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国际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的伦理与法律维度

国际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的伦理与法律维度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映伦对日本电影的自主审查为软约束,那么与刑法175条猥亵罪则是不可避免的短兵相接——映伦自主审查所标榜的伦理软约束与日本法律硬约束的一次正面交锋。在日本,对于淫秽猥亵物的判断标准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司法解释的核心依据是刑法175条,又称为日本猥亵法。涉及影像资料,如动漫、电影,该法规将“猥亵”解释为描绘阴毛、成年人性器官以及性行为。

国际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的伦理与法律维度

日本映伦定位于独立的“第三方”角色,在20世纪60年代改组,以及20世纪70年代后推行的分级制度近半个世纪的运作中,映伦肩负着日本电影政治审查向道德审查转变的职责,但其常常表现出暧昧与松懈的态度,使得其在电影自主审查与自律分级中“客观公正性”一直受到日本各界的质疑。例如在20世纪70、80年代,映伦的委员既与电影制作方、导演同时被警视厅告上法庭,大众传媒、PTA组织也对映伦的抗议声从未间断过。近期影响最大的一次质疑来自于深作欣二导演的影片《大逃杀》经日本映伦审后定级为少儿不宜的“R-15”影片(15岁以下儿童不得观看)[39]。国会议员石井绂基向文部大臣提出质询,并在银座香榭丽舍饭店与导演深作展开激烈的辩论,矛头指向“映伦是客观的第三者机关吗?”[40]

在由民意代表、知识分子或各阶层人士组成的公益性法人组织的框架下实施职责的映伦,从成立开始就一直处于左右为难、饱受争议的境地,受到各方面社会团体组织(包括电影界)的压力与挑战,连续三次被迫对规制条款中有关“性、风俗”条款的内容加以更改,甚至被警视厅告上法庭对簿公堂,更不用说审查员们经常遭遇传讯与警告。如果说映伦对日本电影的自主审查为软约束,那么与刑法175条猥亵罪则是不可避免的短兵相接——映伦自主审查所标榜的伦理软约束与日本法律硬约束的一次正面交锋。

(一)刑法175条:对猥亵罪的判定

近现代日本历史上,存在两次大规模吸收外来文化,一是明治维新时期,二是二战结束后美国占领时期。1946年11月,日本效仿美国颁布新宪法民主与自由思想取代君主专制,最为显著的标志即是言论表达自由受到宪法保护,法院司法权扩大并获得相应独立的地位。然而,言论自由与赤裸裸的性表达之间造成极大的困扰,特别是在以画面为主的电影作品之中。在日本,对于淫秽猥亵物的判断标准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司法解释的核心依据是刑法175条,又称为日本猥亵法。“猥亵”一词在日本第一次出现在1880年刑法第259条[41]。1907年,刑法175条保留着管制猥亵物的操作基础,并对报纸、出版物、漫画、电影等内容进行审查。刑法175条经过屡次修订,最终规定如下:“散布、贩卖或者公然陈列猥亵的文书、图画或者其他猥亵物的,处二年以下惩役或者二百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科料;以贩卖为目的持有该类物品的,亦同”[42]。“散布”是“将此给予不特定多数的人”;“贩卖”是“给予不特定或多数的人有偿让渡”;“公然陈列”是做出使不特定或多数的人能认识猥亵物等的状态。然而,在该条款中没有对“猥亵”加以定义,政府与法院都没有具体解释“猥亵物”。因此,在判案中对“猥亵”与“猥亵物”存在多种解释,并常常成为审判中的焦点。涉及影像资料,如动漫、电影,该法规将“猥亵”解释为描绘阴毛、成年人性器官以及性行为。因此,如果在影像中出现类似的镜头,必须对画面做模糊化或马赛克(日本称为bokashi)处理。这导致涉及言论自由的判案出现许多不一致的判决结果。

刑法175条制定于明治维新时代,但在1946年新宪法颁布之前,执法部门几乎很少付诸实践。这是因为二战以前的日本已经制定了相当多专门法,如出版法、新闻法,以及警察安全法广告法、关税法与邮政法,这些可对所谓猥亵物加以审查与取缔。但1946年后,由于宪法第21条废止任何形式的审查制度,刑法175条一跃成为支撑日本猥亵罪的唯一条款,代表着官方唯一的一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言论自由受到1947年颁布的宪法21条的保护。刑法175条与宪法第21条在法院公开审判时候总是同时出现,成为原告与被告辩论的依据与焦点。所谓宪法第21条,即是日本表达自由法,该条款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43]。第二部分则强调“废除任何形式的审查制度,保障秘密通讯自由”。战前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强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表现自由,据此制定的诸多法律束缚了新闻自由[44]。但是,自从新宪法产生以后,其中的第21条就防止了侵害新闻自由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出台。特别是第2款绝对禁止检查——事前制止。只有最高法院对行政权力限定范围、认可通过司法程序的事前制止除外,还有税关检查、教科书检查与审定也作为例外。关于警察的窃听问题,至今还处于争议之中。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比其他经济方面的自由权要优越得多:①是事后的规定;②当前存在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③不存在其他可以替代的表达手段。只有具备以上严格的条件,才允许进行限制。在判案中,如果是关于“公共福利”的问题,其理由又带有一般性和普遍性,这种表达自由不是限制,而是取一种平衡比较的姿态:即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比较限制所产生的利益大,还是不限制所产生的利益大。与宪法21条相互关联的还有宪法19条思想与良心自由,以及20条宗教信仰自由。宪法21条意味着表达或传播思想、观点、看法、愿望、情绪、感情、信息、知识、技艺等主客观事务的方式、方法、途径、手段、措施等都可以合法地使用,即日本的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绘画自由、新闻自由、著作自由、艺术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结社自由等[45]

最初对刑法175条中猥亵罪的解释来自“日本诉小山久二郎案”,指控小山久二郎翻译出版英国作家劳伦斯的《查特莱夫人的情人》。经过东京高级法庭的辩论,该案于1957年移交到最高裁判所。1957年3月,最高裁判所驳回被告上诉,认为12页淫秽描写破坏了小说的艺术性,因为“对性行为的描写过于直白、具体与露骨”,并补充了对猥亵的定义,即三个要件:有损羞耻心;引起或刺激性欲;违反善良道德观念。判断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依据是“社会一般通行的良知及社会常识。”最高法院认为,在同一社会中,关于性的一般社会常识因具体时间与地域而有所变化,但这种变化不会超出必需的界线,即“性行为的非公开性”。法院解释道:“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中仍然存在一种无法超越的界线。这些界线被整个社会公众所尊重。此限定即是上文所述中的非公开性活动特征,人类原始情感中的性羞涩”[46]。为了澄清“社会一般通过的良知及社会常识”,法官的观点是:即使绝大多数人的伦理观念瘫痪,法院有义务指导社会,防止伦理下滑,保证人类共同利益的社会普遍规范。法院与法律两者都不能总是或有必要断言现实,但他们必须用一种批判的态度面对邪恶和堕落,承担临床监护的角色。

日本司法对猥亵的定义是在《查特莱夫人的情人》的审判中发展形成的,刑法175条所指控的猥亵罪第一次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明确。1969年,涩泽龙彦因翻译法国色情作家萨德的《朱丽叶特》被起诉。该案坚持了小山案中所形成的标准,并强调两个原则。第一,不能因为其文学性或意识形态作品,而无视其猥亵成分,更不能因此而不受刑法惩罚;第二,在猥亵与否的裁决上,宪法21条与23条不能凌驾于公共福祉之上。而且,法院第一次清晰地表明,特定作品中是否存在或不存在猥亵成分,都不能割裂开来,应该将作品视为整体,即整体考察方法。也有一小部分(5个法官)持反对意见。他们提出一个“利益平衡理论”:依据含猥亵表达的作品所侵犯的法律利益与艺术、意识形态的、文学的原创作品代表的公众利益,将两者之间平衡起来。其逻辑是:如果是在牺牲后者的情况下促进前者的需要,就可因猥亵罪惩罚作者与作品。这个观点重新审视了刑法175条与宪法21条之间的关系。法官之一的观点如下:“刑法175条应与宪法中各条款相一致,和谐相处[47]。只有这样,刑法175条才能避免违宪。”此观点与最高法院多数意见正好相反。多数意见认为,表达自由从属于公共福祉,并将保障公民的公共利益与福祉的宪法12条运用到猥亵罪与表达自由矛盾的司法解释之中,并在三条款项之间采取一种折衷的妥协方法,暗指在宪法12条的庇护下刑法175条完全可以脱离于宪法21条的限制,而宪法21条也从属于12条。

1947年新宪法颁布后,日本法院发生了根本变化,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特点:扩大了司法权的范围;强化了司法权的独立;导入了违宪审查制;确立了公开审判制度[48]。在刑法175条与宪法21条之间的博弈之间,日本法院形成对猥亵罪与表达自由形成以下三组核心标准:①公共利益与公共福祉标准(the public welfare standard);②社会通行的良知与常知(the concepts of the prevailing ideas of society);③艺术与猥亵同时并存原则(the art-obscenity two-dimensional principle)。此外,日本法院还采取其他相关标准,比如以获取利润为唯一目的的商业行为、科普读物、整体考察原则、私人场所与公然传播等。最高法院对刑法175条的司法解释表明,其对猥亵内容或性表现持以下四个基本观点:①表达自由受到宪法保护,但猥亵表达不属于保护之列;②对猥亵物的审判是出于对社会伦理道德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但并没有直接具体地对猥亵类作品进行禁止或惩罚;③将表达自由视为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猥亵罪的认定持谨慎态度,避免限制扩大化;④确立了表达自由和公开审判的原则,国民、新闻界有权旁听、采访、报道等。最高法院对猥亵罪判定的态度与倾向表明,日本认为公共利益与福祉优先于个人自由表达权利,对个人行为的限制与规范是政府与法院共同需要承担的责任,维护社会秩序比保障个人表达自由显得更为重要。简言之,最高法院认定,表达自由需要受到公共利益与福祉限制。在日本,基本的人权之表现自由“是否具有自我限定的条款,必需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从宪法12与13条的有关规定,因此无人可以滥用所赋予的权利[49]。”总之,日本主要强调对猥亵作品的定义发挥着保持整个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性。

(二)三个著名判例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没有检察官,也没有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1872年(明治5年)8月,日本仿照德国模式,开始建立检察制度。二战之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全盘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参照美国模式,于1947年4月制定检察院法,将审检合署的领导体制修改为审检分置的领导体制,检察机关归法务部领导,检察官不再是司法官,而是国家行政官员;1948年7月制定刑事诉讼法,确定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公诉职责同等重要。日本当代的检察官和检察制度即从此开始。通常情况下,司法警察进行第一阶段的侦察,检察官进行第二阶段的侦察。检察官隶属于检察厅,司法警察隶属于警视厅,检察厅与警视厅是各自独立的侦察机关,原则上是协作关系。但是,侦察是以实现公诉为目的的,在公诉上检察官是主宰者。映伦与警视厅、检察厅之间在电影审查的约束权力的较量在此背景下展开,接二连三地将第三方审查机构映伦推到了日本社会的“风头浪尖”。

1.“黑雪”案

第一部因涉嫌猥亵启动司法程序上诉的日本电影是《黑雪》,由武智铁二导演,日活公司制作,于1965年6月19日上映。《黑雪》描述在东京美军横田基地附近开宾馆的老板娘的儿子的故事。由于故事发生在宾馆,因此片中出现不少娼妓的裸露画面,甚至还有女主角沿着美国空军基地的围墙裸奔的画面,这个镜头持续5分钟。尽管影片中有不少裸露镜头,导演武智铁二在接受映伦审查时辩护道,长镜头的使用是出于艺术与美学效果,虽然蒙太奇手法与快速剪辑有助于避免露毛,但这不符合日本文化的传统审美习惯,最后《黑雪》顺利通过了映伦的审查,准许正常上映。在《黑雪》试映后的第11天,影片中的裸体镜头遭到东京警视厅以“公然陈列猥亵物”罪名举证揭发,日活公司办公大楼和武智铁二的居所被东京市政府警察署包围搜查,所有影片的拷贝被勒令销毁[50]。检察院依照日本刑法175条猥亵罪,向法院起诉导演武智铁二和日活公司的村上觉电影配给部长等高层管理人员,映伦的荒田正男、八名正两两位审查员因刑法62条帮助罪遭到起诉,这成为映伦成立以来第一次涉及检方公诉。这个事件在日本法界被称为“黑雪事件”。

1967年,东京地方裁判所在对《黑雪》进行一审时,分析该作品内容,同时参考一般民众对这部电影的评价,并考量该片已经通过映伦的审查,最后以该电影不符合猥亵图画性质为理由,判导演及电影公司部长无罪。之后,检察官方面又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而东京高等裁判所在进行《黑雪》二审(1969)时,认为电影画面比文书的传达性还要直接,因此具有猥亵图画的性质,然而因为该电影已经通过了第三方映伦的审查,因此法官们认为这部电影的内容并不猥亵,最后判导演及电影公司社长无罪。正如裁判长栗本一夫在判决无罪时所言:“映伦作为电影业界自主规则机构,它所发挥的作用与效果已经得到了社会高度评价。在16年的审查过程中,映伦的审查是在保证不触犯刑法猥亵罪的法律约束的前提条件下运作的,因此只要通过映伦专业人士审查的电影,就应该对映伦的审查结果持信任态度[51]。”

日本电影《黑雪》遭到警视厅举发,而导演和电影公司部长等管理人员被检方起诉,影片被禁映,拷贝被没收销毁,这些对当时已经处于衰退状况中的日本电影界而言是一次非常巨大的冲击。因为这意味着:中立自律的第三方映伦的审查结果并不能代表什么,就算电影通过映伦的审查,也不代表100%不会遭到警察的取缔与检方的控诉,自由表达与创作的权利面临前所未有的制约与牵制。所幸的是,在两次判决中得到了法官的支持与肯定,《黑雪》都被判无罪,因此日本的电影界也稍微放心了一点。但这次事件对于电影界也是一个警示,随后映伦略显妥协姿态,对审查基准尺度有所收紧。而此次处于风头浪尖的武智铁二导演转向到歌舞片。

《黑雪》之所以被判无罪,显然是得到司法权力的保护。接受美国民主化进程改革的日本,法院已经处于独立地位。法官在受理警察的指控时,面临着一个多方权力利益关系博弈的难题。为了达到权力制衡效果,避免陷入违宪的尴尬境地,法官势必将映伦看作是日本民主社会中防止政府进行电影检阅与行政干涉的重要民间机构,从而肯定与保护映伦的存在价值与意义,最终作出尊重映伦先前的判断,宣告黑雪案中的所有被告人员无罪。

2.“日活浪漫色情片”案

以大制片厂为核心的传统日本电影工业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首要原因之一是电视的重大冲击。在遭遇新兴的电视工业重创的同时,日本的大制片厂又在电影体系内部受到了另一新兴力量——独立制片的挑战。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日本电视机渐渐普及,日本观看电影人口渐减[52]。“电影,再见;电视,你好”成为了一股势不可挡的狂潮。当时日本著名的电影公司日活(にっかつ)公司也因为电影人口减少而发生营运困难。后来日活公司为了维持生计,在1971年结束一般电影的制作,改走成本较小的成人电影的路线。尽管成人电影属于低成本的电影,但是由于日活公司在当时规模大,旗下的导演及演员都有一定的水平,而且电影的制作经费也比其他小公司高,因此日活所拍的成人电影属于高质量的成人电影。而这些高品质的成人电影也被赋予了专门的名号“日活浪漫色情片”(日活ロマンポルノ)。

在日活公司专向成人电影界发展不到半年,所发行的录像带和电影就被检举揭发(1972年1月)。由于录像带遭到检举揭发,日活公司于1972年2月和另外两家录影带业者共同成立了类似电影界映伦的审查机构——成人录影带自主规制伦理恳谈会。1975年11月东京地方裁判所受理日活色情录像带“猥亵图画贩卖罪”,齐藤清实裁判长一审判决无罪。其判词主要观点为:“对猥亵性的判断根据社会普遍观念、时代、文化而变迁。正确掌握市民意识与感情表达是有必要的[53]。”言外之意,性表达尺度已经被社会渐渐放宽。三年后(1978年),东京高裁二审时,日活公司的录影带部门的主管被上诉,裁判长藤野英一推翻无罪判决,罚金20万日元。其判词的主要观点为:“猥亵性的判断应以是否超过一般市民的意识与感情规范的平均值为标准[54]。遵循查特莱夫人案对猥亵的标准,判定有罪。”

在电影界,被起诉的人包括日活的董事和电影制作人共六人,外加三名映伦的审查委员,总计九人坐上了被告席。由于这是映伦成立以来第一次发生审查委员被当成猥亵犯罪的共犯起诉事件(黑雪案中为“帮犯”),因此格外受到注目。1978年,东京地方裁判所在一审时指出,由于这些电影已经通过映伦的审查,而且映伦是协助日本社会伦理道德的机构,因此尊重映伦的审查结果,判全员无罪。负责此案的刑事二部坚山真一裁判长不仅承认映伦在电影界自主规制机构的地位,并对映伦给予较高评价,认为映伦审查公平。坚山在判词中写道:“刑法175条对猥亵罪的规定,其目的旨在维护性秩序的最低限度。该秩序首要应该依赖法律以外的宗教道德加以规制。而法律以外的规则无法拘束时,法律才应发挥作用[55]。”二审(1980年7月),东京高等裁判刑事九部绵引绅郎裁判长维持地裁一审判决,检察院撤诉。绵引绅郎裁判长也对映伦的作用给予肯定与高度评价,在判词中提出五点看法:①映伦的目的在于抑制向观众提供伦理水平低下的电影;②电影审查期间,映伦委员会的教授、学者人格高尚,学识渊博,值得信赖;③映伦需根据警察当局、社会团体的多方意见、裁判案例的经验、英美诸国的情况制定或运用审查基准;④映伦在审查本案影片时,作为自主规制机构已经拥有二十年以上经验,对于维持电影的伦理水平作出真挚努力,取得了重大成果,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⑤本案中影片经映伦审查通过之事实,表明有关猥亵这一社会概念应该受到重视与研究。

可见,日本法院达成基本共识,即经过映伦审查通过的电影,就表示日本的社会观念已经认为这些电影算不上是猥亵物品,故而判全员无罪。由于日活浪漫色情片裁判的判决对映伦在日本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也意味着映伦的自主性已经得到法界的认同。因此之后只要是通过映伦审查的电影,几乎等于是有了一种不会被警察当作猥亵物品强行取缔的保障。

3.“感官世界”案

1976年,日本和法国合作拍摄了一部叫做《感官世界》的电影。这部电影改编自1930年代日本的一个特种营业的女性和料理店店主的爱情故事(真实发生,又称为阿部定事件),最后这名女性把料理店店主勒死,并把对方的生殖器割下带走,对于1930年代的日本社会而言,算是相当可怕的一个怪异事件。导演为新浪潮旗手大岛渚。犯罪与性爱是以大岛渚为代表的新浪潮电影所关注的两个主题。正如新浪潮导演今村昌平声称,自己的兴趣在于“人体的下半部位与社会阶层的底层部分[56]。”今村试图记录日本被遗忘的地区、受压迫的阶级,以及情欲的冲动。

《感官世界》中的裸露画面不可避免,而且非常惊世骇俗与离经叛道,包括大量性器官与直面性交的镜头。这些在当时日本,不仅被法律所禁止,而且超出了映伦审查的基准底线。由于该电影为法国投资,冲洗、剪接等后期制作均在法国完成。《感官世界》实际上是作为法国电影必须经过海关审查进入日本,而在进口电影税关检查的阶段该片已经被剪切或者打上马赛克,完整版未能在日本本土上映,直到近年在日本市场上才出现没有马赛克或剪切的完整版(据说当时日本人以飞往法国看《感官世界》作为时尚)。因此,所谓的感官世界案的源头并非电影本身,而是大岛渚导演将电影剧本及剧照编成画册贩卖。由于剧照大多为裸露画面,没有任何涂抹处理,其结果是,大岛渚导演以及出版《感官世界》画册的出版社社长遭到检方以“贩卖猥亵物”罪名起诉。

由于大岛渚在日本的电影界有相当的影响力,当时许多日本的文化界人士都站出来支持大岛渚,成为一件引人注目的社会事件。在此案的审理中,被日本电影界与文化界最为嗤之以鼻,大加嘲弄的事件是,在法庭上一位负责作证的警察当庭表示,“只要我认为那是猥亵的,那就是猥亵的东西。”第一次将警察滥用职权的形象暴露在日本民众面前,从而进一步坚定了司法方面对民间伦理自律力量的保护与支持。

《感官世界》这个事件最后以被告无罪释放终结。东京地方裁判所罔田光子裁判长认为,所谓猥亵的标准会因为时代变迁而有所改变,而《感官世界》这部电影拍得非常严肃,即使是裸露画面也实在难以引起观众的性兴奋或羞耻心。从而宣判大岛渚及出版社的社长无罪。而在电影方面,由于《感官世界》在上映之前,被税关检查过,被修掉不少地方,《感官世界》电影本身并没有卷入这个官司中。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辩论最为激烈的焦点是“何为猥亵?”。在法庭上,大岛渚一再强烈要求检方,甚至法院,从法律角度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检方与法院显得相当被动,只是仍然套用1957年东京最高裁判所在查特莱夫人案中对猥亵罪判定的的三个要件作为回应,即“有损羞耻心;引起或刺激性欲;违反善良道德观念”,未能给出进一步补充或更具创见的定义与解释。最后,此番有关猥亵定义的法庭辩论不了了之。大岛渚在此案后针锋相对地道出他本人的个性宣言:“世界之中本无猥亵之本体[57]。”

(三)思考与启示

1.日本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映伦自主审查力量

纵观日本电影百年的审查历程,经历了三个显著不同的阶段:国家权力不断介入的强制审查、美国占领军军方主导审查、第三方映伦机构自主审查。这三个阶段勾勒出日本电影审查由官方向民间、由受制到自主的转变图景。步入自主审查的映伦时代,国家、法律、教育等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方面的审查基准在沿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同时,顺其自然地适应宪政民主要求,思想统治的枷锁从此卸掉。出乎意料的是,派生出唯一一个敏感地带“性与风俗”的条款,在近五十多年的自主审查过程中备受挑战,屡次修改。学者们甚至将映伦的自主审查称之为日本电影“性表达”尺度的变迁史。

排除“性”作为导演艺术创作与观念表达的要素之一,面临电视竞争性替代、好莱坞电影的市场份额挤占等内忧外患的生存困境,日本电影不得不制作“家庭起居室的电视中无法表现的描写性的成人电影”[58],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性与暴力”电影镜头泛滥导致社会各方责问声音不绝于耳,特别是来自警察方面的传讯与警告,映伦虽然有所回击与坚持,但最终也不得不适当收紧审查口径,妥协姿态与独立自主并存。既便如此,作为软力量约束的伦理审查条款与硬力量约束的猥亵罪法律条款仍然不可避免地导致几次正面交锋,在法庭上展开较量。事实表明,映伦及其审查通过的影片方的败诉率较低(胜诉较多),这说明日本法院给予映伦自主审查(言论自由)的权重大大高于警察或检方的危害治安与猥亵罪。多方力量的博弈结果表明,处于独立地位的司法仲裁权倾向于保障民间伦理的地位与作用,有意识地牵制国家行政力量对言论表达的介入。

2.猥亵表达与言论自由之间的两个假设

二战后的日本司法界效仿美国,形成表达自由受到宪法保护、而猥亵表达不属于保护之列的审判理念。虽然对猥亵物的审判出于对社会伦理道德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但猥亵物一直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标准。日本社会已经将表达自由视为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旦猥亵罪的认定进入司法程序,法官们就会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避免对猥亵物的限制扩大化。这种谨慎的态度与避免限制扩大化的自律起因于日本法院意识到,猥亵表达与言论自由之间存在两个基本假设。

假设之一,对于性与暴力或类似行为的描述与接触的猥亵表达,是否威胁社会秩序稳定与公共利益规范。这个假设倾向于一种结果可能——猥亵物通过大众媒体传播,将刺激或怂恿社会成员认为猥亵物所描写的情色与暴力行为是普遍的,特别是让人们将性行为中的情色与暴力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矛盾或处理人际关系的可被接受行为。更重要的是,猥亵物中对性与暴力的大肆逼真渲染,向视听者呈现某种具体的可模仿的方式,从而教唆或诱使社会成员的犯罪。

假设之二是有关宪法中的表达自由的讨论,即以与性有关的情色、暴力、恐怖的猥亵内容是否属于一种表达方式,是否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反言之,对性与暴力的表达内容的审查与管制是否属于一种违宪行为。第二假设在宪法的框架下,对作为第一个假设的“性与暴力的描述与表达是反社会与反人类的,是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公然威胁与挑战”之合法性加以讨论。假设二的顾虑在于,在现实中,当某种表达排除在宪法之外或附属于一种特加的限制之后,政府或其他执法门往往倾向于采取更为严格的管制措施。第二假设试图明确宪法保护下的表达自由是否遵循绝对原则,还是在绝对原则之外包括“特殊情况”。目前看来,在法学上还有待进一步的确论与辨析。

3.伦理审查与标准变迁

我们了解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用大胆的性描写传达作者思想,已经不是什么惊世骇俗的表现手法。孔夫子曾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告子也说过:“食色,性也”。性作为人类的正常生理活动,被表达、描写、研究、书写,其本身无可厚非。然而,一旦纳入道德伦理、商业贩卖、表达权利等各种文化、经济、法律的范畴中就变得复杂起来,难以辨别精华与糟粕。真正的困惑在于,其判断标准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通过对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无罪的重要判词的考察,最为核心的一条表现在最高法院法官对映伦审查结果的尊重。这种尊重除了在表达自由方面对民间第三方力量的保护之外,法官明确表示映伦委员会的成员为学识渊博、见多识广的文化贤达,对日本社会风俗观念与道德标准的变迁中的尺度具有发言权,经过他们审查之后的电影作品有理由推测尚未超过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这是值得信赖与经得住考验的。

在猥亵罪的审判中,法庭辩论的焦点即是猥亵的定义与标准。虽然最高法院依照惯例会以查特莱夫人案中的标准进行回应与解释,但往往力不从心,难圆其说,仍然摆脱不了不具备可操作性、过于抽象模糊的硬伤,不排除法官的主观臆断或个人兴趣、时代语境与文化变迁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最高法院一方面力图确立一个不容侵犯公共利益原则,维护人类最基本的性羞耻感,同时也趋向适当妥协,强调伦理审查机构的权威性,将性表现的硬性法律审判向软性的伦理审查转化[59]。这种伦理约束的自觉性与权威性受到了日本司法权力的认可与保障。

【注释】

[1]公元8世纪初,日本第一部历史典籍《古事记》记载了男女二神性爱创造日本诸岛的神话故事。正是受古代神话孕育的性宽容以及古代性习俗的影响,日本近现代工业化之后,性行业也异乎寻常地兴旺发达,构成一种产业,日本人谓之“风俗业”。

[2]鲁思·本尼迪克特.菊花与刀[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5:3.

[3]戴季陶.日本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5:149.

[4]“维新”,取自中国《尚书》句:“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即变革之意,实际上是实行一系列资本主义改革。

[5]版指领地、籍指户籍。

[6]吕万和.简明日本近代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2.

[7]吕万和.简明日本近代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111.

[8]山本文雄.日本大众传媒史[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91.

[9]四方田犬彦.日本电影100年概观以及90年代以来的主要倾向[J].世界电影,109.

[10]1986年电影刚到日本的时候曾分别被称为“自动幻灯”、“写真舞蹈”、“活动写真”等。1918年开展的“纯映画剧运动”期间,知识阶层提出停用“活动写真”,改用具有更高文化品位的“映画”称呼电影。“映画”在电影摄放机到来以前是对幻灯的称谓。

[11]在日本称作活动辩士,在无声电影时期,电影上映时在一旁对电影情节进行解说的专业人士。辩士制度的存在是日本电影的独特的本质性特征。(www.daowen.com)

[12]牧野守.日本映画检阅史[M].日本:现代书馆,2003:178.

[13]四方田犬彦.日本电影100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60.

[14]牧野守.日本映画检阅史[M].日本:现代书馆,2003:424-427.

[15]克莉丝汀·汤普森,大卫·波德维尔.世界电影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14.

[16]汪晓志.日本战争电影[M].北京: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1:83-84.

[17]日本警视厅主页:http://www.keishicho.metro.tokyo.jp/.

[18]克莉丝汀·汤普森,大卫·波德维尔.世界电影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10.

[19]王振锁.日本战后五十年(1945—1995)[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51-54.

[20]在英美法中,判决一经作出,会形成一种司法效力——“既决事项不再理”。之外,还会产生一种极重要的司法效力,即一项判决可以成为先例,在法律渊源的意义上对以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具有或强或弱的拘束力。

[21]四方田犬彦.日本电影100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131.

[22]四方田犬彦.日本电影100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132-133.

[23]四方田犬彦.日本电影100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139.

[24]李本公等.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2.

[25]桑原稻敏.猥亵性的消除:映伦剪切史[M].东京:读卖新闻社,1993:21.

[26]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日本父母与老师协会,日本PTA全国协议会的宗旨是通过在中小学开展活动,促进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提携,让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发展。

[27]由学生家长及学校老师组成的团体。

[28]虞吉.日本电影经典[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66.

[29]战后中产阶级家庭出生的青年的流氓生活,他们既没有明确的理想,也没有起码的道德观念,只有无目的的反抗和对一切都表示不满的无政府主义的行动。

[30]赖文远.各国电影分级制度之概述[J].应用伦理研究通讯,2005(35):35.

[31]数据来自日本映画伦理协会网站主页。

[32]桑原稻敏.猥亵性的消除:映伦剪切史[M].东京:读卖新闻社,1993:29-30.

[33]桑原稻敏.猥亵性的消除:映伦剪切史[M].东京:读卖新闻社,1993:21.

[34]桑原稻敏.猥亵性的消除:映伦剪切史[M].东京:读卖新闻社,1993:58.

[35]这次声明使映伦化解了50年代前期出现的“性教育影片”泛滥的指责与抗议风波。

[36]桑原稻敏.猥亵性的消除:映伦剪切史[M].东京:读卖新闻社,1993:190-191.

[37]Michael Bradford的《1984》,改编自George Orwell的小说。另两部是Hector Babenco的Kiss the Spider Woman和Neil Jordan的the Company of Wolves。

[38]桑原稻敏.猥亵性的消除:映伦剪切史[M].东京:读卖新闻社,1993:256.

[39]该片讲述某国社会体系崩溃、陷入混乱。一群初中学生被带到一座孤岛上,彼此之间必须进行一场生死大战,每个人都要想尽方法杀死别人,只能有剩下的最后一个人活着。于是,这些初中生便在岛上演出一场杀戮竞争。

[40]电影旬报.日本的电影审查制度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吗?[J].世界电影,2004(3):74.

[41]情色(erotic)是指与性活动有关的物品或表达,作用在于性知识的普及、性文化教育、夫妻间助兴工具,类似于古代春宫图的功能。色情(pornographic)是在情色功能的基础上仅以过度刺激性欲为唯一目的。猥亵(obscene)是色情类物品、表达、行为公然违反了社会规范、习俗与法律。基本定义区分参见:James R.Alexander(2003).Obscenity,Pornography,and the Law in Japan:Reconsidering Oshawa's in the Realm of the Senses.Asian-pacific Law &Polity Journal,4(1):150.

[42]坂口一成.罪刑法定主义的局限性在日本——以关于日本刑法第175条的判例为题材[EB/OL].日本法在线,2006-10-6.

[43]大日本帝国宪法第21条,第19条。

[44]日本新闻协会.日本的新闻法律制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1-2.

[45]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7-28.

[46]Chin Kim(1975).Constitution and Obscenity:Japan and U.S.A.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23(2):259.

[47]Chin Kim(1975).Constitution and Obscenity:Japan and U.S.A.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23(2):264.

[48]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6-27.

[49]梅山香代子.日本国宪法表现自由意义——与美国宪法比较研究[J],日本评论社,2003:21-22.

[50]Joaqu'n da Silva.Obscenity and Article 175of the Japanese Penal Code:A Short Introduction to Japanese Censorship.http://es.geocities.Com/eiga9/articulos/obscenity.html

[51]桑原稻敏.猥亵性的消除:映伦剪切史[M].东京:读卖新闻社,1993:126.

[52]张巍.外国电影史[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4:155.

[53]桑原稻敏.猥亵性的消除:映伦剪切史[M].东京:读卖新闻社,1993:229.

[54]桑原稻敏.猥亵性的消除:映伦剪切史[M].东京:读卖新闻社,1993:230.

[55]桑原稻敏.猥亵性的消除:映伦剪切史[M].东京:读卖新闻社,1993:237-238.

[56]克莉丝汀·汤普森,大卫·波德维尔.世界电影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70.

[57]日本映画监督协会网站:www.dgj.or.jp/modules/contents1/index.php?id=32

[58]山本文雄.日本大众传媒史[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315.

[59]在龙一春《日本传媒体制创新》(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的序言中将业界自律与法律约束作为日本传媒业制度化运作规律的重要启示,即成熟产业的竞争超越了新兴产业和发展中时期的以价格、发行量和收视率为评价体系的量的竞争阶段,进入到以企业伦理和道德水准的高低为评价指标的质的竞争阶段。这一时期的企业伦理和道德水准的高低决定了受众对该媒体的接受程度。可见,业界伦理自律成为重要力量之一已经被广泛纳入社会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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