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几点思考
宋锦荣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含义及特点的论述,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防范处置事件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且有组织化程度高、行为方式激烈、处置难度大的特点。就兰州市而言,2009年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254起,同比上升了54%。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含义及特点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人民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群体性事件。
其主要特点:
一是主体的多元性。从过去的以农民为主,现在扩大到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城镇居民、退伍军人、教师等不同的社会阶层,并且参与的主体没有固定性。
作者简介:宋锦荣,兰州市安宁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二是焦点的复杂性。往往是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交织在一起,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别有用心人的插手交织在一起,社会矛盾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剧。
三是走向激化性。当有的个体或群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权益得不到解决或满足时,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支配下,指望用过激行为来把事态扩大,解决问题。
四是组织严密性。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都有策划组织者,参与者往往行动统一、进退有序,表现出相当的组织性、目的性和纪律性。
五是过程反复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焦点本身存在的复杂性,还有的根本就缺乏法律意识,无论工作人员如何解释法律、政策,只要认为对他们不利的都一概不听,讨价还价,反复纠缠。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形成的主要诱因
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有着十分深刻的时代背景,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体制转轨过程中深层次矛盾的日益凸显
随着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日渐显现,这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处于变革过程中各种现实矛盾、社会问题和体制政策缺陷的综合反映。应该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正常的,因为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一二百年走过的历程,这意味着西方发达国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渐次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在中国几乎都可能同时出现。如一些企业在改革、破产、改制、结构调整中,导致下岗失业人数增多,但同时又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合理,致使改制后职工的社保、医保没有落实到位,一部分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甚至有的连最低生活水平也难以保证,他们往往会寻求某种形式来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情绪,一旦受到某种因素诱发,极易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心理上的因素
一是部分群众心理失衡。马克思讲:“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问题始终贯穿于一切社会关系中,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总根源。随着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益和结构的调整,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一部分人表现出强烈的社会对立情绪。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忽视或损害时,不满和对抗情绪一触即发,并且往往不管事件是否与政府有关,理由是否正当,只要出问题就找政府,聚众闹事,借势施压,逐步演化成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是多数群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一旦政策触及自身利益,总有权益受损的错觉,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是由于地方政府执行政策有偏差,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是少数群众思想观念滞后。受计划经济、平均主义的影响,不少群众习惯用过去的标准评价社会,在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的时候,错误地认为事情闹得越大越能引起重视,越能促进问题的解决,心存“从众心理”、“侥幸心理”,受“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及“找企业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等思想的左右,为达到一些过高或不合理的要求,采取过激的形式,给有关领导部门施加压力。
(三)工作中存在偏差(www.daowen.com)
一是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基层组织中的一些领导干部对出现的问题不愿管、不敢管,把矛盾往上推、往外推,致使许多纠纷和矛盾处于无任何疏导的状态,甚至出现矛盾的蔓延和激化,结果被一些闹事者牵着鼻子走,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是一些地方领导政策观念不强。缺乏民主和科学决策观念,制定政策严重脱离实际或是政出多门,缺乏衔接配套。对中央已确立的重大政策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执行和落实。
三是一些领导干部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淡薄。对出现的社会矛盾能放就放,能拖就拖,对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负责地解决,对能事先解决的不主动做工作,对能尽快解决的不及时解决。有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意志不了解,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对事关群众困难的问题敷衍塞责,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扯皮,留下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
三、积极探索防范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途径
(一)转变观念,正确应对
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既要看到经济转型时期出现各种矛盾是正常的,不害怕不回避矛盾,更要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定信心和决心,及时调整政策,改进工作。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教育疏导为主,只要用心去做,带着感情去做,一件一件去做,就能够减少矛盾,得到群众的理解,赢得民心。
周永康强调,科学发展是稳定之源,改善民生是稳定之本。我们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下大力气解决群众的困难,突出做好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工作。在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同时,既要考虑发展问题,进行经济效益评估,看该不该干,又要与法律法规比对,看可不可干,还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对群众的现实利益、长远利益有什么影响,群众赞成不赞成。对于大多数群众拥护的事情,要认真办好;对于大多数群众不赞成或暂时不理解、不支持的事情,不能硬办。要把改革的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做好源头预防。
(三)夯实基础,筑牢防线
防范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依靠基层力量,形成一道道有力的防线。
一是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止“小纠纷”转化成“大事件”。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方方面面的力量,健全市、县(区)、乡(街)、村(社区)四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充分发挥好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在调处矛盾纠纷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及时做好源头治理,落实前端防范,构筑好妥善化解和调处矛盾的“第一道防线”。
二是加强信访积案化解,防止“老案件”引发“新矛盾”。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运用“领导包案”、“集中会诊”、“带案下访”等多种方式,尽力化解一批信访疑难问题,形成化解和调处矛盾的“第二道防线”。
三是加强社会治安整治。要坚持“打防结合、专群结合”的方针,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打击的矛盾始终对准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把打击的重点地域放在发案较多的路段、部位和治安秩序较乱的村庄、基层单位,严格落实重点人员、重点人群、重点部门的管控,消除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
(四)把握关键,对症下药
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要做到“四快”:
一是快知情。要健全信息网络,第一时间报告情况,将事态发展每个阶段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争取支持。
二是快到场。事发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安政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牢牢把握处突“一小时”黄金期。
三是快取证。掌握了解事件主要起因、主要利益当事人、主要意见诉求。
四是快处置。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多作换位思考,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准确判断事件性质。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有情操作,充分给予人文关怀。同时,对其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必须严词拒绝,决不能为一时息事宁人而草率应允承诺,留下后患。对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决不纵容。
(五)追究责任,形成合力
各级各部门务必强化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领导班子集体担责的原则,改变“分工即分家”和“事不关己”的工作状态,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决不能敷衍塞责,“一拖、二推、三转”,将矛盾上交。对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权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问题久拖不决、矛盾激化升级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同时对无理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行为,对挑头煽动组织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人员,也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各级领导带头、全体干部参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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