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北京燕莎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2000年3月至6月间,原告北京市业成建筑材料公司(以后简称“业成公司”)与自称代表北京燕莎装饰公司(以后简称燕莎公司)的沈岭签订了四份定作合同,约定由业成公司为燕莎公司定作塑钢门窗,合同总金额为33270元。同年3月13日,沈岭给付业成公司3800元预付款。业成公司依约履行。同年7月4日,沈岭将燕莎公司出具的1张金额为1万元的支票给付业成公司。现业成公司起诉要求燕莎公司给付未支付的1947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了4份定作合同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万元加工费的进账单,沈岭出示的其为被告公司经理的名片,并且向法庭证明沈岭在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2月20日期间,曾以被告名义在大西洋新城为业主的住宅进行装修,进行装修时所在物业部门备案的装修申请书中,沈岭是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此被告未在提出相应证据。被告向法庭提供了2000年6月3日沈岭向被告借款1万元给孩子交幼儿园赞助费的借条,2000年8月1日沈岭出具的两份证明,声明其以个人名义承接五棵松影视之家牟星加装修的活与被告无关以及沈岭曾领用被告4张支票。经庭审质证,法庭确认了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对被告的提供的借条,认为借条仅能证明沈岭曾向被告结果1万元,而不能证明此借条与本案有关,故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明认为仅系被告与沈岭双方之间的一种对内约定,并未对外公示,不具有对外效力,故不予认可;而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因此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定作合同虽系原告与沈岭所签,但由于在此之前,在被告为位于大西洋新城的业主进行装修时所在的物业部门备案的装修申请书中,沈岭是施工单位的负责人。而在沈岭与原告订立合同时,沈岭又向原告出示了证明其在被告公司身份的名片,原告完成工作后,沈岭由交付了被告的支票与原告结算价款,这使得原告有理由相信沈岭系被告的工作人员,享有代表被告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代理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沈岭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是依法有效的。原告作为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被告又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明原告是在明知沈岭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而仍与其订立合同,以及原告明知沈岭向被告借款用以在支付原告的加工费的相应证据,原告对此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故原告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19470元。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沈岭与业成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的行为对燕莎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足以信其有代理权而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保护交易安全。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第二,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及外表授权,外表授权指一个人的言行向相对人明示或者默示他已授权给某人,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授权。第三,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四,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要证明无权代理,一般由相对人证明有外表授权和自己有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部分只要符合一般合理的人的确信就算是得到证明。因此实践中当出现外表授权时,往往要由被代理人证明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没有正当的理由,即相对人的信赖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在本案中,合同虽然是沈岭和业成公司签订的,燕莎公司对沈岭签订合同的行为也没有明示的授权。但是沈岭交给业成公司证明其为燕莎公司经理的名片,不久前燕莎公司为大西洋新城业主装修时的装修申请书中沈岭为施工单位负责人,更重要的是,沈岭以燕莎公司的支票与业成公司结算,这些使沈岭又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使业成公司有正当理由相信沈岭是燕莎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代表燕莎公司与自己订立合同。而燕莎公司在缔约前未及否认其对沈岭有过授权,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业成公司的信赖没有正当理由,即证明业成公司明知沈岭不是燕莎公司工作人员人与其订立合同,以及业成公司明知沈岭向燕莎公司借款用以支付原告的加工费等。以现有的证据来看,沈岭的行为以符合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定作合同有效,燕莎公司应承担支付加工费的合同义务。
【救济】(www.daowen.com)
1.本该怎么做
燕莎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确有不慎之处,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公司的支票与公司的公章、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一样,非常重要,应该是本公司专用的,如果为他人使用,和其他情形结合在一起,很可能被作为表见代理的证据,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即使燕莎公司对沈岭曾有过授权,或者沈岭曾是燕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这种关系结束之前,谨慎的做法是,燕莎公司应当收回一切可以代表公司公章、公文和票据,并且及时通知自己相关的客户。沈岭曾作为燕莎公司为大西洋新城业主进行装修的负责人,如果燕莎公司取消了对沈岭的授权,应当及时通知大西洋新城的物业部门和业主,并在物业部门备案。如果这样或者如果燕莎公司在业成公司与沈岭订立合同时及时将真实情况通知业成公司,业成公司就不会误认为沈岭代表燕莎公司而与其订立定作合同。
2.现在应该怎么做
如果燕莎公司认为业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相信沈岭代表燕莎公司,即业成公司订立合同时主观上有过失,如能证明业成公司明知沈岭不是燕莎公司工作人员人与其订立合同,以及业成公司明知沈岭向燕莎公司借款用以支付原告的加工费等,或者能证明业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合同的相对方是沈岭本人,业成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表见代理的证据都是订立合同以后才发现的,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对业成公司产生任何影响。只要燕莎公司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事由,可以提起上诉。
由于表见代理只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果,在被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之间仍然是一种无权代理,即使表见代理成立,被代理人在对相对方履行义务后,仍可追究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燕莎公司在向业成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可以要求沈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经验教训
本案给我们最大的启发是公司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应当谨慎,妥善保管好公司的印章、公文、合同和票据等,其代理人的撤换也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客户,以防止表见代理情形的发生,使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可资证明的文件,即使日后涉及诉讼,也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徐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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