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宁 杰
[2008年6月22日第2版]
花了6分钟时间,李璐律师办好了会见犯罪嫌疑人陆某的手续。
陆某与同事打架,把对方的耳朵咬掉一块,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陆某家属找到律师所寻求法律帮助,李璐接受律所指派办理此案。
她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会见在押的陆某,调查清楚案情。
2008年6月16日下午,李璐和助手一起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拘留所。接待大厅里,她们向一位中年警察递上律师证、律所介绍信、要求会见函和陆某家属委托书,中年警察翻看着各份材料,打开律师证,核实律师证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没有多问什么,便开始填写《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不一会,李璐拿到了通知书,可以以此进入羁押场所会见陆某了。
从递上材料到办完手续,前后只花了6分钟时间。此前,她并没有与拘留所联系。
但同样在北京,刘律师就没这么幸运。6月3日,刘律师来到某拘留所会见他代理的一起非法拘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我拿着律师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事务所给预审部门出具的会见函要求会见当事人,可警察还是不让我见。”刘律师很无奈。
李璐介绍,北京各个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朝阳区当天去当天就可以办好手续,别的区则一般要先递上材料,第二天才能得到答复。
“在北京,会见难的问题较之以前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在有的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仍会遇到一些障碍,不是特别顺利。”李璐说。
采访律师会见难问题,记者最直观的感受不是“难”,而是“乱”:法律规定相悖,地区做法各异,冲突重重叠叠。
律师会见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发挥抗辩式诉讼中律师的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无论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律师都可以进行会见,只是程序有所不同。
本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顺理”——如果连当事人的面都见不着,怎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且“成章”——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顺理”的事情往往并不顺利,“成章”的规定甚至还抵不上一个部门印章。律师的会见申请递上去,印章可能因此举起,但盖下来却山高水长。
会见难,之所以难,是因为其背后隐藏着多重的现实冲突。而《律师法》的修改又为这种冲突抹上了最新一笔。
冲突一 异象:同是法律自相掐架
作为规范律师权利义务的基础性法律,《律师法》去年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修订甫一出台,立刻引起广泛关注。因为这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着明显冲突:其一,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要凭上述“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规定例外;其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对这种法律冲突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刑诉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而《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普通法,基本法效力优于普通法。日前海南省海口市第一看守所由于未批准两名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被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看守所方面所持的即是这种看法。(www.daowen.com)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基本法的效力位阶高于普通法,在效力相同的情况下,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就是执行《律师法》的规定。还有一种解释是,虽然基本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但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涉及非原则性法律问题上,应按照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
从目前情况看,认为应当执行《律师法》的居多。但即便如此,法律冲突是显而易见存在的,至少在当前尚无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说法,这使得无论执行哪种规定,执行者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出示法律依据。
冲突二 现实:法律照耀下有阴影
法律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来解决,而远比这严重的是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严格地说,是背离。
即便按照刑诉法,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其他情况下只是由司法机关安排,但在现实中,由于对“国家秘密”的任意解释,“安排”无一例外地变成了“批准”;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在现实中,“可以”毋庸置疑地成为“必须”。形式上看,这些行为并不违法,但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实质上是违反了刑诉法规定。
相对于刑诉法的被曲解,《律师法》的命运似乎更糟。虽然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但从各地反馈情况看,相当多的地方对《律师法》的规定甚至可以用“置若罔闻”来形容。海南、重庆等地皆有报道,律师根据《律师法》拿着“三证”要求会见在押当事人,有的看守所称未接到上级通知,拒绝按此执行。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除了这些多少还寻求“合法性”依据的行为外,实践中还有很多不执行法律规定的“壁垒”——当律师提出会见要求时,并不拒绝,而是以工作人员出差、领导不在等种种理由推诿。虽然有律师称之太不具有“技术含量”,但它确实奏效,让律师有苦说不出。
相对于法律间的“掐架”,有法不依是对法治的更大破坏。这些或明或暗拒绝执行法律的行为严重影响着法治的权威与统一。而这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在实践中形成惯例,成为各方遵守的实际规则,这就更令人担心。
冲突三 根源:门闩握在谁的手里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渠道相对比较通畅。所谓会见难,一般是指在侦查阶段。上海某区检察院一位从事审查批捕工作的检察官对记者坦言,虽然最近领导一再强调要适应《律师法》要求,保障律师会见权,但他们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还是心存芥蒂,因为在侦查阶段,各方面证据还不固定,如果律师见了嫌疑人后乱出主意,甚至帮着串供毁证,案子很可能就会“黄”了。
这种心态在从事侦查工作的司法人员中是很普遍的。很多人指责这种心态不对,但客观地说,作为抗辩式诉讼的对手,冲突必然存在,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要保障诉讼规则的公平,就应该让其因为有这种担心而主动增强自己的办案能力,而不是破坏规则打压对手。现实情况是,由于侦查机关的强势地位,双方间的权力失衡导致强势者的行为失范。于是,法律规定的“安排”成为“批准”,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必须”。
因此,要保障律师会见权得以充分实现,不是重复规定律师可以如何如何,也不是要教育司法人员改变心态,而是要修正失衡的权力机制,让诉讼参与者失去破坏规则的能力。有专家建议,一个釜底抽薪式的做法是侦押分离,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场所不再由公安机关管理,而是由与办案无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当侦查机关的权力触摸不到门闩,会见的大门就可以为律师通畅地打开。
案件链接
法律“打架”引发诉讼
据媒体日前报道,国内首起由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在海南省海口市提起。海口市民林某于2008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林某的妻子委托北京律师程海、黎雄兵担任林某的律师。6月10日上午,两位律师根据修改后的《律师法》,持律所函、律师证和委托书等材料,前往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林某。但是看守所称案件特殊需经市公安局批准方可会见,拒绝了律师的要求。海口市公安局督察处有关负责人称,刑诉法是全国人大公布的基本法,该法第96条在《律师法》修改后仍没废止,所以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在押疑犯并没有违法。据悉,日前程海律师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履行律师会见嫌疑人林某的职责。
让步中的进步?
为解决修改后的《律师法》与现行刑诉法以及传统做法的冲突,6月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律师法》中一些不明确的规定作出了“解释”: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虽然此条款与《律师法》规定在第一次提讯后律师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疑犯的规定还有差距,但是毕竟在会见时间上有了可操作性。此次《规定》中原则性地规定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但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北京市律协相关负责人说,在两法冲突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无疑是在刑诉法修正案没有出台前对律师会见的“临时过渡”政策,相信“会见难”等情况有望得到改善。
可以说,这项“临时过渡”政策是在执行《律师法》过程中对现行刑诉法、对实践做法的一次“妥协”。相对现实而言,让步中不乏进步的亮点。只是,这种在冲突中的让步与进步,多少显得有点法律与现实“砍价”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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