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黄某某,男,金某某,男,张某某,男,李某某,男,某村村民
被告:刘某某,男,某村村民
被告:2001年5月,原告黄某某、被告金某某及同村组其他几户村民与被告刘某某订立口头放牛协议,约定:被告刘某某给原告黄某某、被告金某某及其他几户同组村民放牛,每头牛每年放牧费180元;如放牧过程中的被顶伤,放牧人不负责任,由损失方自己负责。同年6月2日,被告刘某某将其放牧的牛群赶至山上放牧,在放牧的过程中,原告黄某某的牛被被告金某某的牛顶伤,原告的牛因此不能食草。6月3日,原告将伤牛卖掉获款1700元。另查,原告被顶伤的牛系改良品种,现行价格为2800元左右。原告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1100元。
事情发生后,原告黄某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金某某及被告刘某某予以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元。
【审理】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原告的牛被被告金某某家的牛顶伤属实。但他们雇我放牛之前,我和牛的各位所有人有约定,即牛被顶伤我不负责任。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金某某辩称:原告牛被顶伤我在场,原组里开会研究过,即如果所放的牛被其他的牛顶伤了,放牧人不负责任,由损失方自己负责。
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赔偿其1100元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本身予以支持。但是,二被告分别是动物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原告择一赔偿主体即可;被告刘某某以口头免责条款所作出的抗辩不予以支持。
【点评】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作为放牧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负违约责任,赔偿原告黄某某1100元,被告刘某某的口头免责条款的抗辩不予支持。
被告刘某某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他的抗辩理由是口头的,这就使得其抗辩理由不充分,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原告的牛被被告金某某家的牛顶伤属实。但他们雇我放牛之前,我和牛的各位所有人有约定,即牛被顶伤我不负责任。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是口头合同,刘某某引用的免责条款也是口头合同的一部分,即口头的免责条款。那么,口头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免责的依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呢?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以采纳。(www.daowen.com)
口头的免责条款为什么不被法院采纳呢?
第一,民法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且其关系到违约发生时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因此,除非合同向对方承认免责条款的存在,否则其成立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当事人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条款,法官无法在判案过程中推定当事人有免责的意思表示。本案很容易被法官推断成口头免责条款无效。仔细研究本案的免责条款可知,放牧中防止牛被顶伤正是放牧人的义务,如果通过合同免责条款就可以将其免除,那么合同的口头免责条款很不利于放牧义务人,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
第二,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加大口头免责条款的证明难度。由于合同是口头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被告刘某某要想免除其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免责条款的存在。然而,口头的东西没有任何载体是很难证明其存在的。既然被告刘某某无法证明免责条款的存在,法官将口头免责条款推断成无效是顺理成章的。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本案提醒当事人,当您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免责条款尽量采取书面的形式活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否则,对一方不利的免责条款很难在日后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口头的免责条款会给日后合同争议的解决带来麻烦,从而引起一方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抗辩理由不充分而败诉的后果。
2.现在怎么做
目前的情况,本案处于空口无凭的状态,被告刘某某只能按照放牛人应承担的义务来赔偿众人的损失。
3.经验教训
本案告诉广大读者,当您签订合同时,诸如免责条款一类重要的内容,空口无凭,最好是形成书面协议,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损失。
(吴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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