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著作权的重要性和特点
一、著作权的重要性
在一段令人惊奇的短时间内,中国已经从一个半工业社会发展到了一个信息和服务业较为发达的社会。我们这个时代的标志就是快速的技术变化,通过快速的技术变化,我们再生产和接受信息的能力与日俱增。很难相信很多我们祖父辈的人大多出生在动画电影产生之前,他们中没有几个人能说出电视是什么时间的产物,对于他们来讲,有线电视和卫星通信更是遥不可及的。现在,我们更是被与日俱增的数字网络所联系,最主要的就是互联网,互联网可以以令人瞠目结舌的简单和快速跨越物理的距离来传送文字、图片和声音。谁能预言什么样的新信息技术即将到来?总的来看,信息交流革命刚刚开始。
随着交流表达价值的增长,那些管辖表达所有权规则的法律构架的价值也不断增长。自从英国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1710年的安娜法,著作权法已经开始成为保护作者的书和其他作品复制的权利。现在,著作权法保护更多的内容,不仅包括绝大多数的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也保护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和类似数据库的作品等。
信息工业对于大多数处于后工业时代的国家来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以美国为例,数字可以说明问题。发表于1999年后期的一项研究显示,在1997年,核心的著作权工业的产值占据了美国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4.3%,达到3 484亿美元。在1977年到1997年之间,核心的著作权工业的发展速度是美国经济其他部分发展速度的两倍,并且其创造的就业机会是美国经济整体创造就业机会的三倍。著作权工业在美国贸易中所占份额的增加也是惊人的:1997年,美国的核心著作权工业向外销售和出口达到668.5亿美元,超过所有其他的部分,包括农业、化学、飞机和汽车工业。现今,美国一国生产的软件就占据了全世界市场一半多的份额,而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这样的发展清晰地体现了著作权不断增长的国际重要性。
二、著作权的特点(www.daowen.com)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著作权保护的是基于作品的智力创作成果,不仅与一般的有形财产权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也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著作权的产生依赖于作品的产生,作者不创作作品就不可能产生著作权,作品就是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而一般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则不依赖于作品,至多可能与作品的载体发生某种联系。其他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基于有关主管机关的登记或批准,不同于著作权基于作品创作的自动产生。
其次,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其构成内容相当丰富,总的来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其中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一项经济权利,其内容更为丰富,涵盖的权利包括出版权、改编权、翻译权、播放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等;而一般的有形财产和其他知识产权则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再次,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文学作品、口述作品、地图示意图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著作权纠纷的纷繁复杂,而这一特点是一般财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所不具备的。
此外,与一般有形财产权相比,著作权还具有以下特征: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属于无形财产范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仅在一定的时间内受保护,而一般财产权则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近年来,国际公约及双边国际条约的签订,从表面上看削弱了著作权的地域性,但著作权的保护仍然受到域内法律制度的规范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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