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上海社会治理探索: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研究与思考

上海社会治理探索: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研究与思考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多起“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中,行为人在行凶后选择自杀。从政府来看,公共安全供给是其应有责任,“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能够提供安全服务的信任感。从行为方式看,“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通常采取暴力、爆炸、纵火、投毒等极端手段。

上海社会治理探索: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研究与思考

“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研究

朱黎明 王瑞山[1]

2005年以来,中国社会发生多起令人震惊的个人攻击无辜民众行为[2]:2005年,1起;2006年,1起;2007年,0起;2008年,7起;2009年,6起;2010年,7起。具体情况如下(事件/时间/背景因素/行为人身份/被害人及结果):艾绪强劫车撞人:2005年3月/受歧视、仇富/农民工/游客2死7伤;骆效计驾车撞人:2008年11月/行政查处、贫困/个体司机/学生5死19伤;李国清驾车撞人:2009年6月/被要求带病顶班/公交司机/路人4死11伤;张义民驾车撞人:2010年2月/与同事争吵/调度员/路人9死11伤;郭云杀人:2006年2月/被抢报警被拒/农民工/儿童1死;杨佳袭警案:2008年7月/对执法不满/无业/警察6死4伤;官茂武杀人:2008年7月/生活挫折、被骗/无业/路人1死9伤;唐永明杀人:2008年8月/生活挫折/下岗工人/游客1死2伤;熊振林杀人:2009年1月/生活矛盾/个体户/8死;温铁栓杀人:2009年11月/被歧视、报复/农民/6死1伤;郑民生杀人:2010年3月/生活挫折、贫困/医生/8死5伤;陈康炳伤人案:2010年4月/肝病被歧视/教师/17伤;吴焕明杀人:2010年5月/生活挫折、矛盾/农民/9死11伤;朱军杀人:2010年6月/司法不公、癌症/保安/3死3伤;徐玉元杀人案:2010年4月/生活挫折/无业/32伤;张云良纵火案:2009年5月/生活挫折/无业/28死29伤;刘爱兵纵火案:2009年12月/生活挫折/无业/12死2伤;黄茂金爆炸案:2008年5月/癌症/农民/2死30伤;李彦爆炸案:2008年7月/累犯/电工/2死14伤;胡国威爆炸案:2009年5月/生活挫折、被骗/农民工/15伤;叶开国爆炸案:2010年2月/对政府不满/农民/3伤;吕月庭投毒案:2008年1月/报复泄愤/工人/10人中毒。

个人攻击无辜民众行为,媒体多称其为“报复社会”行为,或“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个人恐怖犯罪”。这里称其为“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是指个人为发泄不满情绪,而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凶杀、爆炸、纵火、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报复性行为指向不特定群体或某一特定群体的不特定对象,被害人与行为人多是素昧平生,多是没有任何纠葛的陌生人,手段凶残,不仅会给事故受害者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失,也使得每一个民众都有可能成为这种伤害行为的受害者,严重威胁着民众的安全。2010年接连发生以儿童为对象的多起“报复社会”型杀人事件后,全国广泛关注,从中央到地方纷纷采取措施,加强警力,增加安全开支,甚至出现了警察持枪为校园站岗的局面。但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看,这些举措仅起到一定的“目标加固”作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群众的安全感,在短时间内可能起到震慑和防范的作用,而要从根本上预防“报复社会”事件的发生,更要做的是对这些事件进行理性分析,探索针对性的防范之策。

一、“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要素特征

1.行为人方面。首先,行为人的杀人动机源于生活挫折或特定的困难。行为人多为农民、无业人员、失业人员,报复行为发生之前,多遭受生活挫折,往往受到政府工作人员或他人的不正确、不公正对待,或者是自以为的不正确、不公正对待,产生不满情绪,迁怒于社会,把报复的目光转向社会无辜者。其次,行为人存在人格障碍。生活挫折和经济困难并不一定导致人去犯罪,即使为了生存以犯罪手段获取生存物质,如盗窃、抢劫等,但不一定要伤害无辜,甚至自杀式伤害他人。这与行为人的人格障碍分不开,人格障碍者在道德观念、理智、情感、性格等方面有种种缺陷或异常,例如,社会适应能力较差,认知方式偏激,心胸狭窄,嫉妒心强;人际关系不协调,不善于与人交流,不合群;冷酷、抑郁、易冲动或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易于为消极情绪困扰,对自己的现状不满,对个人生存困境的改变信心缺失乃至绝望;常感到来自社会、他人的不公对待,并将其夸大,有被迫害、逼迫、恐吓以及控制的感觉,等等。这些人格缺陷在特定的情境或一定刺激下,往往以极端的手段去报复他人、滥杀无辜,以宣泄内心的不满与愤怒。第三,行为人大多存有同归于尽的念头。多起“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中,行为人在行凶后选择自杀。如郭云[3]、唐永明[4]、朱军[5]等;有的写好遗书,如张云良[6];有的在行凶后如释重负,对司法追究很坦然,如杨佳[7]

2.行为对象方面。从被害人看,是不特定的行为对象。除了直接受害人外,行为对象还包括社会公众、政府。从直接受害人及其亲属看,多是无辜的民众,有时还有特定群体。这与行为人特定的犯罪动机有关,如杨佳杀害的虽然不是对他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民警,但也是警察这个特定群体。郑民生[8]、陈康炳[9]等,把矛头指向年幼的学生群体。中国当代的儿童,多为独生子女,是家庭的希望和重心,以其为攻击目标更能引起社会的震动,也符合行为人报复的目的。从社会公众来看,“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对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造成公众心理的普遍恐慌,严重影响公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从政府来看,公共安全供给是其应有责任,“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能够提供安全服务的信任感。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这种消极的影响看似是“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边际效应”,其实正是行为人想要达到的目的。行为人想要寻求社会对自身生存和生活保障的关注,这种关注的主体或责任主体是政府,当行为人用其他,甚至穷尽其他途径寻求此类保障受阻或无果时,才会走上所谓“报复社会”的道路。

3.行为方式方面。从行为方式看,“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通常采取暴力、爆炸、纵火、投毒等极端手段。首先,为了保证行为的“轰动”效果,有的是寻找社会关注的对象,如儿童,更多的则是借助于大规模杀伤性化学物品、爆炸物品、毒药等危险品。此类犯罪工具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较之于传统的犯罪工具使得个体的力量大大扩张,甚至达到与政府和社会相抗衡的程度。其次,为了保证行为的成功,行为人要取得一定的“优势”。除极少数把儿童作为侵害目标外,更多的是借助于一定的工具,如刀具、炸药或驾驶车辆等,在优势条件下可以在毫不费力的情况下造成群死群伤。第三,犯罪人手法简单、疯狂、残忍。行为人在实施“报复社会”型行为时,往往采取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手段一般相对简单,如纵火、自杀爆炸等,工具选择取向为易取得、易携带、易操作物品,如汽油、自制炸弹等。

4.行为场所方面。从行为空间看,“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居民住宅区、公共交通场所、办公场所、商业场所,等等。犯罪人意图发泄不满,选择此类犯罪空间,一是因为该场所人员密集,有足够的侵害目标,虽有警察和辅助力量的巡逻,但也较易出现“警察真空”[10],民众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也便于犯罪人隐匿和实施攻击行为。二是该场所有大量的“观众”,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影响面大,容易制造骚乱和恐慌,符合行为人向社会宣泄其不满情绪而把事情闹大的目的及“让全社会都知道”的心理。

5.行为过程方面。从行为的发生看,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行为动机的累积性和行为发生的突然性。“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动机并不是临时起意,而是罪犯在社会、家庭或者单位,长期遭受挫折和打击,积聚强烈的不满情绪,导致报复社会犯罪动机的产生。这些行为的起因或是一些小的利益冲突,或是人际关系摩擦、感情纠葛,或是生活受挫、身患疾病,或是经济贫困,或是寻求政府帮助而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公平,等等。就是这些看似不大的问题,却可能引发当事人对现状的不满,累积发展成为仇视他人、仇视社会,进而采取攻击行为,以宣泄其内心的仇恨与不满,寻求心理平衡。

二、“报复社会”型公共安全行为的学理解释

1.社会紧张理论。1938年,美国学者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提出一种明确以社会学主要假设为基础的理论,即“结构紧张”理论。“在默顿的紧张理论中,实施犯罪的动机来源于美国社会中聚集物质财富的普遍志向与美国的分层制度造成的限制性之间的分裂,这种社会并没有平等地给所有人都提供实现这种志向的机会。这种阻碍个人实现‘文化上鼓励的’目标的情况,就是造成强烈挫折或者禁止的一种来源。在文化上鼓励的欲望和结构上受挫的欲望的压力之下,人们肯定要做一些事情来使生活变得可以容忍。一种逃避或者‘适应’方式就是转向犯罪,把犯罪作为获得物质成功的替代性手段。”[11]“根据默顿的力量,尽管有一些适应这类紧张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得到的,只有其中的一些人才有可能卷入犯罪。尤其是某些适应模式只与某些人才有密切的联系,因为他们所需要的行为是与其价值观或者社会化相冲突的。所以,中产阶级的成员转向犯罪要经过一个艰难的过程,因为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的教育是要守法。下层阶级的成员由于没有这样的社会化过程,他们转向犯罪是比较容易的,或者说他们很容易把犯罪当作实现他们没有其他机会实现的目标的途径。”[12]美国社会学家尼尔·斯梅尔塞(Neil J.Semelser)将“结构紧张”理论应用在集体行为的解释中,在其《集体行为的理论》中提出了“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 theory),认为集体行为实质上是人们在受到威胁、紧张等压力的情况下,为改变自身的处境而进行的尝试。所有的集体行为都是由多个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的,某个因素的出现也许不足以产生群体事件,但当多个因素共同出现时其价值就会被放大,群体性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这就是所谓的“价值累加”。这个理论在国内多用来解释群体性事件,个人实施的“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与群体性事件有着共同的社会要素,即结构紧张。社会紧张理论为“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提供了背景解释,有利于从社会角度对该类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层的、全面的分析。

2.挫折—攻击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13]美国心理学家索尔·罗森茨韦克(Saul Rosenzweig)最早提出挫折—攻击理论,全面分析挫折可能引起的行为,认为在遭受挫折的情况下,由于引起挫折的障碍因素不同,个人会有三种反应:一是外罚性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外界发泄,对外界的人或物进行言语的、身体的攻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通常从外界寻求引起挫折的原因,即使不存在客观的外部原因,也会归咎于外部。有时在极端情况下也会产生被害妄想,如,郭云一直认为有人要追杀他。客观现象中,外罚性反应所引起的攻击还分两种:一种攻击是有针对性的,谁使他遇挫,他就针对谁,报复的目标很明确。举例来说,你侵犯了他的财产,伤害他的尊严,侮辱他的老婆,等等,都属原因之一。其报复性行为,是“欲致对方死地而后快”,如邱兴华杀人事件。一种是没有特别的针对性,而是泛化地指向社会。如公共汽车爆炸案、破坏铁路公路等,行为人认为社会对他不公。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郑民生与南平实验小学的孩子们或者孩子家长无怨无仇,他是对整个社会不满,属于典型的外罚性反应。二是内罚性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自己发泄,对自己进行谴责、虐待。这种情况下,个人从自己身上寻求引起挫折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内疚感,会受到良心的责备。在极端情况下,个人会产生抑郁状态,甚至会产生自杀念头。三是无罚反应,即在产生挫折后没有惩罚性反应,将挫折局限于最小限度或者完全忽视它。这种反应要考虑两种情况:一是个人客观地认识并正确地判定他人应负的责任和自己应有的责任,从而能合理地认识和对待挫折,即所谓的变压力为动力,在逆境中奋起,生活中不乏此类事例,也是社会教育的正面导向。二是巧妙地掩饰挫折,或者装模作样地逃避攻击。

索尔·罗森茨韦克的理论,解释了“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发生的可能,即攻击行为动机的形成。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这种行为才能发生,则由约翰·多拉德(John Dollard)等人所发展的挫折—攻击理论来解释。多拉德等人认为,“挫折是否引起攻击行为,取决于下列因素:受挫折时产生的驱力的强弱;受挫折时引起的驱力的范围;以前所遭受的挫折的频率;随着攻击反应的产生而可能受到的惩罚的程度。”[14]同时,多拉德等人还探讨了犯罪产生的原因,列举了使挫折几率增加的各种条件。例如,在经济、职业和教育方面的地位低下、智力差、处于青年期、相貌和身体缺陷、种族、私生子身份、离婚者的身份状况等,认为这些因素都会引起大量挫折,导致攻击性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多拉德等人对这种攻击行为的预防建议是“在犯罪增加的情况下,要制定更为严厉的法律,并严格地加以执行。”然而,从近年来发生的“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看,一些行为人抱着必死的“决心”,甚至在事发现场自杀,恐怕多么严厉的法律都难以奏效。

三、“报复社会”型公共安全行为发生原因

1.社会紧张的分析。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普遍的社会紧张。社会转型中的矛盾高发,政府官僚作风、官员腐败、地方政府与民争利、贫富差距较大、征地拆迁矛盾、司法腐败、失业问题、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环境污染威胁、劳资关系恶化等因素,构成社会矛盾的罪魁祸首,使人们或特定群体感到社会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如社会不平等、不公正、社会压迫、剥削、官商勾结等。这些问题造成普遍的社会不满,作为行动者的特定的人群明确感受到其诉求是什么,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需要采取行动以表达这种诉求,群体性事件的屡屡发生正是其外在反映。还有一种紧张来自“剥夺”或“相对剥夺”。剥夺,如直接剥夺群众的收益,群体性事件中诸多与民争利的情况正是如此。所谓的“相对剥夺”指的是一种社会心态或社会心理,即人们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无论人们追求的是经济保障、政治权利、自我实现、还是社会归属感,社会总是教导人们:只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去努力,就能达到这些目标。而当人们感到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并未取得足够的进展时,就产生了所谓的‘相对剥夺’。在他们看来,这个制度没能给他们应得的东西。”[15]也就是说,即使一个特定群体成员的生活质量或社会地位事实上已经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如果在和其他群体的对比之中处于弱势或劣势,那么他们也会产生被剥夺的意识,也会产生社会仇恨。其次,个体的特殊紧张。普遍的社会紧张形成了特定的历史背景,身处其中的社会个体或群体,特别是一些社会底层的个人或群体,因特殊的矛盾而形成特殊的“紧张”状态,在一定的条件下演化为个人行为或集群行动。“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是个人对社会的“攻击”,其行为人往往是在生活中屡屡受挫、诸事不顺,从而形成对社会的强烈不满。以郑民生为例,生活挫折使他对社会有诸多不满,却没有明确的仇恨目标,作为绝望的失败者,他最终选择了被认为只有有钱有势人家才能进入的小学的学生来复仇。案发后,被制伏的他仍高声嘶喊:“你们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们活。”“你们”又是指谁呢?所谓“报复社会”,在这些凶手眼里,并没有落到某些具体的责任人身上,他们自己甚至都没能弄清楚内心黑暗的根源。就如同艾绪强被捕后谈到在王府井杀人的原因时说,“因为那里是富人聚集地”,“只能选择在那里与那些富人同归于尽”。第三,社会的陌生化,人的情感压抑得不到宣泄。城市作为庞大、永久、密集的人类聚落,是多种文化模式、观念、社会分工、职业以及不同生活习惯的容器。近一百年来,开放性与流动性的增大更强化了其重要的特征:异质性。城市社区内部的异质性会阻碍邻里整合性社会资本的生成。社会资本就是存在于特定共同体中的以信任、互惠和合作为主要表征的参与网络。它具有社会结构资源的性质,其中,信任、互惠和合作构成社会资本的三大基本要素。沃思(Wirth)认为城市的本质是异质性,城市是“由社会异质性的个人组成的,较大规模、较高密度和永久性的聚落”。[16]异质性容易导致人际冲突增加,人与人之间陌生感增加,猜疑多于信任,彼此不再互助,更多的是猜忌与利用,集体意识减弱,社会秩序不易维持。许多城市的城郊结合部由于大批外来务工者的聚居和不定期流动,使其暂住区内的社会互动往往表现出匿名性、非人情化和表面化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邻里整合性社会资本的形成,降低了居民对当地社区服务和设施的数量与质量的关心程度。

2.行为人人格障碍的分析。首先,行为人的经济条件较差,容易遭受挫折。从近几年来发生的案例来看,“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不仅社会地位不高,而且经济上较为贫困,生活无望。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行为人为脱离困境做出的努力受阻,如郑民生拟开诊所迟迟得不到审批,骆效计拟经营个体营运被查处,郭云为解决经济问题外出打工遇骗无从救济,陈康炳因肝炎被歧视无限期停止工作,徐玉元被行政处罚后做生意失败,等等。其次,行为人自治能力低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革时期,个人从“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政府管理从公民生活的许多领域淡出,个人变得越来越自由,然而,公民个人自治能力又未成熟起来,这是一个变革时期的特有现象。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社会紧张的出现,自治能力低下的个人无法应对或应对失败,不满自己的处境的同时心态失衡,不同的个体就会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社会转型是社会发展的必经环节,社会紧张不仅需要更为健全的社会管理来解决,还有待于公民个人能力的提高来消弭。第三,行为人人格障碍。报复社会型犯罪,不再是“冤有头,债有主”式的复仇,而是面向公共群体的暴力报复。如前所述,人格障碍是一种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心理行为表现。比如,认知方式偏激、心胸狭窄、妒忌心强、容易冲动、情感冷酷、人际关系不协调等。剖析此类人性格特点,首先是性格上有缺陷,曾受到宠爱和吹捧,因此极端自私和狭隘,以自己为中心,什么事都得符合自己的利益,稍有违逆、难以满足自己的私欲、缺乏沟通的情况下即产生仇恨,不管不顾给社会、给别人、给亲属、给不相干的人制造难以弥补的灾难。这些人格缺陷在特定情境或者特殊刺激下,就会引发极端行为,报复他人和社会。

四、消减“报复社会”行为之思考

1.消除社会紧张。“报复社会”,暗示社会是一个被追究的对象,然而,人们无从去追究社会的责任。社会不是一个责任主体,这个社会的主要责任者是政府,政府具有社会资源分配的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政府通过日常依法行政管理使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社会帮助,每个人的生活、福利与之相关。相对于社会,政府既可以成为反思对象,也可以是一个反思主体,而且是一个适当的行动主体。当社会被“报复”的时候,政府应当明白,政府能够通过善治改变社会、改造社会,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政府要不断完善社会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其次,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物质生活相对贫乏,不掌握社会话语权,处于被社会歧视甚至被排斥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遭到侵犯,而社会却缺乏对他们有效的救济手段。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而又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时,他们就会采取原始的暴力手段攫取所需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要着力健全社会舆情的汇集和分析机制,积极主动把握群众的利益诉求,力求将矛盾化解在早期、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要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和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积极稳妥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在规范现有各种利益表达方式和渠道的同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平台。第三,强化社会保障措施。要从维护改革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关注低收入群体、边缘群体,加强社会救助,努力帮助解决民生难题。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好现行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各项政策,着力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体住房、就业、看病及子女上学等突出的民生问题,让低收入群体也能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实实在在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种种困难,充分尊重其生存权和人格尊严,社会正式控制机构为他们提供顺畅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释放他们的不良情绪,缓解他们对社会的仇视和敌对心理。

2.干预个别的“报复社会”心理。首先,要不断完善教育理念。应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态度,正确引导、培养和教育青少年,使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从小形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健全的人格,以预防犯罪。其次,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提升社会资本。关注民生,不仅要解决民众的生存物质需求,还要关注民众自身的精神需求。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社区成为人们生活的中心。在社区层面,注重邻里互动活动的开展,如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接触的机会,有利于消除陌生感,增加社区的社会资本,帮助人们维持社区感,并在该地区产生对异常行为的非正式控制力。群防群治的多种形式也增加了社区中邻里互动,人与人之间频繁地接触,彼此之间逐渐产生信赖与互信的网络,使社区内社会整合资本上升,有利于形成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第三,对特殊个体主动实行心理干预。要针对心理偏执者、吸毒者、残障人士、家庭破碎者、艾滋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建立相应的心理调适机制,发现并预防潜在的危险。要扶持专业组织,对重点人群进行摸底调查、动态监控与心理检测。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关爱,经常交流。如发现家庭成员的不良表现和不良心理以及不良的行为倾向,应采取谈心的方式,或者送其到正规的心理治疗机构,及时释放其不良情绪,矫正其不良心理,遏制其犯罪人格的形成,预防犯罪的发生。如2009年发生在成都的“6·5”公交车燃烧事件,犯罪人作案前已经向其家人流露出明显的怨恨情绪和报复社会的心理。(www.daowen.com)

3.做好犯罪预防。犯罪预防途径多多。首先,做好理念和策略选择。转变犯罪预防理念,改变一味强调打击的控制思路,注重服务和管理,注重公民参与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强化治安管理的法治理念,而不是人治,要使民众生活有规则可循,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有预期、有安全感。针对“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一些对生活绝望、“视死如归”的行为人,采用加大制裁力度的处罚显然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其次,落实和完善现有犯罪预防制度。治安管理中的重点地区管理和重点人口管理是常规工作,如学校和其他人口密集场所属于治安管理中的重点地区,精神病患者和有犯罪记录者也属于治安管理中的重点人口管理。认真落实重点地区管理可起到“目标加固”的作用,这就要求科学进行,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因为出了事情就肆意增加警力和资源,事情平息后又恢复日常散漫状态,搞“运动式”预防活动。第三,发展社会预防。长期以来,国家一直试图通过高度的社会动员、过度的社会组织化来达到对社会成员的控制,以维持一种刚性的结构稳定,其结果不仅造成社会的停滞和倒退[17],而且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越来越难,并且越控制越不力。因此,在社会治安的维护过程中,适当减少政府干预的强度,通过培育和发展市场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社区和中介机构以及各种社会自治组织,让它们在社会治安防范组织网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既可以降低国家治理成本,也可以有效化解这种国家组织与公民之间直接短兵相接、缺乏有效缓冲地带所导致的政治风险。

【注释】

[1]朱黎明,上海市综治办基层指导处处长、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王瑞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验室主任、博士。

[2]因条件有限,所列仅系2005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之相关资料。

[3]胡利:《郭云事件折射民工脆弱心理》,载《新浪网》2006年9月16日。

[4]刘炎迅:《北京鼓楼杀人事件》,载《新浪网》2008年8月19日。

[5]《保安队长湖南法院射死三法官 报复杀人后吞枪自杀》,载《江苏都市报》2010年6月2日。

[6]肖林:《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查明系故意纵火疑犯死亡》,载《新浪网》2009年7月2日。

[7]潘高峰、忻文轲:《上海警方披露闸北袭警案详细经过》,《新浪网》2008年7月7日。

[8]《“南平惨案”应让社会警醒》,载《新华网》2010年3月25日。

[9]冯斐:《广东雷州陈康炳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载《湛江新闻网》2010年6月12日。

[10]郭太生:《国外保安业理论研究介绍》(上),载《中国保安》2002年第6期,第29页。

[11][美]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著:《犯罪的一般理论》,吴宗宪、苏明月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12][美]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著:《犯罪的一般理论》,吴宗宪、苏明月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1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88页。

[1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89页。

[15]关凯:《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载《中国民族报》,转引自《中国江苏网》http://theory.jschina.com.cn/a/200903/t1453.shtml,2010年8月1日浏览。

[16]参见:Wirth,L.“Urbanism as a Way of Life.”Eds.Hatt,P.and Reiss,A.J.Cities and Society.Glencoe:The Free Press,1938.p46 64,转引自李洁瑾等:《城市社区异质性与邻里社会资本研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7]文军、王世军,《非营利组织与中国社会发展》,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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