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违约会获得全部赔偿吗?败诉案例分析及救济方式

违约会获得全部赔偿吗?败诉案例分析及救济方式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若甲方违反本合同,则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100%。因节目组严重违约,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现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万元,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刘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2001年8月6日,西山电视台承认其违约,并提出了调解方案。在合同纠纷中,一方的违约行为被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以财产予以弥补,不应再有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会获得全部赔偿吗?败诉案例分析及救济方式

【案情】

原告:刘伟。

被告:东山有线电视台。

被告:西山电视台经济频道。

2000年12月4日,被告东山有线电视台、西山电视台经济频道《南北笑星麻辣烫》节目组与原告刘伟签订聘请主持人合同书合同条款规定如下:(1)甲方(北京有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经济频道《南北笑星麻辣烫》节目组)聘请乙方(刘伟)为大型综艺喜剧栏目《南北笑星麻辣烫》(每周一期,总长度50分钟)的主持人,乙方在节目中的著作权,肖像权以及人物、服饰造型等二度开发利用权均归甲方所有。(2)甲方节目原则上每半个月录制一次,每次录制二期,录制时间为两天,全天候彩排一天,录制一天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录制,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随意延迟时间。(3)为了保证节目达到一定的艺术质量,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的节目策划和创作(主要是主持人串词设计),并根据节目需要不断完善自己的主持水平,整体上体现较强的喜剧风格,努力实现总导演的创作意图。(4)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暂定为一年(2000年12月1 9日至2001年12月1 9日),若双方合作愉快决须考虑优先续约权。(5)甲方按人民币8000元/期支付乙方劳务酬金。录制一期结算一期。(6)北京录制的节目,交通费由乙方自己负责;外地录制的节目由甲方报销路费。(7)甲方保证在节目彩排和录制前一星期送达乙方有关节目的策划文本和台本。(8)乙方签订合同后,不得借故任何理由(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违反合同。否则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的节目正常录制和播出,乙方需赔偿甲方节目100%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政治影响。若甲方违反本合同,则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100%。(9)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法律纠纷,在甲方所在地解决。(10)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协议签订后,至2001年4月刘伟共录制13期节目,甲方支付了13期报酬。但是,在录制完13期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问题发生分歧,终止了合同履行。

【审理】

2001年5月,刘伟向某市某区法院诉称:我与两被告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节目播出后,受到广大观众朋友的一致好评,收视率一直排在众多节目的前列。但节目录制完第13期后,节目组没有任何通知没有任何理由,擅自更换了主持人。节目组没有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因节目组严重违约,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现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万元,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东山有线电视台答辩称:我方严格履行了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该合同并未规定刘伟为惟一主持人,亦未规定必须录满52期节目。刘伟在工作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工作,违约在先,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出现纠纷的情况下,我方多次与刘伟联系,均遭拒绝,不得已更换了主持人,过错完全在刘伟方。刘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西山经济频道答辩称:签订合同时,并没约定刘伟是我惟一主持人,实践中,的确存在两个主持人共同主持的情况。而且,合同也没规定一定录满52期。给付方式是一期一结算,而刘伟在录制完13期节目后,未向我方提供过任何劳务,仍然要求支付报酬,没有道理。刘伟没有为达到节目的艺术效果而努力,同时在录制节目期间突然要求出国,打乱录制计划,致使我们不得不更换主持人。双方出现纠纷后,我们积极找刘伟联系,力图实现合同目的,刘伟不接受我们的解决方案,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在诉讼期间,西山电视台经济频道的代理人于2001年6月26日分别用信件和传真方式向法院和刘伟表达履行合同的意思。2001年8月6日,西山电视台承认其违约,并提出了调解方案。

区法院认为:两被告《南北笑星麻辣烫》节目组与刘伟签订聘请主持人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有效。根据西山电视台经济频道承认的事实,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中止履行协议是由于两被告违约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两被告共同赔偿刘伟经济损失104000元。

二、驳回刘伟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审判决,未上诉。

【点评】

根据本合同的内容和特点,两被告在刘伟履行合同至13期时,因纠纷而中止合同的履行。诉讼中,两被告要求刘伟继续履行未到期限的合同内容,但刘伟拒绝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此,刘伟以两被告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其尚未履行的39期节目的经济损失31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失的赔偿范围限于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在合同纠纷中,一方的违约行为被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以财产予以弥补,不应再有精神损害赔偿。(www.daowen.com)

原告刘伟提出的赔偿数额之所以没有得到满足,是因为他本人对合同的性质存在认识偏差;精神损失赔偿之所以没有到法院支持,是因为他对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范围不甚了解。为了使广大读者在诉讼中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维护,现就本案中涉及到的常见认识错误略作说明。

(一)关于合同性质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聘任主持人的聘任合同。虽然合同约定的其应当主持的52期节目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和整体的一致性,应当能够独立存在,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单独作品的性质,但是根据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分阶段、分次数持续一年内履行完毕,即刘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根据合同的要求主持节目,两被告组成的节目组对刘伟主持的节目进行录制并播出后,应当能够认定刘伟所主持的每一期节目,也就是说,根据双方约定,刘伟每主持一期节目,如果播出,两被告即应当向刘伟支付报酬;刘伟未参加节目的策划和主持录制节目,则两被告不应当向刘伟支付报酬。这体现了等价有偿、按劳取酬的原则。在审理本案时,合议庭认为,由于刘伟主持的每一期节目都能独立存在,合同约定的连续主持节目的内容不能否认合同内容中每期节目所具有的独立性。如果合同的内容是分阶段、分期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履行中某一阶段违约并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时,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仅应对已过履行期限而未履行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当对期限尚未届满的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刘伟的赔偿请求,由于两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刘伟未能履行到期合同的内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两被告应当按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协议第八条及第五条,确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100%,是未录制的节目数量可获报酬的损失。两被告在要求继续履行前,有十三期节目未按合同的规定通知刘伟主持,其应当按照每期8000元的数额向刘伟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能赔偿刘伟104000元而非31万元。

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一方违约后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而刘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对此,刘伟无权要求向其赔偿完全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二)关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因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自然人的人格造成非法侵害,致使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时,自然人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人格利益,在要求财产赔偿的同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交付的合同标的存在瑕疵,大多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令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遇到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当事人选择侵权赔偿的救济方式时,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本案是纯粹的合同纠纷案,不涉及精神损害问题。两被告的行为虽说可能给刘伟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并没有使刘伟的名誉受到贬损,社会评价下降,因此,刘伟的10万元精神损失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原告刘伟要是想得到全年的节目主持费的赔偿,在本案所涉及的分批次履行的合同中是很难办到的。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带来人格利益的损失而形成的,因此原告刘伟也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他应当实事求是地提出诉讼请求,这样一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

2.现在怎么做

目前也只能接受被告方赔偿的104000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不可能支持的。

3.经验教训

本案告诉广大读者,在提起诉讼时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是与诉讼费联系在一起的,当你觉得自己某个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请问问身旁的法律人,提起这样的诉讼所得到的赔偿与付出的诉讼费是否成比,值不值得。

(吴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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