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雀巢与味事达酱油瓶之争:揭秘胜出者

雀巢与味事达酱油瓶之争:揭秘胜出者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上诉,确认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使用方形瓶做外包装未构成侵权。雀巢公司声称,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装侵犯了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要求味事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道歉。对于雀巢公司的“指控”,味事达公司复函表示无法认同。

雀巢与味事达酱油瓶之争:揭秘胜出者

林劲标

[2011年3月5日第6版]

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连掀多场诉讼风波,将数家酱油企业推上法庭。其中,雀巢公司与广东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之间的较量备受关注,被业界称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上诉,确认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使用方形瓶做外包装未构成侵权。

祸起“方形瓶”

中国企业使用了20多年的酱油方形瓶包装最近却吃上了跨国官司。来自瑞士的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巢公司”)“杠上”了中国酱油企业,不断拿酱油包装发难。作为中国十大酱油企业之一的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味事达公司”)第一个遭殃。

2008年10月23日,味事达公司正为其拳头产品味极鲜酱油在全国15个大中城市同类产品销量排名第一沾沾自喜时,却收到了雀巢公司飞来的“警告信”。

雀巢公司声称,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装侵犯了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要求味事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道歉。

味事达公司“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味事达公司的前身是开平县酱料厂。从1983年开始,开平县酱料厂就把棕色方形瓶包装用作“潭江桥”牌味极鲜酱油产品的外包装。后公司改制变迁,棕色方形瓶包装一直沿用下来,味事达公司把其用作“味事达Master”味极鲜酱油产品的外包装。就在2008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还批复认定该产品为驰名商标

对于雀巢公司的“指控”,味事达公司复函表示无法认同。

2008年11月5日,雀巢公司再次致函发难,措辞更为严厉,要求味事达公司“立即悬崖勒马,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

奋起反击

雀巢公司缘何声称使用方形瓶外包装侵犯了其注册商标?

据悉,雀巢公司成立于1936年,是食品、营养品、药品领域的国际知名企业。

1995年7月27日,雀巢公司将其先前使用的一款“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作为立体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

其后,雀巢公司于2002年3月14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我国提出该立体商标的国际领土延伸注册申请。

同年11月27日,上述申请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雀巢公司并没有因此罢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5年7月27日,雀巢公司的“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作为立体商标获得注册,核定在“食用调味品”上使用。

就这样,国内企业使用了20多年的方形瓶一下子成了雀巢公司的注册立体商标。

对雀巢公司的发函举动,味事达公司决定奋起反击,率先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在生产销售的酱油等商品上使用棕色方形瓶、透明方形瓶包装的行为,不构成对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谁先使用?

双方就此正面交锋,展开鏖战。

味事达公司认为,涉案的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且其并未将棕色方形瓶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外包装和容器使用。无论是雀巢公司还是味事达公司,在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包装时均与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一起使用,味事达公司的行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雀巢公司并不认同,诉称其注册为商标的该款瓶形早在1886年由JuliusMaggi设计出来并被使用于雀巢公司的产品上,其使用的时间已过百年,远远早于味事达公司。

雀巢公司还认为,该立体商标既然能在中国注册就具有显著的识别性,而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与该商标近似就构成侵权。

味事达公司则反驳称,至于是不是有显著性,消费者只看方形瓶就能认出里面的酱油是谁生产的才是评判标准。方形瓶不只雀巢一家在用,味事达在用,同行也在用,在中国,味事达使用方形瓶时间最早、用量最大,消费者怎么可能把方形瓶的酱油和雀巢唯一对应呢?

对于雀巢公司“已使用了一百多年”的说法,味事达公司同样不予认可。

味事达公司认为,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味事达公司的方形瓶在国内的使用远早于雀巢公司,而争议商标的瓶形在域外的使用不能使中国的一般消费者广为知晓,也不能使中国的一般消费者将该包装与雀巢建立识别联系。(www.daowen.com)

在第一轮较量中,雀巢公司败北。江门中院一审确认味事达公司不构成侵权。宣判后,雀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讼争注册商标在国内的显著性较弱,味事达公司仅是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而不是通过该包装来识别产品,消费者不会因此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雀巢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法院最终驳回了雀巢公司的上诉。

谁傍了谁

林劲标

对于雀巢公司“商标获得注册当然具有显著性”的主张,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高静解释,该商标获得注册,说明具有显著性。但显著性有强弱之分,显著性强的商标对相近似标识的排斥力较强;反之,较弱。商标权还具有地域性,对其知名度的认定,应当以中国境内为限,即便在国外久负盛名,但在中国缺乏知名度或知名度不高的商标也不应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是三维标识,属于商品容器,再加上该标识被注册为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被众多酱油生产企业作为包装物使用,故雀巢公司“食用调味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较弱。

雀巢公司所提供的用于佐证涉案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域外使用的证据居多。相反,味事达公司则举出大量证据证实其早于雀巢公司注册之前就在我国境内大量使用被控包装物。因此,消费者并没有将该包装物与雀巢公司建立直接的、较强的对应关系。

对于雀巢公司主张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与其商标近似即是侵权的说法,高静解释,近似并不必然产生混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是侵权必备的条件之一。

从本案事实看,由于味事达公司不是将棕色方形瓶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包装物使用,故被诉侵权物不是棕色方形瓶本身。法院在比对时必须结合被控酱油产品的包装、装潢及商标等整体来进行。

从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瓶身来看,居中位置相对称的正反两面,以立体凸刻的方式标明了“味事达Master”商标,在瓶贴上也标明了该商标,标明了产品名称“味极鲜酱油”及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简介等信息,明显区别于雀巢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

“味事达Master”商标又是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也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消费者已将“味事达Master”商标与味事达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所以味事达公司不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况。

高静提醒,我国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享有专用权的同时,也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了限制,商标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观察思考

绝非一个酱油瓶那么简单

林劲标

雀巢公司与味事达公司的民事诉讼告一段落,而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诉讼硝烟又起。

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商标专用权是有界限的,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是外包装、容器上的使用?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这些是界定味事达公司是否“合理使用”的关键

冯晓青认为,值得思考的是立体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公有领域的协调问题。方形瓶本身为公有领域资源,任何人不能垄断。尽管我国修改商标法后引进了立体商标制度,但其保护范围不能及于立体形状本身,当然地不能限制他人仅作为包装或容器使用,否则会侵占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雀巢公司为什么会把一个酱油瓶当成眼中钉,非拔去不可?冯晓青分析,这是雀巢公司通过商标的国际保护,以达到以商标为战略武器占领中国市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

为了在中国大陆获得涉案商标注册,雀巢公司“煞费苦心”,其并没有直接向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而是采取了巧妙的“曲线注册”方式,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国际领土延伸规则,成功在国内获得注册,并开始了对国内企业轮番“轰炸”。

对于雀巢公司的注册行为,国内一些企业茫然不知。

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镇分析,我国没有将通过国际注册核准的商标纳入国内每周一期的商标公告中,而国内的企业很少关注国际局商标公告,是导致雀巢公司成功注册商标的原因之一。

冯晓青则认为,这不是根本原因。我国企业整体上缺乏商标国际保护意识和商标战略,缺乏及时、有效的商标监控、预警机制,尤其是对可能涉及自身商标利益的竞争对手的商标国际注册活动不闻不问,以致出了问题才感到其严重性。

事实上,雀巢公司对包括味事达、海天、加加等多家国内知名的酱油企业都发出了警告信,而通过主动诉讼来保护自己权益的企业却寥寥无几,甚至有企业完全不做反抗,回函表示愿意更换包装。

尽管味事达公司胜诉,但是争执却不会因此画上句号。

我国酱油企业多年使用方形瓶却吃上了跨国官司,这说明在运用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实施商标战略方面,国外跨国公司经验老道,而我国企业整体上则反应迟钝,意识较为落后。

冯晓青建议,我国企业应整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包括自身保护意识,还应包括以知识产权构建竞争优势,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体系。其中,尽可能地进行知识产权确权、跟踪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动态(如本案中国际注册延伸保护)、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预警应急机制等都是现实的途径。

冯晓青提醒,当代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涉及跨国公司的诉讼中,利用诉讼途径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进入目标国家市场、同时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的现象非常普遍,值得我国企业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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