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润生[1]
在贯彻党中央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管理创新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保障公正廉洁执法的动力。所谓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以及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2]从根本上讲,社会管理就是一个回应社会诉求、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过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价值观念的冲突、分配关系的变化,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及时更新社会管理理念,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提升社会和谐水平,既是新形势下各级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自身工作持续发展的总体布局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定位中必须思考的重要内容。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的趋同性分析
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其趋同性主要表现在:
1.共同的理想目标追求——构建和谐社会
稳定是社会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社会的更高境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理应立足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去思考和推进社会管理工作。而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实现和谐社会这一共同理想目标中,检察机关同样肩负着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无可替代的重大历史使命。
2.共同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公平
公平是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3]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致力于社会管理的价值取向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最核心的价值取向则是实现社会公平。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作为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而司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社会公平的底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承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职责的同时,也担负着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其目的就在于防止滥用司法权,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始终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自身的工作主题和核心价值取向,这与政府的社会管理核心价值取向显然具有一致性。
3.共同的综合治理要求——化解社会矛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在当下不断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检察机关同样具有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和要求,以合力钝化社会矛盾,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4.共同的工作激活方式——管理机制创新
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创新。就政府而言,只有围绕公平理念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能激发社会活力,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冲突;就检察机关而言,创新同样是完善工作机制、激发工作活力的重要方式,因而是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和永葆检察事业生机的源泉。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在激发工作活力上的共同需求和方式,使双方在社会管理创新上具有明显的相融性和基础性。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定位与思路
1.坚持“一个宗旨”,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
检察权来自于人民,应当归属于人民。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惟有始终坚持检察权的人民性,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才能肩负起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职责,确保参与社会管理的每一项创新、每一个举措都符合社会公平的核心价值取向,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基于此,检察机关应不断增强检察干警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之在参与过程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强化“两个结合”
一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机结合。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质上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着力点。检察机关一方面应立足于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围绕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依托理论支撑,深入探究检察工作规律,准确把握发展路径和方向,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努力适应新形势;另一方面,应积极寻找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拓展工作思路和举措,兼顾检察工作特点,整合各方资源,有力推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逐项解决瓶颈问题,有效防止目标不明、措施不力,各行其是、盲目推进等现象,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和价值,增强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同感,使检察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能真正达到互补双赢的目的。
二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与服务保障民生的有机结合。“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对国家与民生关系的阐释。社会管理创新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而保障民生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目的。检察机关必须厘清二者关系,增强相互联系。既要“重心下沉”,善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自觉关注民生,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又要“层次上升”,善于发现问题,分析矛盾,有效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并在促成共识、化解纷争的基础上,力促民生建设各项社会管理措施更符合人本思想,使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的效果更具有实效性。(www.daowen.com)
3.把握“三个维度”
一是法律维度。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尊严是检察机关职责之所在,而守护法律则必须带头忠实遵守并执行法律。因此,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对随意突破现行法律框架或严重违法的所谓管理“创新”行为实施必要的法律监督,乃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社会维度。社会管理需以社会公序良俗、公众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社会维度为基线,否则就难以得到社会认同和公众支持。检察机关应积极推动社会管理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坚决抵制损害公众利益的管理“创新”或哗众取宠、劳民扰民的“做秀”行为,有效维系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维度,使广大公众在理解的基础上支持并参与社会管理,共享民生成果。
三是参与维度。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并非简单分担、替代或重复政府的职能及工作,而要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达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民生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机遇,有效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以营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同时要摒弃“法律万能”的错误认识,准确把握参与维度,依法、恰当履行检察职责,并把参与的重点更多地放在完善法律制度与社会管理机制、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公正等重大问题上来,切忌混淆司法与行政职能,有效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或行政不作为行为。
4.做好三项工作
一要提升参与理念。思想是行动的灵魂,理念是工作的引领。检察机关必须确立并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理念:(1)服务理念。要时刻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善于用法律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服务,以实现防范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2)人本理念。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努力以“感情上亲民、职能上护民、管理上惠民”的实际行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3)参与理念。要积极追求“程序公正、过程开放、社会协同、使民参与”的管理方式,切实增强社会管理创新的亲和力,促进单一行政型管理向综合参与型管理转变;(4)和谐理念。要始终以“两个最大限度”为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问题,使人民群众充分感受社会管理创新的快捷、文明、和谐。
二要提升参与质量。(1)创建工作机制,促成社会管理对接。要取得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互补双赢的成效,首先应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增强双方的相互联系与工作的有机衔接。我院在这方面已进行积极而有益的尝试。如依托社会“大调解”工作体系,创建了“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增进检察机关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交流;实行青年干警到街道锻炼制度,磨砺保障民生的能力;强化涉检信访、重点案件的排查和梳理,严格落实检察长包案处理责任制;深化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等工作方式,及时掌握矛盾线索动态,并有效整合公安、街道等调解资源,使矛盾化解方式向多元化发展,促进了社会管理工作的有机衔接。
(2)拓宽检察思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要适应形势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检察机关就必须拓展思路,变革方式,与时俱进。如在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检察职责中,既要“严打”影响社会稳定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和严重暴力犯罪,又要注重刑事案件这类问题的研治,有效遏制类似案件再发生;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深刻领悟立法精神,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认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完善法律监督方式和措施,又要积极推进建立社区矫正重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动态监督和创新管理。
(3)深化法律监督,努力增强社会管理效果。有效提升法律监督质量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也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增强社会管理效果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坚决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的同时,必须注重对可能引起社会矛盾的这类问题的法律监督,以免社会矛盾积淀,增强社会管理效果。如我院针对反渎工作中发现的养老院机构设置、新增养老床位项目验收与补贴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资质审核不严格和资金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制发了加强严格管理的检察建议,得到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和及时整改,促进了社会管理的依法规范。
(4)强化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应当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一方面,要延伸执法办案职能,积极开展与民生建设同频共振的犯罪预防工作;另一方面,要强化综合治理效能,创新监督、治理新方法,有效引导、规范社会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合力消弭不稳定因素。如我院针对系列楼宇盗窃案所涉多家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的安保隐患和管理漏洞,向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发行业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涉案会员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取得了辐射效应大、整改面广的良好社会效果,较好地体现了检察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作用和价值。
三要提升参与能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力,既包括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又包括协同管理社会事务、开展群众工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来提升参与能力:
(1)加强学习培训,拓展工作视野。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学习交流与专家授课、个人自学与集体培训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学习涉及社会管理和边缘学科知识,了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作用及方式、途径,及时掌握社会管理信息和动态,不断拓展检察工作有机融入社会管理的视野和思路,为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打好理论与实战功底。
(2)加强磨砺指导,提升能力素养。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并不是一蹴而就,需要精心培育和不断磨砺。检察机关应借助高校、科研机构资源,加强参与工作的统筹规划、交流指导和规范完善,并主动让检察干部深入到障碍困难多、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与群众一起分析矛盾、解决问题,使之在实践中感受真实、体味民生,磨砺能力、练就本领。
(3)加强激励动因,促进事业发展。检察机关有必要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建立相配套的工作激励机制。如在考核上,对参与工作成绩显著的基层检察院予适当政策倾斜,对有效运用法律监督措施推进社会管理的案事例,适时予以奖励;在人事上,对积极参与、善于化解矛盾,深入基层、敢于解决困难的干警,应优先提拔或量才使用,以有效激励能力提升,促进工作发展。
【注释】
[1]作者单位:上海市原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2]卢卫红:《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学习论坛》2006年第2期,第46页。
[3]焦存朝、杨文圣:《公平视阈下政府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的思考》,《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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