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管理学院 叶进芬
电子货币作为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的产物,为人们的生活创造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所致,其常常会滞后于人们的需要,尤其是在社会经济急速变革的年代,电子货币的出现和运作就面临着几乎无法可循的局面。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和赎回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因此产生纠纷后的司法管辖权等问题在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中无法找到恰当的解决办法,这种缺失必然会抑制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开发与使用。因此,必须厘清相关理论,以期电子货币能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良性循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金融创新,电子货币已经成为众多主体消费和贸易的必备工具,世界各国也正逐步加大开发各种电子货币产品,以适应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但遗憾的是,专门调整电子货币的法律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均显得薄弱或者是几乎缺失。电子货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规范,这是各国立法机构以及当今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因此,加强对电子货币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货币是指储存在储值卡或者计算机网络中的币值,与传统货币有固定的兑换关系,是可以在电子货币被接受的广泛范围内自由支付和流通,并且在持有人要求时能通过回赎兑换成法定货币的新型货币形式。电子货币交易活动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选择公力救济时,首先要确定法院的管辖权。然而电子货币是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应根据何种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以及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是否适用等问题都急需解决。
电子货币运作中包括三个阶段,分别包括三个合同关系:在发行阶段,电子货币的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形成买卖关系,购买者向发行人支付一定的法定货币作为购买电子货币的资金,发行人向消费者发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电子货币作为对价;在使用阶段,电子货币购买者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消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费者向商户转让电子货币的赎回请求权作为商户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对价;在电子货币回赎的阶段,商户作为电子货币的持有人向电子货币发行人主张权利,经过电子货币发行人履行债务来实现电子货币的价值。
这三类合同都可能具有涉外的因素,如作为合同之债主体的电子货币发行人与购买者、电子货币持有人作为消费者与商家以及商家作为电子货币最后持有人与发行人,这三类合同的主体都有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他们履行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与客体,也都有可能是在不同的国家进行,而且该三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很有可能就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这势必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不同国家法律的差异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对立将使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这种法律冲突体现在合同的各个环节。
二、电子货币运行对传统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
1.对传统冲突法的冲击
电子货币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各国现存的法律制度的差异;另一方面在于各国电子货币发展程度的参差不齐,从而对待电子货币的态度不同。例如,美国认为制定太多的规范会制约电子货币的发展,因此对于电子货币的监管持消极态度,而不是积极地进行监管;而欧盟许多国家则强调对电子货币的积极监管,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人遵守有关银行监管的有关规定,这样就存在发行人有可能选择监管比较宽松的国家发行电子货币的情况。所以,这些情况会造成各个国家在电子货币的立法方面存在着潜在的冲突,从而直接影响到电子货币的跨国应用。在国际私法的大多数领域,确定准据法的连接因素都很清楚,但在合同领域却是例外。在网络环境下诞生的电子货币,它比普通的合同或者普通涉外合同要复杂得多,同时具备物权与债权属性的电子货币,所面临的司法管辖权与连接点的确认也自然会极其复杂。
2.对传统民商事管辖权适用原则的冲击
传统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引向某一国家的实体规范,即准据法,并以准据法解决涉案的法律关系。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范。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对某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根据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传统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四种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这些原则大致是以人或者地域为基础,以确定要以何地的法律作为案件适用法律的依据。
电子货币具有动产物权相关特征,它理应受到物权法律关系相关冲突规范的调整。但是由于电子货币是无形物,如果发行人、购买人和数据的处理中心都位于不同的国家与地方,究竟储存电子货币义务的智能卡所在地或者计算机所在地是电子货币义务的所在地,还是发行人记载电子货币义务的数据处理中心所在地是电子货币义务的所在地?对于这些问题,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大分歧。
3.对准据法的冲击
传统冲突法认为,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被选定的准据法可能是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也可能是国际公约或国际商事惯例。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的形成与应用只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许多国家尚未及时进行法律调整,仅有韩国、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通过了有关立法,现有的立法也仅就电子贸易中某些最基本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有一些国家出于保护本国技术发展的考虑,不愿过早下结论,因此它们有关电子货币甚至是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几乎是空白,至于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更是十分少见。因此,尽管对于某一电子货币纠纷,我们适用了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最后却发现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因为该国可能根本就无相应的立法。
三、我国电子货币运作中管辖权问题的应对(www.daowen.com)
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货币实务的现状对社会生活和司法管辖带来较大的冲击。在法律规范方面,我国应以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为目标,在制定和完善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规则时,充分考虑电子货币法律纠纷所带来的相关问题,既要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司法主权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等;又要充分考虑电子货币纠纷管辖权本身的特点,利用互联网自身的特性,尽可能地体现公平公正和便于诉讼的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减少电子货币法律纠纷网络管辖权的冲突,摆脱互联网所带来的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困境。
由于我国目前主要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输入国,受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的相关立法可以选择相对保守的态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应对。
1.建立多样化更具弹性的管辖权标准
当前的电子货币纠纷管辖权确定的方法基本上沿用了传统的管辖权规则,但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理论和方法,这些新的理论和方法将传统的连结点软化,以更具有弹性的标准来适应网络的需要,使管辖权的确定更为合理和公平。比如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就以其灵活性和软性特征,在电子货币、电子商务等网络法律纠纷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确定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侵权行为纠纷管辖权的讨论中,委员们也认为,应充分考虑“最密切联系”等弹性的管辖权标准。我国在立法上应制定富有弹性的管辖权确立标准,并利用网络技术特征将传统的管辖权标准多样化和软化处理,可以将网址、网络服务器等更多的网络因素考虑进来,使管辖规则顺应电子货币法律纠纷网络管辖权的发展方向。
2.适应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私法趋同化的价值取向与网络环境下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正是这种法律思想和规制上的趋同化,为网络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合作铺平了道路和奠定了基础。虽然制定一个统一的国际公约是解决包括电子货币管辖权在内的冲突法问题的最佳途径,但因为各国法律文化的迥异,短期内构建统一的法典或者国际公约的可行性较小,所以次优的选择就是双边或多边国家的国际协调先行。
3.鼓励当事人进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有效减少管辖权冲突,在国内外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下,是当事人想要更快速便捷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不管是事先还是事后的协议,都应具有排除其他类型管辖的优先效力。
四、结语
可以预见,随着电子货币的蓬勃发展,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深入,有关电子货币纠纷的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会日益突出。该如何应对在立法上尚处于空白的电子货币和电子货币管辖权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否能做出良好的应对,这是我们必须加以关注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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