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为什么特别强调继承的开始?
所谓继承的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依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特别强调继承的开始,是因为其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即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继承权,才产生了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在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只有具有继承资格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才有权要求取得遗产。在继承开始时,不具备继承资格的人,不享有继承权。
(2)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确定均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继承开始以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就不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属被继承人所有,但在继承开始时已经灭失的财产不再构成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践中,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实际分割前这段时间内,遗产如发生毁损灭失或者产生孳息,从而导致实际影响到遗产的范围,但这种情况属于遗产的保管和收益问题,与继承开始对确定遗产范围的效力没有关系。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遗产所有权从何时由被继承人转归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精神,继承一开始,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义务便转归继承人享有,即遗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既然已经死亡,自然不能再对其所遗留的遗产享有所有权,而该遗产又不是无主物,当然转归其继承人所有。(www.daowen.com)
(4)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确定每个继承人应当继承遗产的份额,不是以遗产进行具体分割的时间为准,而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确定的遗产总额来计算的。同时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有的应当照顾,有的应当多分,有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于需要特别照顾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也应当以继承开始时的继承人状况为准。
(5)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之前,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就意味着继承人不参加继承法律关系,从继承开始就对遗产不享有任何权利。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具体确定遗产的分割时间,但无论何时分割遗产,其效力都追溯到继承开始。换句话说,就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因分割而分配给继承人的财产,实际上就已经转属于继承人所有了。
(6)确定遗嘱的效力。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分其死后所留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之一。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遗嘱人生前,但是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确是在继承开始之时,即遗嘱人死亡之时。在继承开始之前,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继承开始,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也就有了执行力。
(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该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因继承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间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继承开始是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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