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晋江市盛威织造有限公司(下称盛威公司)
被告:杨震镐,45岁,男
被告:石狮市立群笔业有限公司(下称立群公司)
原告宝马公司系经营宝马、奔驰等高档车量之大袖、总成修理的中外合资经营的一类汽车大修企业。被告盛威公司及杨震镐系车号为闽C-830898的宝马735I L型轿车的车主。被告杨震镐在香港居住期间将该车交给立群公司管理。被告立群公司委托蔡健雄将上述车辆交给原告宝马公司维修,蔡健雄在宝马公司的修车单上签了字。后来被告立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颖超再次将上述车辆交给原告维修。立群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预付给原告相当于汽车维修费用30%的定金人民币36016元。原告对立群公司交付维修的车辆进行了维修,经原告同意,立群公司未付清维修费提取了上述车辆。数月后,被告立群公司再次将上述车辆交给原告维修,并签署了修车单。经被告立群公司确认,两次车辆维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0054元。由于未付清维修费用,牌号为闽C-830898的宝马735I L型轿车被留置在原告处。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立群公司的定金,被告盛威公司、杨震镐支付所欠的维修费用131332元本金及利息,赔偿原告因被告未及时提车而造成的损失,判令被告立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
被告盛威公司辩称:该涉诉车辆系外商代表杨震镐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私人生活用品,车辆实际所有人是杨震镐,而盛威公司只是车辆的挂靠单位。盛威公司没有与原告订立维修合同,因此不承担责任。
被告杨震镐辩称:车辆实际存在被告立群公司处,该车也是立群公司交给原告维修,其与原告未订立维修合同,所以应该免责。
而被告立群公司亦称,其将宝马轿车送到原告处检修,已经原告估算,汽车维修费用为9万元,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已预付维修费36016元。直到第二年年初,原告通知被告提取车辆。被告提车后,在试车期间发现该车原维修故障部分仍存在较大问题,因此将车辆交还给原告再次修理。原告在车辆返修期间,虽经被告多次催促仍迟迟未将车辆维修完毕,因而,被告未付清维修费用。鉴于第二次送修系返修,因此,扣除预付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的余额实际为5万元。原被告未订立维修合同,双方的维修行为无效,过错在于原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盛威公司、杨震镐为牌号为C-830898的宝马735I L型轿车的共有人。被告杨震镐有权将该宝马车交给被告立群公司管理。被告杨震镐的行为是委托行为。原告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具备汽车维修资格,被告立群公司接受被告杨震镐管理汽车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在原告处签署了修车单,应视为原被告双方订立了汽车维修合同。该合同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被告立群公司按照原告要求给原告相当于汽车维修费用30%的定金人民币36016元,由原告对汽车进行维修,原、被告都实际履行了维修合同。被告立群公司提出原告维修上述车辆后仍然存在故障,其再次送交原告返修,未能举证,不予采纳。原告两次车辆维修费用即人民币140054元,扣除被告预付的定金人民币36016元,尚欠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04038元。被告立群公司是受托人,因此,立群公司未及时提车付款,理应由委托人杨震镐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盛威公司系上述车辆的共有人,其应与被告杨震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将车辆两次送修后,尚未提取车辆,因此,原告仍应对上述车辆二次修理至维修项目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最后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盛威公司、杨震镐、立群公司同意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原告宝马公司的通知到原告处提取维修合格的车号为闽C-830898的宝马735I L型轿车,并同时给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等人民币15万元整;自被告提取上述车辆之日起6个月内,原告同意就上述车辆所维修的全部项目(不包括自然损耗部分)提供保修,前述车辆的有关维修项目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维修质量故障,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就同一保修项目免费维修一次,维修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维修期不包括在保修期内),如果维修期限超过3个月或同一故障再次出现,原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被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二:第一,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第二,委托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
首先,分析一下本案的承揽合同所涉及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将承揽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来加以规定。《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工作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种类很多,譬如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房屋修缮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和检验合同等等。本案中,立群公司将车辆交给原告维修,并在修车单上签字,双方达成了汽车修理合同,该汽车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一类。
被告立群公司将涉诉汽车交付原告并在修车单上签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合法,因此,双方的承揽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就应按照约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具体地说,原告宝马公司作为承揽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对送修车辆的故障进行妥善的维修合并保证质量,接受定作方的监督和检验,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分,依法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要求获取报酬;而被告立群公司则应该及时地接受工作成果,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检验,看是否达到了维修目的,按照合同支付维修报酬。本案中,原告将维修的车辆交付给立群公司,立群公司预交了相当于维修费用的30%的定金,应该说双方都是积极地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但是,立群公司再次将车辆送修后,迟迟不提取车辆,并拖欠了两次的维修费用计13万元,这些行为已违背了立群公司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并给原告带来重大损失。原告崔款未果后,选择了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利。(www.daowen.com)
尽管立群公司辨称,其将轿车送到原告处检修,第二年年初才被通知提车,在试车过程中发现原告故障部分仍存在较大问题,于是,将车辆交还给原告维修,因而第二次送修系返修。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抗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本案中的委托合同所涉及的问题在确定了立群公司的行为违约后,该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来承担呢?法院认定,车主杨震镐承担,而车辆的共有人盛威公司和杨震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问题就涉及了委托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中,被告盛威公司、杨震镐是涉诉轿车的共有人。杨震镐在香港居住期间将该轿车交给被告立群公司管理,这是本案当事人都承认的事实。立群公司在轿车出现事故后,委托蔡健雄将车辆交给原告维修。由此可见,立群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代替杨震镐处理、管理与车辆有关的事务,尽管立群公司和杨震镐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委托协议,但是立群公司以行为表示了愿意接受委托的承诺,因此,杨震镐将车辆交给立群公司管理应该被认为委托。
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委托关系,那么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交给受托人处理时,受托人就应该忠实地遵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这就是受托人所负的忠实义务。而委托人的意愿通过他的指示体现出来。委托人的指示依其性质大致可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委托人对事务处理做出刚性规定,受托人绝对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其二是指导性的,委托人只对事务的处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受托人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有部分的自由裁量权;其三是任意性的,即委托人对事务的处理无具体的限制,受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的处理受托事务。本案中,杨震镐的指示并不明确,受托人立群公司根据情势实施了自由裁量,进行了以自己名义将轿车交给具有维修资质的原告维修,支付了定金,再次送修车辆等一系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杨震镐就应当承受受托人的这一系列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外负责。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首先从先形成的法律关系----委托关系来看。
在立群公司与杨震镐之间的确形成了委托关系。依据以上分析,当初杨震镐要是与立群公司签订具体的委托合同的话,恐怕就不会有今天的委托范围不明的纠纷。由此,本案首先提醒当事人,在委托他人做事情的时候,最好不要搞全权委托,而是要把授权写具体。这样做并不是因为不信任受托人,而是为了避免与其他人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从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看。
立群公司与原告宝马公司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尽管立群公司辨称,其将轿车送到原告处检修,第二年年初才被通知提车,在试车过程中发现原故障部分仍存在较大问题,于是将车辆交还原告维修,因而第二次送修系返修。可是,读者朋友们不要忘记了,当你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撑,否则,就会陷入抗辩得不到法院支持的窘境。本案的被告之一,立群公司就是这样,因为没有证据,即使第二次送修真的是返修,也没办法被认定是事实。
2.现在怎么做
目前的状况很不利于被告。尽管被告杨震镐和威盛公司觉得冤,汽车并没在自己手里出毛病,却要自己掏钱修,搞得自己不但没用到车还得倒贴修车的钱,但是没办法,事实就是这样的法律也是这样说的,委托关系形成了,委托人只能承担责任。具体地说,委托人杨震镐就应当像受托人立群公司支付因办理委托事务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偿付立群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所欠下的债务以及对外赔偿因立群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本案例的债务主要就是两次修车除去定金后的维修费以及立群公司因为没有及时提车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而被告杨震镐辨称自己并没有与原告订立维修合同,因而不承担责任的说法于法无据,于理不符,因此不能得到支持。而盛威公司作为车辆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因而应承担连带责任。
3.经验教训
本案提醒广大读者两个问题:第一,在委托他人办事的时候,请一定记得要明确委托权限的范围,否则一些问题说不清楚,一些麻烦就会找上门来。第二,当承揽工作结束后,请记得及时检验工作成果,否则,您无法证明工作的质量是否符合您的要求。过了检验期限您再受领的话,就相当于您默认了工作的质量。即使是通知了哪天取回工作成果,也请您留个证据,证明他是哪天通知您的,这样可以让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是抗辩更有事实证据的支持。
(吴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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