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力,男,某公司员工(以下称李某)
被告:王洪,男,下岗职工(以下称王某)
王洪珍藏了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发行的一套邮票。2000年1月1日,王洪因准备去美国照顾年迈的母亲,决定出卖这套邮票,底价是5万元。李力是个邮票迷,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找到王某,表示愿意出7万元的价格购买。在此期间又有若干人表示愿意购买这套邮票。王洪对李力说,他不会把邮票卖给其他人而只想卖给李力。因为他相信李力是真正的邮票爱好者。他表示如果李力能在一周内交付现金7万元,他当场就与李力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该套邮票,钱物两清,绝不反悔。李力回到家后,由于时间紧促手头又没有足够的现金,于是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变卖了家中的轿车和所有金银饰品等贵重物品,并卖了自己已经保存已久的明代桃木书桌。三天后,李力拿着7万元去找王洪,王洪已把邮票卖给另外一个人,并表示自己还有同样版本的邮票一套,出卖价格是10万元。李力坚决不同意,执意要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洪已经卖掉的那份邮票。双方争执未果,李力一气之下诉诸法院。
【审理】
原告李力诉称:自己与王洪已经约好,7日内自己凑足7万元,双方就签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王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低价出售家产的损失;另外主张李力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李力继续履行与自己签订的合同。
被告王洪辨称:自己虽然与李某力好,但是并没有与李某签订合同,所以李某无权让自己履行不存在的合同;另外,李力变卖家产是自愿的,与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的谈判行为属于恶意磋商行为,李某为了凑足7万元钱而低价变卖财产是王某与其恶意磋商的结果,王某应赔偿李某因此而遭受的汽车、金银饰品、明代书桌低价处理的损失共计20万元人民币。王某和李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李某无权要求王某履行不存在的合同。王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李某主张王某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无效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
法院并未有完全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即法院认为王李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李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
第一,签订合同前的磋商与签订合同是有区别的,所以王李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前的磋商基本属于要约邀请阶段,是为以后签合同铺好路子,引诱对方与自己签合同,而非真正签订合同。本案中也是如此。王某与张某磋商道:“如果李某能在一周内能交付现金7万元,他当场就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该套邮票,钱物两清,绝不反悔。”由此可见王某并没有与李某签订合同。而签订合同则是双方进入承诺阶段,一诺而成,合同成立。
第二,李某不能以他与王某磋商在前而主张王某与第三人间的合同无效。李某向王某发出要约,虽然王某向李某表示愿意把邮票卖给李某,但是并没有承诺,因此李某和王某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邮票虽未特定物,但是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李某。王某是邮票的所有人,因此他对邮票有处分权,可以选择买方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而且,该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并已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了邮票的所有者。
分析一下本案的来龙去脉可知,李某主张他与王某的合同成立且王某违约以及王某与第三方的合同无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
第一,对合同成立标准的认识比较模糊,因而无法区分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www.daowen.com)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我国在合同成立问题上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合同也宣告成立。本案中,王某只是发出了要约,王某与李某的约定是一旦李某凑够了7万元现金,双方就签订合同,由此可见,双方默认合同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也就是说,李某要对王某承诺,就必须以合同书的形式表达。因而可以得出结论,李某与王某的约定,其性质不属于承诺,合同没有成立,他们进行的是合同前的磋商。当然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成立都要以合同书的签署为要件,只有约定合同形式为书面合同或法律规定为要式合同时才是如此,例如本案;若合同本身是不要式合同,而当事人又没有约定,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那一刻起,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签订之前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其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种责任是不同于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两者主要区别表现在:1.产生的基础不同。缔约过失是基于订立合同中的过失而产生的,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而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责任形式,如违约金的数额,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而且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当事人不能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定。3.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而违约责任除赔偿形式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形式。4.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本案中,王某表示愿意把邮票卖给李某,并答应如果他在一个星期内交付7万元的话,就将邮票卖给他。但是,后来又说只能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另一组同样的邮票,很有违背诚实信用之嫌,以多赚3万元为目的。同时这一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因此王某对李某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他底价变卖家产的物品的差价而不是违约责任。
第二,对物权优先性这一民法原理没有概念。
什么是物权优先性?所谓物权优先性就是物权优于债权,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物权,先成立物权优于后成立物权。即所有权高于一切债权,无论该物辗转几人之手,只要所有权没有变,物永远都会呼唤自己的主人。本案中,张某主张王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之所以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也是基于此种原因。既然张某与王某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那么王某就没有将邮票卖与张某,王某依然是邮票的所有人,他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邮票的权利,可以与任何人作买卖,将邮票出卖。第三人作为与王某平等的主体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取得了邮票的所有权,成为邮票的所有者,对邮票享有物权。既然第三人是邮票的合法主人,张某主张王某与此人合同不成立,也是没有依据的。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第一,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尽量避免缔约过失的发生。那么如何避免缔约过失的发生呢?首先,弄清楚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要盲目相信对方的说法。其次,要对对方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考察,防止骗子趁虚而入。
第二,能及早签订合同就早些签订。因为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没有限定性,而违约责任有限定性,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过应当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早签订合同,获得的赔偿就会更多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缔约过失的风险。
2.现在怎么做
目前的情况,只能要求被告王某赔偿自己为了订立合同而付出的低价变卖轿车、金银首饰而损失的经济利益。
3.经验教训
本案告诉我们,与他人签订合同时,首先,弄清楚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要盲目相信对方的说法。其次,要对对方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考察,防止骗子趁虚而入。再次,尽量早签订合同,形成书面合同书,避免信赖利益的损失。
(吴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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