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怎样行使?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2款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可知:“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据此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www.daowen.com)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而其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也不能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除非对无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行继承权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滥用代理权,否则不仅代理行为无效,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在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时,应当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得作出与此相反的行为,更不得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并且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只有在接受继承明显不利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时,如遗产中债务超过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标的的价值,其法定代理人方可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自己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但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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