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 阳
[内容提要]在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人们在欣喜于改革开放三十年成果的同时也注意到由于精神领域主流文化的缺失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影响到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脚步。于是,在中华大地上开展了一场构建中华民族核心价值体系的文化复兴运动。在这场以提升文化软实力为重心的复兴中,作为中流砥柱的“法律文化”亦扮演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软实力文化理念至上分析
司马迁在撰写《史记·货殖列传》时,将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中的“则”改成了“而”。在这位著名史学家眼里,“仓廪实、衣食足”并不必然意味着“知礼节、知荣辱”。正确的理解应是人们在丰衣足食后自然就开始关注礼仪礼节了。在当今中国社会,这段有关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论述再次备受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文化软实力一词出现在十七大报告中,说明我们党已经将构建中华民族主流文化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
作者简介:齐 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一、文化软实力与法律文化的含义及中国语境分析
(一)文化软实力
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院长约瑟夫·奈在《美国定能领导世界吗》一书中写道:“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包括由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也包括以文化、意识形态吸引力体现出来的‘软实力’。”自此,“软实力”一词风靡全球。在随后的十几年里,约瑟夫·奈先生不断补充自己的理论体系,他分别从政治、文化、外交三个方面阐述了软实力,并强调软实力中的第一要素就是文化和文化力。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血脉,体现着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她以对人心灵的召唤和指引构筑了一个民族共同的理想和价值取向,而这正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走向振兴的精神源泉和保证。一个民族若失去了“同一”的根基,就如同一盘散沙。由此可见,提升文化软实力强调的是“共同性”,是全民的价值选择。一个人、一群人的习惯不是“文化”,只有一个民族中的多数人都选择相同的信仰并基于此信仰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才能称之为“文化”。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在重要讲话中提到,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文化复兴是大国崛起的重要标志。布热津斯基在《大棋局》中提出大国的四个标志,即“经济发达,军事强大,科技雄厚,文化富有吸引力”。不难看出,文化软实力对当今中国的重要意义。回顾三十年的改革历程,精神建设与经济建设步伐明显不一致,相比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精神领域里表现出的道德失范、价值失迷、文化失衡、社会失信、人文精神失落等负面状态无不影响和谐社会的文化道德和社会心理基础。一个民族的凝聚力来自于人们对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一个国家只有主流文化盛行,民众才不会在意识形态领域迷失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已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当务之急。
(二)法律文化
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指出:“每种法律体系都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法律规则得以运作的架构;二是法律规则本身;三是称之为法律文化的法律价值和态度。”由此可见,法律文化是内隐于法律理论和法律组织机构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观念、心理等在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法律因素的总和。它蕴涵着一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对法律的情感、理解和需求的积淀。萨维尼说过:“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制度和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同时还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共同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同样对共同文化的历史产生作用。因此,研究法律文化对构建当今中国社会文化软实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法律文化存在着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现行法律体系是以西方现代法治国家为参照的,但同时却深深地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西方法治理念是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价值多元的文化密切相关。而在差序格局下形成的传统文化则是以专制主义的政治理念和相应的伦理规范为核心的,无所谓自由思想和人格独立,更谈不上对私权利的尊重,从诸如“父债子偿”、“人人得而诛之”这样的俗语就可以看出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天壤之别。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为枳”,移植制度容易,移植西方千百年来积淀在民众心中自由、平等的意识难。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说过:“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宗教信仰相连的习惯和看法。”虽然传统法律文化赖以生存的土壤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但传统观念仍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遭遇到了现实的尴尬,让中国民众接受诸如“殴打小偷属于故意伤害,父亲打孩子犯法”这样的理念还需要漫长的磨合期。但应当看到的是,现代法律所强调的自由平等、尊重人权等法律精神正日益影响着中国民众的价值判断,如在司法实践中提倡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二、提升文化软实力与构建法律文化的现实意义
十七大报告指出:“文化软实力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民族凝聚力,而这种凝聚力主要来自于人们对社会核心价值的认同。”核心价值体系体现着一个社会的主流文化,是支撑社会政治生活大厦的精神脊梁,也是加快文化软实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我国的核心价值体系是由“共同信念、共同理想、共同精神、共同规范”构成的层次清晰、结构严谨的有机整体。这其中的“共同规范”就体现出法律在我国文化软实力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日本学者福泽谕吉曾经提出:“究竟所谓的文明的精神是什么呢?这就是人民的‘风气’。这个风气,既不能出售也不能购买,更不是人力所能一下子制造出来。”对于一定的社会而言,价值体系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决定的,是受到特定社会的历史、传统、风俗、人文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同时,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曾经那种“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人际关系已经被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所替代。这些关系需要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正常运转,这就使得人们逐渐放弃私力救济,越来越多地转向求助于公力救济。民众对法的态度也由原来的被动选择转化为内心的需求。需要认识到的是,广义上的法律文化,并非仅仅指与法律有关的意识形态,而是一整套凝结于规则之上的价值标准,其对民风的影响甚至会具体到人们对日常生活中各种准则、规范、制度的态度。其所强调的内心约束性无时无刻不在提醒人们节制欲望、冲动,迫使其因畏惧法律惩罚而主动克制自己,将“要我遵守”转化为“我要遵守”,继而将这种对法律的尊重上升为对所有规则的尊重,甚至包括对银行“一米线”、过马路走斑马线、会场内关闭手机铃声之类的隐形规则的遵守。
三、构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文化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不仅惩罚着触犯者,更重要的是保护着遵守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给予人们自由和权利。“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所体现出的对私权高度尊重的理念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社会是不可想象的。(www.daowen.com)
(一)重塑法律信仰,正确认识“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
2007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原则,法律至上理念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被党和国家领导所肯定。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没有法律至上的理念,也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可言。这一认识是在经历了长期的阵痛后获得的。
1.坚持依法治国,法不为权力所驭。在中国,法律虽自古有之,却一直屈居于权力之下。中国历代王朝也讲“法治”,但那是一套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的“以法治国”理念,其随意性导致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历代君王虽重视律法的制定,但却将其置于单纯工具的地位,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可以随意制定、修改或解释法律。在治者的理念中,永远是权大于法,此时即便法还具有规范意义,也沦为君主治理臣民的手段。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家庭价值、人伦关系。在其价值体系中,人本主义与理性是欠缺的,自由思想和独立人格也是没有的,而这些正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这就导致了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长期存在制度与意识的脱节。即便我们曾经拥有体系完备的中华法系,但民间却充斥着厌讼的心理。在古代法律结构中,法的概念等同于刑,仅有的民法规范也湮没在刑法之中,“所以当旅行家们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着的国家时,他们很少谈到民法”。这套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法律体系长期充当着治者惩罚的权杖,这使得民众在心理上对法律没有亲近感、依赖感。“无论原告、被告,先各打五十大板”的诉讼体系更是让民众宁愿私下解决,也不愿意求诸于公力救济。法在人们心中就是“官司”的代名词,是大凶。
我国现行的“依法治国”所体现的则是全社会没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主体,公共权力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的法治理念。在治者的理念中,权力来源是法律的授予,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同时伴随着相应的责任。所以“依法治国”在制度设计上,必然是以权利为核心。对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就是自由,对权力主体行使权力来说,法无规定不得作为。“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显著标志,是对公权力的遏制。当民众亲近、依赖法律时,对法的信仰就自然根治在他们心中。当人人心中有法时,在全社会自然更易形成“秩序”。
2.坚守司法理性,法亦不为民声所撼。由于法律文化的缺失,民众对法没有正确的认识,以为不受权力干预的法就是民主的法,殊不知这样的“民主”却又使法律陷入司法泛民主化的困境。中国有句著名的诗句“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作为民众很容易看到权力对法律的束缚,却很少能意识到自己对司法审判的妄加论断也是对法律至上地位的侵犯。随着广电传播的迅捷、网络应用的普及,“民愤”这样的公众情感的感染性极强,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引起广泛的共鸣,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构成所谓的“媒体审判”。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属甚至不惜动用一切可动用的力量,制造各种“人为民愤”来显示民声沸腾、民愤极大,以浩大的声势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民愤显然是属于一种感性的法律意识,其处于认知的初级阶段。而法官站在职业立场审判案件,所做的是对法律现象的理性思考和职业评判,其位于认知的高级阶段。司法审判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理性严谨的逻辑思维,然多数媒体工作者的思维却是文学的、感性的,他们仅凭自己对案件的片面了解就妄自论断,甚至在描述案件时全然不顾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运用自己的感性思维对案件作煽情报道,渲染犯罪情节、犯罪动机,夸大某些事实;不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刻意强调当事人身份,以偏概全,以民众的情感倾向诱导社会对某一阶层不公正的泛化评价;不顾“公平、公正”的原则,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等等。媒体是公共舆论的喉舌,对社会的影响是很大的,当案件正在办理时,任何对案件带有感情色彩的分析和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结论,都会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影响。
法律的适用应当是理性的,这种理性受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等原则和制度的严格规范。如果审判随着民众的喜而轻、怒而重,必将失去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平衡。若放任媒体对尚未审结的案件做出带有暗示或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会导致法律至上理念受到冲击。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外界宣布若干“禁令”,要求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口径。由此还引发了社会上褒贬不一的争论。殊不知即便在讲民主、讲自由的西方国家,新闻也是不能干涉司法审判的。在英国,新闻自由必须受到诽谤法和藐视法的限制,报纸绝不可以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判的意见。美国法院则规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设施受法庭控制,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处所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法官甚至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道带来的潜在的不利影响。”
法律一旦确立,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必须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遵从。司法权威根本上来源于法律的权威。为保障法律权威,法官应当遵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来审判每一个案件,奉法律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才能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人们经常把西方法官形容为“笼中金丝雀”,是一群与外界隔绝的贵族,判决作出后其无须顾及各方反映。正如美国法学家亨利·朱斯所言:“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官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再是法官了。”法官作为法律人,必须用职业方法和思维适用法律,并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审判时根据法律说理和裁判,不能服从上级,也不应服从其他机关组织或团体、个人的意志。
(二)重视法的运行,引导公众的法律观念现代化
“法律至上”作为一项现代法治的原则,它不但体现于确立法律在社会中的至上地位,更需要通过司法活动得到切实的贯彻。公正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司法的灵魂。只有在法的实际运行中保证司法公正,才能使公民形成对法律的依赖感和信任感。对广大公民而言,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来源于对司法公正性的认识,相当多的公众甚至把司法公正理解为法律公正的全部。司法不公必然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仰。因此,司法公正有助于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为法治的实现提供基本条件。在当代中国法治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之中,仍大量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制约了公民法律观念现代化的进程。
1.通过公正执法的司法保障,树立民众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仅是一种心理状态,同时也是一种行为状态,是社会主体在心理上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在行动中对法律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群体结构,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要实现守法自觉化的法治目标,必须建立起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次司法腐败,伤害的不仅是案件当事人,还侵犯了法的权威性,导致民众不再信仰法律,其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和严格执法会对于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确立和发展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反之,执法者胡作非为,将法律玩于股掌之间,会严重妨碍和颠覆现代法律文化。“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制度的人,自己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一堆废纸”。离开司法保障,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实现,违法行政难以规范,公民权利难以维护,法律权威难以建立。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逐渐多元化。在法的运行过程中若稍有不慎,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便会波及至全国范围。基于此,法治建设除了继续加强和完善立法之外,更应将重点放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来,通过加强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来培育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
2.通过司法审判的示范效应,树立民众的法律价值观。法律文化对一个社会的影响远不止个人遭遇法律时的选择,更是社会民众对他人遭遇法律时的态度。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若要构建法律体系,则需重塑民众心中的法律价值观。静态法律制度不过是抽象的符号,对于普通民众的观念影响不大。人们对法的运行的关注远比对静止的法律强烈。相比频繁的立法、厚重的法条,人们更关注法的运行。如若法律制度的运行效果不佳甚至与法律制度的目标和初衷相违,那么就会扭曲和消解法律制度的功能,进而就会影响公众的法律信念。在现代社会,司法活动日益成为法治运作的枢纽,司法机构的形象对于法律文化的影响至深。如果公众对于司法机构缺乏信赖感,现代法律文化就难以形成和发展。因此,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示范效应特别重要。在美国,人们之所以偏爱通过司法解决纠纷,无疑与公众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认同程度较高有关。
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绝非朝夕之事。正所谓“民不信则不立”,树立民众的法律价值观不妨效仿当年商鞅南门立木取信,以实际审判取代形式上的普法,让民众真真切切地从身边人身边事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形式上的普法(如灌输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常识)远不及一场“公正审判”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影响深刻。即便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其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了解也甚为有限,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多是来自于对身边事的关注。近两年,随着网络这个民意平台的不断完善,民众关注的视线已遍及全国各地审判的案件,如杭州的胡斌飙车案,广东的许霆恶意取款案、梁丽拾金案等,无不引起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在审理这些案件时,要特别注意司法的公正公开,在判案时不妨多做些法理分析,以理服人,帮助民众塑造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和谐社会的定义不应当再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乌托邦式的理想世界。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不是看这个社会诉讼的多少,而是看这个社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供公正及时解决纠纷的机制。法律文化是一种以约束的形态保障自由的价值取向。法追求自由,对此行为的约束就是对彼行为的保障。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现代法律精神对社会和民众心理的影响必然会越来越深刻,因此,提升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亦离不开强大完善的法律文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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