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上海社会管理研究与思考

上海社会管理研究与思考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机关参与外来人员社会管理工作研究上海市检察院课题组[1]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与改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一些企业不执行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工资现象屡屡发生,而且同工不同酬现象仍然存在,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平均月收入仅相当于上海本地职工平均水平的62.45%,薪酬纠纷成为侵害外来人员劳动权益的最突出表现。

上海社会管理研究与思考

检察机关参与外来人员社会管理工作研究

上海市检察院课题组[1]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与改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进程中起到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的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全面贯彻中央三项重点工作决策部署、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深化平安建设的具体体现。

一、外来人员社会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外来人员已成庞大群体。上世纪末起,城市发展、人口大规模流动迁移,形成了超大的人口流动迁移流,最显著的特征是近十几年来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2]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09年农民工数量进一步增加,总量达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比2008年增加492万人,增长3.5%。[3]由于外来人口呈持续增长态势,上海已成为全国外来流动人员数量最多的城市。

上海市统计局对2007年本市农民工总量、结构进行了测算和分析,报告显示:2007年,上海市外来人口66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61%,达403万人,比上年增加23万人。其中,常住农民工317万人,非常住农民工86万;男性农民工230万人,女性农民工173万人。从年龄构成看,来沪农民工中,16—24岁年龄段123.2万人,比上年增长5.2%;25—34岁年龄段150.5万人,增长6.7%;35—44岁年龄段102.4万人,增长7.8%;45—54岁年龄段21.3万人,增长0.9%;55岁及以上年龄段5.6万人,下降1.8%。即来沪农民工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超过2/3的农民工年龄在34岁及以下。从就业情况看,在业人数391万,比上年增加26万人,增长7.2%,就业率达到97.1%。多数在业农民工因缺乏相应技术,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有284万人集中在制造、建筑和批发零售三大行业,占72.5%。来沪农民工主要来自19个省份,安徽、江西、四川等地流出比例较高,其他省份则相对均衡。外来人员进入城市后的分布有一定规律,低素质人群如农民工主要被城乡结合部及郊区吸纳,白领人群大都居住在中心城区,但不构成集中居住地;应届和历届毕业的大学生在城市闯荡,短期或较长期就业于各行各业,散居无规律地分布于城市各地;国际流动人口大都在中心城区集中聚住,形成区域明显、界限模糊的“国际村落”。[4]以嘉定区为例,截至2009年年底,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员数已近70万,超过本地户籍人数,而且所统计的外来人员仅限于登记在册人员,实际人数远不止这些。

大量外来人员进入城市,对城市经济繁荣、基础建设、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优化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之而来也对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导致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公共资源日趋紧张,社会治安难以掌控,原有的行政管理手段面临冲击,社会管理创新日益迫切。

2.外来人员权益保护缺失。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现行户籍制度与就业、教育、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紧密相连,并且伴随农民工进城形成与市民权利不平等的二元分割社会,外来人员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子女受教育等领域的正当权益遭遇制度性障碍,加剧了社会管理难度。

尽管《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使外来人员有机会享受到医疗养老工伤这些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但与上海城镇居民所能享受到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尽管2010年起来沪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在公办学校就学比例也从2004年的43.21%增加到2007年的57.1%,但由于不同时享有中考高考资格,且实际就学状况和政策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就学保障程度仍然难以令人满意,与城市儿童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仍然存在差距。

由于缺乏必要的工作技能,大多处于劳动力就业的底端,外来人员劳动权益易遭到侵害。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脏、累、苦、险”工种主要依赖外来务工人员。这些工种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相对恶劣、工作待遇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甚至不配发或很少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职业病工伤事故频频发生,事故发生后往往推卸责任。一些企业强迫务工人员加班加点超强度劳动,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形同虚设,务工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一些企业不执行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工资现象屡屡发生,而且同工不同酬现象仍然存在,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平均月收入仅相当于上海本地职工平均水平的62.45%,薪酬纠纷成为侵害外来人员劳动权益的最突出表现。一些用人单位还随意扣押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或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外来人员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没有合法的、制度化的表达渠道,由此造成缺乏影响政府决策或其他公共管理活动的利益表达权。这些制度性、政策性歧视,不仅极大挫伤外来人员参加城市建设的积极性,阻碍了这一群体融入城市社会和市民化的进程,而且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3.外来人员管理制度滞后。外来人员大量涌入,对应的社会管理理应顺应城市化加速、市场经济发展调整转型。然而,由于思维方式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痕迹,方式手段往往沿用以往针对城市居民的做法。片面强调政府干预,忽视社会服务;重视行政管理,忽视自我参与;提倡强力主导,忽视利益引导。在保留城乡二元体制的前提下,放大外来人员流动性、盲目性、无序性特征,单纯强调社会治安稳定因素,漠视外来人员现实利益和正当要求,立足于防范式、管制式控制,管理手段偏重于对违规行为的打击,习惯于采用纠错惩罚的行政手段,难以适应现实需要而呈现控制力减弱趋向。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由于适应现代化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一时难以有效建立,基本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户籍管理思路,采取的是“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直接控制体制。实施管理职能的公安部门工作主要停留在办理暂住证、登记普查和办案等环节,流入地与流出地间管理脱节成为常态。并且因管理面过宽,人员过多,基层警力有限等原因,常常感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管理陷入被动低效状态。其实,计划经济下高度行政集权化的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已日趋多元化,外来人口管理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就业、教育、卫生、公安等多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力合作,还增添了众多基层组织的自律管理。而现实是各类管理主体在外来人员管理中往往存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工作不能相互对接,对外来人员的需求了解甚少的现象,并且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管理轻服务的惯性思维仍然根深蒂固,即不注意外来人口导入中的服务引导,单纯强调违法犯罪活动的干预惩戒,一定程度加剧了外来人员对流入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面对外来人员急剧膨胀而且高度流动的现状,管理措施创新不够,制度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问题。

4.外来人员犯罪问题突出。近年来上海外来流动人员违法犯罪案件急剧上升,所涉刑事犯罪人数占总数的70%以上,成为上海地区犯罪预防与控制的难点。

另外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是,外来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较高。

外来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归根结底是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管理体制问题。这种情况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会给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隐患,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

二、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外来人员社会管理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更新工作理念。“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5]作为重要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同样承担着管理社会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有责任参与社会建设,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当前,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相对而言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方面已形成众多切入点,工作内容丰富,成效较为明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则少数干警心理上还有隔膜感,认为与检察职能关联性不强,工作抓手相对较少,导致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偏差,检察机关参与外来人员管理的方法、渠道等尚有较大的拓展空间。对此,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管理者的理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深刻认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应对外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自身职能开展针对性的研究与创新,积极推动外来人员管理创新。

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检察工作因其所具有的较强专业性,业务视野受一定的制约,工作指向相对狭隘,涉及外来人员管理的工作经验还有局限。检察机关要在参与外来人员管理创新中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进一步克服传统思维,以理念人性化、机制社会化、手段信息化为方向,从切实保障外来人员基本人权、尊重外来人员利益诉求出发,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将平等保护原则贯彻到外来人员管理中去,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实现管理观念方式的突破;要正视外来人员服务管理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多渠道方法并举的系统工程的现实,在积极拓展法律监督领域、内容过程中,找准履行检察职能与推进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创新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主动延伸检察职能,联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搭建外来人员服务管理的新平台;要重视以往外来人员管理中暴露出的有效信息短缺、信息交流不对称等问题,大力加强外来人员管理中的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建立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外来人员管理与服务效能。

此外,检察机关参与外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既要强调观念创新,注重在体制机制上寻求突破,又要发挥职能优势,重视在技术层面上攻坚克难。如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外来人员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可以采用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方式,确保落到实处。这种法律监督方式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合作,有利于让更多的社会主体了解和参与检察工作,有利于同被建议单位达成共识,一起分析并形成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弥补管理漏洞,促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早日构成。

2.加强探索实践,优化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不能偏离检察工作的主题。检察机关内部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审查公诉、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案件监督、职务犯罪预防等职能,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时,要立足于这些法定的职能,通过统筹整合,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工作创新的有效性和高效性,逐步探索建立一批具有先进理念、符合地区实际、提升管理效能的工作机制和做法。(www.daowen.com)

机制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要促进外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在检察环节中的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就要以创新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作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加强外来人员服务管理的工作模式,着手建立健全相应的各项工作制度,提升外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针对当前检察工作重点和地区社会化发展现状,当前检察机关有关探索工作可集中在三个方面:(1)促进外来人员与本地经济社会融合方面。运用典型案例,制作法制宣传手册和宣传图板,重点加强对初次流入人员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其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意识;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作用,在推进义务教育政策的同时,加强对外来人员子女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文化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送法进社区、进镇村、进工厂等形式,将“法律咨询、以案释法、播放法制片、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与展示外来人员参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相结合,在外来人员聚居地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在增强外来人员法制观念的同时,增进其对本地区的情感认同。(2)加大外来人员司法保护。在外来人员“民转刑”等轻微犯罪案件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等制度,平等保护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加强非沪籍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落实监管帮教措施,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对符合条件的非沪籍刑事案件被害人落实司法救助制度,防止因生产生活发生困难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等。(3)完善外来人员服务管理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维护外来人员聚居地区、集聚行业的稳定有序;加大对治安问题突出地区的整治力度,开展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特殊行业的排查,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进社会防控体系建设,维护外来人员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开展针对外来人员及民工二代犯罪情况专题调研,深入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为加强和改进外来人员服务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办案中发现的外来人员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促进人口属地化、社区化管理等工作要求的落实;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3.增强工作合力,扩展工作效应。外来人员社会管理工作涉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同时,这一群体本身自由度、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低,管理难度大,服务管理不是一两个部门所能进行或只需研究解决某一方面问题,而是一项系统综合性工作,需要检察机关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人、财、物等综合保障,从而科学、有序、高效地推进外来人员社会管理创新,这也是改变目前被动管理局面的有效途径之一。

检察机关参与外来人员服务管理,首先要积极争取上级机关的支持和指导,主动向地区党委、人大、政协、党委政法委报告参与外来人员服务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准工作方向,克服工作瓶颈,提高工作成效。如在充分调查研究、形成可行性调研成果基础上,建议制定全市检察机关阶段性工作规划,明确本市检察机关推进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时间进度和成效评判标准,并加强对基层院的政策指引和业务督导,建立专项储备资金等。要创新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强与民政、人口办、地区办、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与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交流合作,搭建工作平台,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保障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和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就业竞争力和劳动者素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终极目标是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即切实构建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以及公民依法监督的多层次外来人员管理监督体系,落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首要责任,落实社区的组织管理责任,落实企业“谁用工谁负责”的责任制,落实出租户的治安和计生责任,落实外来人员自治组织的责任,[6]形成分工明确的管理主体责任追究体系,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上下一个目标、全市一盘棋的强大工作合力。此外,检察机关也要进一步提高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能力建设。要引导干警加强社会建设理论和社会公共政策的学习研究,更新知识,开拓视野,增强才干,成为既懂法律业务、又懂社会管理的优秀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开展群众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要加强对社会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主动思考和谋划新形势下的社会管理方式,深化对社会管理规律的认识,不断增强管理社会事务的预见性和创造性。要建立健全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网上舆情分析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等机制,充分利用网络传播快速便捷的优势,营造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舆论环境。

三、聚焦重点环节,加大参与外来人员社会管理力度

1.把握外来人员特点,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外来人员中开展法制宣传,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前沿性工作。外来人员群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是不争的事实,不少外来人员在实施犯罪时并不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一些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坚持认为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多情况下由于缺乏基本的预防犯罪知识,许多外来人员自己也成为受侵害对象。据统计,有近60%的涉案外来人员表示自己在关押前未接受过法制教育。因此,对外来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的过程,也应成为他们融入城市的必要环节,即注重培养和鼓励他们对法制社会的认同感,从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到能够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检察机关应针对外来人员的法律需求,选取与其生活内容、环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违法犯罪导致危害后果的司法案例、防范违法犯罪侵犯的知识技巧等,并尽可能采用浅显易懂的形式,如青浦区以法制宣传大篷车方式利用戏剧、小品等开展宣传教育。又如嘉定区检察院定期组织普法志愿者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学校”等活动,至外来人员聚集企业、社区和农民工子弟学校宣讲法律知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劳动致富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增强了法制宣传的渗透力。还可直接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外来人员服务与管理之中,在为外来人员提供司法救助过程中,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培训,实现检察工作进基层、进乡镇、进企业、进社区。

2.加强执法工作监督,维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进入城市的每一个外来务工人员都会深切地感受到强烈的城乡差别和巨大的社会不平等,城乡贫富差距、同工不同酬、对城市居民的政策倾斜、受当地居民排斥歧视等不公正的社会现象,都在破灭外来人员“城市梦”的同时,触发其反社会情绪,引发其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因此,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一方面,加强对用工单位与外来人员劳资纠纷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研究,严肃查处侵害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注重加强对执法中一类问题的监督,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尤其是背后隐藏着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失,建议主管部门乃至行业系统完善制度管理,消除外来人员管理中的盲点,促进严格执法。如外来务工人员从事的工作中,有的属于高危行业和岗位,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中有的是因为操作者缺乏安全生产知识造成的,但也有一些是由于渎职行为引发的。检察机关要发挥反渎职侵权的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外来人员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渎职犯罪,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强化监管责任,促进相关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3.促进平等司法保护,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对待外来人员,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大量调查研究说明,外来务工人员已经成为中国城市贫困人口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在嘉定区和青浦区的外来人口中,有很大比例是农民工,部分外来人员迫于生存环境压力和经济诱惑,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在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中,辩解来沪后生活缺乏保障而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占五成以上。这些被告人中的大部分没有经济能力聘请辩护人,大部分被告人无履行经济赔偿能力。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际条件出发,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外来被害人落实司法救助制度,防止因被害人生产生活发生困难而引发不稳定因素。又如嘉定区检察院与区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签发《加强本区16至18周岁社区青少年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使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与社区青少年就业培训相对接,形成系统化、全覆盖的未成年人平等保护工作格局。

4.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化解外来人员矛盾纠纷。随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上海,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急剧上升,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增多,尖锐对立程度加剧。因此,必须兼顾外来群体的特殊利益,采取多种途径,化解涉及外来人口的各类矛盾纠纷。一方面,注重民转刑案件防范工作。“民转刑”案件起因往往是毫不起眼的一些小事,但因外来人员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常会转化成恶性案件。防范工作必须针对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的特点,讲究方式方法,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探索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访、领导包案等工作制度,深化下访、巡访,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外来人员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化解,突出排查化解因欠薪、克扣工资、工伤等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并在过程中加强外来人员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舒缓城市生活压力,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5.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涉罪外来人员管理。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参与外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立足点。嘉定区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近年来外来人员犯罪呈现侵财型犯罪、共同犯罪、低龄化犯罪突出等特点,而且犯罪后回归社会的概率也比较低。外来人员生活区环境和设施相对简陋,社区管理相对较差,不规范的房屋出租又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藏身之地,使其易于逃避打击。检察机关要把握外来人员犯罪的规律趋势,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两减少、两扩大”工作要求。既要严厉打击外来人员中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地域特点和职业特点的团伙犯罪、流窜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外来人员聚居地区、集聚行业高发的“两抢一盗”、“欺行霸市”以及非法行医等犯罪,加大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整治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外来人员生产、生活的治安环境。也要在办理外来人员轻微犯罪案件中,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增加社会和谐因素。要在办理有重大影响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中,探索执法办案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或其他不稳定因素。同时,主动会同职能部门深入开展外来人员聚居地房屋租赁、文化娱乐、废旧收购等行业的排查整治,推进社会防控体系建设。此外,进一步加强对涉罪外来人员的管理,探索建立社会服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协作平台建设。如建立法院、公安、检察共同参加的涉罪外来人员缓刑等监外执行工作例会制度,探索加强对外来人员中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落实监管帮教措施,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如嘉定区检察院与区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会签《世博安保工作意见》,探索建立外来人员与沪籍人员监外执行监督、社区矫正同步进行的工作模式,2010年上半年,已有18名非沪籍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其中包括我国台湾籍1人,韩国籍1人)。又如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有效防止了涉罪外来人员脱漏管情况,保护了涉罪外来人员的诉讼权利。至2010年7月,已在企业、社区、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共建立管护教育基地54个,接纳涉罪外来人员207名,没有发生脱漏管现象,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促进了涉罪外来人员的真诚悔过、改过自新。[7]

强化外来人员管理并有效提供服务,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的权益和发展,也关系城市社会和谐稳定及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勇于创新,不断探索外来人员管理创新的方法途径,为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

【注释】

[1]课题组组长:余啸波;副组长:陶建平;成员:万海富,王斌,朱赟,鲁云,梁春程。

[2]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上)》,中国人口出版社2007年版,第714—715页。

[3]《国家统计局发布农民工监测报告》,载http://www1.ce.cn/xwzx/gnsz/gdxw/201003/23/t20100323_21163469.shtml,2010年3月23日。

[4]袁新敏:《上海外来流动人口现状与问题的实证分析》,载《华东经济管理》2008年7月版。

[5]周永康:《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载《求是》杂志2010年第4期。

[6]陆杰华:《新时期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政策建议》,载《理论视野》,2007年第9期。

[7]王治国:《立足法律监督职能 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综述之二》,载《检察日报》2010年12月18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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