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卫建萍 通讯员/王海文
[2009年4月19日第2版]
2009年3月23日下午2时,上海一中院第一法庭正在公开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在庭审现场,该院首次采用屏蔽证人面部的方式进行隐蔽作证。上海警方缉毒队王警官作为关键证人,在法庭隔壁的作证室,将在贩卖毒品现场将2名被告人当场抓获的经过向法庭进行当庭指证。
庭审现场:零口供遭遇关键证人
“传证人出庭”,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书记员轻点鼠标,经过“马赛克”处理的王警官的身形立刻显现在法庭右上方52英寸的显示屏上。
这是一起涉嫌贩毒重罪。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勇、陈清于去年12月21日上午在上海某饭店2420房间交接毒品时被包括王警官在内的缉毒警官抓获。除现场查获毒品外,警方在王驾驶的车辆和入住的房间内查获大量冰毒共计4000余克。同时,这又是一起“零口供”案件。从刑事拘留到批捕起诉阶段,王文勇始终拒不认罪。法庭为确保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决定传唤关键证人到庭作证,并运用技术手段对证人采取屏蔽保护措施。
就在庭审开始前半小时,王警官走进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被引入该院的证人室候审。在等候作证过程中,王警官站在一台摄影机前神情镇定。这是他第一次出庭作证,作为警察他常常和犯罪分子打交道,因此对公开作证难免有些顾虑。现在法院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他进行了保护,这让他觉得比较安全。
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王警官向法庭作出陈述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分别对他进行了细致的询问。
案犯的辩护人之一——上海知名刑事律师翟建对警察出庭作证当庭表示质疑,控辩双方因此展开激烈辩论。翟建认为,警察作为证人出庭没有法律依据,却有法律上的障碍,作为本案的侦查人员应该回避。公诉人则坚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了解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不过,翟建在庭外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屏蔽作证系统,对保护证人的安全确实比较有利。”
指证完毕后,王警官又悄悄离开了法院。除了少数的法院知情工作人员外,没有其他人与他接触。而对于法庭来说,他的证言或许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起到关键的作用。
众说纷纭:出庭作证的应当和可能
据上海一中院统计,在刑事审判中,有明确证人的案件超过80%,最后能出庭作证的却不足5%。可见,在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在公开出庭面前选择了退却。
对此,上海知名律师陶武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使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另外,“证人有所顾虑,害怕公开指证可能危及自身甚至家人的安全,特别是那些有组织、涉黑、贪污类案件。”
证人不出庭导致的结果是,有的案件的关键事实在庭审中很难澄清。按照目前的普遍做法,证人不到庭作证就由控辩双方宣读证人证言。这使得庭审仅仅是对证人书面证言质证,不能形成与证人面对面的交叉质证。一方面,这种书面审理方式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形成正确认识;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证人证言绝大部分都是控方证据,即不利于辩方的证据,这种书面审理方式直接剥夺了被告人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的权利,使得辩方难以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中,无法对法庭的裁判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包括交叉询问规则在内的很多制度设计,都不能很好地实现。”北京律师田文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同样的忧虑。
因此,上海一中院对屏蔽作证的探索受到了学界的积极肯定。当天前来参加旁听的华东政法大学王俊民教授说:“这一举措很好地贯彻了审判直接言词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叶青教授也表示:“虽然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看,屏蔽作证制度尚无依据,还处于司法改革和探索阶段。但它将国外的做法引入到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然而,在肯定法院使用屏蔽办法鼓励证人出庭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有少数社会人士质疑:证人头像模糊化处理方法,相当于对证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保密,这违背了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确定性的要求。他们认为,公众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可以找一个自己需要的人,隐瞒其身份,在庭审时过一下程序,让他按照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授意作证。(www.daowen.com)
对此,该案审判长、曾留学英国、现正在攻读刑事诉讼法博士的余剑法官向记者介绍,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在使用证人屏蔽作证的方法,并采用多种措施全方位保护证人安全。如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国的刑事诉讼法或证人保护法中均有类似规定。他举例说,苏格兰法庭在审理举世闻名的洛克比空难案件中,出于证人安全角度考虑,让化名为贾卡的证人躲在特制的防弹玻璃后面,其声音和头像也通过电脑处理而使人听不出他原来的声音并看不清他原来的面貌,这成为运用证人屏蔽作证方式的典型案例。
对于证人身份的真实性和证言的确定性问题,余剑法官说:“证人屏蔽作证,虽然当庭不核对其真实身份,但此前已由法院依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并确认其作证资格。这种由法院依法核实当庭不暴露身份的证人的真实身份,也是国外采用屏蔽作证方法的通例”。而且,一中院在证人屏蔽作证时,与其他出庭作证方式相同,证人都有签署保证书的程序,并必须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从而使法庭能够通过庭审形成对该证人证言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判断。
余剑法官认为,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规定过于原则,且侧重于事后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的惩罚,而忽视了对证人作证过程中的预防性保护。证人屏蔽作证,恰好在于对证人的安全进行了事先的预防性保护。
上海一中院黄祥青副院长向记者表示:“警察在法庭上作证时,他只是一个证人,他也需要保护。”他认为,与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的对证人24小时全天候保护、整容、改名、全家移民等措施相比,我们的屏蔽作证具有成本较低的特点,更符合我国司法资源的现状。
规范支撑:一个规则五项措施
记者了解到,上海一中院早在2007年就着手研发了一套综合视频、声频和网络技术,可变形、变声的证人屏蔽系统。该院曾在去年一起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尝试运用了该套系统。经过经验积累和深入调研,在此次公开开庭中运用屏蔽作证之际,一中院还同时出台了《关于证人屏蔽作证系统使用规则(试行)》和)项相关配套措施。
据介绍,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制定的《关于证人屏蔽作证系统使用规则(试行)》,对启用证人屏蔽系统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操作过程、技术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屏蔽作证的范围,《规则》扩展到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各个领域,并预见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涉黑涉恶案件、强奸案件、证人是举报人的案件、利用内线侦破的案件等适用的可能性较大。
在操作的规范性上,《规则》要求向证人发出“证人出庭通知书”,明确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并告知屏蔽作证的相关事宜,强调将会对证人的有关身份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必要时,也可向所在单位发出“协助证人出庭通知书”,以便单位支持配合。
相对于普通的证人出庭的庭审,《规则》对采取证人屏蔽作证的法庭审理明确了合议庭应当在庭前核对证人身份,庭审时宣布作证效力等同于当庭作证,证人需签署证人保证书等。
为了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上海一中院从审判实际出发,结合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问题,还制定了)项相关配套措施。具体包括:法院认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可视合议庭提议或依诉讼当事人申请启动证人屏蔽作证系统;向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机关、当事人的代理人等)充分释明,督促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提前向证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出庭通知,明确证人权利义务,并在请假制度、证人出庭当日薪酬待遇等方面取得证人所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控制证人身份信息的知晓范围,对违反规定泄漏证人身份资料的,视情况作出必要的纪律处分等。此外,该院还对证人作证的合理误工补贴、交通费用等相应经济补偿等作出了规定。
卫建萍
作者自述
成为一名记者从5年前开始,与人民法院报“结缘”则更早一些。
在过往30多年的工作经历中,14年前的决意“转身”,使我从此置身于法院队伍的行列。虽然没有在一线审案断案,却能够从一个个案例中深深感受到时代的变迁和法治的作用;从一项项工作中深深体会到司法的坚守和法官的追求。“到处都有活跃跃的创造”,成为了我进行新闻写作的源头活水和不竭动力。
更为幸运的是,于我而言,写作既是一项职责和任务,更与自己的兴趣爱好相契合。平生癖好,唯有读书。而写稿,迫使自己在阅读之余不得不更加勤奋地思考和表达。写作,从最初欢喜着,却也许是“为赋新诗强说愁”的纠缠,到现在热爱着,却已然是“却道天凉好个秋”的清朗。不经意间,正是那些成为或者没有成为铅字的文字,一路相伴,见证了自己的心情和周遭的风景。
于是,在人民法院报这块“自己的园地”里,我愿意笔耕不辍,然后期待,幸福像花儿一样,悠然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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