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败诉案例点评:解散前偿债未清算,如何救济?

败诉案例点评:解散前偿债未清算,如何救济?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组委会组织的博览会因故未能举办,组委会也已解散。但是组委会在原告起诉前已经解散了,而且解散前并未清算债权债务。如果组委会在解散前就以自己的财产清偿了债务,自然不会有这场诉讼。3.经验教训本案被告儿童中心最大的失策之处是在组委会解散前没有进行或者督促进行清算,以组委会自身的财产清偿债务,以致陷入诉讼,被判令单独清偿全部债务。

败诉案例点评:解散前偿债未清算,如何救济?

【案情】

原告:北京地质印刷厂(以后简称印刷厂),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儿童中心(以后简称儿童中心),住北京市西城区

为举办国际儿童产业博览会暨关注儿童成长主题论坛,2001年10月儿童中心与北京创海广告公司签订协议书,共同组建国际儿童产业博览会暨关注儿童成长主体论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2001年12月组委会与印刷厂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组委会将博览会的会刊印刷工作交予印刷厂,印刷厂向组委会交付5万元信誉保证金,待博览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或因特殊原因取消博览会,组委会将信誉保证金全额退还印刷厂。印刷厂依约交付了4万元。组委会组织的博览会因故未能举办,组委会也已解散。组委会一直未将4万元退还印刷厂。

【审理】

印刷厂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儿童中心退还4万元。法院认为,印刷厂与组委会签定的加工承揽合同,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组委会收取了印刷厂的保证金后,没有履行让印刷厂为其印刷刊物的义务,应当将保证金返还印刷厂。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问题,儿童中心辩称,组委会系由儿童中心与广告公司共同承办,应追加广告公司为本案被告的意见,因组委会未进行清理而解散,作为债权人的印刷厂可以起诉部分承办人,也可以起诉全部承办人,现印刷厂只对儿童中心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法院判决儿童中心以清理出的组委会自身的财产给付原告印刷厂4万元。

【点评】

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儿童中心是否违约,我们应从合同本身着手分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印刷厂和组委会。组委会是否能作为合同的主体?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组委会是儿童中心与广告公司为举办博览会而共同组织的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从合同的内容来看,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有效的合同当然应该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遵守,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违约。组委会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印刷工作交给印刷厂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4万元保证金返还印刷厂。如果印刷厂起诉组委会,也不会遇到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做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但是组委会在原告起诉前已经解散了,而且解散前并未清算债权债务。从实体法上看,组委会债务的承继者是创建它的儿童中心和广告公司,他们对组委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印刷厂既可以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他们中的任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从程序法来看,印刷厂有权决定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或只择他们其中之一列为被告。儿童中心提出的应当将广告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抗辩没有被法院采纳是有道理的,因为尽管儿童中心和广告公司对组委会欠印刷厂的债务为共同的义务人,但是实体法中已规定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应原告的请求全部清偿。而且从程序法角度,也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要求,必要共同诉讼要求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即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共同诉讼成为必要。而在本案中印刷厂可以向儿童中心或广告公司中的人一方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后两者对原告的义务在诉讼中并不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法院认定由儿童中心作为单独的被告并无不妥,最终作出由儿童中心返还4万元保证金的判决也是正确的。(www.daowen.com)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儿童中心本可以不使自己卷入这场诉讼中的,也不必独立地返还这4万元保证金。如果组委会在解散前就以自己的财产清偿了债务,自然不会有这场诉讼。如果组委会能在解散前进行清算,以自身的财产了结所有债权债务,也不会有这次纠纷,儿童中心也不会作为组委会债务的承继者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后才能向组委的另一创建人广告公司追偿,这既增加了成本,又提高了风险。而没有在组委会解散前进行清算,正是创建人儿童中心和广告公司的过失。

2.现在应该怎么做

被告儿童中心已经败诉,只能按照判决书中要求的已清理出的组委会自身的财产给付原告印刷厂4万元。当然儿童中心在履行判决后可以向组委会的另一创建人广告公司要求偿还广告公司本来应当支付的份额。

3.经验教训

本案被告儿童中心最大的失策之处是在组委会解散前没有进行或者督促进行清算,以组委会自身的财产清偿债务,以致陷入诉讼,被判令单独清偿全部债务。由此可见组织解散前及时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的重要性,因为即使组织解散,如果不进行清算,根据法律的规定,它的组建人也不可能逃避该组织存续时的债务。

(徐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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