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败诉案例点评:违约履行方式、救济途径

败诉案例点评:违约履行方式、救济途径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双方在合同和还款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只有在四连顺达公司持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到陈殿伍处收取货款,陈殿伍在见到四连顺达公司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方能付款。按照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上述条款的具体规定,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所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但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履行方式已有特殊约定,陈殿伍不按约定的方式付款的行为是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败诉案例点评:违约履行方式、救济途径

【案情】

原告:北京市四连顺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联顺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陈殿伍,男,汉族,35岁,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2000年3月27日,四连顺达公司与陈殿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陈殿伍于2000年度购买四连顺达公司与饲料约25吨;付款方式为四连顺达公司必须持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到陈殿伍处收取货款,陈殿伍只有见到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方能付款,否则陈殿伍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责任为陈殿伍在收到鱼饲料后当场验收,并保证按时付款,如不按时付款,陈殿伍应从欠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四连顺达公司;双方如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必须盖有四连顺达公司的公章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陈殿伍本人签字,此协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签字,任何还款手续无效。合同签订后,陈殿伍陆续向四连顺达公司购买鱼饲料,截止至2000年10月15日,陈殿伍千四连顺达公司货款33551.20元未付。2000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陈殿伍所欠北京市四连顺达四连顺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3551.20元于2000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未按其支付货款,陈殿伍从欠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付款方式为北京市四连顺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持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到陈殿伍处收取货款,陈殿伍只有见到北京市四连顺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方能付款,否则陈殿伍仍应承担付款义务。”协议签订后,陈殿伍尚未能履行协议,拖欠四连顺达公司货款33551.20元至今未付。四连顺达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殿伍给付货款33551.20元,并支付违约金。陈殿伍辩称已将钱款分三次付给了四连顺达公司的业务副经理岳井良,并出具收款条为证,认为与四连顺达公司的账目已经结清,不同意四连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认为,四连顺达公司与陈殿伍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双方在合同和还款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只有在四连顺达公司持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到陈殿伍处收取货款,陈殿伍在见到四连顺达公司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方能付款。而陈殿伍在未见到四连顺达公司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的情况下,将货款交给月精良,四连顺达公司也未收到上述货款,陈殿伍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其应承担过错责任,付款义务不能免除。陈殿伍以货款已支付给四连顺达公司的业务经理岳井良,账目已经结清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陈殿伍给付四连顺达公司货款33551.20元,并按前款额的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殿伍以货款已经支付给四连顺达公司的业务经理岳井良,账目已经结清为由进行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换言之,如果陈殿伍在提出货款已经支付给月精良的收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其已经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不构成违约。这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生效后,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以使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全面地实现。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归根结底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对商品的流转、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民法理论中要求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也正是着眼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说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实现。民法对于人的基本预设是人是理性的,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和追求利益的适当手段,反映在交易中,即为清楚合同的目的和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因此理性人在交易中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这即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约定的条款,包括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只要不违法,都被视为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适当手段,都受到法律的尊重,并为法律所保护。因此对这些合同条款的违反是不完全或者不适当的履行,和不履行合同一样,都属于违约行为,行为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不全面、不适当的履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上述条款的具体规定,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所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只要客观上存在违约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www.daowen.com)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的特殊规定是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协议规定,四连顺达公司必须持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到陈殿伍处收取货款,陈殿伍只有见到盖有四连顺达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方可付款。然而陈殿伍却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在没有见到盖有四连顺达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的情况下,将货款付给了业务人岳井良。如果双方对付款方式没有过特殊约定,可以认为四连万通公司业务经理岳井良是代表公司收款,陈殿伍向岳井良支付货款的行为就是在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四连顺达公司对收款行为另有授权,也可成立表见代理,将岳井良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其收款行为的效力约束公司,认为陈殿伍已向四连顺达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履行方式已有特殊约定,陈殿伍不按约定的方式付款的行为是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法院判决陈殿伍向四连顺通公司给付所欠货款和违约金是正确的。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被告陈殿伍如果严格按照还款协议的规定,在见到盖有四连顺达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的情况下支付货款,即为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了。

2.现在应该怎么做

四连顺达公司公司业务经理岳井良代收了陈殿伍欠四连顺达公司的货款,却未将货款上交四连顺达公司,此行为是典型的不当得利,即没有法律依据,获取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陈殿伍有权要求岳井良返还不当得利。对陈殿伍向四连顺达公司给付的违约金,陈殿伍也可向岳井良主张这是由于岳井良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间接损失,而要求损害赔偿。

3.经验教训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合意,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尊重和保护这种合意,具体地说,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凡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都是违反全面适当的履行原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的被告就是没有理解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而轻视了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性,使自己被追究违约责任。

(徐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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