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著作权非诉业务范围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著作权业务中非诉业务虽不是主要部分,占的比重也不大,但随着著作权的不断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著作权非诉业务逐渐成为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律师著作权非诉讼代理业务主要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或审查、起草转让、许可使用合同,或进行侵权调查取证等事项。可见,著作权非诉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代理著作权登记
《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对一般作品,我国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都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无须进行登记,自完成之日起自动受到保护。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登记制度,为与世界接轨并顺应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经历了由强制性登记到自愿登记的转变。在自愿登记的制度下,把计算机软件视为一般作品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作者或者版权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登记,软件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这是我国适应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内法及时进行的变更。
虽然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备条件,但是登记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因为一旦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不仅可以获得著作权权利证明,在著作权使用、许可交易中,明确的表明自己是合法的著作权人,同时在侵权诉讼中,也可以不费周折地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实践中,由于权利人自认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所以许多希望进行版权登记的权利人都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代理登记。逐渐地,代理作品和软件版权登记成为著作权非诉业务的一部分。
二、审查、起草转让、许可使用合同(www.daowen.com)
这是律师代理著作权非诉业务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而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中具体内容的约定,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分配,甚至是合同的效力。起草、审查这样的合同并不是一般人能胜任的工作,律师——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成为当事人信赖的专家。
由于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转让合同作为要式合同的特殊性,它与起草、审查一般的买卖、转让合同区别很大,在下一节笔者将对此做详细的介绍。
三、进行侵权调查取证
从目前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事项来看,当事人一般不单独委托律师进行著作权侵权调查取证,而是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时候,一并委托律师调查取证。这是因为相对于一般人来说,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不仅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同时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基本职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