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浅析量刑建议权及其重要性

浅析量刑建议权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浅析量刑建议权张海泉[内容提要]量刑建议权作为近年检察系统改革的重要内容,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确立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原则、明确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规定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规范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条件、统一检法两家的认识,有利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浅析量刑建议权及其重要性

浅析量刑建议权

张海泉

[内容提要]量刑建议权作为近年检察系统改革的重要内容,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确立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原则、明确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规定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规范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条件、统一检法两家的认识,有利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发展意义完善

随着我国公诉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逐步建立并日渐完善,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作为甘肃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试点单位,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通过认真实践,积极开展试行量刑建议工作的探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取得了较好效果。截止12月底,共对37件75人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占同期提起公诉案件的17.7%。法院作出判决的23件中,采纳22件,采纳率达95.6%,有罪判决率为100%。量刑建议制度的适用,对于完善起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节约诉讼成本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一、量刑建议权的含义

量刑建议权也被人称为求刑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对被告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具体刑罚、刑罚的幅度等具体或相对具体的要求。简言之,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意见。可以说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履行公诉职能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具体体现,本质上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法律监督权。在具体实践中,量刑建议提出后,只有获得了法官裁判的认可和接受,才能实现其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作者简介:张海泉,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实践中量刑建议权的不足

目前,公诉人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已为我国检察实践所接受。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规定,在法庭上,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各地检察机关也正积极进行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探索,但由于这一改革举措刚刚起步、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量刑法律程序也没有完全构建起来,多方参与的量刑建议机制也不尽完善,所以,规范建立量刑建议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量刑建议权实践中,仍然存在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和方式不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的是由拟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之后,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报主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查决定,并在将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有的则是案件承办人将案件审查完毕,提出一定的量刑建议提交科室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在出庭公诉的时候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在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和方式上的不统一,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二)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不科学

对于量刑建议具体内容的提出,有的针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刑期均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比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上”;有的则只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应判处的刑期又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比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刑期应在七年至十年考虑。”这显然是不够精确和科学的,这势必影响到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有效性。(www.daowen.com)

(三)检法两家对于量刑建议的认识不统一

目前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未对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因而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采信与否并不违背法律;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因而对提出的量刑建议干脆不予理会。加上我国现有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有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不采信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也无可奈何。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三、完善量刑建议权的对策

(一)确立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原则

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制度的实行,必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但它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使法律监督权原则,即从客观、公正出发,提出量刑建议;二是罪刑相适应和体现刑事政策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要罚当其罪,重点放在依法从重、加重被告人刑罚方面,兼顾具有法定的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犯罪等和酌定的初犯、偶犯、坦白认罪等情节;三是理由充分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充分的理由,包括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社会伦理道德等内容;四是有利于犯罪分子改造和新生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追究被告人的罪责,又要考虑为被告人今后的改造和重生创造有利条件,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等等。

(二)明确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

目前检察机关公诉业务运行机制中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公诉权中程序性措施的起诉权基本由主诉检察官行使。那么对于有实体性质的量刑意见的提出,是否也可由主诉检察官行使。笔者认为,量刑建议仍属程序性措施,主要应由主诉检察官决定。但有几种情形例外,一是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事实、定性时,对量刑请求也应一并进行讨论决定。二是对死刑的提出、社会反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应经处室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

(三)规定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最好是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或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可。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该文书内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量刑建议、求刑理由、法庭辩论后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等四方面;在格式上要规范制作,可一式两份,一份附起诉卷备查,作为审查判决的依据;一份作为起诉书附件送达法院,作为起诉书的随附性法律文书,有正规的格式、编号和内容,这样法院量刑时不仅能作为重要参考,而且还要在法院判决中予以体现,并作为法院入卷归档中不可缺少的材料。

(四)规范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条件

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充分履行公诉职权的体现,因而不应当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但考虑到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和人员素质,充分利用检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功效,应当循序渐进。具体而言,除了按照一般量刑标准可以确定量刑意见的案件,在可适用的刑罚种类较为单一或者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条件的情况下,发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外,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均不宜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尽量让法官充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判决结果,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充分地行使上诉权,检察机关认为判决结果畸轻畸重的,也可以充分地行使抗诉权可先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中实行量刑建议,积累经验,等条件成熟时,由点带面,全面展开。对刑种而言,可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当然这种量刑建议必须具体明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一个较小的幅度,刑期幅度过宽,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统一检法两家的认识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不是量刑裁判,就其本质而言,只是一种建议,为法官最终的裁判提供参考,对法官做出量刑裁判没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建议并无法定效力,也不是法官量刑的基础,并不妨碍法官运用自己的能力、知识和经验正确适用刑罚。在审判实践中,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应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问题加强磋商、加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作,统一对量刑建议的认识,准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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