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因根本违约败诉,案例点评及救济方法

因根本违约败诉,案例点评及救济方法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认为,丰华服装厂与光华染织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丰华服装厂与光华染织厂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中第四种情形在合同法理论中被称为“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对最严重的一种违约程度的描述。而根本违约一旦发生,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只会使受约方当事人蒙受更大的损失,所以法律赋予了守约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根本违约败诉,案例点评及救济方法

【案情】

原告:首钢矿业劳动服务公司丰华服装厂(以下简称丰华服装厂)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光华染织厂(以下简称光华染织厂)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首钢矿业公司于2000年10月26日决定对工作服进行改革,将工作服改为纯棉水洗牛仔服,并决定于2001年4月1日开始发放新式工作服,丰华服装厂承接了为首钢矿业公司生产该种工作服的业务。2001年3月,首钢矿业公司与丰华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丰华服装厂为首钢矿业公司供应水洗牛仔布工作服,合计金额1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按月计划数量20日前到货。为完成该批工作服的生产任务,丰华服装厂与光华印染厂于2001年2月14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光华印染厂为丰华服装厂供应蓝色牛仔棉布,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以及交货方式均作了约定,并明确约定交货时间为2001年2月28日前,最迟不超过3月15日,但双方未对合同的解除条件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丰华服装厂将预付款4万元支付给了光华印染厂。此后光华印染厂开始组织生产,但未能在2001年3月15日前完成生产,将货物交付给丰华印染厂。2001年3月27日,光华印染厂完成了牛仔棉的生产,并向丰华服装厂提交了牛仔棉样品。丰华服装厂以光华印染厂逾期供货,已从邢台市色织厂购买了蓝色牛仔棉布1万余米作为理由拒绝收货。此后,丰华服装厂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给光华染织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光华染织厂收到了该通知,但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丰华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

丰华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光华染织厂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光华染织厂返还预付款4万元。

法院认为,丰华服装厂与光华染织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丰华服装厂与光华染织厂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丰华服装厂已按约定将预付款支付给光华染织厂,光华染织厂就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丰华服装厂。光华染织厂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即最迟于2001年3月15日前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光华染织厂提出了丰华服装厂曾同意其延期交货,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丰华服装厂对此亦予以否认,法院认定光华染织厂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丰华服装厂向光华染织厂购买该批牛仔棉布是为了完成生产首钢矿业公司工作服的任务。在此情况下,丰华服装厂向其他厂家购买了牛仔棉布并于2001年4月20日完成了生产任务。丰华服装厂对于该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其与光华染织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丰华服装厂要求解除与光华染织厂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要求光华染织厂返还预付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丰华服装厂与被告光华染织厂于2001年2月1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有效,并判决被告光华染织厂返还原告丰华服装厂预付款40000元。

【点评】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以及根本违约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丰华服装厂是否有权行使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类。约定解除也称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包括约定合同解除权和事后协商解除。约定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立合同以后,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事后协商解除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论是约定合同解除权,或是事后协商解除,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本案中双方既没有约定合同的解除权,也没有在订立合同后协商解除合同,因此不涉及约定解除的问题。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时合同终止。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其中第四种情形在合同法理论中被称为“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对最严重的一种违约程度的描述。一般的迟延履行或者其他的违约行为,可以通过恢复履行和适当履行最终实现合同目的。而根本违约一旦发生,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只会使受约方当事人蒙受更大的损失,所以法律赋予了守约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www.daowen.com)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只需履行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如对方对合同的解除有异议,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对方财产应当互相返还。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丰华服装厂与光华染织厂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丰华服装厂向首钢矿业公司供应水洗牛仔布工作服提供原料。丰华服装厂与首钢矿业公司的承揽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交货期限对考察光华染织厂的履行行为非常重要。丰华服装厂与首钢矿业公司的承揽合同约定丰华服装厂应于2000年3月20日前交付牛仔服。为了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前交货,丰华服装厂才会和光华染织厂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光华染织厂的交货时间最迟不超过3月15日。光华染织厂未按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的违约行为导致丰华服装厂无法按期进行服装的生产。为避免对首钢矿业公司的违约,丰华服装厂只好另行购买所需原料。至此,丰华服装厂与光华染织厂的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光华染织厂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法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第96条、第97条的规定确认丰华服装厂与光华染织厂的买卖合同解除有效,判令被告光华染织厂返还原告丰华服装厂预付款的判决是正确的。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丰华服装厂与光华染织厂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丰华服装厂也依合同规定向光华染织厂支付了预付款,光华染织厂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付质量合格的货物。如果光华染织厂在履行期限内交货实在有困难,应该尽早通知丰华服装厂,并与之协商解决的办法,争取对方的谅解,达成延期履行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则视为对原合同履行期限条款的修改,光华染织厂未在原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交货的行为就不构成违约。

2.现在应该怎么做

在诉讼中,被告光华染织厂提出了曾与原告丰华服装厂达成延期交货的协议的抗辩,但由于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丰华染织厂又对此予以否认,而被法院认定该主张不能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光华染织厂延期履行合同债务确实有过协议,且光华染织厂收集到并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可以提出上诉。

3.经验教训

本案提示我们,对待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只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种,如果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时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更能为维护守约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解除合同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中对光华染织厂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如果任其继续履行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弥补丰华服装厂的损失将会有较大的风险。丰华服装厂在光华染织厂未能按期交货的情况下,已和其他厂家签订买卖合同并已履行合同,取得了生产所需的原料,这样与光华染织厂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落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使丰华服装厂遭受更大的损失,而这些损失通过要求光华染织厂承担违约责任来弥补却存在着风险,根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对维护丰华服装厂的合法权益最为有利。对于诚实履约的合同当事人,法律为他们提供了多样的保护,他们应该积极选择最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法律对守约方提供的多种保护同时也是对违约当事人的制约与督促。

(徐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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