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早期汉译佛典适应中国儒家伦理的倾向
佛教自汉代传入中国内地,它首先是通过翻译佛典来传播和扩大影响的。印度的佛典是从古印度的社会生活、国家法制和风尚习俗蜕变而来,并吸取和批判印度神话和传统思想而写成的。它所反映和主张的社会人伦关系与中国有很大差异。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国家,并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以家族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封建伦理关系。因此儒家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一套纲常名教,“忠”、“孝”道德观念,以及与“忠”、“孝”观念相应的中国传统宗教迷信的两个基本观念,即给帝王配德的“天”,与祖宗崇拜相联系的“鬼神”,就成为维护专制统治秩序的重要道德规范和宗教迷信观念,成为自殷周以来最牢固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思想。如果把佛典中的伦理内容按照原文译出,就要和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相抵触而遭到专制统治者及其思想界的反对,从而失去自己的立足之点。东汉至东晋的早期佛经翻译家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个问题,他们采取选、删、节、增等手法,使有关译文尽量和中国家族伦理相吻合,为佛教在中国的传播争取地盘,事实上也的确推进了佛教在中国的传播。
涉及佛教伦理思想的早期汉译佛典主要有东汉安世高译《尸迦罗越六方礼经》(简称《六方礼经》),西晋支法度译《善生子经》、东晋僧迦提婆译《善生经》(见《大正藏·中阿含经》卷33)、东晋佛驮跋陀罗译60卷本《华严经》、约东晋时译《那先比丘经》和后秦佛陀耶含、竺佛念共译的《游行经》和《善生经》(分别见于《大正藏·长阿含经》卷2和卷11)等。在这些汉译佛典中,对于有关人际关系,尤其是男女关系、家庭关系、主仆关系的内容,译者都作了适应中国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调整。[1]
关于男女关系:古代印度人和印度佛教都很随便说男女之间的事情,妓女在印度并不被歧视,佛典中还有妓女母子宣扬佛教思想的叙述,以及母女共嫁母生儿子的论述。这些显然和中国儒家的男女观念是绝不相容的,所以在汉译佛典中避开了“拥抱”、“接吻”等字眼,删除了对妓女的叙述。敦煌写本《诸经杂缘喻因由记》第一篇,叙述莲花色尼的出家因缘,但其中缺莲花色尼出家的关键一节,即莲花色尼屡次出嫁,因屡嫁而与所生的子女都彼此不复相识,以致后来竟与自己所生的女儿共嫁给自己所生的儿子。莲花色尼发觉后,因极度羞愧而出家。这种论述,因和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不相容,而被略去。(详见陈寅恪:《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印度佛典在涉及男女并称时,有时先列女子,再列男子,即女子在男子之前。汉译佛典显然是为适应当时中国人的习惯,而把“女子和男子”用笼统的文字来代替。印度佛典原文的“娶妻”,汉译也改为“娶妻妾”。
关于夫妻关系:印度佛典的原本(《对辛加拉的教导》)列举了作为妻子的五项美德:(一)“善于处理工作”,(二)“好好地对待眷属”,(三)“不可走入歧途”,(四)“保护搜集的财产”,(五)“对应做的事情,要巧妙勤奋地去做”。而汉译《六方礼经》则把这五项美德作了修改和说明:“一者夫从外来,当起迎之;二者夫出不在,当炊蒸扫除待之;三者不得有淫心于外夫,骂言不得还骂作色;四者当用夫教诫,所有什物不得藏匿;五者夫休息盖藏乃得卧。”[2]这种翻译带有丈夫高于妻子、妻子专门侍候、绝对顺从丈夫的色彩。上述印度佛典原文中有“丈夫侍候妻子,妻子爱丈夫”的字句,译本中却改为“夫视妇”(同上)或丈夫“怜念妻子”、“妻事夫”、“善敬顺夫”(《中阿含经》卷33《善生经》),淡化了丈夫对妻子的义务,浓化了妻子服从丈夫的依附性。(www.daowen.com)
关于父子关系:早期佛教的家族伦理排除了以前婆罗门教的父亲为家长,儿子对父亲要硬性服从的观念。在印度佛教典籍中,母亲的地位高于父亲,表示双亲时采用“母和父”的语序,即母在父的前面,佛典中出现的每个人的名字,也都是子随母姓。印度佛教的这种家族观念是和中国的父系家长制相对立的,因此在汉译佛典中,提及双亲的语序全部改为“父和母”,有时还添加原文所没有的“孝诸父母”的话。一方面,印度佛典的原本(《对辛加拉的教导》)强调孩子应该以下述的精神侍候双亲:(一)“双亲养大我们,我们养双亲”,(二)“为了他们(双亲),我们要做应做的事”,(三)“保留家系”,(四)“承继财产”,(五)“在适切的时候供奉祖先”。在汉文译本中,则加添了在印度原本中所没有的句子。《善生经》添加了这样几句话:“凡有所为,先白父母”,“父母所为,恭顺不逆”,“父母正令不敢违背”[3]。《善生经》的异译本添加了这样几句话:“自恣不违”,“所有私物尽以奉上”[4]。此外,《善生子经》添有“唯欢父母”[5]的话。《六方礼经》还具体叙述了孩子的义务:“一者当念治生,二者早起敕令奴婢时做饭食,三者不益父母忧,四者当念父母恩,五者父母疾病,当恐惧求医师治之”[6]。这些添加的话,强调了父母的绝对权威,孩子对父母的绝对恭顺,体现了儒家道德观念对汉译佛典的渗透和影响。另一方面,印度佛典也阐述了双亲对孩子应尽的义务:“(一)施与,(二)说亲切的话,(三)执行在这世上能为人的事,(四)对各种事情适切地协助。——这些就是在这世上的爱护。如果不执行上述四种爱护,母亲和父亲就不能得到由于是父母而应从孩子得到的尊敬和扶养。”[7]这是在宣扬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宣扬作为社会上的人所应遵守的道德。这种父母不尽义务就不能得到孩子赡养的观念,也是和儒家的孝道思想不一致的,因此《六方礼经》和《养生子经》都没有翻译。只是东晋和后秦时翻译的两本《善生经》译出了,这大概是因为佛教比较普及,就可以比较自由地按原文翻译了。进入唐代,佛教达到鼎盛时期,就更忠实于原文翻译了。
关于主仆关系:通常情况下,古代各国都是宣扬“奴仆为主人服务,主人应爱奴仆”,但早期佛教相反,主张“主人要侍候奴仆,奴仆要爱主人”,这反映了对身份低贱人的平等观念。这种观念与中国专制等级制度也是相抵触的。按照中国古代儒家的身份伦理,主人为奴仆服务,奴仆爱怜主人,完全是一种身份的颠倒。因此,汉译时都改作主人“视”、“教授”奴仆,奴仆“事”、“供养”、“侍候”主人。如《六方礼经》说:“大夫视奴客婢使”,“奴客婢使事大夫”。《善生子经》说:“长子……正敬正养正安奴客执事”,“奴客执事……供养长子”。《善生经》说:“主子僮使……教授”、“僮使……奉事其主。”
关于君臣关系:据巴利文佛典记载,释迦牟尼曾赞美瓦杰族的共和政府。汉译本虽然也传达瓦杰族经常举行会议,却把它改作“君臣和顺,上下相敬”(《长阿含经》卷2《游行经》)的君主政治。
从上述可见,印度佛教认为男女、父子、夫妇、主仆等都是平等的关系,应当互相尊重,自由对待,这和中国儒家的身份高下的服从支配关系、绝对隶属关系是不同的。而早期佛教典籍翻译为了使初来乍到的佛教得以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向儒家伦理观念作了妥协、调和,一开始就和印度佛教的伦理思想相背离,形成中国佛教伦理观念的重要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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