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败诉案例点评及救济途径分析

败诉案例点评及救济途径分析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发生纠纷,江南皮制品厂诉至当地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运通公司返还补发的1 9件皮衣。最后,法院驳回了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这一义务称为出卖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尽管买受人违反了其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并不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而是发生损失自负的法律效果,因此,买受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为合同法义务群中的间接义务。

败诉案例点评及救济途径分析

【案情】

原告:北京市江南皮制品厂(以下简称江南皮制品厂)

被告:北京市运通商贸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商贸公司)

运通商贸公司与江南皮制品厂在1999年10月9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江南皮制品厂应于1999年11月9日按照规定的尺寸、样式向运通商贸公司交付优质羊皮大衣1000件。运通商贸公司向江南皮制品厂支付货款共计100万元。货物由江南皮制品厂负责运交运通商贸公司。运通商贸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付款,还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对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1999年11月9日,江南皮制品厂将货物运抵运通商贸公司,运通商贸公司随即将货物搬运至本公司的货仓,并依据约定在10天后将100万元货款支付给江南皮制品厂。此后运通商贸公司由于进行内部机构改革,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对这批货物进行质量和数量的及时检验。

2000年1月23日,运通商贸公司组织人员清点货仓货物,结果发现从江南皮制品厂购进的的皮衣仅有981件,随即与江南皮制品厂联系。江南皮制品厂经检验入库清单、出库清单以及实际库存,证实确未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量向运通商贸公司发货,随即补发了1 9件皮衣。7天后,江南皮制品厂派人到运通商贸公司,提出运通商贸公司是在检验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又对货物的数量提出异议,因此要求运通公司返还补发的1 9件皮衣。运通公司拒绝了江南皮制品厂的德要求。双方发生纠纷,江南皮制品厂诉至当地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运通公司返还补发的1 9件皮衣。

【审理】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确认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合议庭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支持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认为运通商贸公司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在货物到达后一个月内完成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本身有违约之嫌,因此没有权利接受江南皮制品厂补发的1 9件皮衣,因此,皮制品厂有权利要回那补发的1 9件皮衣,应当判决运通商贸公司返还皮衣;第二种意见则主张驳回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认为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点评】

买卖合同时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负有如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第五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说明的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卖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受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时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地点、时间为之。(www.daowen.com)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本案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能够负担的一项重要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该项合同义务设有明确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规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做出了特别规定,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习惯,买受人都应负担这项义务。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尽管买受人违反了其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并不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而是发生损失自负的法律效果,因此,买受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为合同法义务群中的间接义务。

本案中,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被告运通商贸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因此买受人履行及时检验义务的检验期将为约定期间,具体实现为买受人收到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可以看出“合理期间”不应超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如果将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该款规定就意味着在“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就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异议期限,一般为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两年。在案件中,“江南皮制品厂检验入库清单、出库清单以及实际库存,证实的确未依据合同的数量向运通商贸公司发货”,很明显,江南皮制品厂是“应当知道自己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合同法》第九十五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被告运通商贸公司是在异议期将届满的情况下,对江南皮制品厂提出数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的,但原告已经实现承担了违约责任,补发了1 9件皮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很明显,本案中原告是不得要求被告进行财产返还的。

因此第二种意见,主张“驳回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江南皮制品厂在检验入库清单、出库清单以及实际库存,证实的确未依据合同的数量向运通商贸公司发货的时候,即已经发现自己在数量上已经违约了,那么及时发货以弥补违约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是正确的做法。然而,江南皮制品厂又以对方没在法定期间内检验货物数量构成违约为由想要对方退回那1 9件皮衣的做法就违法了。法律条文方面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八条、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看出。从法理方面,我们也可以作出解释。因为一方违约了不能因为对方也违约就可以责任抵消,而是要各付各的责任。所以,江南皮制品厂不能以对方未在约定期间内检验为由要回自己已经补交的1 9件皮衣。

2.现在怎么做

目前的情况,尽管原告方先前有一部分交货义务的未履行对方当事人也有责任,未尽到检验义务,但是原告方在可免除义务的情况下做了补充履行,那么,原告的履行就具有了不可逆性,属于超过时效而自愿履行的情况。因此,现在也不能提出任何诉讼请求了。在法院未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前,最好撤回诉讼,这样可以省下一部分诉讼费,也免予累讼的负担。

3.经验教训

本案告诉广大读者,过了履行期限免除了履行义务的时候,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做了补充履行,是不能翻悔的。此时,补充履行方不能因为对方没在约定期间履行义务,自己却补充履行了义务而主张撤回自己先前的补充履行。此时补充履行方起诉到法院就失去了上诉权。

从另一个角度讲,对方当事人未履行验货义务,且过了验货期限,己方做了补充履行,相当于自愿履行,不能再反悔。

(吴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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