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国际电影审查制度:德国电影篇

国际电影审查制度:德国电影篇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成立以及其职能在其后几十年不断得以发展完善,标志着规范的电影审查制度在德国逐渐形成。而电影界则一方面在广度上对电影审查制度进行规范统一,确保该制度对全德国各联邦州有效,同时也在深度上谋求发展,鉴于媒体技术和青少年保护的发展变革,不断完善电影审查制度。

国际电影审查制度:德国电影篇

(一)三方力量作用下的“自愿”“自主”电影审查

德国开始施行电影审查以来,国家和电影界两方面的力量一直处在一种微妙的竞争关系中。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宣布个别电影被禁止或必须接受删减,因而损害到了一部分电影制片商的利益。而与国家相对的电影界使用自有资本或借贷资本来拍摄制作、租赁或发行电影,希望获得尽可能大的利润,与此同时又不得不面对国家对其设置的条件和规定,而这些条件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电影行业生产的风险。但电影的生产和创作始终不得逾越国家利益和社会道德这一底限,因此它们必须接受相应的规则约束,而这一举措绝不仅仅局限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道德上,这也是对电影界本身的一种保护性规范措施,有利于电影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和电影界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焦点,并非电影是否应当接受审查,而是究竟由谁来扮演这一审查者的角色,或者说谁来承担主要的职责。在德意志第二帝国、魏玛共和国以及纳粹德国时期,承担电影审查者角色的都是国家,而电影界只能被动地接受检查,国家并没有给它们发挥作用的余地。即使到了二战后盟军占领时期,尽管国家机器被瓦解,但是电影审查的工作却又由盟军占领当局接管,电影界依然无法在审查工作中起主导作用。

直到“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成立,电影界才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自身事务”的监督权。正如这个机构的名称所揭示的那样,这样一种电影规范方式是建立在电影界人士自愿的基础上的,同时整个规范体系的操作者也与电影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看做是一个主体来自电影界内部的一种自主的以保护青少年儿童为重要宗旨的规范体系。也就是说,一部影片在发行放映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要接受“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审核,如果选择不进行审核,则意味着这部影片自动放弃18岁以下的青少年及儿童观众群体,仅对成人放映。而希望对青少年及儿童观众群进行放映的影片,则需要参加“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审核并且获得一个“建议放映年龄段”的评定结果。

“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成立以及其职能在其后几十年不断得以发展完善,标志着规范的电影审查制度在德国逐渐形成。这样国家不必再担心电影对国家安全和社会道德以及青少年培养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在审查工作中只扮演了辅助性作用。而电影界则一方面在广度上对电影审查制度进行规范统一,确保该制度对全德国各联邦州有效,同时也在深度上谋求发展,鉴于媒体技术和青少年保护的发展变革,不断完善电影审查制度。电影界从国家手中接管电影审查工作的同时,也必须确保对国家绝对的忠诚,即必须杜绝电影市场上一切不利于国家稳定的因素。1949年成立的“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其实就是电影界的代表和审查执行机构。同时国家并非完全放任该机构行使职能,政府机关向该机构也派出了代表,监督该机构的运行,确保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在国家和电影界针对电影审查工作进行博弈时,还有一方力量值得关注,即电影观众。尽管以“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为代表的电影界如今扮演了主导角色,但要使得电影业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它们还必须确保电影观众在这些影片中能得到认同感和满足感。所以电影审查工作需要切实保障民众的利益,尤其是青少年观众的利益,同时也有专门从民众中选拔的代表被派驻到“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中,这样让审查工作也充分考虑到了民众的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其实就是国家、电影界和民众三方共同发挥作用的组织,德国的电影审查工作正是由这三方共同协作来推动进行的,其中电影界是执行主体,国家提供政策引导,民众给予监督建议。

(二)德国电影审查制度执行者——“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FSK)

1.“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职能转变

正如前文提到的,“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成立之初,由于当时电视还不是主流媒体,因此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电影进行审查监督。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此后的几十年中,电视成为主流媒体,而录像、DVD等新媒体技术兴起,要求“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必须适时做出调整,将这些媒体也纳入到审查的范围中。据统计,自1949年电影审查成立以来,一共有超过10万部电影以及其他媒体产品接受了该机构的审查。单是在2003年,“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就执行了3 802次的审查工作。“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职能范围在变,而其工作重心也在发生着变化。“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成立之初的职能主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社会稳定,捍卫社会伦理和宗教道德,净化电影市场。而在随后的几十年里,“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才逐渐将工作重心放在对儿童青少年利益的保护上,通过“年龄分级制”来保护青少年观众,而这一分级制度也成为了“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区别于其他国家审查机构的最突出特色。

2.“年龄分级制”

“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根据德国《青少年保护法》相关内容,实行“年龄分级制”,即对青少年观众群体按照他们所属的年龄段严格加以区分,各年龄段的观众群体只能观看与他们年龄相符的电影。凡是被认为可能“对青少年成长或对他们形成责任感和集体观起阻碍作用”的电影及其他媒体,都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根据青少年观众群体年龄的不同,“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将电影划分了以下几个等级:

引自维基百科德语页面:《德国电影经济的自我规范系统》(Freiwillige Selbstkontrolle der Filmwirtschaft),http://de.wikipedia.org/wiki/Freiwillige_Selbstkontrolle_der_Filmwirtschaft(2008年4月5日)

“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年龄分级制”,参考了历史上德意志第二帝国和魏玛共和国曾采用的“审查单”,制作了“分级标签”。该标签用不同的颜色标注(如上表所示)。凡是接受审查的电影或其他媒体资料在经过该机构的审查后,得到不同颜色的标签,以说明该电影属于哪一级别。这个大小为15×15毫米的标签通常情况下都位于电影DVD或录像带的背面。相对于从前的规定,如今“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对“年龄分级制”实际上做出了两点更改,即将从前红色所规定的“不得对18岁以下儿童青少年开放和对18岁以上青少年选择性开放”一栏改为了“不得对所有儿童青少年开放”。此外在新的“年龄分级制”规定中,从2003年4 月1日起凡是在监护人陪同下的6岁以上少年儿童,都可以观看那些“只能对12岁以上儿童青少年开放”的电影。做出以上两点改动的原因,一来是因为信息时代发展所引起的变革要求,另外就是政府对《青少年保护法》不断作出修改,而以《青少年保护法》为参考的“年龄分级制”也需要作相应的改动。

为什么“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将电影分成了“无年龄限制”、“6岁以上”、“12岁以上”、“16岁以上”和“针对儿童青少年绝对禁止”五个级别?研究儿童青少年心理学的专家们对“年龄分级制”这样划分电影等级的原因作出了解释:

电影对年龄尚小的孩子们的影响作用是直接而即时发生的。由于孩子们的感知力尚未发育完全,因此无论是漆黑的荧幕、快速切换的图片还是震撼的音响都会引发他们的恐惧感。6岁以下的孩子们对电影主人公的行为容易产生共鸣,特别是主人公所经历的恐怖场景更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无论是暴力、迫害还是冲突的场面都会引发孩子们内心的恐惧,而他们自身是无法走出这些心理阴影的。因此对他们而言,将可能导致问题的场景片段进行适当的剪辑或改动是绝对必要的[8]

孩子们从6岁开始就逐渐具备了对场景的认知处理能力,但即便如此,仍需要注意问题镜头对6到11岁的孩子所造成的危害。孩子大概在9岁时就开始能够区分现实和虚拟世界,能够对事物和场景加以区分。但是对于9岁以下的儿童,感性对他们仍起着绝对支配的作用,比如一个6岁的孩子很容易就会陷入电影中,同电影角色一道分担痛苦和忧虑。尽管这一时期的孩子已经初步具备了抵御惊险或恐怖镜头的能力,但这样的镜头仍不宜过多过长,同时对问题镜头进行有效处理也是必要的。

对于12岁以上的孩子而言,这一时期他们已经形成了能够区分事物的感知力和一定的理性思维能力,同时也初步掌握了一定的文艺常识。此时的青少年已经可以接受诸如惊险或科幻电影,但对于具有暴力镜头的动作片还一时难以接受。12到15岁正是青春期发育阶段,而这一时期充斥着许多不确定和敏感的因素。电影中那些反社会、从事破坏或暴力活动的“英雄”形象对青少年而言具有潜在危害。对于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而言,在正确指导下学习如何批判对待这些电影,对他们的思维和智力发育都有好处。同时他们也具备了这样的能力。

当青少年成长到16到18岁,这时他们已建立起对媒体的一定程度的知识结构,而心理承受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那些不良的反社会题材仍会对他们造成危害。因此,凡是以暴力、同性恋、歧视或色情题材的电影都不得对他们开放,此外那些涉及毒品政治极端主义或排外言行的电影也要禁止对他们播放。唯一的例外情况是电影标签上有所谓的PG标记(Parental Guidance),即6周岁以上的孩子在监护人(一般是指其父母)的陪同下,可以观看“只能对12岁以上青少年开放”级别的电影。监护人在这里包括由父母指定、同孩子属于教育关系的人。

3.电影审查与言论自由

在德国,言论自由一直以来都受到保护和尊重。德国国歌里倡导“统一、主权和自由”,而言论自由正是“自由”的表现和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德国起着宪法作用的《基本法》第五条里,也明确规定公民拥有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权利[9]。由此看来,在德国言论自由被看作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对电影加以审查,同《基本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并不矛盾:首先,《基本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是以该言论不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保护青少年和个人名誉的相关规定为前提的。通过电影审查来限制危害青少年健康的电影播出,完全是出于对青少年保护的目的,因此该举措受到《基本法》的肯定,它并不触及言论自由;此外,针对由电影自我规范组织进行的电影审查,并不存在强制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电影可以对成年人播放,但如果该电影没有经过“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审查,或者在审查后没有获得对青少年观众开放的许可,则它绝对禁止对青少年播放。因此要获得对青少年观众群体放映的资格,任何电影都必须接受“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审查并获得放映批准。“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是德国电影高级组织(SPIO)的下属机构,该组织是电影界各实体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会,因此它有权要求其成员单位履行电影审查的义务,即在发行或放映电影前必须接受电影自我规范组织的审查并获得相应的放映许可。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进行的电影审查也不违反言论自由的原则。

从总体上而言,德国对青少年电影保护措施贯彻得极其成功。儿童和青少年只能观看“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规定的符合他们年龄段的影视作品。电影院必须严格执行青少年保护法第11章第1节的相关规定,对儿童青少年放映与之年龄相符的电影。在对观众年龄产生争议时,电影院有义务要求青少年观众出示身份证学生证。如果电影院违反《青少年保护法》规定,则将被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甚至在特殊情况下被判刑1年[10]

通常情况下,如果电影面临被“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限制向青少年观众放映的危险,同时制片方希望让更多青少年能够观看到该电影从而提高票房收入,他们就会采取两种途径来让电影通过审查:他们要么接受审查结果,然后严格按照“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给出的年龄限制,针对相应年龄段的观众放映;或者他们对影片进行必要的修改剪辑,然后凭借剪辑以后的影片来获得“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自由放映许可。后一种途径利用得更普遍一些,因为这样一来制片方、电影院可以拥有更广泛的客户群体,从而获得更大的效益。在该情况下,由于观众花钱到电影院收看的是“浓缩版”的电影,而电影院并没有义务告知观众这部电影经过了剪辑,因此制片方和电影院的这一行为也为不少观众和专家所诟病,认为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4.“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组织结构

“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有190名以上的审查人员,其中既有具备专业知识的审查专家,也有从社会上邀请来的名誉审查者。所有审查人员都由政府与电影和录像业联合会共同聘请,其任期为三年。在审查人员中,女性的比例占到了45%。

名誉审查者们来自社会各界,他们从事的工作各不相同,其中有记者、教师、心理学家、媒体专家、电影历史学家、学生、社会工作者、家庭妇女法官律师等。由于保证了审查人员来自各个领域和社会阶层,这保证了在进行审查工作时能够综合参考各方的意见建议,这样尽可能地保证审查工作做到全面、客观。尽管审查者们的职业各不相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都曾有过同儿童青少年打交道的经验,并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媒体学知识。在录用这些审查者时,必须保证他们并不在电影和录像界工作,这样才能避免他们受该行业的直接影响。

在对电影进行审查时,任何相关讨论和表决工作都是秘密进行的,最终的结果采取简单多数原则。代表们在投票表决时必须表明意见,不允许投弃权票。另外所有审查人员都相对独立地工作,即他们都不受任何外界指令的干涉,这一点是受到特别保障的。

“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执行机构是工作委员会(Arbeitsausschuss,主要从事对电影的审查)、核心委员会(Hauptausschuss,主要负责申诉)以及申诉委员会(Appellationsausschuss)。三家机构分工不同,在电影审查及申诉程序中也有先后之分,但它们在“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行政结构中属于平行的关系。(www.daowen.com)

工作委员会是第一道机构。递交“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每一部电影都要先在该机构处接受审查。通常情况下,该委员会由7名审查者组成,其中3名来自电影和录像行业,而另4名则是政府聘用的审查专家:他们包括一名州最高青少年事务局的常务代表、一名由16个联邦州轮流推举的青少年专家以及两名同样是由各州轮流推举的政府代表。州最高青少年事务局的常务代表担任该工作委员会的主席。如制片方或电影院对工作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存在异议,或者工作委员会过半数的代表认为影片有重新审核的必要性,那么他们可以提请由核心委员会对该影片重新进行审核。核心委员会由八名审核专家构成,他们事先都没有介入对该影片的初审工作。

申诉委员会是第三道也是最后一道审查和申诉机构。德国各联邦州以及电影和录像行业高级联合会都有申诉的权利。申诉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两名青少年保护方面的专家以及四名州最高青少年事务局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的主席应具有法官或更高级别的公务员职能。在“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审核工作中,申诉委员会的决议具有最终效力。关于“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下属三个执行机构间的组成与工作分配,请参见下表:

引自德国传媒审查制度官方网页:http://www.medienzensur.de/seite/instanzen/fsk.shtml(2008年4月12日)

需要说明的是,凡是没有获得“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年龄分级制”标志的影视作品,必须接受“联邦危害青少年媒体审查署”的审查,只有获得该审查署的批准以后才能上映。凡是已经获得“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审查批准的电影,则无需到该审查署申报

此外,为了简化工作流程,“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针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电影不再采用例行的工作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不属于故事片题材的电影或其他媒体资料、在电视上已经播放过的电影以及10年前就曾放映过但如今重新申请审查的电影,“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会指派一个规模较小的工作委员会来负责审查工作。它包括一名政府机关代表、一名电影和录像行业代表以及一名州最高青少年事务局的常务代表。对于最终的审查结果采用意见一致原则。

对于长度在60分钟以下的动画片、电影故事片的加映节目以及娱乐片和电视连续剧都适用于一个相对简化的审查流程。在该流程中,只需要州最高青少年事务局的常务代表来负责审查工作就可以了。

5.“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法律基础与财务运行

“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是依据德国《青少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各联邦州《节假日管理规定》以及《“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基本条例》来运作其业务的。《青少年保护法》和各州《节假日管理规定》等构成了它进行审查工作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在财务方面,“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保持了自身的独立性。它的收入来源于接受审查的媒体单位所支付的费用。“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运作,同时它也是德国电影高级组织(参考2.2.6相关内容)的下属机构,但是德国电影高级组织并不干涉它的审核工作。

6.行业内部与行业间合作

为了保证审查结果尽可能地全面细致和公正客观,“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同社会各界进行合作,充分参考各方意见,来不断改进工作。

同儿童青少年的交流是对“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工作的重要补充。为了保持儿童青少年观众的联系,更好地了解他们对媒体的认知能力,电影自我审查机构坚持不懈地走入各所学校,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来同儿童和青少年进行交流。以2002年为例,“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就开展了名为“媒体职能与青少年保护——儿童青少年评价电影效应”的项目,并邀请到350名12到16岁之间的中小学生参与此项目。共同主办此次活动的,包括“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莱茵兰-法尔茨州教育、妇女与青少年部、莱茵兰-法尔茨州私人广播活动中心等。在这次活动中,人们对电影中涉及暴力、性和毒品的镜头以及“年龄分级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11]。此外,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还同科研机构,尤其是从事青少年问题研究及研究媒体效应等机构进行了紧密合作,来推进审查工作的开展。在它们的协助下,“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掌握到了有关电影和媒体功能、社会化、青少年文化与发展、价值观变革、电影与媒体消费习惯等方面的最新资讯[12]。在同国内各界积极合作的同时,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也走出国门,同欧洲其他国家的同行开展交流合作。由于欧洲各国在青少年保护和电影分级方面的标准各不相同,因此要求各国的青少年媒体保护机构紧密合作,互相交流信息。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数字化的不断推进,媒体技术已经超越了国家的界限,而与此同时青少年保护也不再只是一国自己的事情。鉴于这样的形势发展,欧洲各国有必要制订一个统一的最低伦理和法律标准,来捍卫青少年消费者以及媒体的权利和利益[13]

在德国,除了“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以外,还有其他一些机构努力在不同的媒体领域负责审查监督工作。包括“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在内的这些媒体审查单位彼此间紧密合作,以净化媒体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尤其是青少年的利益。以下将对它们作简单介绍:

除“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之外,德国还有其他一些的审查机构。这些机构中除了电影高级组织属于“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上级部门以外,其他机构同FSK属于平行的机构。它们职能不同,但是彼此紧密合作,为净化媒体、保护消费者利益作出了重要贡献。以下将对它们稍作介绍。

联邦危害青少年媒体审查署(BPJM)[14]

该部门主要负责促进媒体正确的价值导向作用和工商业自主监督审查行为。凡是可能危害青少年的媒体资料都被它严格加以禁止。但是凡经过“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审核通过的电影以及经过娱乐软件自主审查机构审核通过的游戏,都不用再向该审查署的申报。

电影高级组织(SPIO)[15]

该组织1950年在黑森州首府威斯巴登成立,是德国电影行业的代表机构。它的职责除了研究出台影视政策以外,还为其成员提供数据评估、法律咨询和电影鉴定等服务。

除了下属的“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以外,该组织下属的另一机构——法律委员会(JK),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委员会主要是查看影片是否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这对于制片商、销售商和电影院而言都极为重要,因为他们如果拍摄、销售或放映违法电影,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法律委员会则让他们避免了此类风险。如果被审查的电影没有触犯刑法,则它将被贴上“电影高级组织/法律委员会鉴定:合符刑法规定”的标签。

多媒体服务供应商自主审查机构(FSM)[16]

该机构是1997年由数家网络联合会和企业共同组建,其宗旨在于防止网络中非法或危害青少年的内容,它通过在线服务商来向网络使用者传播法律知识,阐述青少年保护和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此外该机构还受理申诉并提供关于网络技术保护措施的建议。

电视自主审查机构(FSF)[17]

该机构由德国私人电视台赞助运行,它主要负责对那些通过电视播放的影片、连续剧、娱乐节目等进行审查,杜绝电视节目中的色情和暴力内容。

娱乐软件自主审查机构(USK)[18]

针对所有新上市的娱乐游戏,其游戏设计者都必须在该机构申请审查。尤其是2003年4月1日新的《青少年保护法》颁布生效以来,任何新游戏在没有“娱乐软件自主审查机构审核通过”标签的情况下不得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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