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电机质量不合格案例分析:赔偿途径复盘

电机质量不合格案例分析:赔偿途径复盘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月30日交货,货到付款,如果电机质量不合格,机电公司应退货并赔偿因此给设备制造厂带来的损失。原告必须选择令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例如,要求机电公司退还不合格产品的价款或是再换一台同一型号的合格机器,支付违约金等,属于违约责任;赔偿该厂因为该台不合格机器而造成的停产损失,赔偿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死者亲属误工工资及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属于侵权责任。

电机质量不合格案例分析:赔偿途径复盘

【案情】

原告:青岛市先锋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先锋设备制造厂)

被告:青岛市大通机电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

某市先锋设备制造厂于2001年5月与某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机电公司向先锋设备制造厂供应5台电机,每台六万元,总价款30万元。如果机电公司提供的电机质量上有瑕疵,或是其他违约行为,交付合同标的款20%的违约金。先锋设备制造厂没有按期付款,要支付延期利息以及合同标的款20%的违约金。5月30日交货,货到付款,如果电机质量不合格,机电公司应退货并赔偿因此给设备制造厂带来的损失。合同生效后,双方于5月30日履行合同。6月5日,制造厂将购置的电机安装使用。当天,设备制造厂某一职工在操作设备时候,因安装的一台电机一部件带电,致使该职工触电身亡。先锋设备制造厂便将新购的这台机器送去检验,后经省标准局检验,是由于这台电机启动器接触口紧线接口有一相线路接触不良,造成短路,电机两相运行,电流增大,使本不该带电的部件带电,导致工人触电身亡。

根据鉴定结果,先锋设备制造厂要求机电公司退还不合格产品,赔偿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死者亲属误工工资及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该厂的停产损失。机电产品公司宣称其出售的电机是经检验确认合格的产品,对于先锋设备制造厂职工触电身亡一事,本机电公司不承担责任。先锋设备制造厂在多次要求都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电公司赔偿损失

【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法院认定原告方先锋设备制造厂提出的另被告方赔偿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死者亲属误工工资及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该厂的停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方先锋设备制造厂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够全部予以支持。原告必须选择令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点评】

上述案例是一例典型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案件事实同时发生两种责任,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作了规定,即“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中: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的法定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是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人以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保管物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如供电部门因违约终止供电,致使对方当事人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从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规定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这种情况较多的出现因产品质量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之中。

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不可避免,但竞合现象却不能抹杀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方面:(www.daowen.com)

第一,在构成要件上,《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须举证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都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第二,在赔偿范围上,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等。

第三,在责任方式上,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第五,在第三人的责任上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当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需要注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各自的成立要件以及发生竞合的各种情况,根据当事人的选择,依据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即当事人不能取得双倍赔偿。当事人的任何一个请求权满足后,另一个请求权因此而消灭,当事人的任何请求权未能实现的,当事人仍可以基于另一诉讼请求提出诉讼。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本案中原告方先锋设备制造厂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注意到其请求的竞合关系。例如,要求机电公司退还不合格产品的价款或是再换一台同一型号的合格机器,支付违约金等,属于违约责任;赔偿该厂因为该台不合格机器而造成的停产损失,赔偿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死者亲属误工工资及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属于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方式、免责条件、第三人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别(案例点评中所述)。注意到了这些不同之后,就可以考虑从哪个角度提出诉讼可以使损失的利益取得最大的补偿,而且减少诉讼中的麻烦。

2.现在怎么做

既然原告先锋设备制造厂已经提出了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诉讼,那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是不可能满足原告方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的,原告必须选择其一。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如果按照违约责任来赔偿,则原告先锋设备制造厂所得到的利益损失补救只有合同标的的20%,也就是6万元。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来赔偿,则原告设备厂所得到的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死者亲属误工工资及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该厂的停产损失等补救绝对不止6万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和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抚恤金、死者亲属误工工资以及该厂的停产损失。

3.经验教训

本案例中的合同纠纷涉及到《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先锋设备制造厂要求机电产品公司承担责任是合法的,但要求对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不正确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本例告诉广读者,当您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场合,请选择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弥补自己利益损失的方法,这样既可以使自己免于在诉讼中走弯路又可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吴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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