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3日第2版]
今后办案民警将会频繁地出现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日前,该区公、检、法出台一项“新政”:在特殊案件中,公、检、法将同时出现在法庭上,并让警察作控方证人。该制度有一个响亮的名称“警察出庭作证制”。据称此举目前在福建乃至全国都不多见,自然引发了一些争议。
警察出庭作证指证罪犯
今年10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区检察院、湖里公安分局联合出台《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若干实施意见》,侦查人员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和审判法官询问。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一出台,顿时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承担案件侦查职能的警察作为证人有无法律依据?其证言证明力有多大?他们提供的证词在证据种类中属于何种证据?他们的诉讼地位如何?是否需要回避?如何防止警察在法庭上作不实陈述?这些问题都未明确。但也有不少法律专家指出,在我国刑事诉讼越来越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强化庭审抗辩式的背景下,建立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12月上旬,记者采访了该项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实践者——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古汉民。他告诉记者,出台《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若干实施意见》源于一个真实的案例。
2006年8月4日下午,重庆人罗某与李某约好,在厦门湖里区殿前建设银行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另一犯罪嫌疑人陈某在银行门口接取李某交付的2000元现金时,被警方当场抓获。一旁的罗某见状立即逃跑,并将随身携带的一包用香烟盒包装的毒品扔掉。负责抓捕行动的公安人员杜振达、叶信鹄将罗某抓获,并从罗某扔掉的香烟盒中发现20克毒品。随后,公安人员在罗某暂住处缴获毒品海洛因2克。
法庭审理中,罗某辩称,其在案发时并没有掌握任何毒品,公安人员发现的毒品非其所有,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为查明事实,法庭决定传唤两名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他们在法庭上详细陈述抓捕罗某的过程,以及罗某在逃跑时将随身携带的毒品扔掉的事实,并接受了控辩双方质证。由于民警的陈述与法庭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庭采信了该证人证言,对罗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古汉民说,上述案例说明,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侦查人员掌握许多对法院定罪量刑来说至关重要的细节,他们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因为有些案件事实是侦查人员个别掌握的,如果排除侦查人员的作证资格和义务,那么这些事实要么被忽略,要么只能通过“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提交给法庭。不排除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省事或为了逃避程序违法而提供不实的书面材料。有些错案之所以发生,就缘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环节出了差错,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无从知晓,因而也无法纠正。其次,侦查人员出庭能够减少审判庭庭外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减少被告人恶意翻供,促使其认罪,提高庭审效率。在上述案件中,罗某在法庭上当庭翻供,拒不承认公安发现和掌握的毒品是他扔掉的毒品的事实,使法官定案的证据链缺乏统一性和关联性。当警察当庭作证和被告人质证时,被告人最终不能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了犯罪事实。
古汉民告诉记者,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出台前,湖里法院还在另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中,采纳了警察出庭作证的证言:今年9月,湖里公安分局民警吴某出庭作证,陈述其接到的一起强奸案报案及出警情况、现场见闻等,为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钟某构成强奸罪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各方反映都很好。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化
有了这两起案件的经验后,湖里区法院对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和探讨,并出台了一份调研报告,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作了深刻阐述。
随后,他们联合区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一同草拟了《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若干实施意见》的方案。10月1日,《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记者在湖里法院看到,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事项、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实施意见》,侦查人员出庭主要是就其在履行职务活动过程中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出说明并接受法庭质证,作证事项可以是程序性事实,也可以是实体性事实,具体包括6项:
目击的案件事实,侦查人员可以就其亲眼所见的犯罪过程、现场情形等真实情况向法庭予以说明;接案、破案、到案的经过,证实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未遂等量刑情节;现场勘察、搜查、扣押、辨认等取证情况,证实该侦查是否合法、提取物是否原物等;通过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等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取得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的;其他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予以说明的。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出庭作证是侦查人员一项义务,公诉人员可根据指控需要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庭为查明案情也可传唤侦查人员出庭,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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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情况
从国外情况来看,不少国家立法明确了警察出庭作为证人的资格,《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除法官和陪审员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英国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出庭作证是警察服务于法庭审判的重要体现;从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立法来看,对证人资格普遍规定为“除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知道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其中法律“特别规定”仅是限制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员等作为证人,警察不在此列。
但也并非所有境外立法都允许警察出庭作证,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就规定,在同一诉讼中担任法官或公诉人职务的人及他们的助理人员不得兼任证人。
梅贤明
作者自述
不经意间,与人民法院报已经共行了十年时间,因为得到法院报的偏爱,自己认为已经渐渐地成长。其间,虽然蹒跚前行,虽然甘苦相伴,却也有无尽的情缘缠绕心头。
说实话,自己从没有想过会成为一名法制新闻记者。
十几年前,我是一名军事院校的学员,虽然在大学里学的是新闻专业,但那是军事新闻,而且毕业后分配到海军部队,干的是军队新闻干事的活,与法制新闻从没有打过交道。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当自己从部队转业到法院工作后,职业的变换,我就真真实实地成为了一名人民法院报的法制新闻记者。
干法制新闻记者,蹒跚学步,不知不觉地也已经走过了十年光阴。
十年光阴,感触颇多,认识渐深。法制新闻记者,没有那么多的浪漫情怀,也没有风花雪月,而有的是一幅幅世态人情的图景:有硫酸泼向亲妹妹,父亲亲手杀死儿子,纯情少女遭遇强奸,不赡养老人,连环诈骗,银行抢劫,欠债不还,刑讯逼供,行贿受贿等等。为了这一个个新闻故事,我们法制新闻记者来往穿梭于法院与审判现场,调查事实真相,旁听案件开庭,说服当事人接受采访。往往是匆匆而去,蓬头垢面而归。
成为一名法制新闻记者后,我才发现,原来我们的社会并不总是阳光普照,还有那么多阴暗的角落。每次出发采访,我都感觉自己像是穿行在社会的黑暗中,心情压抑而沉闷。久而久之,我开始有了几分恐惧。我担心自己的心灵因为接触了太多的苦难和不测而被磨出了老茧,变得麻木;我害怕自己的眼睛因为看到太多的阴暗,而习惯了黑暗。我开始不断诘问自己,为什么一定要做一名法制新闻记者,而且一做就是十年?然而,作为一名法制新闻记者,亲历新闻现场所感受到的那种真实的力量和朴实的关爱以及被人充分的理解,也未尝不让人流连忘返。
“只因法院报,尔等扬了名。”这是我成为一名法制新闻记者后,发自内心的一句话。因为不成为法制新闻记者,因为没有人民法院报,就断然不会有我梅贤明沾沾自喜的这一天的。
我不仅刹然感到,我从部队转业进法院工作,是走对了路,入对了门。
十年前,我从海军部队新闻干事岗位上转业,当时的情景历历在目,我是带着我的作品集走进了福建省高院。接待我的高院领导对我说,法院是新闻的富矿,在法院工作你将会有取之不尽的写作素材。也就是从报到的第一天起,我认识了人民法院报。从此,我的生命里就再也离不开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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