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国际电影审查:加拿大分级制度完全转型

国际电影审查:加拿大分级制度完全转型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电影审查制度向分级制度的转变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下面主要从法律的角度来阐释电影制度转型,剖析电影审查制度向分级制度转型的历史过程。加拿大的电影受到宪法的保护是指最高法院将电影纳入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范畴。1982年的宪法成了加拿大电影立法和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准则,影响了加拿大各省政府有关电影的行政行为。加拿大基本属于习惯法系,被称作法官制定法,因为这个体系的原则是依据判例。

国际电影审查:加拿大分级制度完全转型

加拿大电影审查制度向分级制度的转变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下面主要从法律的角度来阐释电影制度转型,剖析电影审查制度向分级制度转型的历史过程。

(一)宪法的回归

西方人把言论自由的法律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大宪章》和17世纪《权利法案》,但真正明确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是1791年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项条款成为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28]。1644年,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了“自主原则”:“让她(真理)与谬误交锋吧,谁看见在自由而公开的交战中,真理会败下阵来?”两位英国作家约翰·特伦查德和托马斯·戈登于1720年以“加图”为笔名写下了一系列为后来所知的“信息自由流通”辩护,断言政府自由与出版自由共存亡。他们指出,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只要一个人不用它来危害和支配别人就行”。法国革命领袖米拉波深受弥尔顿影响,他向三级会议呼吁:“让你们的法律的第一条永远奉献给出版自由,使它居于神圣的地位。在所有的自由当中,它最不能触犯,最不受限制。假如我们丧失了它,其他自由便永远得不到保障。”他还强调,不仅赞同我们的人有表达自由,而且“我们所憎恶的思想也有表达的自由[29]”。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进一步阐发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思想,他提出“观念的自由市场”概念:“人们所欲求的最高的善,最好是通过观念的自由交易来实现。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是让思想的力量本身在市场的公开竞争中获取承认[30]”。

加拿大宪法由很多法律组成,包括政治习惯和司法实践惯例,但它的主要文件是英国法,即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该法案在115年的时间里作了23次修改,最后一次修正案是1982年宪法法案。E·A·德理杰对1867年宪法作了恰当的评论:“在加拿大,没有一个有关本国政府的完整法律是通过加拿大自己制定的。这个宪法法案,包括部分成文的和部分不成文的惯例、习惯[31]”。1861年的美国内战与加拿大联邦主义思想形成是同步的,这在加拿大宪法上留下了不可抹灭的痕迹。因而,该宪法是英国和美国宪法的混合体,它采纳了美国的联邦制和英国的议会民主[32]。加拿大的宪法深受英国和美国的影响,英国虽然有深厚的表达自由理论基础,但由于英国是一个十分注重财产权的国家,英国一直没有人权方面的成文法,90年代英国政府决定制订人权成文法,但直到2004年才实行,而美国很早就有了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权。加拿大受英国的影响,虽然加拿大人已享有传统的广泛的人权,但这些权利几乎没有写进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或不受政府的滥用也没有成文宪法保证。1960年联邦议会通过的加拿大《权利法案》,共有5条。该法案宣告,在加拿大,任何人不分种族、民族、肤色、宗教或者性别,均享有以下权利和自由: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财产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然而,由于加拿大《权利法案》属宣言性质的文件,不具有宪法的拘束力,各省对其实施不负有法律责任,因此对人权保障的实际作用比较有限。随着英国实力的衰退,强大的邻国美国的影响日益加深,加拿大人认为,把权利和自由写进宪法,这就使政府要损害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变成困难。如果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否决的话,他们就可以向法院控告。

随着1982年宪法的通过,把修宪的权力从英国政府手中移交给加拿大联邦政府得以实现。但加拿大只是把立宪权由英国取回,并没有取缔旧宪法,仅做出了几项重要的修改和补充。1982年的宪法决议对加拿大的宪法做的重要补充是,采用了将来修改宪法结构的修正案;在美国《人权法案》基础上制定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a Charter of Right and Freedoms),用宪法来保护加拿大公民的权利;增加省政府管理省内天然资源的权力;追认土著印第安人在加拿大立国前后和英皇或加拿大政府所订立的条约;确立国家均富原则,赋予联邦政府以权力和责任去运用税收来协助贫困地区发展;确定多元文化原则等。事实上,在1982年以前加拿大宪法都是由英国国会制订的,一直到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签署加拿大宪法法案(1982年宪法)后,加拿大才拥有完整制订和修改本国宪法的权力。宪法回归意味着加拿大从此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成就,加拿大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首次得到了宪法的保障[33]

1982年宪法法案增加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加拿大宪法中的权利和自由宪章内容,这项宪政改革可以说是尊重多元文化的产物。在制定1982年宪法法案时,联邦议会专门颁布了作为宪法法案重要组成部分的《权利与自由宪章》。宪章共有34条,完全接受并规定了联合国人权宪章和其他主要人权公约的绝大多数内容,包括良心和宗教自由、思想、信仰、观点、表达、出版自由,以及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等基本自由;民主权利;居住权利;生命、自由和安全等权利;等等[34]。这些权利在法庭上的地位从此确立。加拿大的电影受到宪法的保护是指最高法院将电影纳入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范畴。1982年的宪法成了加拿大电影立法和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准则,影响了加拿大各省政府有关电影的行政行为。

加拿大基本属于习惯法系,被称作法官制定法,因为这个体系的原则是依据判例。法官每做出一个判决则具有法律的效力,这个判决就成为一个判例:一个指导法官对以后类似案件裁判的惯例。普通法(Common Law)在世界上独特的原因,是无法在法典或法律中找到它,它只存在于过去的判决中。然而,这也使得它对变化中的情况具有伸缩性和适应性[35]。由于《权利与自由宪章》是宪法的一部分,因此它高于其他的法令,许多在此之前已被接受的权利现在则被提升到《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地位。这种做法有着两个重大影响,那就是“政治的司法化和司法的政治化[36]”。一方面,各级立法者必须竭尽全力,确保他们的立法不与《权利与自由宪章》冲突。国会和省立法会已经取消了过去的一些立法,以免被法庭取消。另一方面,法庭也变得更为积极。法律界已开始呼吁以案例来测验《权利与自由宪章》,从而为法庭解释立法的作用做出一个新的定义。而且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裁定,它有权审查政府每一项行为,包括内阁的功能[37]。至今为止,多数与《权利与自由宪章》有关的诉讼案,其结果都保护了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歧视或专横之害。但加拿大国内一些专家担忧,这种趋势在将来可能会走得太远。他们认为,宪章既应保护个人,也应保护集体的权利,而与此不同的解释都可能减少集体的权利[38]。1982年后,各地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对于审查制度阻碍了表达自由的控诉,使大众和政府都意识到了审查制度已不适合社会的发展,以及制订一个适时的法案的重要性。各省的电影管理机构相继修正或重新制订电影法案,尽量不与宪法相抵触,为电影分级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电影制度的转型期,最高法院的判案对形成分级制度有着深刻的意义。

(二)电影受到宪法保护的过程

联邦和地方都有权力制订法律来管理电影事务,联邦层面通过刑法海关对电影进行管理,省通过分级局对电影进行分级和管理。因此,由于联邦和省之间的不同权力,管理电影的任务因此变得较复杂。但法庭判案是两者的交叉点,成为管理电影事务的主要依据[39]

由于电影是影响巨大的大众化媒介,在心理认同上电影比文学更易于引起人们的模仿欲望,人们开始意识到电影具有某种消极作用和退化的功能,应当对它的放映采取某种限制[40]。加拿大的省政府和联邦政府都在很早的阶段便介入了电影问题。政府对电影的审查活动比任何对印刷材料的审查都活跃主动得多。1911年,加拿大第一部影院和电影放映机法案(Theatres and Cinematographs Act)在安大略省通过,法案确定电影是娱乐的一部分,电影放映完全是商业行为,不受宪法的保护。1922—1923年度,魁北克电影审查局除了其他的惩罚方法,单是禁演的场景便包括表现强奸、通奸、随便恋爱、“只穿一件衣物沐浴中的女孩的特写”、盗窃、诈骗、打牌作弊、残忍、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行为、离婚、自杀和“一切有害于加拿大人爱国主义和忠于国王的情景[41]”。在这种态度里包含的强烈阶级偏向是很明显的,电影的受众主要被认为是较之印刷文字的消费者更少理性、更容易受感染的底层大众。因此表达自由的准则从来没有像在印刷媒介那里那般神圣[42]。过去加拿大国内有许多人认为电影对人,尤其是对未成年的青少年是一种“娱乐的毒药”,电影审查是迫切和必要的[43]。各省审查局拥有删除电影内容以及禁止电影放映的权力,20世纪70年代McNeil诉新斯科舍审查局一案(Nova Scotia Board of Censors v.McNeil)对这一权力进行了挑战。上诉人认为,新斯科舍省剧院和娱乐法案(Theatres and Amusements Act)某些部分违反宪法,如审查局有权禁止或审查任何表演、娱乐以及禁止或审查电影的放映。但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省电影局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对电影进行分级、审查及禁止。由于1867年英属北美宪法第92条规定,财产、公民权以及娱乐(包括电影审查)属于省的职权范围,因此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各省关于电影审查的立法是有效的。最高法院还认为,加拿大是一个辽阔以及多元的国家,各地会有不同的品位和标准,决定哪些符合道德标准可以公开放映,哪些不可以放映是地方或省的事务,是1867年宪法赋予省、地方的权力,在电影法案指导下的审查制度是合法的,并且没有违反自由的基本原则[44]。此案的判决承认了各省电影审查的法律地位。1973年的白昼剧院有限公司一案(Regina v.Daylight Theatre CO.LTD.)中,萨斯喀彻温省最高法院认为白昼剧院上映的影片《女乘务员》(The Stewardesses),是淫秽片,触犯了刑法。但萨斯喀彻温省电影审查局却批准了这部电影在该省放映,省最高法院认为,刑法的淫秽法规有权对一部已经获得省审查局批准的电影进行上诉,这是符合宪法的。这个案件对省电影审查局的审查能力提出了质疑[45]。此时的电影依然徘徊在宪法保护大门之外,但随着1982年加拿大宪法的回归,联邦和各省最高法院对《权利与自由宪章》的认识和应用的不断深入,对于电影不受到宪法保护的质疑也日益剧增。

1983年安大略电影和录像鉴赏社团诉电影审查局案是第一例针对宪法保护以及事先审查的案例。安大略电影和录像鉴赏社团将四部电影送到审查局,只有两部被批准,但是只能同时在同一地点放映,《Amerika》由于过度暴露的性行为描写而被禁止放映[46]。1983年3月25日,安大略省最高法庭审判中,法官认为审查局的分级、审查标准由于太过模糊不清,不能称之为法律,因此违反了宪章。法庭认为,安大略电影审查局审查所有的电影、禁止某些电影放映、所有电影必须事先送审,若未获准许则禁止电影放映,这个审查系统是对表达的事先限制,它不能继续在这个省存在,因为这个系统触犯了新宪章。安大略省最高法庭决定取消对《Amerika》影片的禁映,因为这个决定触犯了起诉人的表达自由权利。法庭认为,省政府有责任详细检验它们的电影管制法规,在这之前,加拿大电影审查制度一直不严谨。1984年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的上诉案,并支持了安大略省最高法庭的解释和判决。麦金诺(Mackinnon)法官认为,安大略电影法案中的审查局拥有禁止和删减电影条款内容,这明显地限制了表达自由。联邦最高法庭清楚规定,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包括所有的表达形式,不论是口述、书面、图示、雕刻、音乐、舞蹈,还是电影,都平等地受到宪法的保护。但是,电影也并不享有绝对自由,也要受到一定限制,这个限制必须是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明正当的并且由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这是在加拿大增加了《权利与自由宪章》后,第一次对电影的事先限制原则作出了挑战。在这之前的案例,并没有对审查局的法律条款和工作程序触犯了表达自由提出批评。在这个案子之后,1985 年2月安大略省议会通过了第82条法案,修改了电影法案,将电影审查局改名为电影评论局,电影审查系统在安大略省也就失去了法律支持,电影分级制度体系逐渐代替了审查体系。

(三)电影审查与表达自由

在加拿大,电影审查制度主要指事先限制,在当事人未发表言论和出版刊物之前,政府就加以限制。以事先限制的行政手段来限制表达自由的权力,本质上是与加拿大的民主制度相违背的,所以这些行政手段只是临时性的强制方法,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

自由在美洲大陆基本上可以简化为四种形态:政治自由、公民自由(保护个人财产不受政府侵犯)、个人自由(个人凭着良心行事的自由)、宗教自由[47]。这四大类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思想言论自由权和行动自由权。约翰·密尔在《论自由》里阐述了这两类自由的关系: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与此相关的是,人们只有具备了按照意见行事的权利,人才是自由的,当然,人按照意见行动的权利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以不损害他人自由为标准[48]。在现代民主国家,人的思想言论自由与行动自由是完整自由权利的两个部分,若要得到这个完整的自由权利,媒体的自由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加拿大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凯姆利卡主张个人权利优先于群体权利,坚持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原则,但并不是将个人权利与团体权利绝对对立起来,而是寻找两者内在一致性的基础,从而调和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之间的冲突[49]

事实上,在加拿大自1982年《权利与自由宪章》颁布后,电影的表达自由就不断挑战、冲击审查体系,两者的博弈成为电影制度转型的关键

1938年阿尔伯达新闻报刊法案一案(the Alberta Press Act case)是加拿大最早挑战事先审查的案例[50]。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法官J·坎农(Cannon J.)认为,在1867年宪法中暗含有一些公民自由的权利(即1982年人权和自由宪章中的权利),因此阿尔伯达省的新闻报刊法案中规定对新闻报刊进行事先审查是违宪的。1982年以前,不成文的权利和自由法案的概念来源于联邦的政治、法律传统,当省立法侵犯了表达自由、宗教、协会的基本原则时,省立法是无效的。但新闻报刊的自由不是绝对的,省政府可以进行合理的限制,如,为了保护国家机密的限制、对淫秽色情刊物的限制等。此案为新闻出版自由赢得了重要的一仗。自此,事先审查在各省的地位受到了动摇,新闻报刊自由权为电影等媒介的表达自由提供了先例。

1983年安大略电影和录像鉴赏社团诉电影审查局案后,电影的表达自由有了成功的案例,但在加拿大电影审查并未完全瓦解,因此电影表达自由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

1992年安大略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安大略剧院法案(Theatres Act)中有触犯表达自由原则的条款:在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对巴特勒(Butler)案和克斯乔(Keegstra)案的指导下,我们可以下结论,安大略剧院法案中存在对表达的限制,如,限制少数成年人观看某些成人电影,以及禁止那些有暴力、拷问、犯罪、残酷、恐怖的特写和长时间场景的电影发行。但电影局称此限制是符合宪法第一部分——允许合理的限制存在。安大略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应对1984年剧院法案进行修正[51]。但几年之后的多伦多快乐日书店(Toronto's Glad Day Bookstore)案在安大略省最高法院的成功,使表达自由的权利受到了冲击,修订新剧院法案的想法受到了阻碍。

2002年多伦多快乐日书店(Toronto's Glad Day Bookstore)案中,安大略省最高法庭判决,Glad Day书店发行未被电影评论局批准通过的色情同性恋电影《侵袭》(Descent)是有罪的,因此政府禁止电影的放行是合理的。书店认为电影局的做法是事先限制,违反了宪法,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52]。加拿大国内自由协会认为,安大略政府复苏了电影审查权力。拉赛尔·朱帝安斯(Russell Juriansz)认为,安大略省的电影法案触犯了宪法,对散布令人厌恶、有害内容的人惩罚已经足够可以阻止潜在的违反者。本案沿用了1992年巴特勒(Butler)案的决定,为了建立道德标准,无论是联邦或省政府都不再有限制言论的权力,因为这违反了宪法。Glad Day案中,加拿大联邦最高法庭规定,省电影分级局没有宪法赋予的禁止电影放映的权力,除非这些电影被认为是淫秽的,以及打乱了省电影分级系统。消费者和商业服务部长吉姆·沃森(Jim Watson)认为,限制安大略电影局审查权力的同时,也要保证成人能够选择自己想看的电影。安大略政府并没有对这个决定进行上诉,而是制定了新的电影分级法案取代了40年未变的电影法案,以满足21世纪安大略市民的需要。沃森(Watson)认为,电影局的角色不再是电影审查,而是电影分级,如果一部色情电影或成人电影触犯了刑法,刑法将禁止它的放映,警察将会采取行动,而不是电影局,电影局只是对电影进行分级,而电影是否能上映则由刑法决定。拉赛尔·朱帝安斯(Russell Juriansz)认为,加拿大联邦最高法庭的决定为改变过去的法案铺平了道路,旧的电影法案违反了表达自由宪章,因此应该重新修订。可见,联邦最高法庭与各省最高法庭之间对电影审查的看法是存在分歧的。由于联邦最高法庭的判决符合人权和自由宪章的规定,客观上为各省在事先审查的判案上指引了方向,避免各省危害电影的表达自由。

但表达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合理的限制也是需要的。1992年巴特勒(Butler)案中,马尼托巴省的巴特勒发行商由于发行分级局认为是淫秽的八部电影,被认为是有罪的,并禁止电影的发行[53]。但马尼托巴省最高法院认为,这个行为是对被告表达自由的不合理限制。因此分级局的行为是限制了电影的表达自由。此案被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全体一致采纳了一种平等的方法来看待色情作品对妇女的危害。这个方法是由妇女法制教育与行动基金(LEAF)倡导的,LEAF是一个在人权与自由限制框架下,推进妇女平等的加拿大激进妇女组织。加拿大女权分子在反对色情传媒方面非常热心。她们的理论就是在色情刊物、色情电影及色情电视节目中,女性被“再现”为性对象,换言之,在“传媒再现”中,她们是一群被玩弄、侵犯、甚至被虐待的人,她们被建构为徒有胴体但没有脑袋的男性附属品。除了色情传媒之外,女权分子也不满传媒中对女性及小孩子的定型,妇女及小孩往往被“再现”为弱小、依赖性强及经常受暴力侵犯的一群。她们呼吁大众要正视传媒中的妇女角色[54]

与美国宪法不同的是,美国宪法没有平等权利的修正案,加拿大宪章特别明确地保证了性别平等,并且声明这需要政府积极推动落实。巴特勒认为,淫秽法案违反了他的表达自由的权利,而LEAF强烈要求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他的观点,并且重新解释现有的淫秽法案中“性别平等”的条款。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LEAF平等的建议,认为如果淫秽法案惯常地基于道德考虑,对表达进行限制,那是违反宪法的;但如果为了推进性别平等而进行的限制,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本案的电影被认为是男性至上主义的色情电影,它并不是不道德,而是伤害了女性。因此巴特勒的确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对他表达的限制是合乎宪法原则的。著名的巴特勒(Butler)案产生的一个显著结果是接受平等测试,从而改进了加拿大的淫秽法案,公民权利挑战色情的表达在加拿大是合宪的。加拿大也将继续授权受害者抵抗色情发行商带来的危害。

回顾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可见,种族主义的极端表达(Keegstra案)是违宪的,以及社会对性别平等的重视超过了色情出版者的表达自由权利(Butler案)。这两个判决是加拿大平等法学的一个突破,它主要是妇女与所有反对种族主义人们的胜利。(www.daowen.com)

从加拿大事先限制与表达自由的对抗中可以看出,最初的1938年阿尔伯达新闻报刊法案一案确定了事先审查违反了新闻自由权,1983年安大略电影和录像鉴赏社团诉电影审查局案使电影表达自由在法律上有了成功的可借鉴的案例,但2002年的多伦多快乐日书店(Toronto's Glad Day Bookstore)案复苏了电影审查权力,而加拿大联邦最高法庭最后对此案的判决却为电影表达自由在各省的发展清除了障碍,1992年的巴特勒(Butler)案则体现了加拿大在合理限制方面体现的特殊性,即注重保护妇女的平等权利。现在各省已将电影管制的重点由审查转向了分级制度,有关审查规章的观察也聚焦于淫秽、暴力电影诉讼案。

(四)电影中的淫秽问题

1.淫秽与色情两个概念

淫秽一词来源于拉丁语(ob cenum),意思是“有关污秽的[55]”。根据词典解释:通常因为一些淫秽的、怪异的、非自然的物品有作呕的感觉;与普通能接受的意见、想法不相协调。淫秽的冒犯:因其强调或纵容好色的或淫荡的对象,与道德不相容;醒目地、明显地使用被认为是禁止的语言或词语;恶意、伪善、不负责、愚蠢,无视道德及伦理原则[56]

色情在历史上被理解为在文学作品及艺术作品中描写妓女生活和行为的部分。来源于希腊语porne,意思是妓女(harlot)或描绘。色情主要是指以引起性快感为目的的描述[57]。通常色情可与淫秽交换使用,淫秽是法律上的术语。

淫秽不属于表达自由范畴内,不受宪法保护。而色情作品如果其描绘不带有暴力、可耻的、失掉人性的成分,且没有危害到社会,则属于表达自由的一部分,受到宪法保护。但是,在加拿大,这些色情作品与偏激的言论并没有充分地得到宪法的保护,如巴特勒(Butler)案和克斯乔(Keegstra)案。儿童色情是指将儿童作为性行为表现对象,儿童色情与淫秽都受刑法管制,不属于表达自由[58]

2.电影的表达自由与淫秽问题

1892年加拿大议会将淫秽条款加入了刑法法典,即会使道德腐化的淫秽出版物条款。但未对淫秽物品进行定义,法庭对淫秽的解释沿用的是英国1868年希克林标准(Hicklin)——作品显著特征是否性或性犯罪、恐怖、残忍或暴力的宣传;是否这个宣传是过度的,超出了当代加拿大社区忍受的标准[59]

希克林标准一直沿用到1959年刑法修订,其中对淫秽进行了定义:如果物品的主要特征是过度宣传性,或者同时包括性和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内容的,即犯罪、恐怖、残酷、暴力,这样的物品被称为淫秽物品[60]。这个定义包括的范围比美国的广泛,美国的定义不包括犯罪、暴力、恐怖和残酷。

由于刑法修订,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将焦点从适用希克林标准,转移到了如何确定“不恰当的性宣传”标准上。布罗迪案(R.v.Brodie)是第一例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确定“不恰当的性宣传”标准的案例。法庭采用了发展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社区测试”。J·贾德森法官认为,社区标准一直存在于任何一个社区内,这是一种普通的本能判断:什么是得体的,什么是淫秽的,什么是干净的,什么是脏的。但是,社区标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在社区中流行一些测试得体的标准,陪审团也号召在案子中适用这些标准。淫秽物品就是触犯了这些标准的物品[61]

自从布罗迪案后,法学的发展使得能进一步详细阐明社区标准的概念:它是一个大体的社区判断和感觉的平均[62];是一个国家的标准[63];当超越了标准时,法官可以没有专家的证明,通过这个标准自己判断是否是淫秽[64]

1985年唐尼影剧院有限公司案(Towne Cinema Theatres Ltd.v.The Queen)是淫秽测试的一个重要发展[65]。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法官迪克森认为,为了确定物品是否淫秽,以判断性宣传方式不恰当,社区的容忍标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性宣传的其他一些方式也可能是不恰当的,我们的社会是不完美的,社区也许会容忍对一些社会成员造成伤害的出版物的存在,这是不幸的,但也是真实的。虽然有时不能容忍的物品与对社会造成伤害的物品会碰巧一致,但是没有必要把这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因此,对于“不恰当”的合法定义也应该包括对一部分社会成员造成伤害,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伤害。

因此,唐尼影剧院有限公司案的判决结果是,如果物品对社会造成了伤害或超出了加拿大社区的容忍标准,则被认为是淫秽的。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用来判断物品中的性宣传是否恰当。如果物品以丧失人物尊严的方式描写暴力、残忍或其他失掉人性的内容,则该物品造成了伤害。加拿大人认为,他们自己不合适看到的物品,以及由于超出了当代加拿大人的容忍标准,加拿大人不能容忍别的加拿大人看到的物品,所有这类物品都触犯了社区容忍标准。

唐尼影剧院有限公司案开始确立了测试淫秽的标准,但真正将这个标准作为权威标准确定下来的是1992年巴特勒(Butler)案[66]。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其影响之一是,依据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中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刑法中的淫秽规定符合宪法。此案的判决结果正式承认了唐尼影剧院案中法官迪克森确立的两个不同标准,即伤害和社区容忍标准。不过,巴特勒案将这两个标准融合在一起了。J·索平克法官认为,唐尼影剧院案没有详细说明社区容忍标准和可耻的、失掉人性的标准之间的相互联系。将这两个测试标准独立地用于同一个物品,我们不知道社区是否因为物品丧失尊严、失掉人性,或是因为物品触犯了道德或其他原则而认为它不可容忍。J·索平克法官的陈述表明了在适用这两种标准时会产生的误差,因此需要确定什么物品被认为淫秽。J·索平克法官有效地将两个测试标准结合,依据物品可能产生的伤害而确定社区容忍标准。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将淫秽物品定义为:包含丧失尊严或失掉人性的性暴力或包含描写儿童性行为的内容。淫秽和儿童色情物品都不受宪法的保护。法律最主要的目标是要避免对社会的危害,并且那些来自暴力和腐蚀内容对平等的威胁也不能忽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文化领域的产品是否淫秽,不应该以它的表面意思进行判断,而应以它的社会影响力,特别是潜在危害性来判断。由于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护,社区容忍标准不再是合理的限制表达的理由,而将这个标准转变为危害标准在刑法淫秽条款中有支持它的证据。许多女权主义者和种族法律学者赞同这个决定。他们认为,为了保护公众或脆弱的个体、群体,限制那些描写残忍的、暴力的、淫秽的出版物或材料是合法的。巴特勒案的判决影响很深远。

可见,加拿大对色情物品的保护不如美国,在加拿大也不像在美国能广泛地获得色情物品。但是,加拿大对色情出版物的限制也受到了挑战,一些学者指责巴特勒案的判决对有关同性恋出版物的打击如同对淫秽物品一样。

除了上述案件外,1997年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对诉玛拉案(R.v.Mara)的判决也很重要,因为它巩固了巴特勒(Butler)案预防社会,特别是妇女受到伤害而确立的淫秽测试标准[67]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在2001年诉夏普案(R.v.Sharpe)中认为,广泛地禁止儿童色情作品是合法的,因为它保护了儿童免遭剥削和虐待[68]。但是,法庭也确立两种免于禁止的情况:由被告自己制作,以及仅由他们自己拥有且使用的书面材料或视觉作品;由被告创造或描写被告的视觉作品,倘若没有描写非法的性行为,并且为了私人使用而自己拥有的物品[69]。但是,其他的儿童色情作品和淫秽一样不受宪法表达自由的保护。法庭允许从宽解释具有艺术价值或出于教育、科学、医学目的、对公众有利的作品。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对淫秽的判决,确立了淫秽标准,将电影的表达自由与淫秽进行区分。加拿大省和地方的电影机构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对淫秽和儿童色情物品的管制上面,使得传统的电影审查制度失去了法律支持,从而促进了电影分级制度的确立发展。

(五)小结

在加拿大,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政府性质、选举方式、每个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联邦与省政府的立法权力。宪法的发展直接决定了电影制度的转变。加拿大宪法由很多法律组成,它的主要文件是英国法,即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1867年宪法深受英国的影响,由于英国是一个十分注重财产权的国家,英国一直没有人权方面的成文法,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决定制订人权成文法。因此,虽然加拿大人已享有传统的广泛的人权,但这些权利几乎没有写进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或不受政府的滥用也没有成文宪法的保证。1960年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权利法案》,该法案包括了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然而,由于加拿大《权利法案》属宣言性质的文件,不具有宪法的拘束力,各省对其实施不负有法律责任,因此对表达自由和人权的保障比较有限。随着英国实力的衰退,强大的邻国美国的影响日益加深,加拿大人把权利和自由写进宪法,这就使政府要损害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变成困难。1982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权利和自由宪章,将表达自由列入宪法保护之中。

1982年后,各地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有关审查制度阻碍了表达自由的诉讼。加拿大是习惯法系,因此在电影制度的转型期,最高法院判案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38年阿尔伯达新闻报刊法案一案(the Alberta Press Act case)是加拿大最早挑战事先审查的案例。新闻报刊自由权为电影等媒介的表达自由提供了先例。1983年安大略电影和录像鉴赏社团诉电影审查局案是第一例针对宪法保护以及事先审查的案例。在这之前的案例,并没有对审查局法律条款和工作程序触犯了表达自由提出批评。因此,电影的表达自由有了成功的案例。1992年巴特勒(Butler)案则体现了加拿大在合理限制方面的特殊性,即注重保护妇女的平等权利。此外,加拿大的判案还为区分淫秽与表达自由作出了一定的界定。如1992年巴特勒(Butler)案,将淫秽物品定义为:包含丧失尊严或失掉人性的性暴力或包含描写儿童性行为的内容。

因此,可以看出加拿大电影制度转型是基于深刻的法律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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