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红古区社会稳定问题分析及化解对策

红古区社会稳定问题分析及化解对策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浅析影响红古区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表现特点成因及化解对策冯月旺[内容提要]作者根据近几年来红古区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结合工作实际,客观地分析了引发矛盾纠纷表现面、特点、成因及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窑街煤电公司移交给红古区的矿区四村,到目前一些关乎民生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不稳定因素还大量存在。

红古区社会稳定问题分析及化解对策

浅析影响红古区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表现特点成因及化解对策

冯月旺

[内容提要]作者根据近几年来红古区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结合工作实际,客观地分析了引发矛盾纠纷表现面、特点、成因及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从而使我们各级对当前的维稳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矛盾特点对策

近几年来,全区各级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排查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大基层维稳基础建设,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不断探索完善维稳机制和制度创新,确保了当前红古区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为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随着全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类不稳定因素和人民内部矛盾仍大量存在,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政法部门的一项艰巨任务。尤其在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情况下,维护社会稳定是个大课题,有许多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结合红古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实际,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作者简介:冯月旺,兰州市红古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一、当前影响全区社会稳定主要矛盾纠纷的表现

当前红古区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历史上积累下来的问题比较集中地开始显现。纵观这些不稳定因素和矛盾问题的表现,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职工安置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

红古区现有窑街煤电公司、兰州炭素集团公司、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大中型企业。驻红古区的国有企业兰州炭素集团公司,由于多年以来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亏损严重,扭亏无望,资不抵债。2008年12月依法宣布政策性破产,企业改制重组。这几年,兰炭集团公司下岗、息工、内退、与方大公司未签岗和末尾淘汰等人员数百名,因企业改制、身份置换安置、生活困难等问题,先后30起上访该公司,挟持公司领导静坐海石湾火车站候车室,并扬言要围堵兰青铁路,给政府施加压力,直接影响着全区的和谐与稳定。再如改制后的窑街煤电公司由于近两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产煤销售量大幅下降,企业负担过重,时有矛盾纠纷发生。不难看出,在今后的改制与发展中,还有大量矛盾和问题出现。这些矛盾和问题都将给红古的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平安红古等方面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企业改制后遗留问题造成的不稳定和上访事件比较突出

一些破产重组企业受地理、经济条件等限制,再加之在改制中操作不当,资产不能变现,职工无法安置,改制不彻底推向社会,职工生产生活无着落,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原甘肃金属支架厂与窑街煤电公司一矿捆绑破产后,因资金等问题,无法重组,230多名职工无法安置,生产生活困难。近几年来,多次上访省、市区,发生群体性围堵公路、窑海铁路专用线事件。窑街煤电公司移交给红古区的矿区四村,到目前一些关乎民生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不稳定因素还大量存在。还有企业移交地方的学校教职工,要求解决移交后“同工不同酬”、津补贴等问题。

(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因征地拆迁补偿所引发的矛盾纠纷

随着扩大内需和城镇基础建设的加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引进,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逐渐减少,由此而引发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等矛盾也在不断增多。特别是红古区地处甘青交界,肩挑兰州、西宁两省会市,近些年来,交通业迅速发展,兰青铁路复线、兰海高速公路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横穿全区而过。铁路、公路征地涉及到川区4个乡镇,30多个行政村,征地面积数千亩,近些年,因征地拆迁补偿费过低等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四)土地权属问题所引发的矛盾纠纷

近几年,一些以前无人问津的荒山荒坡、河套地等被开发利用,因涉及到土地补偿,受利益驱动,这些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就成了引发矛盾纠纷的焦点。2008年,花庄镇洞子村195亩河滩地被开发利用。区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市区关于森林、土地管理、征用补偿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对征用土地权属进行了认定,确认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并确定了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在征用土地权属和补偿金额分配中,村委会认为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洞子村集体所有,土地安置补偿费归一、六社108户村民所有,而被征土地108户村民认为征用土地归个人所有,三项补偿费全部发放给村民,因而引发矛盾纠纷。

(五)历史性遗留涉法涉诉问题

由于受历史性、时代变迁的限制,在解决此类问题时,上访人不接受任何答复和处理意见,长期上访。虽然是个别人,但对全区的稳定工作和生产生活秩序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

二、矛盾纠纷特点

(一)潜伏发酵性

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循序渐进的,许多事物的变化存在着潜伏性的特点。有些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通过排查和正面说服教育可以及时解决,但有些矛盾纠纷却潜伏着深层原因或多种综合因素,如解决不当或不彻底,就会暂时潜伏下来,经过发酵,一旦遇到合适的条件就会再度表现出来,这时且不能通过个人能力去解决,往往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充分认识其潜伏性、发酵性特点,对我们排摸和预防矛盾纠纷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二)反复多样性

许多矛盾纠纷如果不从深层次去研究解决,,就容易产生反复。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在当时条件下解决了,但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这类矛盾纠纷还会反复产生,且呈多样性,一旦遇到合适的土壤又会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或矛盾纠纷产生。如这几年出现的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清算问题,由于年度清算政策的不同引起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正确认识矛盾纠纷反复性、多样性的特点,有利于指导我们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快速突发性

由于诸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尚未爆发只是因为没有成熟罢了,它有一个酝酿期,不易发现,表现为一个量变的过程。当量变达到一定限度时必然会引起质变,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快速突发性的特点,甚至还会导致矛盾纠纷性质的转化,如许多“民转刑”案件就具有这一特点。(www.daowen.com)

(四)时间季节性

时间和空间是事物运动的表现形式,矛盾纠纷的产生也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因此,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具有时间季节性特点。在农村,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往往发生在农闲季节;在城市,矛盾纠纷往往在重大节日前后和重大政策出台前发生较多。充分认识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产生的时间性、季节性,有助于我们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黏合链索性

事物之间都有必然的联系且相互作用,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也不例外,它们不但相互联系,而且具有黏合链索性,如果一个不稳定因素或矛盾纠纷解决不好,方法不当,不能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办事,执行尺度标准不统一,就会引起链索反映,滋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实际工作中,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顾此失彼。

三、矛盾纠纷的成因

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产生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并且往往是共同作用的结果。目前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调整是产生不稳定因素和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觉醒并得到强化,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格局不断生成。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无形之中会形成利益差距,从而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

(二)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

依法行政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不完善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个别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部分法律规定不完善,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过于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再如信访问题,虽然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访条例》,但这个条例中对少数人上访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的一些行为缺乏刚性的处罚规定,从而造成了许多无理上访、非法上访。此外,一些群众法律法规观念淡薄,受利益或个别人不良图谋的影响,不是积极地寻求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态度去处理问题,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再加之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多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化”,基层组织管理量加大,所以导致基层组织对辖区内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力削弱,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得不到及时消除,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和解决。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科学决策减矛盾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来解决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问题,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只有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在实施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项目前,都要认真调查研究,实行决策风险评估。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凡是不能给百姓带来利益的事、伤害百姓利益的事不能办;凡是百姓不赞成的事不能办;凡是百姓一时想不通的事不能急着办;凡是百姓有不同要求和不同情况的,调查清楚再办,科学决策,减少矛盾。

(二)落实政策解矛盾

针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方针政策。抓住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拆迁安置、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基层管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有效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企业进行改制时,一定要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如改制领导小组必须有职工参加、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在安置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该是职工的一分钱也不能少,该解决职工困难的要想方设法解决职工的困难。通过规范化、程序化操作,理顺劳动关系,做到企业产权清晰、职工身份到位、社会保障措施落实,从而避免因企业转制、经营问题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超前排查防矛盾

坚持早排查、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各级维稳组织要由以前坐等接访变为下访了解、超前排查,掌握主动。调解中心坚持每半月深入辖区村(社)、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定期排查,重大节日或敏感时期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充分发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调解信息员队伍作用,及时掌握超前性、内幕性预警信息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判,从源头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并采取边排查、边调处的工作方法,防止漏调失控和矛盾激化。

(四)完善机制消除矛盾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主要是采取调解手段,所以建立健全各项调解机制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至关重要。形成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有机结合,调解专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协调发展的调解调处工作格局。全面推行“公调联动”、“检调联动”、“诉调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公安、检察院、法院与人民高调解的有效衔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在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建立专业性调解仲裁组织,加强这些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制度,形成机制。对一些重大矛盾纠纷和疑难问题,可实行重大矛盾纠纷联席协调会议制度,采取多部门联动、派驻工作组的方法予以重点解决。通过完善机制,筑牢基层化解矛盾“第一道防线”,及时将各类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依法治理化解矛盾

积极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不论做任何事、处理任何问题,都要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依法进行治理。执法机关要严格公正执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群众意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认真履行职责、去执法,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办案,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力争把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依法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结合普法工作,狠抓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法制宣讲团巡回到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宣讲法律政策,加强群众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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