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是我国传统音乐文化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期。在这期间出现了许多音乐艺术体裁及形式的雏形。总体来看,这时期的音乐主要以钟磬之乐为主,是先秦钟磬乐舞时期的主体阶段。
六代乐舞的形成 古代乐舞发展到西周达到鼎盛,依照杨荫浏先生的分类,古代乐舞大致可分为五大类,即六代乐舞、小舞、散乐、四夷之乐和宗教性乐舞。[1]在这其中,六代乐舞和小舞是统治阶级最为重视的,最具有影响力,并且这种影响力在西周时期达到极致。
《诗经》和《九歌》的产生 在奴隶制社会走向没落的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各诸侯国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王室衰微、大国争霸、政权下移,导致了礼崩乐坏的局面。相对的,被统治者称为“郑卫之音”的民间音乐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且出现了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
六代乐舞简介:
小舞简介:
《诗经》全书收集了从西周初年(公元前11世纪)到春秋中叶(公元前6世纪)大约500年间的诗歌305篇,按其内容可分为“风”、“雅”、“颂”三类。其中“风”是指各诸侯国的风土歌谣,所包容的地域范围大约相当于今天黄河流域的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四省以及长江流域的湖北省的北部和四川省的东部。“风”是《诗经》中的精华,大多数是北方的民歌,是最富于思想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共160篇,总称为十五国风。“雅”是朝廷之乐,多为京都一带朝廷官吏的作品,共105篇。其中“大雅”31篇,用于诸侯朝会;“小雅”74篇,用于贵族享宴。“颂”是统治阶级宗庙祭祀的舞曲歌辞,又分“周颂”31篇,“鲁颂”4篇,“商颂”5篇,共40篇,合称“三颂”。
楚国的《九歌》是春秋战国时期惟一被系统地集中和整理的南方民歌。它是楚国南部(相当于现在湖南省地区)民间祭祀时唱的一套歌曲,现在保存在屈原的诗歌集《楚辞》中。《九歌》的一套乐歌共包括11首歌曲,分别是:《东皇太一》(叙述祭天神的排场)、《云中君》(祭女性的云神的歌)、《湘君》(祭湘水男神的歌)、《湘夫人》(祭湘水女神的歌)、《大司命》(祭主寿命的男神的歌)、《少司命》(祭主寿命的女神的歌)、《东君》(祭太阳神的歌)、《河伯》(祭男性的河神的歌)、《山鬼》(祭女性的山神的歌)、《国殇》(祭颂阵亡烈士的歌)、《礼魂》(祭祀结束时所唱的歌)等。整首组曲充满着浪漫主义气息和对美好理想的追求,具有神奇的幻想、炽热的感情。(www.daowen.com)
礼乐制度的设立 礼乐制度是西周初期由周公制定的。周代礼乐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两条,一是规定用乐的等级,二是规定伴随礼的乐舞基本上是雅乐。
百花潭战国墓嵌错纹铜壶奏乐图像[2]
礼乐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奴隶主阶级在等级制社会中的阶级地位。在礼乐制中,音乐被统治者作为限定等级制度的工具,成为以礼为中心的模式音乐。周代礼乐制度规定社会不同的阶级等级所享受和应用的音乐乐舞以及伴奏乐队等,从规模和形式上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和区别。例如关于乐队、舞队的编制《周礼·大司乐》中载有“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的规定。超出这些规格就是严重违法。另外,在所用乐器中,钟和磬得到最高的重视,被视为身份和权利的象征。这种与统治者制定的繁琐的礼仪相配合的音乐即称为宫廷“雅乐”体系,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直都享有它的一席之地。
音乐机构的出现中国最早的音乐机构可以追溯到商以前的成均、瞽宗等进行音乐教育的场所,这也是音乐教育活动的雏形。而中国真正独立且完善的音乐机构是西周时期的“大司乐”,人数达到1400多人,其职务包括音乐行政、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三方面。除少数领导和负责人由贵族担任外,大部分从事音乐创作和表演的人都是奴隶。
“大司乐”中的音乐教育部分,是世界上最早的独立的音乐学校。音乐教育培养的对象主要是王公贵族的子弟,也有一些民间选拔的青年。他们在13岁到20岁的学习期间主要学习音乐美学理论、演唱艺术和舞蹈艺术;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某些学习项目有规定的先后程序。其培养的目的主要是配合礼乐制度,更好地维护周王朝的最高统治。
说唱音乐的源头 顾名思义,说唱音乐是指用来讲唱故事的传统音乐艺术形式。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荀子的《成相篇》,可以称之为说唱音乐的远祖。
《成相篇》的内容主要揭露统治者的愚蠢,要求他们改变作风,实行开明的政治。其形式主要是运用一种叫做“相”[3]的打击乐器打着节奏,而同时以歌唱的方法讲道理,就好像今天的“快板”和“莲花落”等说唱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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