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
(1)复原、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复原、转业军人从部队领取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是国家发给复原、转业军人个人的,用以资助他们复原、转业后的生活安置、生活消费及医疗费用等,因而属于复原、转业军人个人专有。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原、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有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和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的意见,复原、转业军人领取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的权利具有人身性质,它只能由复原、转业军人本人依法享有,不得转让,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当复员军人、转业军人死亡时,他们已经领取的资助费、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则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们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人。
领取离退休金的权利只能由离退休人员本人享有,不得转让,亦不得在他们死亡后由继承人继续行使。但他们已经领取的离退休金,可以在他们死后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公民的养老金,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从集体经济组织领取的生活费。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专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至其死亡,不得转让或继承。
(3)因公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规的规定,工人、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应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其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要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其恢复劳动能力时为止。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是指国家发给因参加革命战争和从事保卫祖国的神圣事业而负伤的军人、民兵、支前民工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金。
因工伤残者和革命军人依法享有的领取抚恤费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他人继受。但他们生前已经领取的抚恤费,可以作为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www.daowen.com)
另外,还有一种抚恤费,即国家或者集体职工因工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者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革命军人牺牲或者病故抚恤、交通、安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这种抚恤费,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藉和物质帮助,应当由有权接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有,而不能视为死者的遗产。
(4)人身保险金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公民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并指定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只有受益人才有权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第三人依人身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金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
(5)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
公民的人身权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只能为特定的公民享有。因此,公民的人身权,不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都不得作为遗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虽可作为遗产,但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得作为遗产。
(6)与公民人身有关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由于其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也不能作为遗产。
(7)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比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等。由于这些权利的取得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权利人不仅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因而也不能作为遗产。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要继续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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