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永安工商银行
被告:永安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4月至2003年6月,永安工商银行(以下简称永安工行)与永安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针织公司)先后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34份,由永安工行贷款给针织公司款额共计1398万元,其中749万元由针织公司用其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永安工行依约向针织公司提供了贷款。价款期限届满,针织公司仅归还本金12万元。自2001年至2004年间,永安工行多次向针织公司催收本息,2004年12月,永安工行又向针织公司发出还款通知书。截至2004年9月20日,针织公司尚欠本金1386万元,利息39951 27.28元,本息共计178551 27.28元。
2003年1月9日,针织公司开办金龙制衣公司、富达制衣公司。金龙制衣公司由针织公司以固定资产出资27.5万元,由职工集资3万元,注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富达制衣公司由针织公司以固定资产28.9万元,职工集资3万元,注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2003年2月13日,针织公司开办金源贸易公司、佳丽印花厂、金峰机械厂,均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分别为金源贸易公司50万元、佳丽印花厂5万元、金峰机械厂10万元。2003年3月25日,针织公司开办宏丽制衣部、新兴针织厂、飞达制衣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宏丽制衣部注册资金3万元,新兴针织厂注册资本10万元,飞达制衣部注册资本3万元。
2004年11月9日,金源贸易公司、金龙制衣公司、富达制衣部各自出资13.88万元,佳丽印花厂出资9.888万元,新兴针织厂出资7.78万元,内部职工集资11万元,经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衡安针织公司,注册资金为70.3万元。
以上开办行为永安工行均不知情。2005年1月18日,永安工行催还本息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针织公司欠贷不还,又将企业部分资产分出成立新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法人拒不承担针织公司的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金源贸易公司等九个被告与针织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织公司将其资产分出一部分,在未通知永安工行,也未与永安工行达成偿债协议的情况下,成立金源贸易公司等九个企业法人,各个分立的企业法人却不承担针织公司的债务,显然针织公司的分立过程存在瑕疵,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永安工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判决针织公司与其他各个被告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
本案案情很清楚,法律关系也不复杂。关键是如何认定针织公司分立企业行为的性质以及分立后的企业对原企业债务应否承担责任。企业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后者也称派生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分出的法人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不以原有企业法人的资格消灭为前提。本案中针织公司的分立行为即属存续式分立。企业分立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企业法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也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合同法》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在本案中,2003年1月9日,针织公司将其资产分出一部分成立金龙制衣等公司的时候就没有通知债权人永安工行,也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003年2月13日,针织公司又开办金源等企业时,还是没有通知永安工行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一系列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债权人永安工行的权益,同时分立后的这些公司却拒绝承担针织公司的债务,使得债权人永安工行的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www.daowen.com)
综上,被告针织公司及九个公司企业败诉的原因为:针织公司在企业分立的过程中,未按照《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来执行。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被告针织公司在分立企业过程中,首先应该通知债权人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告知债权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其次是与债权人就企业分立后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
2.现在怎么做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既然针织公司在答辩中称:我公司成立开办金源贸易公司等企业是盘活资产,扩大经营,不存在转移资金的问题。那么,现在针织公司就遵守约定,及时把所欠永安工行的贷款还上。否则到是永安工行申请宣告其破产,那么则损失更大。
3.经验教训
本案来说,双方当事人都有值得反省的地方。
首先就针织公司来说,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在分立企业时,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及时还款,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的诚信是公司生存之本,只有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其次就永安工行来说,应当多注意债务人的举动。本案中,1398万元的借款对于一个银行来说绝非小数目。针织公司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即将本公司资产分出,两次共成立了八个公司,有转移资金的嫌疑。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永安工行的利益。因此,银行在贷款给公司时一定得谨慎,贷出后随时关注贷款人的还贷能力。
(陈兴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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