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的经典意义及分级的定义
审查是权威机构用来控制、限制或干涉表达的形式、内容以及信息的自由流通的一种价值驱动工具[2]。经典的审查主要是对表达内容使用的限制,即政府事先控制什么能出版、印刷、上演或广播。审查概念最早来源于对报纸的控制,在亨利八世时代,都铎王朝对英国报界实行限制,1534年对报纸的事先约束在英国国内生效,并且适用于英国的各殖民地。英国的这一制度维持了长达250年[3]。可以说,自从印刷机发明以来,各国政府采取了各种审查控制方法限制报纸的内容。政府对表达的限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进行。其中事先限制是政府对言论和新闻出版物限制的重要行政手段,是指任何言论、报纸和书籍未经政府事先批准和核发执照,不得发表或发行,而司法手段主要是一些法案和规章的限制,如,“关税法案”禁止进口那些叛国的、不道德的、煽动性的文学作品。
电影审查制度延续了对印刷媒体的限制模式。电影审查是,在电影制作或放映之前,政府或工业组织通过要求制片厂对影片内容做出改变以达到某种标准。从本质上讲,电影审查制度就是一种政府对言论和表达的事先限制。严苛的官方电影审查会导致从业者过分的“自我监督”,创作者自觉地用官方意识形态来从事创作活动,回避现实中暴露出来的社会矛盾,放弃自己的艺术创作个性和创新意识。这是一种敏感的“自我审查[4]”。加拿大电影审查实行的也是事先限制,它由各个省掌管,除了纽芬兰和爱德华王子岛,每个省都有自己的电影审查机构、监督或分级机构。在1911年和1913年间,5个省通过了电影审查的法律,并建立了审查局。在魁北克,电影审查制度曾被认为是家庭权利和责任的扩展,焦点是保护儿童免遭不良思想的侵蚀。电影审查制度采用了各种不同的形式:海关部门禁止引进色情电影,市政府在地方权限内禁止某些电影的放映,各省的司法部长审理对某些电影的控诉。一些电影生产部门,如“加拿大电视影片”公司(Telefilm Canada)、国家电影局(NFB)、SODEC为了尽量避免官方审查也开始了自我审查[5]。
电影分级制度最早源自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动荡不安,原有的传统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无情的嘲弄,电影审查作为一种具有极高权力的电影法令,受到了来自电影创作者的蔑视。1966年秋,电影分级制在美国获得批准,并开始从11月1日起正式实行。美国电影分级制度是美国好莱坞电影业为避免政府或利益集团对电影业的管制而实施的行业自律制度,通过对影片分级,对电影观众做出建议,它的主要目的是在为子女选择影片时向父母提供导向、建议。分级制的确立,其目的是打破过去对影片检查千篇一律的死板限制,为电影打开更宽的市场。同时,影片的制作者不再对影片的影响后果负全责。电影分级制度的指导方针是家长负责决定一切。电影检查的任务也不再是同意或不同意某部影片的发行放映,而是替观众把影片分成不同的等级,使观众能够有选择地观看影片,特别是家长能够为子女观看影片出主意。电影分级制度与审查是不同的,加拿大电影审查制度是在电影制作期间或放映之前,要求制片厂或发行商对影片内容进行删减,或审查部门禁止电影的放映,而电影分级制度把电影归为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范畴,电影享受宪法保护,电影分级无权对影片内容做出价值判断,也不再做出删减要求,只是对影片观众做出分类的建议。电影分级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是创作人员的要求,也是规范电影市场的手段之一。加拿大的电影分级制度与美国有所不同,美国电影分级制度是电影业的行业自律,遵循的是行业法规,而加拿大电影分级是各省政府部门职责所在,电影必须经过各省分级部门分级才能放映。
在加拿大,电影长期归为娱乐的一部分,受到各省审查机构的严格限制。20世纪60年代,社会转型对加拿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魁北克自治省首先做出了改变,1963年制订分级政策,1967年将电影审查局更改为电影管理局。次年,马尼托巴省也以分级制度代替了审查制度。1982年,加拿大通过了《人权与自由宪章》之后,电影被纳入表达自由的范畴,受到宪法保护,成为电影制度转变的转折点。1984年,安大略电影和录像鉴赏社团一案对电影审查提出了质疑,“安大略上诉法庭认为,审查和禁止的权力是对权利宪章中表达自由权利的限制。”面临这种挑战,安大略省制定规章,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禁止电影放映,改变了原来由审查局主观决定的情况。紧接着,其他省也对电影规章进行了修改,如马尼托巴省和魁北克废除了电影局有权禁止电影放映的法律条款。佛拉则委员会建议各省废除审查权力,“为了确保表达自由权利,一个办法就是废除各省的审查局删减或禁止的权力,各省将没有审查权力,如果一部电影触犯了刑法法典,那它将被禁止,除此之外电影局没有权力禁止或删减电影,如果电影没有触犯刑法,那它可以上映,至少放给那些想观看的人[6]”。之后,各省相继改变了原来的审查制度,建立起了分级制度。
目前,加拿大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事先审查制度了,在电影发行之前政府不能禁止电影的放映或随意删除电影内容。
(二)现代审查的意义
这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一些事务的看法发生转变,电影获得了宪法保护,电影审查制度因此经历了结构转型。20世纪以来,加拿大电影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深刻的变化,从作为防卫社区或政府工具转变为以社会为中心的审查制度。这种审查制度指的是,社会上相互竞争的团体利用政府的支持,来审查持有不同道德标准的团体之表达行为[7]。传统上,限制主要是针对那些触犯了社区价值、传统(诸如法律和规则、道德标准以及宗教)的思想和行为。如今,审查制度更多的是受到特殊利益团体影响,除了色情和淫秽仍然会引起广泛的道德谴责并遭到限制外,如隐私、平等、商业等成为了主要的争论焦点。人们更多地呼吁控制诽谤、藐视女性、种族歧视以及暴力,而减少了对亵渎、淫秽、煽动言论的关注[8]。传递言论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目标不是必须消除控制和限制,而是首先要明了他们的意图以及带来的后果,其次是使制度民主化,以确保表达和信息的多样化。事实上,加拿大学界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审查是间接限制内容的使用,如,引入规章、法典、标准来限制表达以及把审查的名字换成更令人接受的名称,如管理、教育、标准、选择、授权或纠正,这样就会使审查的合法化变得更容易。
加拿大的电影分级属于现代意义上的审查[9]。如今在加拿大各个省,电影分级系统替代了原来的电影审查体系,电影在放映之前必须提前进行分级。这与美国不同,美国的分级是一种自律行为,不是政府的硬性规定,在美国即使不进行分级也可以上映。因此,加拿大学界认为,这种提前分级也属于间接限制内容的使用,也是对言论的一种压抑。观众有可能因为一部电影未通过分级而不能观看到它。
而有的女权主义者认为,一些色情电影会对主流的价值观,如婚前贞操、一夫一妻制造成威胁。色情物品是一种传播性别歧视的媒介,因为它否定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升级了对女性的偏见和轻视,以及其中的暴力更是助长了对女性的攻击行为,危害了女性在雇佣、教育和社会活动中的平等权利[10]。因此,有的女权主义者认为,各省电影分级局对那些会触犯社区标准或造成个人伤害的色情物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并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维护了女性权益。(www.daowen.com)
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对表达的任何限制可能剥夺公民的表达自由权。虽然色情令人厌恶,但对色情的管制有可能缩小表达自由的权利,这更令人厌恶,它将妨碍作家和艺术家追寻表达自己感情的发展[11]。他们认为,分级应该是一个指导性的建议,决定权掌握在观众手中,而不是由分级局来决定。
加拿大电影分级是否具有现代审查意义?这一争论一直持续着。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省的电影法律条款,发现1982年《人权与自由宪章》的颁发是一个转折点,在这前后的电影条款中,对审查(censor)一词有所取舍,传统的审查意义在宪法保护电影表达自由的形势下,向现代审查意义转变,使之变得间接、隐蔽,也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在魁北克省1988年电影法案(Cinema Act)中已经看不到审查(censor)一词了,但是其中有一条规定电影分级局保留拒绝为某些电影分级的权力,并且所有要在魁北克省放映的电影必须送到分级局进行分级,否则是违法的[12]。硬性分级赋予传统审查以现代意义。事实上,安大略省电影分级法案(Film Classification Act)、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电影法案(Motion Picture Act)等一些省的法案中都没有了审查(censor)一词的影子,但和魁北克一样,法案中规定了事先进行分级,对电影表达自由无疑也是一种间接审查。
直到现在,唯有阿尔伯达省娱乐法案(Amusement Act)还存在审查(censor)一词。1957年的娱乐法案(Amusement Act)第二部分规定了电影审查(censor),任何电影在阿尔伯达省发行或放映前都必须送到审查局接受审查,审查员有权删减影片不恰当的内容或禁止电影放映[13]。可见,那时的审查(censor)还是传统意义上的事先限制。20世纪80年代,阿尔伯达娱乐法案中仍旧大量出现审查(censor),审查的意义在书面上与以往没有很明显的改变。事实上,这20多年以来,1983年1月是阿尔伯达省审查局最后一次对电影进行删减,1987年电影《寂静的夜晚,致命的夜晚》(Silent Night,Deadly Night)是最后一部被阿尔伯达省电影审查局拒绝放行的电影。1982年《人权与自由宪章》颁布后,阿尔伯达省很少使用传统意义上的审查权力。但是,迄今阿尔伯达省娱乐法案还没有删除有关审查的内容。
可见,在加拿大分级制是电影审查制的延续和变型,或是说,它是电影审查制的现代形态。
(三)小结
审查的经典意义是指对表达内容使用的限制,即政府事先控制什么能出版、印刷、上演或广播。审查概念最早来源于对报纸的控制,其中事先限制是政府对言论和新闻出版物限制的重要行政手段,是指任何言论、报纸和书籍未经政府事先批准和核发执照,不得发表或发行。电影审查制度延续了对印刷媒体的限制模式。
加拿大传统的电影审查制度指的是,在电影制作或放映之前,政府通过要求制片厂对影片内容做出改变以达到某种标准,本质上是政府对言论和表达的事先限制。1967年,魁北克省首先废除了这种传统的电影审查制度,加拿大电影审查制度受到了巨大的挑战。20世纪70年代,马尼托巴省政府也修改了娱乐法案,撤回了行政当局修改电影内容和禁止电影放映的权力。1982年后,电影纳入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范畴,受到宪法保护,加拿大其他省份相继建立了电影分级系统,政府无权对影片内容做出价值判断,也不再做出删减要求,只是对影片观众做出分类的建议。但是,加拿大电影分级由各省所属政府部门掌管,有相应的政府法令或法律规定,电影必须经过各省分级部门分级才能放行。因此,加拿大学界认为,这种硬性的分级制度是现代意义上的审查,电影审查的经典意义在加拿大这个社会语境中有了新的形态——事先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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