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上海社会管理探索:盗贼治理思考

上海社会管理探索:盗贼治理思考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民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是赋税徭役的承担者,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传统农业社会,民一旦被盗贼侵害,将严重影响其生活,甚至是生存,这将威胁到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的利益源头。[11]以《唐律疏议》为例考察中国传统社会律中“盗贼”。

上海社会管理探索:盗贼治理思考

试论中国传统社会盗贼治理思想

王瑞山[1]

中国传统社会中历代君王考虑最多的事情莫过于其统治的长治久安,故中国传统历史可称之为一部“治安史”,其关注最多的莫过于可发展致颠覆其统治的“盗”和“贼”。对于盗贼发生原因与对策的思索成为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所关注的重要问题。除了先秦儒法墨道面对战乱频仍的社会现实从人性经济、社会、法制等多角度、多层次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秦汉以降的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也对社会长治久安进行了不懈的思考,此中有争论与传承,有创新与发展。历史与现实有着许多惊人的相似,就像传统罗马法中关于简单商品经济的立法思想赋予罗马法现实魅力一样,中国传统社会犯罪治理思想对于当下之中国的犯罪治理仍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犯罪治理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在对犯罪治理中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的同时,对传统犯罪治理文化进行考察、借鉴,对探索今日之中国的社会治安有所裨益。这样,现在与过去,在问题的解决方面,存在着相同或相类的途径。

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盗贼”

1.盗贼是中国传统社会治安问题的代名词

在诸多古代统治者和先贤的论述中,特别是关于治安战略的分析框架中,往往用“盗贼”作为一个词来称谓治安问题,并把抑制盗贼问题作为统治者为政第一要务。《墨子》云:“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大治”,这里直接用“盗贼”指代犯罪问题,并指出若盗贼无有,则天下大治,说明盗贼之治是天下大治的关键。《韩非子》中论及盗贼是当时立法的重罚对象,即“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2]晋书·刑法志》:“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强调了抑制盗贼在统治中的重要性,间接说明了盗贼治理是春秋时各国犯罪治理的重中之重,非秦国一个国家需要这样。秦汉继承了《法经》关于盗、贼立法的模式,后世立法对于盗贼则更加细致。唐贞观十一年,侍御史马周上疏陈时政曰:“臣窃寻往代以来成败之事,但有黎庶怨叛,聚为盗贼,其国无不即灭,人主虽欲改悔,未有重能安全者。”[3]北宋欧阳修曰:“臣谓夷敌者皮肤之患,尚可治;盗贼者腹心之疾,深可忧。”[4]都说明了宋时虚外守内的治安策略,也反映了当时盗贼问题的严重性。南宋朱熹从历史的角度对盗贼现象作了战略的总结,曰:“试观自古国家倾覆之由,何尝不起于盗贼”。[5]

中国传统社会中衡量一个人的政绩,盗贼治理是一个重要方面,如商鞅在秦国执政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6]。“子产退而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桃枣荫于街者莫有援也。锥刀遗道三日可反,三年不变,民无饥也。”[7]国语·晋语》记载,范宣子执政时期,“于朝无奸行,于国无邪民,于是无四方之患,而无外内之忧”。汉时,贾山以秦为例,向孝文帝论治乱之道,史称《至言》,称赞文帝时,“刑轻于它时而犯法者寡,衣食多于前年而盗贼少,此天下之所以顺陛下也。[8]”贾山所称颂的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盛世之一“文景之治”。唐兢称赞贞观之治“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9]可见,盗贼少也是当时统治稳定的重要表现,也是天下大治的标志。

分析上述强调盗贼治理的原因,主要因为民是盗贼的来源群体,又是盗贼的直接受害者。民是盗贼的来源,往往是天灾下的饥民、不甘心被压迫的“刁民”、缺乏生活来源的流民等,盗贼可以发展为影响一个地方的犯罪势力,甚至对抗官府,成为改朝换代的力量,直接威胁到统治集团利益。同时,民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是赋税徭役的承担者,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传统农业社会,民一旦被盗贼侵害,将严重影响其生活,甚至是生存,这将威胁到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的利益源头。其实盗贼治理的本质是在治民,盗贼的有无和多少反映了民的生活状态,是中国传统社会治安的晴雨表。

2.“盗贼”是一种宽泛的犯罪概念

对传统社会中“盗”、“贼”的理解不尽相同。甄岳刚先生认为[10],“古之盗,多谓窃盗之人;古之贼,皆谓强盗。”“中国古代,用贼称谓强盗是大量的,尤其是在众多强盗称谓未产生之前的时代,贼基本用来作强盗的称谓。……当然,其间有时也用贼称谓统治阶级的政敌、异己与奴隶和农民起义军。”王绍玺先生把中国传统社会分为汉代以前和汉代至清代两个阶段,分别对其中的“盗”、“贼”称谓含义进行考察。他认为,“汉代及其以前所讲的‘盗’和‘贼’,与今天的含义正好相反。古代的‘盗’是指偷窃,‘贼’是指伤人害命;今天的‘盗’常指‘强盗’、‘大盗’,‘贼’则是指‘小偷’、‘窃贼’”。但没有说明汉代以前“盗贼”的含义。“在汉代至清代的正式法律中,都有关于‘盗贼’的专门条文,实际上包括‘盗(偷窃)’和‘贼(伤人取物)’两类。其中的‘盗’,又分为‘窃盗’和‘强盗’两种。‘窃盗’是指今天所说的‘小偷’;……‘强盗’,是以武力威逼偷窃或夺取财物。成帮结伙、明火执仗第地劫夺是强盗,独自持械劫夺也是强盗。至于占山为王,打出与朝廷对抗的旗号,那又是‘谋反’的‘盗寇’或‘贼寇’了,不属于‘盗贼’的范畴。不过,‘窃盗’与‘强盗’的界限,‘强盗’与‘盗寇’、‘贼寇’的界限,又不是非常严格的,他们不但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转化,如由窃盗发展为强盗,由强盗变化为盗寇;历代的统治者对他们的划分,也常常是不严格的,如常把并无明确反抗朝廷目的的‘强盗’视为‘贼寇’、‘盗寇’,把‘窃盗’升格为‘强盗’。另外,历代法律所附的案例中,乃至一些正式文件中,只用一个‘盗’字,究竟是指哪一种盗,实难一目了然。”[11]

以《唐律疏议》为例考察中国传统社会律中“盗贼”。《名例律》中“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条“疏议曰:盗,谓强盗、窃盗。”《贼盗律》“诸窃盗”条“疏议曰: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诸强盗”条“疏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取其财,胁,而劫掠取财者‘先强后盗’谓先加迫胁,然后取财‘先盗后强’,谓先窃其财,事觉之后,始加威力如此之例,俱为强盗。”而该律对“贼”没有特别说明,但从该律所属的罪名看,律中的“贼”应该指杀伤人。《盗贼律》中规定的犯罪主要包括四类:一是谋反类。如“谋反大逆”、“口陈欲反之言”、“谋叛”等。二是谋杀类。如“谋杀制使府主等官”、“谋杀期亲尊长”、“部曲奴婢谋杀主”、“谋杀故夫祖父母”、“谋杀人”等。三是杀伤类。如“杀一家三人支解人”、“以毒药药人”、“杀人移乡”、“以物置人耳鼻孔窍中”、“造畜蛊毒”等。四是盗类。包括盗窃特定物品,如“盗大祀神御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盗官文书印”、“盗禁兵器”、“盗毁天尊佛像”等;盗一般物品,如“盗官私马牛而杀”、“监临主守自盗”、“强盗”、“窃盗”等。另外,还有“略卖”人口等。

可见,中国传统社会中“盗贼”是一种宽泛的犯罪概念,其指称的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一般盗窃,如今日之盗窃;二是强盗,如今日之抢劫;三是反民,即指与政府对抗、意在推翻统治者的行为。第三种行为也包括因不满官府的“民众暴力反政府行为”[12],即民变,今日之以打、砸、烧等方式冲击政府的群体性事件与之类似,两者最主要之区别在于今日之群体性事件是一种表意行为,发泄不满,寻求利益救济;而中国传统社会之民变多可能演变为以颠覆当局政权的起义,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中多称之为造反者,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统治者最为关注和抑制的对象。三种行为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古人已认识到,是同一类行为的不同程度的表现而已。即“夫穿窬不禁,则致强盗;强盗不断,则为攻盗;攻盗成群,必成大奸。”[13]

二、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盗贼与贫困

1.贫困是盗贼发生的主要原因

中国传统社会的犯罪治理思想中,认为民的贫困是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管子》做出了近似的论述,即“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14]《管子》不仅指出民贫易导致犯罪,使国乱;反过来,从国乱可以推定其民必贫。又如《墨子》曰:“是以其民饥寒并至,故为奸邪,奸邪多则刑罚深,刑罚深则国乱。”[15]孟子》曰:“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16]可见,孟子认为“无恒产”,即贫困是犯罪的原因。汉时大儒董仲舒更详细地说明了“贫者”犯罪的原因,即“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17]如果当“贫者”得到“上”的“救”,则可以避免“不乐生”的局面,从而避免犯罪。从而可见,汉时董仲舒已认识到社会保障对于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历代思想家或统治者认识到,民的贫困是盗贼发生、甚至国家倾危的主要原因。《管子》指出贫穷是发生盗、贼的直接原因,即“民偷处而不事积聚,则囷仓空虚。如是而君不为变,然则攘夺、窃盗、残贼、进取之人起矣”。[18]汉儒董仲舒把因贫致盗作为一般规律来总结,云“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19]宋时欧阳修言“臣又闻,衣食不足,虽尧、舜在上,不能使民不为盗贼。”[20]苏轼散文中记述了他“自钱塘移守胶西”所见:“始至之日,岁比不登,盗贼满野,狱讼充斥,而齐厨索然,日食杞菊。”[21]南宋朱熹总结了盗贼发生的根源,即一般人民因贫饥谋生不易,不惜铤而走险,遂以偷盗、杀人越货来获取生存资源。并以历史中几次农民起义为例来劝诫,指出,“盗贼发端,何尝不生于饥饿?赤眉、黄巾、葛荣、黄巢之徒,其起事可见也。”[22]明清皇帝直接把民生与国家安危联系起来。朱元璋指出,“大抵百姓足而后国富,百姓逸而后国安,未有民困穷而国独富安者。”[23]康熙帝也认为社会治安的好坏,取决于民生的安定与否,当湖广道监察御史李时谦条奏弭盗事宜时,他指出“朕就根本处言之,若果家给人足,孰肯为盗。”[24]

2.造成民众贫困的原因

中国古代经济基础薄弱,使得广大农民的抗灾能力较弱,一旦发生水旱自然灾害,则民生大困。欧阳修曰:“若水旱之后,盗贼滋长,世之常也。[25]”清康熙帝也认为:“且善良之民,屡遭水旱,迫于衣食,亦为道矣。”[26]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生产力较为低下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安土重迁本是农民的本性,“但是,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民在封建社会中又是极不稳定的阶层,任何一个很小的振荡都可能使他丧失那块很小的土地。‘千年田换八百主’,首当其冲者就是自耕农,偶然的天灾人祸都会给他们带来严重的打击,他们每日每时还会受到地主豪强的排挤。”[27]失去土地这个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农民面临的便是饥饿,为了谋生,有的成为富人的农奴,有的成为被雇佣者,但由于工业的不发达,更多的则是成为盲流,以行乞诈骗、偷盗、卖淫等不正当手段谋生,甚至啸聚山林,打家劫舍,或参加暴动、对抗朝廷。

相对于偶发的自然灾害来说,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的剥夺是民众贫困的主要原因。《老子》云:“民之饥者,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28]由于统治者对民众剥削无度,“必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以为宫室台榭曲直之望、青黄刻镂之饰。”[29]造成百姓民不聊生困苦不堪,忍无可忍往往就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唐太宗李世民认为,“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30]。明太祖朱元璋告诉他的臣下说“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则逃,使衣食给足,官司无扰,虽驱之使去,岂肯轻远其乡土。”[31]明丘浚曰,“按盗贼之起,盖有所因也。自秦始皇以来,所以劳民力,苦民心,费民财,戕民命者,非一日矣。民无以为生,举手动足,何者非杀身之地,使有一隙生路,民亦不寻死矣。不得已而死中求生,此胜广之徒所以造乱也”。[32]即索民过重,使民不能承受,只能选择反抗。

也有人认为民众之所以贫困,在官员而不在朝廷。官吏不贤、贪污贿赂、施行苛政,导致民生凋敝,激发民变或起义。朱熹指出,“今之监司,奸赃狼籍、肆虐以病民者,莫非宰执、台谏之亲旧宾客”[33]海瑞指出,“广寇大都起于民穷”,然而“民穷之故多端,大抵官不得其人为第一之害”,“民间困若日甚一日,第一是官吏贪污”。《应付册式》丘浚指出,“天下之大,尚资盐以为利,则彼无寸尺之土,隔宿之储者,见利所在,岂能禁遏之使其不趣赴哉?禁遏之不止,则为之严刑,刑愈严而害愈甚。唐之黄巢、王仙芝,元之张士诚辈,皆贩盐之徒也”。“饥寒迫身则散;徭役烦扰则散;赋敛重多则散”,民心散则“祸乱发”;他总结民众犯罪、造反起义的原因,以为“民之所以为盗,不在朝廷则在官吏”;犯法“非迫于不得已,则陷于不自如”;“盗寇之生发,固有民穷而为之者,亦有官吏激发而致之者”。

地主、豪强对民众的兼并、掠夺,使之无“立锥之地”、困苦不堪,走上盗贼之路。东周以降,社会组织发生变化。秦汉时,大地主及大工商皆极跋扈。[34]董仲舒云,“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35]王莽行王田之诏曰:“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36]唐中叶以后,藩镇割据,竞行剥民之政,豪强乘之兼并,故宋时农民,困苦殊甚。宋淳祐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讲谢方叔言:“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权也。……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37]朱熹注《孟子》时指出,“此法(笔者注:此法为孟子所论之井田制)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钧(笔者注:应为均);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38]

可见,中国传统社会中民众贫困的主要原因是以皇帝为首的官僚和地主集团的无休止的剥夺所致。

三、重民、富民、安民——中国传统社会预防盗贼的对策

1.重视民生,爱民富民

针对民贫而盗的现象,管子提出了“富民”的思想,即“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但孔子并不认为民富了就自然“知礼节,知荣辱”,而不会犯罪,他进一步提出了“富而教之”的思想,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孟子遵循孔子的富教原则。他认为先使民“有恒产”,“先定其所利”,以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条件,使百姓“各安其所生”,后行教化,“人皆可以为尧舜”。贾谊在强调民本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安民的策略,即“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安民可与行义,而危民易与为非。”“牧民之道,务在安之而已,天下虽有逆行之臣,必无响应之助矣。”唐太宗李世民认为“存百姓”、而非“损百姓”是治世之道,他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若天下安,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39]朱熹曰:“四海利弊,系斯民之休戚”。[40]又曰:“天下事有大根本,有小根本。正君心是大根本。其馀事各有一根本,如理财以养民为本,治兵以择将为本。[41]”农民出身的明太祖朱元璋更是强调,“保国之道,藏富于民;民富则安,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休戚系焉”。明理学家丘浚指出,“朝廷之上,人君修德以善其政,不过为养民而已。”“人君之治,莫先于养民”[42]

可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专制统治者意识到民贫带来的危害,大都在国家治理中强调民的重要性。然而,这种重民的思想是在阶级压迫的前提下的,民生来是要纳税、服役的,是被剥削的,这里的富民并不是要使百姓真正富裕起来,而是追求国家的安定,使普通百姓能够吃饱、穿暖,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不起来推翻他的统治就行了。但是,重民、爱民、富民的民本思想在现实的今天是特别要去实践的,而不是在文件中的,或口号中的。

2.减轻剥削,保护民产

劝导统治者减轻剥削,由不同的提法,如墨子提出的“节用裕民”,衣服能“冬以御寒,夏以御暑”;饮食能“增气充虚,强体适腹”;住房只要能“御风寒,别男女之礼”;“使各从事其所能,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弗为;”以减轻劳动人民的负担。荀子曰:“凡人之盗也,必以有为,不以备不足,足则以重有余也。而圣王之生民也使皆当厚优犹不知足,而不得以有余过度。故盗不窃,贼不刺。”[43]唐太宗李世民指出“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44]南宋朱熹针对当时形势指出要取消不合理的苛捐杂税,减轻对民众的剥削,即“今上下匮乏,势须先正经界,赋入既正,总见数目,量入为出,罢去冗费,而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45]朱元璋则要求官吏“取之有制,用之有节”,认为“善为政者,赋民而民不困,役民而民不劳,故民力舒而财用足。今天下有司能用心于赋役,使民不至贫困,则民岂有不足,田野岂有不安,争讼岂有不息,官府岂有不清?”[46]明理学家丘浚指出,“制节谨度,薄税敛,宽力役,使其家给人足。则民不穷,而人不犯有司矣”。要求统治者轻徭薄赋,保证民生的同时,丘浚还提出统治者要保护私有利益,不与民争利。“财者,人之所同欲也”,“人心好利无有纪极”,“人人各得其分,人人各遂其愿”。[47]“治国者,不能不取于民,亦不可过取于民。不取乎民,则难乎为于国,过取于民,则难乎其为民。是以善于制治保邦者,必立经常之法,以为养民足国之定制。”[48]

可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强调“轻徭薄赋”,以免使民无法生存,进而激化统治者与民之间的矛盾。在“国富民穷”的中国当下,如何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才是真正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如在行政管理中要尊重、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要与民争利。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存在物质和权利保障的双重贫困,国家如何通过社会保障或其他社会经济手段来保证他们的生存安全,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

3.举贤吏,禁贪贿

孔子答子张“何如斯可以从政矣”的问题时,为统治者提出“尊五美”要求,即“惠而不费”,给百姓恩惠,但不铺张浪费;“劳而不怨”,役使民众但无人怨恨;“欲而不贪”,追求利欲但不会贪得无厌;“泰而不骄”,态度庄重而不傲慢;“威而不猛”,政治威严但不苛刻[49]。白居易关于如何“去盗贼”,提出《举德选能安业厚生》的议案,指出“臣闻圣王之去盗贼也,有二道焉:始则举有德,选有能,使教化大行,奸宄者去;次又其业,厚其生,使廉耻大兴,贪暴者息。”“俗之贪廉,盗之有无,系于人之劳逸,吏之贤否也”。[50]这里不仅提出了富民的思想,即“厚其生”,还指出富民的途径在于选拔廉洁贤能的官吏。任用贤能的官吏还可以消除贪贿之风。朱元璋认为“自古圣贤之君不以禄私亲,不以官私爱,惟求贤才以治其民,所以示天下至公也。”[51]他要求官吏“守己廉而奉法公”,切勿“贪贿罹法”,他强调“不禁贪墨,则民无以为生”[52],明初重典治吏的现实也印证了他的这一思想。

官员的贪贿不仅违反了自己的职业操守,也侵犯了社会的利益,最终损害了民的利益,因为民是社会的基础,是一切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官员的贪贿的结果之一就是“民无以为生”。当下的中国亦是如此,中国政府和执政党一直都很重视腐败的治理,但是为什么越打越大、越治越严重,而且还出现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的“完美”结合。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权力没有实质性、有效地约束,才使得官员被腐蚀,权力被滥用、被购买。呈现出权力的放纵,后果是权力相对者的被剥夺和权力授予者虚置。当前中国司法领域已经加大了对腐败和黑社会犯罪的治理和打击力度,党内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来加强对“一把手”腐败的治理。这都是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法治建设的完善,对权力的制约要靠制度和制度的落实。

4.打击豪强,抑制兼并

传统社会向来重农抑商,“摧抑豪强,限制商人,汉时久有此论”,桑弘羊之行均输也,其言曰:“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命曰平准。”“限民田之论,两汉儒者之公言也。两汉迄未能行,而晋以后行之。晋之行户调式、魏之均田令、唐之租庸调法是也。”“宋神宗熙宁五年,乃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王安石在变法时采用“摧制兼并之术”,如其所说“然世主诚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谓害者制法而加于兼并之人,则人自不敢保过限之田;以其所谓利者制法而加于力耕之人,则人自劝于耕而授田不敢过限。然此须渐乃能成法。”[53]明嘉靖时,乃有履亩丈量之议。神宗初,张居正为相,行之,限三岁竣事。史称“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焉。[54]实践了他的使“贫民不致独困,豪民不能兼并”的安民策略。

可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抑制豪强,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民的利益,目的是保证国家的税收基础,即统治集团的利益。中国当下的豪强地主已不复存在,主要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利用手中的资本,肆意侵害普通民众的利益,更多的是借助官的权力,挥洒自如,甚至形成一些黑恶势力,如重庆的“文强涉黑”案件,以及大量的暴力拆迁背后的暴力雇佣者。国家针对黑恶势力掀起“打黑”狂潮,但这种运动性的治理活动压根就是“治标不治本”,公安局长成了黑老大,到底他是怎样“炼”成的,值得深思。

5.立法简约稳定,执法公允

唐太宗李世民不仅认识到“民贵君轻”,而且着力从立法的角度预防执法不公、民无所措的情形。贞观十年,太宗谓侍臣曰:“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管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贞观十一年,太宗谓侍臣曰,“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言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书》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为反。’且汉祖日不暇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犹称画一。今宜详思此义,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55]

可见,立法的稳定、统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宋时朱熹针对法令的繁苛,提出立法须简易,执法公允,预防司法官犯罪;“详审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免,而无罪者不得滥刑”[56]。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着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司法软弱等现象,其结果是原有的问题不能依法解决,还会导致新的社会矛盾,这除了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严惩违法司法官员外,根本上还是要解决司法独立的问题,没有司法独立,真正的司法公正便是空谈。

【注释】

[1]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2]《韩非子·六反》。

[3](唐)吴兢:《贞观政要·贪鄙第二十六》。

[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1,庆历三年。

[5]《朱子大全·上宰相书》。

[6]《史记·商君列传》。

[7]《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8]《汉书·贾山传》。

[9]《贞观政要》。(www.daowen.com)

[10]甄岳刚:《古今盗贼称谓之差异》,载《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第98—99、108页。

[11]王绍棠:《窃盗史》,上海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12]郑清坡:《“民变”话语考论》,《安徽史学》2007年第1期,第120—122页。

[13]《后汉书·陈忠传》。

[14]《管子·治国》。

[15]《墨子·辞过》。

[16]《孟子·梁惠王上》(保民而王)。

[17]《汉书·董仲舒传》。

[18]《管子·八观篇》。

[19]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度制》,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27页。

[2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1,庆历三年。

[21](宋)苏轼撰,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第十一卷·超然台记》,第351页。

[22]《朱子大全·上宰相书》。

[23]《明太祖实录》卷250。

[24]《清圣祖实录》卷141。

[2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1,庆历三年。

[26]《清圣祖实录》卷141

[27]王学太:《中国流民》,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19页。

[28]朱谦之撰:《老子校释》,《老子德经第七十五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90页。

[29]《墨子·辞过》。

[30](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2)。

[31]《明太祖实录》卷208。

[32](明)丘浚:《大学衍义补·严武备·遏盗之机》。

[33]《宋史·朱熹传》。

[34]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书内注:斯时所谓商人者,实为兼营工业之豪民,如煮盐、铁冶之类是也。

[35]《汉书·食货志(上)》。

[36]《汉书·食货志(上)》。

[37]《宋史·食货(上一)》。

[38](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6页。

[39](唐)吴兢:《贞观政要·君道第一》。

[40]《宋史·朱熹传》。

[41](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一百八,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78页。

[42](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正朝廷·总论朝廷之政》。

[43]《荀子·正论》。

[44](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2)。

[45](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111),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714页。

[46]《明太祖实录》卷172。

[47](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制国用·总论理财之道》。

[48](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制国用·贡赋之常》。

[49]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370页。

[50]郭绍林:《唐代统治阶级的治安思想》,载《唐都学刊》,1993年第3期,第17—25页。

[51]《明太祖实录》卷28下。

[52]《明太祖实录》卷38。

[5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熙宁四年》。

[54]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50、53、55—57页。

[55](唐)吴兢:《贞观政要·君道第一》。

[56]《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朱子七,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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