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盐马古道与定边的发展-花马池盐的运销机构

盐马古道与定边的发展-花马池盐的运销机构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并于各较大盐池,增设盐官。因而,宋夏对峙中,宋王朝严禁青、白盐入境。其费用多赖大、小盐池之盐税。民国七年,稽核所改称花马池产盐局。花马池设一等盐务分局,辖北大池、定边苟池、滥泥池三个三等盐务公局与波罗池、二道梁、安边等分卡。后将缉私科改为缉私大队,各池设分局。经中央及西北军政委员会批准,将苟池、敖包池划归内蒙古,11月27日正式移交。

盐马古道与定边的发展-花马池盐的运销机构

二、花马池盐的运销机构

据史志载,定边县汉代已开始生产食盐西魏改置盐州。历经隋唐,迄于宋夏,其州郡建置均以食盐命名。据史志载,本县汉代已开始生产食盐。西魏改置盐州。历经隋唐,迄于宋夏,其州郡建置均以食盐命名。

(一)唐至清末

唐代,今定边属盐州五原县。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有盐池十八,盐州有乌池、白池、瓦窖池、细项池……”那时的乌池即今天的花马池,白池系今内蒙古的北大池。瓦窑池、细项池于唐中期已废。盐州四池中,以乌池最大,唐时年产食盐15万石,行销陕北、宁夏和甘肃陇东等地。为确保盐利,唐王朝十分重视盐池的管理。据《旧唐书·食货志》:“先天二年(713)九月,强循豳州刺史,充盐池使,此即盐州盐池也。”自开元十五年(727)五月起,盐州专设盐池使,归朔方郡节度使节制。并于各较大盐池,增设盐官。其中于乌池“置榷税使一员,推官一员,巡官二员,胥史一百三十人,防池健及池户四百四十人”[21]。榷税使专司征收盐税;推官专管刑罚,并受理盐法案件;巡官负责查缉私盐。后周广顺二年(952),赦令在庆州(今甘肃庆阳)设立盐务机构,掌管盐州产盐及盐税。当时,“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八十五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十五陌,盐五升。”[22]

宋时,盐州属西夏,盐池尽归其所有。西夏对食盐生产非常重视,专设盐铁使一职,管理盐务。时盐、夏州一带,农业不发达,居于此地的党项族汉族人民,多以贩卖青、白盐为生计。即以乌池、白池所产的青、白盐,换取关中、陇东一带的谷麦而食。因而,宋夏对峙中,宋王朝严禁青、白盐入境。后来宋夏议和,宋慨允每年给西夏大量物资,唯对西夏提出每年输入宋地十万石青、白盐的条件坚执不许。

元朝统一后,盐州虽废除,盐官仍之,唯盐禁稍弛。监察御史帖木儿不花建议,准许陕西、环庆一带民众均食青、白盐,以日食盐量抽税。自此,“盐吏免巡禁之劳,而民亦受实惠矣”[23]

明代,陕西灵州置盐课司,设盐课司提举一员,以正五品衔,管理灵州大、小盐池(大池即唐乌池,明称花马大池;小池即唐温泉池,今盐池县惠安堡池,明称花马小池)以及漳县、西和盐井嘉靖九年(1530),三边总制王琼以花马大池去灵州颇远,管理不便,且密迩延绥,奏准改属延绥镇。同时,史书上第一次出现苟池这个名称,亦与花马大池同一归属。时定边为边陲营堡,位于蒙汉接壤处,蒙古骑兵不时侵扰,尤以秋季草丰马肥之时更甚。为此,明王朝除修筑边墙,广建城堡之外,每逢秋季,从内地临时调集大军戍边,名曰“防秋”。其费用多赖大、小盐池之盐税。据《明史·食货志》载:“正统三年(1438),宁夏总兵官史昭,以边军缺马,而延庆、平凉官吏军民多养马,乃奏请纳马中盐。上马一匹予盐百引,次马八十引。”

清代,定边盐场堡设盐课大使一员,管理定边等地的盐务。据《清史稿·食货志四》记载,陕甘盐池归辖于河东。康熙二十八年(1689),改花马小池归甘肃疆臣管理,而大池如故。乾隆五十九年(1794)六月,户部核议延安五府州属盐课,摊入地丁征收,盐课大使裁汰,改设县丞,经管池务。嘉庆十二年(1807),盐课仍改向里民以食盐量定额征收,复设盐课大使。嘉庆十九年(1814),盐又归地丁摊征,盐课大使复裁,仍设县丞经管池务。同治十二年(1873),陕甘总督左宗棠因西陲用兵,筹措军饷,改课为厘,于定边设局,名为花(花马池,即今宁夏盐池县)、定(定边县)盐厘局,委放后补道张某负责收税。各池均设有师爷、巡丁、伙夫各一人。于是,盐利归于甘省。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盐务机构仍沿清制,赵九任花定盐局局长,后由周定选接任。局设文牍、会计、管理各一人,缉私队30人,正副队长各一人,各盐池为分局,设缉私队5人。民国五年(1916),花定盐局抵押于比利时。比国派赫尔兹驻兰州主其事,花定盐局改称稽核所,比籍税官伶某驻盐池县收税。不久,改为华人邵某接任。当时,民国政府也于兰州设榷运局,监视比国税金额数。民国七年(1918),稽核所改称花马池产盐局。又先后成立滥泥池、莲花池、苟池等分局以及敖包池等分卡。民国十四年(1925),冯玉祥奉令督甘,并兼西北边防督办。次年从比利时手中收回盐利,成立花定盐运署,花马池产盐局改称花马池收税总局,各分局改称盐税局。民国十八年(1929),冯玉祥离开西北,宁夏建省,与甘肃分置,成立宁夏榷运局。自此,定边县境盐务隶于宁夏。花马池设一等盐务分局,辖北大池、定边苟池、滥泥池三个三等盐务公局与波罗池、二道梁、安边等分卡。各地均设缉私马巡队、步巡队多人。民国二十四年(1935),甘、宁、青三省盐务,由民国中央政府收回整理。民国二十五年(1936)夏,定边、盐池两县先后由红军解放,盐务归苏区,盐归陕甘宁边区政府管辖。初由定边贸易局代收盐税,不久设立陕甘宁边区三边税务局征收。抗日战争开始后,为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蒙古人民共同抗日,北大池、苟池、敖包池盐利暂属绥远省(即今内蒙古自治区),余属边区政府管理。民国二十九年(1940),中共中央决定将盐务交军委后勤部管理,设立三边盐务局,派陈康白负责,后调张永励接任,设生产、会计、总务三处,处下设科,各分局设推销处。由于蒙方以苟池为据点,时派武装人员袭扰解放区。是年冬,定边驻军警备第三旅武装袭击苟池盐务局,复将苟池收归边区政府管理。民国三十一年(1942),三边盐务局改属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管理。局下设生产、会计、总务、缉私等科及秘书室。后将缉私科改为缉私大队,各池设分局。先后由杨林、张道吾、李维俊、王爱民任盐务局局长。民国三十六年(1947)春,马鸿逵部占据定边、盐池两县北部滩区,盐池亦为其据有。(www.daowen.com)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

1949年8月初,定边、盐池两县先后光复,仍设三边盐务局,隶宁夏省盐务局管理。王辅卿、刘邦清任正、副局长,下设行政、财政、生产、秘书四股,有干部、职工60人,缉私队干警100余人,马100多匹,各池设分局或场务所。1950年。经中央及西北军政委员会批准,将苟池、敖包池划归内蒙古,11月27日正式移交。1953年由中央批准,三边各盐池均交辖区地方管理。于是定边县境花马池、滥泥池、莲花池等产盐各池改隶陕西省盐务总局。在盐场堡设陕西省三边盐务分局,滥泥池设支局。莲花池设场务所,定边设稽查站,靖边设查验所。将原由宁夏缉私总队所辖的缉私四中队,改称陕西省盐务缉私部队第二中队,有缉私干警51人,马20余匹。1954年7月,三边盐务分局改称榆林盐务分局。1956年又改称定边县盐务局。1958年撤局,在盐场堡设定边县盐务站,隶定边县商业局,不久改属工交局。1960年3月15日,改建为定边县盐化厂,时仅盐场堡、滥泥池、莲花池产盐。1969年,内蒙古自治区因苟池、敖包池连遭水灾,生产停顿,且境属定边不便管理,提出划交定边。经中央第一轻工业部批准,于是年3月31日复交回定边管理。1970年,定边县盐化厂分设花马池、滥泥池、莲花池、苟池、敖包池、公布井池、明水湖池七个分厂。1978年,盐化厂改属定边县轻工局。1983年,改属定边县经济委员会。总厂除下辖各分厂外,还设办公室、生产、财务、供销、行政管理、安全保卫六科和汽车队、化工厂。

1997年,定边县盐化厂改建为陕西定边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县工业经济局,辖花马池、滥泥池、莲花池、苟池、敖包池、公布井池、明水湖池、波罗池八个分厂、三个化工厂(1万吨元明粉厂、2万吨元明粉厂、粉洗精盐厂)、五部(生产技术部、营销部、企管部、财务部、供应部)、办公室、青铜峡转运站、汽车队、动力机修厂、子弟学校、医务所。1992年增设定边县盐务局,局设盐化厂,局长由陕西定边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辖盐业缉私队。

花马盐池运销机构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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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王永胜《定边湖盐》(内部资料),第133—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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