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上海综合治理:集体抗争的案例研究

上海综合治理:集体抗争的案例研究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三个个案透视我国当前的集体抗争易益典[1]一、三个个案的实证描述案例一:云南孟连事件[2]2008年7月19日,云南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一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被不明真相的500多名群众围攻、殴打,冲突过程中,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2人被击中致死。4月19日,化州市公安局对李忠华等6名梅子坑村民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拘留。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工作,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一些人冲破民警

上海综合治理:集体抗争的案例研究

从三个个案透视我国当前的集体抗争

易益典[1]

一、三个个案的实证描述

案例一:云南孟连事件[2]

2008年7月19日,云南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一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被不明真相的500多名群众围攻、殴打,冲突过程中,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2人被击中致死。

事件经过:7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依法对勐马镇勐啊村芒朗组分别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的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在依法强制传唤任务执行完毕后,按计划向村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时,500多名不明真相的人员在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下,情绪激动,行为过激,多次冲越警戒线,手持长刀、钢管、铁棍、木棒向民警进行攻击性劈砍、殴打,致使多名民警受伤,民警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经多次喊话劝阻、退让、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由于距离较近,致使两人死亡。事件还造成41名公安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执行任务车辆不同程度损毁。

事件起因:孟连县“7·19”事件,表面上看是警民冲突,实质上是胶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一起较为严重的群体性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特定条件下的集中表现。经初步调查,孟连县的橡胶产业发展从八十年代以来经历了两次改革,一次是乡镇企业改革,一次是股份制改革,但两次改革都不彻底。由于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橡胶价格的不断上涨,利益分配纠纷逐渐激化,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发展成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不满,加之少数违法人员乘机进行挑唆、误导,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围攻、打砸橡胶公司,甚至围攻、殴打县乡工作组人员,打砸公私财物,非法收缴群众费用,欺压群众等情况,致使基层政权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群众正当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调处。7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勐马镇辖区内的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时,遭到被人挑唆、误导和不明真相的胶农干扰阻挠,甚至围攻、殴打执法公安干警,从而引发了冲突事件。

又据后续报道,[3]淡出公众视线已10个多月的孟连“7·19”群体性事件,因首例被牵涉的刑事案件公审而再次引人注目。2009年6月11日,普洱市中院第二法庭开审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胡文彬、刀立富涉嫌受贿案。6月12日该院还就“7·19事件”牵涉的普洱财政局原副局长朱德兴和孟连财政局原局长刘宏涉嫌受贿、贪污等罪进行审理。

案例二:广东化州事件[4]

广东化州新安镇梅子移民新村耕地被邻村强行侵占无法耕种。政府多次通知村民去耕种却遭到对方干扰,引发冲突,梅子坑副村长等6村民被以故意伤害罪刑拘。2010年4月22日近百村民在化州市政府门前长跪,一个小时没人理会,被指“在这里下跪也没有用”。

4月18日上午,镇政府让梅子坑村民去重新划定水田界限,以便重新播种。梅子坑60多名村民应约前往划界时,遭到了狮子岭20多名村民的干扰。为了避免冲突,梅子坑村民停止了划界,返回村里。当天下午2点多,镇府再次通知梅子坑村民去重新插秧,并承诺“如果他们(狮子岭村)来捣乱,我们马上抓人”。3点多,梅子坑村民再次来到分流水垌进行划界,准备插秧。20多分钟后,狮子岭村20多名村民来到现场。据梅子坑村民透露,狮子岭村民一来,就拨泥水到他们身上,甚至把正在插秧的陈周荣的头压进淤泥里。怒火中烧的梅子坑村民也用泥水进行了还击。此时,狮子岭村的阿华和阿强来到现场,与梅子坑副组长李忠华等人打了起来。

冲突中,双方村民均有人受伤。冲突后,阿华和阿强离开了现场。后经法医鉴定,阿强和阿华受的是“轻伤”,梅子坑几位村民受了“轻微伤”。

在狮子岭村民的“指认”下,“社会青年”把李忠华等6名梅子坑村民押上了警车,满身泥水的陈周荣主动请求警察带其回去协助调查,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车已经坐不下了”。

4月19日,化州市公安局对李忠华等6名梅子坑村民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拘留。同日,梅子坑村50多名村民来到化州市政府门前,拉出横幅,要求新安镇委书记姚亚新下台。当天,化州市信访局相关负责人接访了梅子坑村民代表。在听取村民“放人和归还水田”的要求后,该负责人让村民回去“等候处理”。

4月22日早上6点,未见有关部门行动的梅子坑近百村民从村庄出发,前往市政府上访。村民举着横幅要求约见市主要负责人。由于没人理会,数十个村民便在市府门口两旁跪了下来,其中7个披着“冤”字白衣的村民跪在最前面。下跪一个小时之后,化州市公安局梁副局长来到了现场,要求村民派几个代表到信访局协商。

又据新快报报道,[5]7月19日,在珠海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化州警方在珠海市将横行化州新安镇多年的涉恶犯罪团伙头目刘玉德抓获,并铲除了该涉恶犯罪团伙,抓获骨干成员6人。今年4月22日,一次水库移民的“下跪”事件,将这位“成功人士”拉下马。

案例三:贵州瓮安事件”[6]

2008年6月21日深夜,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学生李树芬在县城旁边的西门河大堰桥“溺水身亡”,其家人对公安机关的“自杀”鉴定结论不服,拒绝安葬并将尸体停放在桥头“讨要说法”,连续到相关部门上访。各种“李树芬被杀害”、“警察包庇疑犯”的版本随着到停尸桥头“看热闹”的人群四处扩散,对警方和政府的不满情绪迅速蔓延。

6月25日下午,乡镇中学语文教师、李树芬之叔李秀忠到县公安局反映情况时与一名警察发生争执并遭殴打,当天傍晚返回大堰桥头途中再次遭到多名男青年围攻(后证实为警察指使)。当地民众怀疑打人者受警方指使,民愤进一步发酵,其间“去公安局报案的李树芬幺爸被打死”的谣言快速传播,对政府的不满升级。

6月28日上午,瓮安县公安局向李树芬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李家于当日14时前将李树芬尸体领回安葬,“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这激起了众多围观者的不满,15时左右两名高举“人民群众呐喊申冤”白色横幅的中学生走在前面开始游行请愿,一路上不断有人尾随加入,到县委和县政府办公楼时聚集者已达上万人,

当天16点多,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工作,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一些人冲破民警在公安局一楼大厅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20时许,又有人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实施打砸抢烧,次日凌晨事态基本平息。

二、为什么总是集体的抗争

事实上,我国当前的矛盾冲突及抗争远不止上述三个案例及其所代表的类型。由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经济领域的变革为起点,我国进入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新时期。这一转型的实质,是中国实现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根本性转变。这一转型使得我国出现了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显性化。近年来,全国频繁发生的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集体上访、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还透露:全国群体性事件在2005年一度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开始上升,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体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7]而据于建嵘的研究,从1993年到2005年,全国群体性事件增加了近10倍。引人关注的还在于,近些年来,相继发生了重庆“万州事件”(2004)、安徽“池州事件”(2005)、浙江“瑞安事件”(2006)、四川“大竹事件”(2007)、贵州“瓮安事件”(2008)和湖北“石首事件”(2009),等等。一些看似微小的普通民事纠纷最终演变成公然打砸抢烧党政机关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在西方学者的学术语境中,对群体性事件的表述一般使用“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概念,它是社会学政治学、社会心理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的一个共同主题。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赵鼎新甚至将将集体行动看做与社会运动、革命为同一系列的三个概念。他认为: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而社会运动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革命则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8]由此可见,集体行动或许包含着某些制度改革的意蕴,不管集体行动参与者是否有意识形态因素,赵鼎新教授把集体行动理解为政治行为我想意在于此吧。(www.daowen.com)

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通过对西欧现代历史上发生的抗争行动的研究,提出了三种类型集体行动的解释框架,即竞争性抗争、反应性抗争、主动性抗争。

所谓竞争性的抗议,蒂利指的是在占有差不多同等资源的群体间为了争夺同一样资源而发生的冲突。比如,在不同的村庄或敌对的家族团体之间基于土地占有而形成的世仇。在这些冲突中争斗者们或多或少的在资源占有方面较为平等;他们互相争斗是为了夺取对稀缺和需要彼此争夺的资源的控制权。中国的村庄之间的械斗是竞争性抗议的一个例子。第二种类型是反应性抗议,包括像抗税、暴乱、或者粮食暴乱这样一类事件。反应性抗议与竞争性抗议不同之处在于卷入冲突的各方在资源上并不平等。在反应性的抗议中,我们发现普通群众与远比自己强大的国家或市场交手。第三个种类的抗议是主动性抗议,它是在19和20世纪工业化完成不久后发展起来的。这里主要的抗议者不再是农民而变成了工厂的工人。工人们并不是简单地试图保护他们的传统资源不受国家和市场的新的要求的侵害。相反,他们积极地举行罢工来要求新的权利——比如每日8小时工作制、普选权等等。[9]

如果借用查尔斯·蒂利的分析概念,显然我国当前频繁发生的群体性集体抗争事件主要还是反应性抗争。这可以从我国目前主要的群体性行为类型看出。在我国,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来划分的话,其类型主要有三种,[10]一是基于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这由具体的经济利益引发,目的在于维护、争取和实现自身利益,如上述案例中的云南孟连事件、广东化州事件和广为人知的甘肃陇南事件。近年来集中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环境污染、转业安置和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看起来均由特定利益群体引发,但这些问题无疑具有全社会性。二是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如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和贵州“瓮安事件”等。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与事件的直接诱因或“导火索”并无利害关系,甚至与当事人素不相识,他们参与实施群体性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对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的同情、对政府或警方处置方式的不满,但从深层次分析却源自对基层政府施政偏差所造成的问题和矛盾,以及对社会分配不公、官员腐败堕落、环境污染加重等现象的不满,并且最后都集中在党政机关身上。同时由于公安干警和武警常被基层政府推上一线维持秩序,因此在局势失控时“官民矛盾”首先直接表现为“警民冲突”。三是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行动目标主要是为了追求某些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行动带有较强的主动性。这些政治权利既可是宪法法律所明确赋予但没有落到实处的权利,也可是民众认为应当享有但未以法律和政策文本予以确认的权利。此类群体性行为目前相对较少。

三、集体抗争是我国社会治理失范的集中反映

频发的集体抗争事件表明,尽管直接诱因多种多样,行为类型多种多样,参与人群多种多样,但可以看到,冲突的聚焦点都会反映在底层公民与基层政府这一对关系上。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失范是诸多集体抗争的内在原因。其实,在“孟连事件”中,胶农与橡胶公司围绕收购价格和林权归属发生的争执,起初只是表现为农围堵橡胶公司、与橡胶公司员工发生肢体冲突,不断到党政机关上访、围堵政府工作组成员等“相对温和的方式”。当地政府错误地把胶农与橡胶公司之间基于利益的民事纠纷定性为“农村黑恶势力作怪”,并擅用警力贸然对部分村民采取抓捕措施,最终酿成大祸。因此,“孟连事件”中的警民冲突并不是胶农为谋求自身经济利益而主动采取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身受到侵害时的被动选择。而在甘肃“陇南事件”中,拆迁户的利益诉求更多地表现为对行政中心搬迁后可能带来利益损失的担忧。事件发生两年前,陇南市提出东扩西进规划,新的行政大楼将建在武都区东江镇,并拆迁完毕且居民也建起新房。之后,两度传出市政府要搬迁至成县,东江镇居民两次上访,而政府两度辟谣“不会搬迁”,但武都处于地震带同时地形狭窄不利于城市发展的现状又困扰着政府。2008年地震后,专家论证后上报搬迁方案,搬迁传言再出,30多户居民又到市委大院上访,多个社会群体聚集与民警、武警形成对峙局面并最终爆发冲突。诸如此类的事件,无不反映出基层政府管理上过度依赖武力、对人民内部矛盾不能恰当把握、政府信用降低等失范行为。

有学者非常恰当而形象地描述了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失范常见的表现,一是懒政怠政。本负有应当作为的义务但在程序上却没有作为,无所事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上有政策不落实,下有情况不解决,遇事推诿拖延,应付哄骗,“无过便是功”。如在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人事变动中,“新官不认旧账”,利益受损的群众只有“自认倒霉”,而政府信用却在其中“断链”。二是渎职失责。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徒有虚名、实有其利、唯独不尽其责,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如一些地方政府决策随意性大,考虑出政绩多,一人说了算的多,决策事项执行不了的多,达不到预定目标的多,执行后群众不满意的多。三是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官商勾结,大肆寻租。如一些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济生活,或以资金为企业担保,或者举债建“政绩”工程,企业“三角债”的一链,诱发法院强制执行令失效。今年“两会”、“高检”报告的数字显示:2008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四是两面行政。公共管理人员双重人格异化,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如有的地方政府对中央的政策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施行地方保护主义;个别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当面是人、背后是鬼,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11]

有趣的是,在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后续报道中,都由于集体抗争行为而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从而使腐败官僚和受腐败官僚保护的黑恶势力得以暴露并受到严惩。这一方面印证了集体抗争与基层政府管理失范的内在关联性,同时还强化了基层政府的信任危机。

造成基层政府管理失范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和多样性的,但以下几方面确实是真实的和重要的。1.基层官员利益特殊化,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基层官员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在改善民生过程中,绝不能侵占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是不能侵占弱势群体利益。但是,目前有的地方在民生改善方面的利益分配上并不是如此,基层官员优先于社会其他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有时在享受中甚至还挤占了本应属于弱势群体享受的成果,从而才导致了与弱势群体的矛盾。基层官员与民争利,导致弱势群体失望、愤怒乃至敌对、仇视,遇到较强刺激则暴发成攻击地方政府、社会公众的行为。2.基层官员权利与义务割裂。权利与义务本来是一致的,享有权利就应该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就必须赋予相应的权利。但是,有的基层官员在治理地方社会事务中,却是唯我独尊,将权利与义务割裂。如将人才选拔晋升的决定权、财政收入支出的审批权和弱势群体社会事务的自治权等都尽可能抓在自己手中,至于自身对此应该承担的相应义务则闭口不谈,对社会建设迟缓、城市规划不合理、弱势群体生活改善不及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轻描淡写,泛泛而谈。3.基层政府信息政务不公开酿成矛盾。有些基层政府不依法行政,害怕信息公开,基层官员与弱势群体彼此缺乏沟通,难以相互理解,群众对政府不了解、不信任。有时候,弱势群体对基层官员的不满、反感、仇视,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无关系。[12]

在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仍表现为单向线条,下级的权力完全来自上级的赐予而无法回溯到所有公民,所以下级唯上级是从,而不是唯制度是从,上级随意干涉、歪曲甚至超越下级行使权力。因为权力的来源在上层遇到阻梗,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力闭合回路还未形成,公民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神圣权力的成本极高。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立法者和选民缺少足够的必要信息来有效地监督公共机构及其官员的活动,而官员却比监督者拥有更多的关于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务的成本、价格方面的信息,因此可能实施某些虽损害公共利益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公共管理行为就成为必然。[13]

【注释】

[1]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2]《云南普洱市通报孟连县“7·19”事件处置情况(全文)》,2008年7月23日中国新闻网。

[3]《云南孟连群体性事件牵出两名前县委书记受贿案》,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 06/12/content_11529720.htm,2011-3-14登录。

[4]《广东化州近百村民政府门前长跪》,深港在线。http://news.szhk.com/2010/05/18/282747704870698.html。

[5]《人大代表原来是恶霸村民上访长跪一小时》。http://www.sinonet.net/news/china/2010-07-20/87218.html,2011-3-14登录。

[6]丁补之:《瓮安溯源》,《南方周末》2009年7月13日。

[7]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8]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9]参见[美]裴宜理著,阎小骏译:《底层社会与抗争性政治》,载于《东南学术》2008年第3期。

[10]马基教研室课题组:《当前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及对策》,《江东论坛》2010年第2期。

[11]杨东萱:《公共管理失范与社会信任危机》,载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12]费凡:《当前我国基层官员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及其化解》,载于《探索》2010年第6期。

[13]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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