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盐马古道助推定边发展

盐马古道助推定边发展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花马池盐的生产方式是垦畦浇晒法,这种生产方法完全定型是在明清时期。花马池盐田平面示意图(二)花马盐池的经营方式花马盐池的经营方式,各代不一。食盐的生产运销,实行官营专卖,严禁私盐运销。

盐马古道助推定边发展

一、花马池盐的生产经营方式

(一)花马池盐的生产方式

花马池盐的生产方法在雍正版《陕西通志·盐法》中有记载:花马池“每年二月间于池内开治坝畦,引水入池灌畦,风起波生,日晒成盐,用力极易。唯天旱少水或雨水过溢,所产差少”。可见花马池盐的生产方式是垦畦浇晒法,这种生产方法完全定型是在明清时期。据载,清初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盐田生产系统[1]。盐田生产系统共由四部分组成:蓄水池、蒸发池、过滤池和结晶池。蓄水池有大小之分,大蓄水池里没有硝板,小蓄水池里有硝板,小蓄水池里的卤水是从大蓄水池里引入的。下雨后,大蓄水池里的卤水得到中和,便将卤水(中国古代称自然盐为“卤”,只有人工加工过的盐,才称之为盐)通过水渠灌溉到各个小蓄水池。一个小蓄水池和若干个蒸发池、过滤池、结晶池组成一个盐田生产系统,卤水在小蓄水池里经过一番化解后,很多杂质便沉淀下来,再注入蒸发池。蒸发池有好几个,卤水经过几个蒸发池,浓度饱和了,注入过滤池,过滤后注入结晶池,卤水最终在这里结晶成盐。在中国古代池盐生产技术领域里,花马盐池的垦畦浇晒法是一朵绚丽的奇葩

20世纪70年代以前,花马池产盐主要以大湖(自然湖)为主,年产原盐不足万吨。70年代以后,学习了海盐生产工艺和山西运城盐湖以死碴盐做底板的技术后,首先在花马池南部修建盐田,开挖保卤巷道,人工灌排卤水渠系,极大地摆脱了自然束缚,使原盐产量、质量都得到了提高。但随着生产延续,巷道卤水浓度高,且供卤量不足,之后改为卤坑取晶间卤水。80年代末,共有盐田1106亩,年生产原盐平均2万—3万吨,最高年产量达4.1万多吨。由于开采历史久,又是单一生产原盐,使盐湖中的四大离子提取不平衡,造成硫酸盐和镁盐的富集。因此进入90年代,有计划地进行了镁盐的提取和硫酸盐类的提取试验,并于1992年在花马池西部修建硝田300亩,筹建了一座年产5000吨的氯化镁厂。

天工开物·池盐》

在制盐工艺方面,花马池盐湖入池卤水浓度达到27°—28°Be',生产期主要集中在每年5月初至9月底,旺产期在每年的伏天,每茬盐5—7天,由于其卤水浓度高,结晶时间短,原盐结构松软,水分含量高,可溶性杂质含量大,盐的堆比重也很低,主要成分氯化钠含量初验83%左右。淋卤一年后,主要成分平均含量仅达87%,最高可达92%,但高含量的产品平均占产品总数的20%左右[2]。花马池盐湖到目前仍以人工采捞为主,1989年,在盐湖东西畔打了一口深井,用于盐湖补水,但这仅仅用于应急,长期使用,成本过高,所以,花马池卤水恶性循环问题截止目前尚未解决。

花马池盐田平面示意图

(二)花马盐池的经营方式

花马盐池的经营方式,各代不一。历代官府都重视盐利,然而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经营方式。周代以前,花马池盐及其他的盐湖都是开放的,湖中产盐是天然结晶,任由老百姓捞采食用,从来没有征收盐税之说。因此,也就无所谓民营和所谓的官营经营体制的规定了。周代开始设立盐官,“盐人,掌盐之政令,以共百事之盐”[3]。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就实行盐的专卖,将盐的产出全部收归国有,然后加价卖给百姓,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因此有“我国之盐法滥觞于管子[4]之说。自此直至清末,甚至民国都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以垄断为特征的盐业经营体制。其中秦汉时期主要实行的是官专卖制度,唐代中期刘晏盐法改革之后,开始转而实行就场商专卖制度,也就是官府在盐场将收买的盐加价卖给商人,然后由商人转卖至指定各地。唐代以后,经过五代、宋、元、明等朝代的发展,中国盐业经营体制又逐渐确定为专商引岸制,即是指有经营特许权的商人将盐运销到指定地点的行盐方法。明代食盐开中政策,灵活了食盐的经营方式,使得“盐马交易”走入盐州,更开辟了四通八达的“盐马古道”。但无论如何,自秦汉以来至明清,主要实行的都是由国家严格控制的、以垄断为特征的盐业经营体制。

花马池盐湖生产工艺图

1.汉唐官营专卖,严禁私售

汉代的“盐铁之利,为汉制四夷、安边足用之”[5]。食盐的生产运销,实行官营专卖,严禁私盐运销。所以,盐池均设盐官专门管理。政府制定有极严酷的惩治私盐的法律,轻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6],重者至于处死。

唐代盐利盖巨。乾元年间(758—759),盐铁使刘晏变法之始,“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7]。“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股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8]。政府在产盐地方设监院,置亭户(游民盐业者),免杂役,专产食盐。仍然实行民产官营,严禁私贩。贞元以后,盐法益严,“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至元和中,减死流天德五城。镈奏论死如初。一斗以上杖背,没其车驴”[9]。至开成年间,盐池四周挖壕围篱,以设堤禁。凡损篱盗盐者,皆处死刑[10]。为此,唐朝当局于乌池(花马池)设置盐官,驻巡兵600多人,专司食盐缉私。

2.西夏民产民销,官收盐税(www.daowen.com)

北宋时,境内乌池(花马池)等盐湖,皆辖于西夏,实行民产民销、官收盐税之制,纵民运销食盐至宋地。“银、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贩青、白盐为命尔”[11]。所以宋廷为扼制西夏人,多次严禁青、白盐入境。第一次纳郑文宝之谏,“诏自陕以西有敢私市者,皆抵死,募告者差定其罪”。禁令虽严,但行之数月,犯者益众。戍人相率寇边,内属万余帐亦叛,只得派知制诏钱若水疾去视察,悉除其集,召诸族抚谕之,乃定。第二次采纳度支使梁鼎建议,“诏以鼎为陕西制置使,又以内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陕西青、白盐事”。于咸平年间,改陕西沿边解盐通商为官卖,因“公私大有烦费,而边民顿无入中”,“冒法图利,谷入番界,私贩青盐”,使西夏青盐大售,获利甚重,于是“诏切责鼎,罢度支使”。庆历八年(1048),纳陕西提点刑狱范祥所奏,复禁青、白盐。禁令虽颁,但“土人及蕃部贩青、白盐者益众。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和中,宋廷“诏蕃部贩青、白盐抵死者止投海岛”。后因此类谪徙之徒,聚集为伙,成为海岛之大患,于是在嘉祐年间,又下赦书。“稍迁配徙者于近地,自是禁法稍宽”[12]

3.明行开中之法

明时,食盐行开中之法,就是“召商输米与之盐”[13]。盐课以“引”为计算单位,洪武年间(1368—1398)行大引,每引400斤,后改为小引,每引200斤。陕西灵州大、小二池。初行大引,盐商执引购盐每引为6石,有时为8石(每石100斤)。于嘉靖三十四年(1555),方行小引。此二池,曾于正统三年(1438),由宁夏总兵官史昭奏准纳马中盐,行之数十年,至弘治九年(1496),方改为以银中盐。明朝政府在食盐贸易的管理上施行开中法成功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又逐渐向其他领域推广开中制,不断扩大开中法的应用面。每当朝廷需要哪种物资时,就宣布以哪种物资开中食盐,从而先后产生了纳米中盐、纳马中盐、纳草中盐、纳茶中盐、纳金中盐等开中方式和内容。

4.清官营专卖,民运商销,私盐猖獗

清时,定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民运商销的管理体制。凡运销食盐,必持运司支单(亦称照单、限单或支票),先将食盐运储于盐官指定的地方待验,称生盐,检验后称熟盐,方可运输发售。

时,定边县境之滥泥池、莲花池、波罗池、洼洼池、红崖池等处,因产盐无定,官府不管,特批准附近孤寡残弱诸色贫难人等,每日贩货40斤,易米度日。至乾隆初,户部题准,60岁以上15岁以下,残疾少壮、妇女和老而无依者,由县申报,给印烙腰牌木筹,日赴场贩盐一次。后因贫民过多,遂停牌盐,改每人每天给钱10文至20文。

清代盐业经营体制的规定几乎原封不动地继承了明代的专商引岸制中关于引额、引课、划地行盐等具体规定,并且有了进一步发展。首先,盐业经营体制规定所控制的范围比明代有了进一步扩展。如在明太祖洪武年间,河东盐行销陕西地方仅有西安、汉中、延安、凤翔四府,而到了清代又规定陕西仍为潞盐销区。这表明,统治者将更多地区盐的销售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来增加财税收入,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私盐出现的几率。清末陕西省虽然仍然为河东盐销区,但实际销售河东盐的地方仅西安、通州二府及商、乾二州所属34厅州县,其余地方均被私盐充斥。当时食用花马池盐的地方越来越多,包括“延安、汉中、兴安、榆林、绥德、凤翔府、邠州、鄜州所属及长武一县”,年领引61400道,年销量达1228万斤。其次,清代对划界行盐的规定更加细致、严格。如明穆宗隆庆四年(1570)议准,河东运司延安、汉中二府改食花马池盐。明神宗万历四十一年(1613),凤翔府属也改食花马池盐。可见,明代花马池盐是作为官盐在陕西部分地区合法行销的。但是到了清代,就是侵扰河东盐销区,属于私盐的范畴了。清代专商制进一步发展。统治者进一步将盐的垄断经营权卖给商人,因此“盐商垄断盐引的情况却比明代严重得多”[14]。几乎所有的盐引都由商人垄断,非商人得到盐引的机会微乎其微,这就使得大量的盐因为得不到盐引而成为私盐了。

5.民国官营民产,包商合同运销

民国初年,盐法基本沿袭清制,政府只收盐税,商人自运自销。民国四年(1915),改行包商合同运输法,由华永昌、仁济和、正兴公三家商号承包运销。配盐实行引票,其面额自百斤起至千斤,以代日韵目区分共15种。官收盐税,民收盐价。

6.陕甘宁边区公营专卖,官产民产,统运统销

1936年定边解放,是年9月开征食盐产销税。设缉私队,查获人背私盐者,罚款法币5元至50元;畜驮者,除照章纳税外,罚款1倍至5倍。1942年,制定食盐检定与管理法,即各盐户、机关、部队所产之盐,须经盐务局测重登记,质量合格者,予以许可证,方可出售。未经检查私自出售者,除扣盐本外,另作处理。盐价由边区政府规定。脚户运盐,先交盐本与税款,方配盐票,赴盐户装运。各盐户将所收盐票,去盐局结算,领取现金,并同时交验许可证件。后实行公盐代金制度,即给政府运盐不计运费,由盐务局每驮配发150斤,运到站交105斤,45斤抵运费。1943年改为在民众自愿之下,可交公盐代金一部或全部,少运或免运公盐。每驮以105斤计,交代金1000元(边币)。

7.新中国国营民产,计划管理,统一调拨,实行专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食盐仍实行专卖,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于1951年1月25日颁布管理办法。所产食盐统归国家管理。各类工业用盐,按计划统一划区调拨。凡无当地盐务机关签发的证件而运销或票货不符者,均属私盐,一经缉获,除照章纳税外,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处以罚款,屡犯及团伙偷运者,从重处罚,并没收其运输工具。以暴力抗拒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检举及协助缉查的个人、群众组织,均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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