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败诉案例点评及途径分析

败诉案例点评及途径分析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本案中的两份合同《拍卖委托书》与《情况说明》实际上分别属于委托合同和一般保管合同。友谊宾馆单方终止委托拍卖合同,撤回拍卖物的行为是否违约。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信任关系而存在的,一旦信任不存,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所以《拍卖合同书》中关于友谊宾馆单方解除合同系违约,须向拍卖市场交付违约金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败诉案例点评及途径分析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友谊宾馆(以下简称友谊宾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反诉原告):中联国际拍卖中心(以下简称拍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

1993年5月22日,北京友谊宾馆与北京市拍卖市场(中联国际拍卖中心的前身)签订了《拍卖委托书》1份,约定:友谊宾馆委托拍卖市场拍卖国画,最低拍卖定价90万元,在预定的拍卖会结束后,未能拍出的物品,委托方接到受托方通知后15日内取回原物,逾期不取,委托方应向受托方交付保管费;拍卖委托书签订后或拍卖成交后,如委托方撤销委托或者不履行本委托书所订条款,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按最低拍卖总价或成交金额向受托方交付1%~5%的违约金;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做广告两次,费用双方各负担50%。协议签订后,拍卖市场负责运输拍卖物并结算了运费。在第一次拍卖会上,拍卖市场拍出了两幅国画,友谊宾馆支付了手续费。以后,友谊宾馆提出对剩余6幅画撤拍,并要求收回,但拍卖市场仅返还1幅,余下5幅国画未予返还。1996年9月,拍卖市场变更名称为中联国际拍卖中心。1998年8月20日,友谊宾馆与拍卖市场以书面形式签订《关于友谊宾馆委托北京市拍卖市场拍卖国画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1份,双方确认终止拍卖委托,拍卖市场暂为妥善完好地代为保存5幅国画。1999年9月,友谊宾馆致函拍卖中心,再次重申终止委托拍卖协议,并要求收回国画,但拍卖中心获悉后仍未退回国画。友谊宾馆诉至法院,要求拍卖中心返还未被拍卖的5幅国画。被告辩称友谊宾馆单方提出停止拍卖,属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在友谊宾馆撤销拍卖,双方由委托拍卖关系转换为委托保管关系后,友谊宾馆未按《拍卖委托书》的约定支付费用,致使我方所负担的保管费用已超过5幅国画的价值,因此我方有权留置保管物,不同意友谊宾馆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留置5幅国画中的三幅(包括吴冠中所作的《泰山松》、刘继从所作的《雄狮图》、李苦禅及李燕所作的《望友图》以折价37万元抵偿友谊宾馆应付给我方的保管费用。

【审理】

法院认为,友谊宾馆委托拍卖中心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其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转让给最高应价者而与拍卖中心签订的《拍卖委托书》,属委托拍卖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根据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友谊宾馆基于该合同享有撤回拍卖标的物的权利,其撤拍行为,不属于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友谊宾馆撤拍后虽应向拍卖中心支付费用,但拍卖中心对此在诉讼中未能明确提出主张,本院不予裁判。拍卖中心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虽因其自愿代友谊宾馆保存拍卖标的物而与友谊宾馆形成委托保管关系,但双方未约定保管费用及相关条款,故拍卖中心所实施的保管行为,属无偿保管。鉴于此,拍卖中心对双方争议的保管物,不享有法律规定的留置权,其长期扣留保管物拒不返还,侵害了友谊宾馆的合法权益,显属不当,应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友谊宾馆要求返还国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拍卖中心的抗辩理由,缺少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其要求留置5幅国画中的3幅折价抵偿保管费用的反诉请求,因缺少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中联国际拍卖中心返还北京友谊宾馆5幅国画,并驳回中联国际拍卖中心的反诉请求。

【点评】

在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之前,首先应该确定本案所使用的法律。因为本案中的两份合同《拍卖委托书》与《情况说明》实际上分别属于委托合同和一般保管合同。这两份合同签订于1993年和1998年,而我国当时适用的《经济合同法》没有对委托合同和除仓储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保管合同予以规定,因此本案涉及的两类合同是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但是原告起诉的时间却是在《合同法》实施之后,所以本案在审理时适用了《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本案主要涉及了连个法律问题:第一,友谊宾馆单方终止委托拍卖合同,撤回拍卖物的行为是否违约;第二,拍卖中心是否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友谊宾馆单方终止委托拍卖合同,撤回拍卖物的行为是否违约。

要分析友谊宾馆该行为是否违约,我们应当先明确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是什

么合同,以及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2.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存在的,一旦这种信任关系不存在了,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这点不同于代理,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4.委托人虽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却不能同时作为或者代理第三人缔约;这点与行纪不同,合同法第41 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卖人或者出卖人。”这条赋予行纪人在没有委托人反对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的介入权,这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所不具备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拍卖委托书中约定由被告拍卖原告所属的国画,还规定了最低拍卖价和拍卖会结束后未拍出的画如何处置,这是被告在原告的指示下处理原告的事务。被告没有原告的同意,必须亲自拍卖这些画。且被告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被告不享有介入权,这份《拍卖委托书》不是行纪合同。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拍卖委托书》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一份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信任关系而存在的,一旦信任不存,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规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所以《拍卖合同书》中关于友谊宾馆单方解除合同系违约,须向拍卖市场交付违约金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所以友谊宾馆的行为不属违约,但是对因单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不可规则于拍卖中心的,友谊宾馆应予以赔偿。

拍卖中心对其保管物是否享有留置权。(www.daowen.com)

友谊宾馆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后,拍卖中心应当返还未拍卖的5幅国画。但是拍卖中心一直无权占有这5幅国画,不予返还。1998年8月20日友谊宾馆与拍卖中心签订的《情况说明》对已经形成的事实上的保管关系予以确认。

以前的《经济经济合同法》只规定了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仓储保管合同,没有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而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一般保管合同加以明确规定,该法中的保管合同仅指一般保管,不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的《情况说明》是一份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由此可见,一般保管合同以无偿性为原则,以当事人有约定为例外,不同于仓储合同以营利性为特征之一。《情况说明》中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用,且无此交易习惯,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拍卖中心无权向友谊宾馆主张保管费。

虽然保管合同以无偿性为原则,但是为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对保管人为保管物致富的必要费用,以及为保管而对保管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保管人有权要求寄存人偿付,这当然不属于保管费。所谓必要费用,以能维持保管物原状为准,包括重新包装、防腐、防火等费用。因此拍卖中心可以要求友谊宾馆为保管国画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这需要拍卖中心来举证。

合同法中确实规定了保管人对保管物的留置权,不过留置权的成立时有条件的。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留置权成立的条件除了要有有效的保管合同,还必须有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这一条件。本案中友谊宾馆和拍卖中心签订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友谊宾馆无需支付保管费;拍卖中心又未能提供从分的证据证明在保管期间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留置权无法成立,拍卖中心无权留置这些国画。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这一条款赋予了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只要保管人不享有留置权,寄存人就可随时领取保管物。所以本案中友谊宾馆有权领取保管物,拍卖中心应当返还友谊宾馆这5幅国画。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本案被告败诉原因很复杂,但主要是因为在订立委托合同和保管合同时就买下了隐患。在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时,由于对未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不了解,关于委托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偿付违约金的条款由于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而无效,该条款丝毫不能起到保护受托人的作用,本来不应规定在合同中。

委托方友谊宾馆通知拍卖中心要解除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中心就应该返还剩余的拍品,可以要求友谊宾馆赔偿因其单方解除合同而给拍卖中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没有必要滞留剩下的拍品,这其实已构成非法占有。随后双方签署的《情况说明》是一份保管合同,将拍卖中心的占有追认为双方形成保管关系。在签订这份保管合同时,拍卖中心可以与友谊宾馆协商将其约定为有偿保管合同,但是双方并没有这么做。这份保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寄存人友谊宾馆可以随时取回保管物,但是保管人拍卖中心出具在保管期间为保管物支付必要费用的证明,可以要求寄存人友谊宾馆偿付必要费用,如果友谊宾馆拒绝偿付,拍卖中心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留置这些国画。

2.现在应该怎么做

败诉后,被告拍卖中心应当履行判决,返还其保管的5幅国画。如果拍卖中心能收集到证明在保管期间其为保管无支付必要费用的相关证据,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友谊宾馆偿付该必要费用。

3.经验教训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的败诉主要是因为其对委托合同和保管合同的错误认识,由于对这两种合同的相关法理和法律规定的认识有偏差,致使在订立这些合同时埋下了隐患,并且隐患不断,相互联系起来导致被告的败诉。被告对法律规定的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和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尽的义务,总由于对法律的误解而违反,比如向委托人主张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又如在留置权不成立的情况下违法行使留置权;而对受托人和保管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却不能积极主张,比如对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和作为保管人为保管物支付的必要费用,不是根本没有提出权利主张,就是缺乏积极有效的举证,而使自己的合同权利没有充分实现。所以本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作为市场中的经营者应当学法懂法,尤其是多学习和了解民商事法律将使自己受益匪浅。

(徐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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