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合同履行后的义务承担及救济途径

合同履行后的义务承担及救济途径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澳洲厂向诚实公司交付办公桌,诚实公司向澳洲厂交付支票,双方都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没有后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同时,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履行好后合同义务,同样可以避免很多纠纷。本案提醒广大读者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不能忽略了后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后的义务承担及救济途径

【案情】

原告:北京诚实公司(以下简称诚实公司)

被告:谢衡,澳洲厂业主(以下简称谢某)

2000年6月30日,诚实公司从澳洲厂购买一张办公桌,价款800元;从东大中心购买10把办公椅子,价款430元。诚实公司当即交付澳洲厂一张面额为1 230元的转账支票,作为购买办公桌及办公椅的货款。诚实公司仅将支票封死填写了小写金额和用途,未填写出票日期、大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澳洲厂向诚实公司出具了加盖北京市顺风木器加工厂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一张。澳洲厂未对诚实公司交付的支票进行背书,在未核对身份的情况下用诚实公司的转账支票同意他人换取了现金,并将10把办公椅的货款430元交付东大中心。

2000年7月7日,北京慧芸商贸有限公司,将诚实公司为澳洲厂开具的转账支票,在中国华夏银行灯市口分理处入账,入款金额为161 230元。诚实公司发现交付澳洲厂的支票被多划款16万元后,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分局已立案,分局已经立案侦查。经查,慧芸公司已于1999年9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因为澳洲厂系个体户,故诚实公司起诉该厂业主谢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而澳洲厂认为本案涉嫌诈骗行为,应当等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再由法院来裁决。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嫌的经济犯罪行为,与诚实公司要求澳洲厂赔偿损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谢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诚实公司与澳洲厂完成交易关系后,将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等事项的支票交付澳洲公司,应视为诚实公司对澳洲厂的授权补记行为,即诚实公司与澳洲厂形成事实的委托合同关系。澳洲厂违反银行结算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在未审查换取支票人身份的情况下,以转账支票换取现金,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故澳洲厂应对诚实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票据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谢某赔偿北京诚实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宣判后,谢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之所以以澳洲厂业主谢某败诉为结果,是因为谢某对后合同义务不甚了解。

所谓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它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法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产生的义务。本案澳洲厂向诚实公司交付办公桌,诚实公司向澳洲厂交付支票,双方都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没有后合同义务。(www.daowen.com)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

3.保密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间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人透露。同时,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4.其他相关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中,列举了上述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不以这三种为限。合同的内容不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也不同。

本案中,澳洲厂收取诚实公司的转账支票后,未将该支票入账,而以转账支票换取现金。其行为不符合银行结算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定,违反了市场主体通常的行为准则。所以,澳洲厂违反了后合同义务,即妥善处置支票的义务。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被告方澳洲厂的业主谢某败诉了。如果当初他在接受诚实公司的转账支票后,将该支票入账,而不是直接用支票换取现金,按银行结算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就不会出现后来的经济诈骗,给不法之徒留下可乘之机。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履行好后合同义务,同样可以避免很多纠纷。另外,本案原告诚实公司填写支票不规范也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被告在一审时就应当以“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为理由,请求法院按原告的过错程度分担相应的损失。如果一审时没主张这个权利,二审时则绝对应当以此为理由上诉,这样才不致使全部损失由自己承担。

2.现在怎么做

以目前的情况,被告能够做三件事,第一,官司已打到了二审,而且,谢某败诉,虽然谢某不是存心想非法占有诚实公司的16万元,但是仍旧带来了诚实公司的经济损失。谢某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照全额赔偿诚实公司的损失。第二,赔偿后,谢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控告。由公安机关抓捕诈骗行为人,自己也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追查。查明后,向诈骗行为人追偿自己的16万元损失。第三,可以通过提起再审程序,请求法院依诚实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那部分责任。

3.经验教训

诚实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于谢某违反后合同义务造成的。澳洲厂收取诚实公司的转账支票后,未将该支票入账,以转账支票换取现金,违反银行结算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其行为有过错。本案提醒广大读者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不能忽略了后合同义务。

(吴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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