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行政、司法腐败及预防措施

行政、司法腐败及预防措施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腐败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拥有决策权者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决策发生偏差。所以,对行政腐败必须严厉打击和积极预防。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司法腐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有蔓延的趋势。

行政、司法腐败及预防措施

二、行政、司法腐败

(一)行政腐败

有人说:“一些重大决策特别是经济政治决策的失误,往往有权钱交易的背景。行政上的腐败也是最大的腐败。”这话一点都不过分。行政腐败有种种表现,但最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权力寻租,决策扭曲。行政腐败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拥有决策权者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决策发生偏差。一方面,当权者会利用权力主动寻求利益。另一方面,投机钻营者也会主动出击,迎合当权者的需要。权力对腐败就像肥肉之于苍蝇一样具有天然的吸引力,这是因为决策权能给他们带来相应的利益,对决策者进行少许投资就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在交通厅厅长纷纷落马事件中,这些厅长之所以被“糖弹”击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人手里握有资金投向的决策权。天上不会掉下馅饼,这种回报必然是建立在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基础上的。正常的决策无法达到目的,就只有借助于“决策失误”了。有的决策者拿了人家的好处,受人摆布,哪还管决策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多大损失呢。比如最近媒体披露的某地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栋楼房的价值仅有150元!恐怕只要是智力正常的人绝不会作出这样的评估结论,这难道仅仅是决策失误吗?

(2)局部获利,损害大局。一些目光短浅者为了本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置国家和集体利益于不顾,作出一些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决策,如禁止销售外地产品或对外地产品加收税费等。据了解,国家投入600亿元巨资的淮河治污工程,之所以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淮河沿线部分大型污染企业治污不力,部分小化工企业禁而未绝。这些企业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在地方政府的默许、支持下,在集中整治期间,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蒙混过关,等到集中整治一过,又恢复生产。

(3)家长制作风、独断专行。官本位、权本位在许多官员思想中根深蒂固,他们打着下级服从上级、树立权威的旗号,在决策时摆足了官架、打足了官腔,其实质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思想僵化、墨守成规,压制民主、欺上瞒下。这种当权者作出的决策哪有科学性可言?最终受损的是国家、人民的利益。比如曾担任过阜阳市市委书记的王怀忠,就是独断专行而产生腐败的代表人物。

(4)形象工程,谋取政绩。在以经济数据、经济指标论英雄的片面政绩观的引导和驱使下,一些地方开始脱离地方实际,为追求一时的增长速度盲目上项目、办企业、引投资,大搞“形象工程”。有的不顾群众反对,大肆圈地卖地,通过各种手段挤占群众利益,在当地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有的好大喜功,打着加快发展的旗号,实质是牺牲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为自己捞取“政绩”。最典型的是开发区的一哄而上和重复建设。这些决策失误不仅浪费了国家和集体的财力,助长了不正之风,而且给地方发展造成了沉重的包袱和较大的隐患。

施政中更屡见不鲜的是,在利益驱动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唯上唯书、不推不动、贪权争利、胡乱插手……他们把公共权力私有化、公共利益私有化、公共资源私有化。这既损害了政府的执政力和公信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使社会道德趋于崩溃。所以,对行政腐败必须严厉打击和积极预防。

(二)司法腐败(www.daowen.com)

司法腐败是指行使司法权力的主体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滥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管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法、渎职行为。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四个机关及其人员被揭露出来的腐败现象不尽相同,针对公安局及其人员,主要表现为:违规收费、滥罚款、滥用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警匪勾结、搞特权、收受贿赂、侵占、挪用赃物、行刑逼供等违法行为;针对检察院及其人员,主要表现为:收受贿赂违规办案、对该逮捕该起诉的犯罪嫌疑分子不予逮捕和起诉、滥用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侵占、挪用赃物,行刑逼供等;针对法院及其人员,主要表现为:枉法裁判、颠倒黑白、收受贿赂违规办案、地方保护;针对司法局及其人员,主要表现为:私放罪犯,利用探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团聚、出监做文章收受贿赂及乱收费等。“司法腐败不是偶然的,是社会腐败蔓延影响的结果。”全国政协委员、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姬亚军说。(5)

改革开放后的前十五六年间我国的司法腐败并不严重,发生的案件相对较少,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司法腐败便不断滋生蔓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搞司法腐败的人不仅有公安人员、法官,也有检察官(包括反贪污贿赂局的少数检察官)。在法院系统,搞司法腐败的人不仅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初级法官和中级法官,也有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甚至还有高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不仅有单个的司法腐败分子,在有的地方还有一群或一窝的司法腐败分子。

被查处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样和原副院长梁福全、焦玫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文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等人的腐败大案触目惊心,无以复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腐败几乎已经扩散到每一个司法机关,渗透到每一个司法环节,成为司法机关久治不愈的顽症和恶性肿瘤。老百姓中流传的顺口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关系为关键”“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了,还说法制不健全”“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就是司法腐败最生动的写照。

据2007年8月31日央法国际专栏报道,司法腐败还是屡禁不止,群众涉法上访的案件不断,仅广州市检察院2001年到2004年就查办司法腐败案件82宗90人。司法腐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有蔓延的趋势。最近一些地方纷纷上演了一出出院长、检察长下马记,公安局长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等闹剧。从整个司法队伍来看,总体是好的,但确有不少“害群之马”,他们手中握有枪杆子、生杀大权的印把子,这些“害群之马”给当地政治、文化、经济、社会制造了混乱,为祸不少。最近福州市破获一起警匪勾结制造的血案令人发指。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振忠,指挥10多名警察把一名正道上的生意人乱枪打死,还标榜他们是反黑英雄,制造假现场,在这些“反黑英雄”的背后不知鱼肉了多少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却敢怒不敢言。可见司法腐败不除不可能有安定的社会环境,就不能构建和谐社会。

全国政协委员、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姬亚军说,司法腐败影响很坏,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更严重。一般的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水源。司法腐败不但亵渎了神圣的法律,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动摇了群众反腐败的信心,而且放纵犯罪,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

司法腐败问题已经引起了“高检”“高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说,将重点建立健全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的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说,将着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按照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工作岗位的监督力度。(6)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也特别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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