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成都交大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交大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江堰区
原告: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网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修正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修正文化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2000年初,成都交大公司、泛华网络公司、修正文化公司三方酝酿在北京共同出资组建“中国国情网站”。2000年3月6日,修正文化公司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数据库》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书载明:数据库已完成数据文字15亿余字,图片5万幅,音像资料12万尺,门类齐全,全部资料来源于公开媒体报道及各部、委、办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历年专业信息、数据。信息权威、准确、可靠、详实,并以文字、图片、声音、图像和数据表格等多种载体表现。该年鉴数据库评估总价值为3871.37万元。2000年4月20日,上述三方签订《关于组建中联国情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书》,约定:三方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组建“中国国情网”,修正文化公司运作6个月并先期完成“国情网”网站设计和个专题网域名、信息源,协调、落实发展条件等前期工作内容,并与泛华网络公司确定合作关系;成都交大公司在上述基础上与修正文化公司、泛华网络公司优势互补联合投资建设“国情中心”;该中心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成都交大公司出资1500万货币,1350万元资产,出资比例占57%。泛华网络公司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占1%。修正文化公司以其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数据库》的一部分作为出资,数额为2100万元,比例占42%。同日三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年鉴数据库”评估后,由国情中心购入,国情中心负责对年鉴的继续投入,享有对年鉴数据库的所有权。2000年5月26日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名称为中智国情研究中心有限公司。2000年6月27日,经董事会同意,中智公司组成资产核实小组,对修正文化公司所投入的数据库进行核实,核实结果:1.文字数据库,共有数据条数2002874条,字数1834650735个汉字,2月28日以前服务器字数874940条,共计428533268个汉字,工作站字数475216条,共422998173个汉字;2月28日以后为652718条,共963119294个汉字。2.图片部分:图片总数为56000张,其中2月28日前核算的图片11455张。其他部分因无法全部核实,故采取抽样法,随机抽取部分样本,所得到的结果禹所报结果有出入;音频、视频部分在核实时间内,未收到有关资料。两原告认为该核实结果与评估报告不符,起诉至北京市X X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修正文化公司缔约欺诈,撤销三方签署的《关于组建中联国情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书》;2.修正文化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既损害赔偿责任;3.由修正文化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成都交大公司、泛华网络公司所主张的多项诉讼请求,其基础是要求被告修正文化承担因缔约过失责任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而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不能据此作出被告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被告方在组建中智公司前对其投资的“数据库”委托了具有国家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评估,其评估结论的可信度是显而易见的。而原告仅由公司人员组成的核实小组对“数据库”进行核实所作出的报告,不可能对核实内容的诸多可变因素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对核实结果引起的分歧是必然的。该证据的公信度不足以推翻审计和评估结论,亦不能证明被告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真实情况,而应当承担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能否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发生在契约尚未有效成立时(包括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成立的基础并不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及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要件应包括如下:1.缔约方在缔约过程中有过错,如故意或过失;2.因为过错而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这是一种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在相互接触磋商中产生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互相协助义务等;3.由此而使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4.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我国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主要是第42条和第43条。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再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因为公司自行组织的资产核实小组的核实结果与原告评估报不符,认为原告在缔约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情况,是缔约欺诈,因此合同可撤销,被告应对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样的诉讼请求看来并无不可,却使原告本身负担了相当重的举证责任,因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上文提到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要件,那么原告不仅证明被告提供了虚假情况,即评估结果不实,还要证明被告提供虚假情况是出于故意,因为欺诈必须要有故意。原告仅凭公司自行组织的资产核实小组对数据库进行核实,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能对核实内容的诸多可变因素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以此为证据对抗具有国家评估资质的机构的评估结果,其证明力有明显的不足,无法证明原评估结果不适。即便可以证明,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被告已经委托了具有国家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连疏忽都没有,更不要说有欺诈的故意了。因此原告对诉讼请求的选择决定了举证上的极大难度,难有胜诉的机会,而诉讼请求选择上的不当又是由于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不准确而引起的。
【救济】(www.daowen.com)
1.本该怎么做
本案涉及的合同是一个三方合资组建公司的协议,其中的两方对第三方的出资有异议,认为其实际出资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实是原告和被告采用了不同的核实资本的方法和标准。这样的争议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作出由哪一方委托什么验资机构以什么方式来验资的详细约定来避免。如果成都交大公司、泛华网络公司信不过由修正文化公司委托验资机构来验资,完全可以在合同中与修正文化公司约定由己方委托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这样的约定只要三方意思一致,是受到法律的保护。遗憾的是,合同种对有权验资的一方以及验资的方式并没有作出约定,那么由被告修正文化公司自行选择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验资也就不违反合同规定,这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当争议已然发生时,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原来提供资产评估结果不实,被告的实际出资即数据库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一定要以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诉讼请求,前文已经论证了一次为诉讼请求将使原告负担证明被告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这几乎是无法证明的。原告本可以以被告的出资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不符合三方一致同意的被告提出的评估报告的记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还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违约之诉不再需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原告的举证责任比起诉被告缔约过失时轻。但是原告仍需要证明被告的实际出资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他要委托更为权威专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作为有力的证据,最好还能证明原先的评估结果不实,比如被告委托的评估实际上不具备资质,评估中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者存在欺诈等。总之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在证明力上能使法院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心证。
2.现在应该怎么做
成都交大公司、泛华网络公司可以以修正文化公司违约为理由重新起诉,请求法院认定修正文化公司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且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成都交大公司、泛华网络公司必须掌握充足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修正文化公司的行为确已构成根本违约。
3.经验教训
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体现当事人各方的自由意志。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和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图维护自己的利益,像本案中这种涉及建立公司、长期投资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时更应谨慎。如果原告在订立合同时与被告约定由原告方负责委托验资机构对被告的出资进行验资,以该评估的结果作为被告的出资数额,就不会卷入日后的纠纷。
此外如果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对缔约过错责任制度能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就不会选择给举证带来极大难度的缔约过错责任作为诉讼请求,而会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诉讼请求。而且原告的举证意识也是很薄弱的,原告选择了对举证要求苛刻的缔约责任作为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却相当弱,根本无法证明关于被告出资的评估结果不实,被告的出资不符合约定,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证据即使以违约为诉由仍显得不足。以上原因综合在一起导致了原告的败诉。
(徐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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