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郑成思先生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了说明这一定义的正确性,郑成思先生在多件作品中反复论证、强调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商业标志,都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13]。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长久以来,我国法学界对知识产权概念争论不断,尚未达成共识。概括地说,目前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郑成思先生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了说明这一定义的正确性,郑成思先生在多件作品中反复论证、强调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商业标志,都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此外,张平在其所著的《知识产权法详论》中也认为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10]。
二是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例如刘春田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11],吴汉东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中则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12]。(www.daowen.com)
三是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张玉敏认为,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是包括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商业标志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性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13]。
上述三种知识产权定义从不同角度,解释了知识产权——这一特殊的民事权利的特征。我们不妨将这些定义综合起来加以理解。在这里,我们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对发明、作品、商标、商号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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