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兄弟高利贷纠纷:败诉案例与救济途径

兄弟高利贷纠纷:败诉案例与救济途径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兄弟俩的共同努力下,朱光寿的申诉终于成功了。出狱后,朱光寿得到国家赔偿4万元。在庭审中,弟弟朱光寿认为,因为法院的错误判决导致他不能还钱,应属不可抗力,他不应承担借款利息责任。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光寿当初被错判入狱并不是哥哥朱光余引起的,所以为保证债权人朱光余的利益,弟弟朱光寿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朱光余的借款和利息。最后,法院判决弟弟朱光寿应偿还哥哥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共46295元。

兄弟高利贷纠纷:败诉案例与救济途径

【案情】

原告:朱光余,男,44岁,江苏省盐城市华茂公司职员

被告:朱光寿,男,40岁,江苏省盐城市金龙公司供销员

2000年12月,在江苏省盐城市公司做供销员的朱光寿接到了市人民法院的通知,让他去领应诉通知书,让朱光寿没有想到的是起诉他的竟然是他的亲哥哥朱光余。那么,又是什么化解不开的矛盾让兄弟一定要上法庭解决呢?事情还要从十年前兄弟间的一笔债务说起。

1990年1月16日,弟弟朱光寿还在塑料复合厂上班时,那天他向哥哥借了一笔钱。从哥哥朱光余保存的借条上,我们可以知道弟弟向哥哥接了两万余元的现金并同意支付月息高达2分的利息。20361元,月息2分就意味着年利率高达24%,就是说借了2万余元的现金一年之后就要支付4800元的利息,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

在同一天朱光寿又向哥哥接了6000余元的现金,同样也支付高达1分5的利息。这样,他先后从哥哥朱光余借了26361元。对于哥哥索要高额利息,弟弟朱光寿当时觉得这么做也没什么不对,他觉得哥哥肯借给自己前已经是很帮忙了。弟弟朱光寿本来准备用借的这些钱做生意,赚钱后再还给哥哥,可他借钱还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一起让朱家兄弟俩都没有想到的事情,而正是这件事情让朱光寿赚钱和还钱的计划成了泡影。

原来,朱光寿在找哥哥借钱之前曾经筹办过一家名叫某市金属制盖厂的企业,而且朱光寿还曾担任了厂长。但是企业筹办了好几年,开了上百次论证会,还出国考察了一次,前前后后花了38万元,但是企业最终还是停办了。这38万元的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村里农民集资凑起来的。

看着自己的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就这么没啦,许多百姓开始向上级领导和检查机关反映,认为朱光寿在办厂期间有贪污嫌疑和非法集资。随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贪污罪诈骗罪向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朱光寿犯贪污罪和诈骗罪,判处有徒刑12年兵某收了朱光寿的财产。朱光寿不服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并无贪污行为,而集资办厂也是经过县里批准的,不存在欺诈事实。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朱光寿的上诉。

上诉失败后,朱光寿在监狱开始了他漫长的12年刑期,他家里的房子也被没收了。朱光寿的妻子不得已在街上摆起摊卖馄饨,靠着卖馄饨的微薄收入和年幼的儿子艰难度日。此时的朱光寿已没有偿还哥哥债务的能力。这段时间,原来在供销社工作的哥哥朱光余下海做生意赔了不少钱,家境也每况愈下,生活过的相当艰难。此时,哥哥想到了弟弟曾经借自己一大笔钱,但是,哥哥朱光余没有去要,因为他知道弟弟一家的日子过得更是拮据。

在朱光寿入狱两年多的时候,他的妻子也与他办理了离婚手续,朱光寿身边没有一个亲人。

这时,他想到了哥哥朱光余。他写信给朱光余,请求哥哥继续替他申诉。虽然弟弟借了自己一大笔钱没有还,自己又是这么穷,但是哥哥朱光余觉得自己救弟弟比什么都重要。于是,他借了很多钱,替朱光寿上下奔波。在兄弟俩的共同努力下,朱光寿的申诉终于成功了。1996年8月1 9日,他收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定罪不当,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决定对朱光寿免予刑事处分。

出狱后,朱光寿得到国家赔偿4万元。而后又找到了一份供销员的工作。看着弟弟的日子好起来,哥哥朱光余也开始向弟弟讨要借款,连本带利总计172168元。

对于哥哥的索要,弟弟感到难以承受。但是哥哥认为利息是事先约好的,当然要给,更何况有借条为证。作为哥哥,朱光余明明知道弟弟刚从监狱里回来,为什么还一定要向弟弟要这么多利息呢?朱光余说他也是没办法。因为当初弟弟向他借的钱也是他向别人借的,别人要更高的利息。弟弟服刑期间,债主找上门来,自己也是倾家荡产。

而哥哥认为,朱光寿拿了4万多元钱却一分钱也没给哥哥。此时哥哥朱光余以窘迫到难以维持的程度。哥哥朱光余觉得朱光寿已经不是自己的弟弟了。无奈之下,朱光余将其弟弟朱光寿告上了法庭。

【审理】

2001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弟弟朱光寿认为,因为法院的错误判决导致他不能还钱,应属不可抗力,他不应承担借款利息责任。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光寿当初被错判入狱并不是哥哥朱光余引起的,所以为保证债权人朱光余的利益,弟弟朱光寿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朱光余的借款和利息。同时,法院认为,朱光余索要高额利息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利息计算。

最后,法院判决弟弟朱光寿应偿还哥哥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共46295元。(www.daowen.com)

【点评】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的融资方式,是对银行信贷有效的辅助和补充。特别是近几年,市场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需求量加大,而同时,银行存款利息连续七次下调,存款作为一种投资渠道其收益率已经明显下降。对于新的投融资方式的寻求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但是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模糊,造成借贷活动的随意性,致使发生一系列民间借款纠纷,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公民个人在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时候,应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掌握借贷规则。

第一,借贷关系要合法。《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签订的借贷合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签订了与他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借贷合同,未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认可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获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都属无效。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从事赌博、诈骗、买卖毒品和枪支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不但债权得不到保护,而且当事人还要受到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制裁。

第二,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借款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款双方当事人多是亲朋好友或相识的人,因处于信任或碍于面子,借款时多采用口头合同,而没有书面字据。一旦发生纠纷,因无法举证,出借人就很难得到法律保障。目前因口头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所以为避免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民间借款合同请写明借款种类、时间、金额、币种、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借款数额较大的合同,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合同,当发生纠纷时,出借人仅凭公证文书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还债,而不必向法院起诉,有利于简化纠纷解决程序。

第三,约定的利率要适当。针对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最高法院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身),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将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的出借数量计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或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或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贷双方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四,应要求提供担保。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生产经营性借贷所占比重逐渐加大,其涉及的金额和风险较大,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两种:抵押和保证。抵押是借款人以所有的财产作担保,保证是第三方允诺在借款人不能如约偿还时,尤其承担还款义务的方式。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区别于证明人、居间人或中介人,有两个以上证明人的保证人的口头合同也属于有效。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对借贷合同内容作出变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民间借贷应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也可以催告借贷人在合理期间内返还;对于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如期偿还借款,与其不还的,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法院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超过两年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证明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催告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期限可从催告日重新计算。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虽然是亲兄弟,还立了借款字据,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由于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因此约定了过高的利息,构成了高利贷,所以,法院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弟弟按照银行的同期利率还款,而不能支持哥哥的诉讼请求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亲兄弟明算账是对的,无论发生了什么情况,有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都是值得推崇的,口说无凭嘛。但是书面的约定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自己任意发挥。若是以满足一己的利益而放高利贷是国家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很不利于民间金融关系的稳定。因此,本案中的哥哥朱光余约定高利贷的合同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所以,书面合同不意味着胜诉,还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现在怎么做

目前,只能按照法院的判决来履行义务,弟弟只需还哥哥本金及同期银行利率下的利息。而哥哥预期的高利贷收入是得不到了。

3.经验教训

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款合同具有任意性的一面,有偿民间借款合同的利率并不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利率执行,而又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利率过高就会形成“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世纪情况具体掌握,但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本案中,兄弟俩的高利贷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偿还本金及合法的借贷利息。本案告诉我们,民间贷款的利率约定要合同法。

(吴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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