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腐败内涵
腐败,已成为一个极其普遍的词汇,无论在口头上还是书面上,到处都能听到、看到腐败一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学术界,无论是政界还是民间,人们普遍关注腐败问题。因为腐败给我们党、我们国家,乃至每个家庭、每个人都带来极大的危害。
腐败,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的历史与文明史一样悠久,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腐败现象。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现象,无论是政治生活中还是经济生活中,许多问题往往与腐败相关,腐败已成为影响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顽症。
腐败一词,最早出现在《汉书·食货志上》:“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1)在这里,腐败的本义十分明了,就是一种事物(太仓之粟),在一定的条件下(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发生了不好的(不可食)异化(腐败)。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腐败一词有三义:其一,腐烂;其二,(思想)陈旧,(行为)堕落;其三(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
英国《牛津辞典》对腐败解释了九个含义,大致是三层意思:一是物质腐烂、瓦解的过程;二是道德堕落;三是因受贿而滥用职权,特别是在公共事务中。
现当代,许多研究腐败的中外学者,还“没有人给腐败下过简单明了而又普遍适用的定义”(美国政治学家迈克尔·约翰斯顿语)。但流行的说法有以下几种:
美国学者F.A.哈耶克给腐败下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那种强迫我们的意志服从他人的意志的权力,亦即利用我们对抗我们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其他人目的的权力。”
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
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苏珊罗斯·艾克曼认为:“腐败是国家管理出现问题的一种症状。这种症状表现为那些原本用来管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机制,却被官员用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www.daowen.com)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
国内学者王沪宁给腐败下的定义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国内学者田心铭认为:腐败是“为谋取私利而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
国内学者杨春洗认为:“腐败是指执政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其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纪律和法律,侵犯人民利益并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
国内学者张剑教授把执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者确定为腐败行为主体,腐败是他们“滥用公共权力、贪赃枉法等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综合上述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可得到两点共识:第一,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第二,腐败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但也要看到,上述诸多观点也有不足之处:有的对行为主体定义模糊,有的没有后果方面的表述,有的缺乏理论抽象等。
科学界定腐败概念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必须突出腐败行为主体;二是必须明确腐败行为方式;三是必须强调腐败行为目的;四是必须有后果方面的表述;五是必须对腐败进行道德评判;六是必须有理论抽象,不应过多考虑国情的不同。按照以上原则,可以这样界定腐败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腐败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或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不道德的行为;从狭义上说,腐败是国家权力行使者利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或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并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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