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丛林和清规
一、丛林
佛教说众多比丘一处和合,如同大树丛聚,故称僧众聚集之处为丛林。丛林也是借喻草木生长有序,用以表示僧众有严格的规矩和法度,中国佛教丛林通常是指禅宗寺院,所以也称禅林。但后世其他宗派也有仿照禅林制度而称寺院为丛林的。自宋代起,禅林又不断分化,形成各种不同类型。最初有甲乙徒弟院、十方住持院和敕差住持院三种。寺院由自己所度的弟子轮流住持的称甲乙徒弟院,略称甲乙院。公请各方著名僧人住持的称十方位持院,略称十方院。由朝廷给牒任命位持的,称敕差住持院,略称给牒院。后来朝廷取消了给牒任命住持制度,这样禅林就只有两类了。甲乙住持院是师资相承的世袭制,称为剃度丛林或子孙丛林。子孙丛林也叫“小庙”。每个丛林都从属于一定的宗派,世代相承,很少任意更改的。十方住持院是由官吏监督选举的,称为十方丛林。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法系相传的,称为传法丛林;另一种是实行十方选贤制度的,称选贤丛林。
二、清规(www.daowen.com)
我国丛林清规形成于唐代,在此之前,自后秦始逐渐形成由“三纲”负责僧职的管理制度。三纲包括上座、寺主和维那。上座为全寺之长;寺主主管全寺的事务;维那管理众僧庶务。到了唐朝,由于政治统一,国力强盛,宗派林立,要求有一套适应中国国情的统一的寺院制度。唐武宗灭佛后,多数宗派一蹶不振,唯有简便易行的禅宗、净土宗盛行于世。自慧能创立禅宗门庭以后,百余年间禅僧剧增,可是禅僧们以道相授受,多岩居穴处,或寄往律宗寺院。有些寺院常住千余人乃至2 000多人。禅宗名僧怀海认为禅僧住在律寺内尊卑不分,对于说法住持和集体修行生活都不合规制,于是他根据中国国情和禅宗特点,折中大小乘戒律,率先创意厘定了丛林清规。因怀海居江西奉新百丈山,所以后人称他为“百丈禅师”,称他制定的清规为《百丈清规》。怀海的清规受到禅僧们的普遍欢迎,又得到朝廷的推崇,因而风行全国,影响极为广远。
《百丈清规》的清规有清净规约的意思,是禅宗的丛林制度,也就是禅宗寺院组织的程序和寺众(清众)日常行事的章程准则。《百丈清规》对于住持、法堂、僧堂和寮舍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大体规定是,丛林的住持为禅众之主,地位最高,尊为长老,居于“方丈”[2]。丛林不立佛殿,只建法堂(后来又立佛殿)。所有禅众都依受戒先后安排在僧堂居住。怀海倡导“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农禅生活,实行“普请法”,即普遍邀请禅众劳作的制度,规定无论上下都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以求生活的自给。印度佛教戒律规定僧人不准“掘土垦地”,认为锄头入土会截断蚯蚓、捣毁蚁窝、切碎螺蚌,也就是杀生害命,违背了首要的戒律,所以是严格禁止的。怀海提倡修持和劳动生产相结合,这对印度佛教戒律是一种重大的突破和改革,应该说是有进步意义的。《百丈清规》还置十个寮舍,每舍任用首领一人,管理各种事务。由于后来丛林组织日渐庞大,各种职事名目层出不穷,未免混乱,于是北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又对《百丈清规》作了增订,称《崇宁清规》。《百丈清规》被称为《古清规》、《古规》。[3]以后又相继有南宋咸淳十年(公元1274年)的《咸淳清规》,元代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的《至大清规》。元代元统三年(公元1335年),更由朝廷命江西百丈住持德辉禅师重辑定本,并由金陵大龙翔集庆寺住持大等校正定名为《敕修百丈清规》,颁行全国共同遵守。实际上此本清规的内容精神离《古规》已相去甚远,是一部全新的清规。
《敕修百丈清规》共分九章,前四章是律书所未定,也是《古规》所没有的。主要规定了关于祝圣、国忌(帝王、王后忌日)、祈祷、佛诞节、涅槃节、达摩忌、百丈忌以及各寺历代诸祖忌等仪式,它进一步体现了封建王朝加强对寺院的控制,使佛教更能有效地为封建统治服务的意图。第五章至第九章是丛林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关于入院、退院、上堂、晚参等一系列寺院活动的规定;关于仿照朝廷文武两班制定的丛林东西两序各职事的规定;关于禅众个人礼仪以及钟鼓等法器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明清时代一直在寺院中广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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