了。被害人亲属拿到赔偿款后,十分感激法院在此案处理过程中所作的努力,随即又提出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该案的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处以较轻的刑罚,既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也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发挥了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通过该案的审理,即使涉案当事人感受到了刑法严肃和理性的一面,也使他们感受到了刑法人性和宽容的一面,体现了刑法对生命的尊重,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
六、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
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处刑上,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注意量刑的平衡和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接受能力,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适当适用非监禁刑,是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一定要依法进行,特别是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同时,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保证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切实落到实处,让犯罪分子深刻感受到职务犯罪的代价和成本。
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多是指导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较难把握宽与严的幅度。由于传统办案观念的影响,每个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认识不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依据的既有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又有“严打”方针和“轻缓”政策,在具体运用时有时显得无所适从,有时会偏严,有时会偏轻,比较难把握中间的尺度,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依赖审判人员的主观裁量,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建议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完善,进一步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作用范围,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增强其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观念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基于中国社会的传统和近二十多年刑事政策的导向,无论是社会各界还是部分法官,甚至是法院领导都存在着重判可有效遏制犯罪的“重刑主义”思想,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性。因此,在个别审判人员眼中,宽严相济仍是一种选择性适用的措施,并不存在适用的必然性。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有将“宽严相济”的理解偏向“严”的一面,对于应当“宽”的一面重视不够;有宁“严”勿“宽”的思想,因为“严”不担风险,“宽”则担打击不力,影响社会治安,有被指责办“关系案”、“金钱案”等风险。
四是对“宽”和“严”的适用标准和尺度把握不一,尤其在既有“从宽”又有“从严”情节的情况下,如何既能体现政策又能准确打击犯罪方面,认识和做法各有不同。具体表现是在共同犯罪中懒于和怠于区分主、从犯。在不能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不注意区别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以及实施行为的多少和轻重,从而形成了多个被告不作区分,量刑“一刀切”的情况。另一种表现是在既有“从宽”又有“从严”情节的情况下,只作加减法,从而导致了“从宽”、“从严”情节简单充抵的情况。
五是部分法官的业务能力、司法水平不高,加之培训经费短缺,培训机会少之又少,导致对政策的理解不够,对精神的领悟不透。
六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困难重重,首先认识还不到位,其次资金来源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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